辽朝后族传统政治特权探析

2023-04-29 22:25孙伟祥迟安然

孙伟祥 迟安然

[摘 要] 辽朝后族享有的传统政治特权主要包括固定与皇族通婚、世选为高官。随着辽政权的发展,固定通婚特权呈现出通婚家族进一步被限定,并受到外部其他民族势力的挑战,世选为高官特权则出现世选群体细化、世选职官范围增加且级别下移的趋势,从而导致后族传统政治特权整体表面上看似被强化,但实际却被弱化。究其原因,是因为皇族政治实力不断提升,导致后族与皇族之间的联合执政局面被打破,后族享有的契丹民族传统政治特权必然要受到冲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其视为辽朝由传统边疆游牧民族政权向中原帝制王朝转变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结果。

[关键词] 辽朝后族;政治特权;固定通婚;世选高官;游牧民族政权

[中图分类号] K24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6-2991(2023)03-0077-07

辽朝后族能够于两百余年间保持其崇高的政治与社会地位,在诸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得益于其享有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系列特权。其中,在政治特权中,最为重要的是世代与皇族固定通婚、世选为高官。目前学界关于辽朝后族享有的政治特权的研究已有一定的成果1,但多为针对某项特权的具体论述,还没有关于此问题的整体性研究。笔者在前辈学者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试图通过对后族享有的这两种传统特权对辽朝发展的演进过程及作用进行梳理,以求教于方家。

一、辽朝后族享有世代与皇族固定的通婚特权

辽朝后族是以皇后为代表的政治集团,皇后固定出身于该集团,这一集团拥有与皇族固定的通婚特权。这是保障后族长期存在与发展之基础。契丹族与其他北方游牧渔猎民族类似,长期盛行族群内部不同家族间固定的通婚习俗。进入大贺、遥辇氏部落联盟后,契丹内部阶层分化虽已十分明显,但仍处于向游牧政权的过渡时期,并未出现能够借助某一家族势力实现对联盟绝对控制的局面。联盟首领家族为维护自身统治,继续遵循固定通婚的传统,与内部实力强大的家族缔结世代姻亲关系,共同参与政治事务,并赋予这些家族特权。耶律阿保机在变家为国即建立辽朝的过程中,得到与其通婚家族的支持,进而将固定通婚传统以特权的形式正式授予该家族,使其成为辽朝真正意义上的后族。[1]

辽朝后族享有的与皇族固定通婚的特权,得到进一步巩固的重要标志之一即为萧氏姓氏的确立。据史书记载,“契丹部族,本无姓氏,惟各以所居地名呼之,婚嫁不拘地里”[2]247。契丹族在辽朝建立之前已有“大贺”“遥辇”“世里”“审密”等类似中原姓氏之名号,然而其名号是根据所居地名或者首领名号所确定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姓氏。婚姻嫁娶则不局限于居住地域之远近,仍是按照血缘有别原则进行婚配。辽朝立国后,为强化新出现的后族通婚特权,正式确立了两姓制度,进一步巩固了“同姓可结交,异性可结婚”[3]1318的婚配原则。对此,《契丹国志》明确记载:

至阿保机变家为国之后,始以王族号为“横帐”,仍以所居之地名曰世里著姓。世里者,上京东二百里地名也。今有世里没里,以汉语译之,谓之耶律氏。复赐后族姓萧氏……故北番惟耶律、萧氏二姓也。[2]247

至此,辽朝契丹贵族正式进入拥有姓氏之时代,且一直仅有耶律、萧氏两姓。耶律氏是“以所居之地”即以居住之地为号制定的,建国之初便已确立。萧氏之得名,据史书记载:

大同元年,太宗自汴将还,留外戚小汉为汴州节度使,赐姓名曰萧翰,以从中国之俗,由是拔里、乙室已、述律三族皆为萧姓。[4]1135

翰,契丹之大族,其号阿钵。翰之妹亦嫁德光,而阿钵本无姓氏,契丹呼翰为国舅。及将以为节度使,李崧为制姓名曰萧翰,于是始姓萧。[5]898

李崧决定以萧为后族姓氏并非偶然,除契丹“后族”专有的审密名号之音与萧翰之契丹名“小汉”之“小”音接近之外,更重要的是,其结合了“中国之俗”,即兰陵萧氏家族在中原士人心目中的政治影响力。[6]因此,后族姓氏应是在确立皇族姓氏为耶律的前提下,为进一步确立异姓为婚的婚配原则而确定的。契丹两姓制度的确立,保障了传统的不同家族固定通婚习俗的施行,具体到后族则是确保皇族能够一直从其家族选取皇后和妃嫔,世代享有与皇族通婚之政治特权。同时,辽朝后族所拥有的通婚特权从开始便不仅仅是皇族男性成员迎娶后族女性成员之单向性,而是呈现互相通婚之双向性,即后族男性成员亦迎娶皇族女性成员。

辽朝还通过制定法律与发布诏令形式来保证后族享有的与皇族通婚的特权。“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2]247。番法属契丹传统法范畴。检索文献可知,辽朝番法的制定始于太祖神册六年(921),“克定诸夷,上谓侍臣曰:‘凡国家庶务,巨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7]1039。婚娶法令作为关系民生之重要法令,应属辽朝初期制定契丹法之考虑范围。因此,辽初便已正式制定法律,规定只有后族才能与皇族通婚,且最终决定婚娶对象之权力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手中。同时,圣宗开泰八年(1019),“诏横帐三父房不得与卑小族帐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8]209。该条诏令重申了后族拥有与皇族通婚之特权,规定皇族中顯贵的横帐通婚范围只能为后族内部家族势力强盛之族帐,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后族的通婚特权。

经过上述强化措施,有辽一朝,与皇族固定通婚特权一直被萧氏后族所享有,但随着辽朝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该特权具体内容实际上亦相应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与皇族通婚之后族内部家族进一步被限定。辽朝后族来源广泛,既包括辽朝之前契丹“后族”,亦包括契丹化的回鹘后裔家族,似乎皇族通婚对象选择面较大。按前文提及的辽朝法律规定,皇族与后族间互相迎娶时应得到皇帝准许,即控制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在选择通婚对象时主要考虑家族势力强盛与否。但从辽朝中后期开始,皇族与后族通婚之选择权转入以皇后和皇太后为代表的后族手中。根据史书记载,圣宗仁德皇后之所以能被选立,是因为其是“平州节度使萧思猥之女,耶律隆运甥也……事燕燕尤谨,燕燕亦以隆运故深爱之”[9]2559。一方面由于仁德皇后为圣宗之母睿智皇太后弟之女、权臣耶律隆运之外甥女,另一方面则由于仁德皇后对睿智皇太后言听计从。这两点实际都能说明当时仁德皇后是被睿智皇太后按自身政治需要亲自选定之事实。不仅如此,撰写于道宗寿昌二年(1096)的《耶律弘世妻秦越国妃墓志》更明确记载了当时皇族近亲在选纳妃嫔时的程序,“皇上以同气之爱,求宜家之媛,诏外戚良家女数十人,促赴行在所。时宗天皇太后阅视,妃首预选纳”[10]229,名义上由皇帝下诏选定人选,实际需要由皇太后审查。除此之外,皇族公主下嫁后族成员时,最终决定权亦类似。这种转变之后果十分明显,辽朝自景宗朝开始,后族最主要代表之皇后所出家族选择范围固定,先后长期从后族内部之萧思温家族和萧孝穆家族选出,而嫡公主则对应嫁入这两个家族。这种通婚范围更加固定与细化的通婚特权使得后族成员可以更加便利地参与国家政务,对辽朝政局影响日益加深。随着后族通婚特权的进一步强化与固定,后族内部家族之间为争夺与皇族嫡系成员通婚之特权发生争斗,从而进一步造成后族内部之间的政治分裂,辽朝中后期时先后多次出现的废后事件及公主改嫁事件则说明了这一点。

其二,后族通婚特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外部其他民族势力的挑战。随着辽朝疆域的逐步扩大,辽朝境内所辖民族日益增多,除作为统治民族的契丹族外,亦包含汉族、渤海族、奚族等。在辽朝政权自身发展,尤其向中原王朝体制转变过程中,出身于契丹族之外的其他民族的世家大族亦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代表的各民族势力亦开始崛起。为兼顾各族的政治利益,辽朝采取了一系列安抚措施,尝试与其缔结婚姻来淡化族际差别。据史书记载,“蕃人东有渤海,西有奚,南有燕,北据其国都。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11]179。韩绍芳为兴宗年间名臣,此处史料记载似乎应是兴宗时期才开始出现契丹族与外族通婚之现象。实际上,辽朝皇族在此之前即已扩展了婚姻对象范围,此史料仅能说明该现象于兴宗朝正式被官方承认。例如,辽朝第三位皇帝世宗首任皇后甄氏出身汉人,为“后唐宫人”[3]1321。兴宗接受了汉臣的建议,取消了不同民族间不能通婚的限制。天祚帝的文妃“小字瑟瑟,国舅大父房之女” [3]1328,《契丹国志》记其为“本渤海大氏人”[12]166。两者记载看似抵牾,但根据汉文《耶律宗教墓志》记载,“王讳宗教,字希古,实孝成皇帝之诸孙,孝贞皇太叔之胤子。母曰萧氏,故渤海圣王孙女,迟女娘子也”[13]750-751。耶律宗教为圣宗次子耶律隆庆之子,地位十分尊贵,母亲则为渤海圣王孙女迟女娘子。此处渤海圣王应为渤海末代王大諲譔,太祖灭其政权后,曾“赐諲譔名曰乌鲁古,妻曰阿里只”[14]25。一般认为太祖仅赐諲譔契丹名,若结合上文两条史料来看,应是辽朝君主对渤海末代君主赐名之后,辽朝中后期又将其家族归入后族,拥有了萧氏姓氏,并被允许与皇族成员通婚。在上述背景之下,后族独有的与皇族通婚特权受到了外部民族势力的挑战与威胁。

二、辽朝后族享有世选担任高官特权

在中国帝制时代,判定一个政治集团势力强盛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其多数成员担任官职的高低。后族之所以能够在辽朝政治事务中始终占据一席之地,除了能够通过固定通婚特权与皇族产生血缘联系之外,还可以通过世选的方式获得就任高官的特权。

所谓世选,是指契丹族进入等级社会后通过授予功臣世代担任某种高官资格的一种选官方式。世选制在大贺、遥辇时代即已出现,辽朝立国后仍延续这种选官制度。对此,清代学者赵翼曾论述,“辽初功臣无世袭,而有世选之例。盖世袭则听其子孙自为承袭,世选则于子孙内量才授之……功大者世选大官,功小者世选小官,褒功而兼量才也”[15]367-368。辽朝初年的世选制与中原官爵世袭制并不相同,相较后者,前者执行起来似乎更加灵活,主要根据有无才能来决定是否授予官职。

辽朝后族凭借辅佐阿保机立国的功勋,在辽初便被授予世选资格。《辽史》记载,辽太祖“四年秋七月戊子朔,以后兄萧敌鲁为北府宰相。后族为相自此始”[16]4。辽太祖四年(910),淳钦皇后述律平之同母异父兄萧敌鲁由于战功卓著成为辽代后族历史上第一位担任北府宰相之成员。之后,太祖神册三年(918)十二月,“北府宰相萧敌鲁薨……萧阿古只为北府宰相”[16]13,而《辽史》卷67《外戚表》记载,后族“三族世预北宰相之选,自太祖神册二年命阿骨只始也”[4]1135。两条史料所记时间相差一年,学界一般认为第二条史料记载错误。[17]2686然而,据史书记载:

萧护思,字延宁,世为北院吏,累迁御史中丞,总典群牧部籍。应历初,迁左客省使。未几,拜御史大夫。时诸王多坐事系狱,上以护思有才干,诏穷治,称旨,改北院枢密使,仍命世预宰相选。[3]1396

虽然萧护思是否出身后族目前不得而知,其獲得的“世预宰相”资格亦不能确定为北府宰相还是南府宰相,但可明确的是,当时他本官为北院枢密使,之前未担任过北府宰相或南府宰相。世选实际是作为一种政治特权,获得担任某种官员的资格,并不一定是担任某官之后才能获得世预其选之权。因此,萧阿古只于神册三年接替去世的萧敌鲁担任北府宰相,但不排除其在此之前已取得世选北府宰相资格。同时,结合太祖神册二年(917)的史实来看,辽朝曾发动对中原后唐政权的战争,“以后弟阿骨只为统军,实鲁为先锋,东出关略燕、赵,不遇敌而还”[16]12。本次战争虽没有取得大规模斩首后唐军队的辉煌战绩,但也起到了袭扰边境地区的战略目的,作为统帅的阿古只在战后封赏时获得世选北府宰相资格,似乎亦合乎情理。结合以上分析,《辽史》对后族开始获得世选资格之记载并非错误,应当始于神册二年。自此,有辽一朝,后族内部杰出代表所在家族正式获得世选北府宰相资格。北府宰相作为辽朝北面官系统中最重要的官职之一,其职责是按照“因俗而治”理念协助皇帝处理部族事务,“掌佐理军国之大政”[19]778,通过世选特权担任北府宰相可视为后族家族政治崛起的一个重要标志。此外,后族获得世选特权后,亦能享受优先量才授予高官之外的一系列政治优待。其中,辽初即已制定的“旧法”明文规定,“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黥面”[20]1041。免于黥面之刑,是世选之家拥有的政治豁免权。

随着辽朝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授予后族的世选特权内容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世选特权群体更加细化。辽朝沿袭世选制之初,并不十分重视出身,而是主要依据功劳大小与才能高低授予官职。然而,随着世选特权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日趋稳定,世选特权资格之授予日益严格并且细化。根据史书记载,“帝(圣宗)留心翰墨,始画谱牒以别嫡庶”[21]1411,并于太平八年(1028)十二月,“诏庶孽虽已为良,不得预世选……诏两国舅及南、北王府乃国之贵族,贱庶不得任本部官”[22]229。“庶孽”与“贱庶”指皇族与后族内部非嫡妻所生之后代。依据前文论述,辽朝中期特别是圣宗朝,契丹贵族虽然仍坚持旧有的耶律与萧氏两姓通婚之习俗,但契丹族与他族之间缔结婚姻现象已层出不穷,皇族与后族家族内部非耶律与萧氏两姓之庶妻所生子女增多。依据该两条诏令,庶出子弟失去世选为高官的资格,从而进一步将世选特权固定于严格拥有两姓血缘贵族子弟之范围。这种强化措施表面上看来是对旧有传统之沿袭,从政治角度分析是对皇族与后族联合执政局面的坚持,实际上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保持自身既得的政治利益。重熙十六年(1047),兴宗“诏世选之官,从各部耆旧择材能者用之”[23]271。这表明兴宗朝仍坚持在拥有世选资格前提下量才授官原则,然而已将决定权转交给各家族年长贵族即嫡系成员,可将其视为对圣宗区分嫡庶诏令之延续。道宗大安七年(1091)《萧乌卢本娘子墓志》记载,“官爵有国史,婚媾有家谍”[10]205。后族各家族于道宗之前即已出现类似中原能够区分成员嫡庶身份的家谱,可以视为当时包括后族在内的契丹贵族对保持纯正血统之坚持,实际上是对享有的世选特权背后所代表的政治利益的把持,更加重视世选授官时血统之纯正性,进而导致后族内部世选特权范围并未因子孙繁衍而不断扩大,相反出现缩小趋势。

其二,世选官职范围增加,开始向地方官系统分散。辽朝初期,在世选官职授予方面主要为北、南府宰相等建国前即已出现的中央部族官。随着辽朝政权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官制的进一步完备,尤其是南北面官制逐渐成熟,按照世选原则授予后族成员高级官职的人数逐渐增多,呈现向地方官分散的趋势。辽朝实行五京制,诸京城最高行政长官为留守,作为名义上行政中心的主官,拥有较大权力和崇高地位。在其选任上,“非勋戚不能镇抚”[24]1511。从具体史实来看,萧氏后族作为“勋戚”之重要一支,多位成员曾于辽朝中后期长期担任东京留守。而招讨使作为辽朝控制地方军政事务的重要行政长官,其选任亦与留守类似,主要由契丹皇族与后族贵族成员世代担任。例如,辽朝后族之阿古只一系即淳钦皇后家族成员曾数代担任西北路招讨使,实际已具备世选为该官之资格。[25]同时,伴随辽朝后族世选官职范围的扩大,从辽朝初年起后族便通过世选特权基本垄断的北府宰相一职开始出现由皇族成员、汉人、渤海人等其他政治集团人员担任的现象,[26]这种现象实际能够说明后族世選特权自辽中后期开始脱离中央高官系统,进而受到限制的现实。

三、关于辽朝后族传统政治特权变化的认识

后族于辽朝初年便凭借享有世代与皇族通婚、世选为高官的传统政治特权成为在地位上仅次于皇族的政治集团,形成了皇族与后族联合执政的局面,然而后族享有的政治特权随着辽朝历史发展亦有所改变,总体呈现出一方面适度强化,一方面又整体受到限制的趋势。辽朝政权体制在由游牧王朝向中原王权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后族势力发生了三个阶段的转变,每个阶段的转变都与皇权有关。

第一阶段,辽太祖至辽穆宗时期,为辽朝后族势力凸显期。这一时期由于辽朝新创,各项制度并不完善,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族需要后族的有力支持来维护统治,因此通过授予后族一系列政治特权的方式来稳固两者间关系。辽朝初期政局并不稳固,特别是代表皇权传承的皇位继承制度并不完备,后族积极发挥拱卫皇族之功能,自身实力亦得以提升。其中,太祖皇后述律平代表的后族在太祖、太宗去世后的皇帝继位问题上曾产生过决定性作用,一度“皇后称制,权决军国事”[13]25。因为她支持太祖次子耶律德光,严厉打击反对自己政治主张的大臣,才使得太祖嫡长子人皇王耶律倍失去获得皇位的机会,逃至后唐。也正因如此,耶律德光继位后,辽朝实权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述律皇后及其家族掌握之下。述律皇后之兄弟萧敌鲁、萧室鲁、萧阿古只,以及太宗靖安皇后之嗣兄弟萧翰在这一阶段都受到皇帝信任,权倾一时。对此,太宗甚至曾经一度感慨:“太后族大如古松柏,不可移也。”[27]189表达了其对后族权势凸显现实的无奈,反映了当时皇族与后族间矛盾已开始显现。但是,由于述律后在支持少子李胡争夺帝位斗争中的失败,导致辽朝后族势力在短时期内受到抑制。世宗为进一步制约后族势力,一方面,他在继位之初即纳汉族女甄氏为妃,并册立其为皇后,通过冲击后族享有的固定通婚特权来限制后族势力;另一方面,对后族群体进行调整,大同元年(947)八月,“尊母萧氏为皇太后,以太后族剌只撒古鲁为国舅帐,立详稳以总焉” [28]72,通过新设国舅帐来提升自己母亲一族的势力,从而达到抑制旧有后族势力的目的。世宗的系列举措似乎取得一定效果,穆宗朝后族权势一度不再那么凸显,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推动了后族势力的壮大,提升了其整体实力,二者矛盾并未完全解除。

第二阶段,辽景宗到辽圣宗时期,为辽朝后族势力持续上升时期。这一时期正处于辽朝开始积极向中原帝制体制王权社会过渡的关键时期,以睿智皇后为首的后族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他们积极辅佐景宗与圣宗,努力提高汉族官员地位,争取得到汉族士人的支持,并强化内部统治,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风俗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推动了王朝体制转变,强化了皇权,对外促成了辽朝与北宋的澶渊之盟,促使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南北朝局面的出现,提高了辽朝的政治地位。[29]同时,为了维护自身统治,辽朝积极对契丹部族进行重新整合,“分置十有六,增置十有八,并旧为五十四部;内有拔里、乙室已国舅族,外有附庸十部”[30]427,削弱了后族为代表的旧有契丹贵族势力,强化了皇权。在此基础上,“圣宗合拔里、乙室已二国舅为一,与别部为二”[4]1135,对后族进行整合,并将最初国舅两部合二为一,与国舅别部、遥辇九帐、横帐三父房共同构成辽内四部族,从而使得后族范围最终确定,出现了“唯兹萧氏,世称茂族。或为后,或为妃,或为夫人,皆出此一宗”[10]30的局面 。总之,面对后族势力的不断上升,以皇族为代表的辽朝统治者开始意识到威胁,出于维护皇权与适应政权不断向中原王权社会转型的需要,利用这一时期汉族等其他民族出身的政治势力地位不断提升,以及新型“契汉共治”模式出现的机遇,[31]240-250对后族享有的通婚、世选传统特权开始进行限制。

第三阶段,辽兴宗至天祚帝时期,为辽朝后族势力全盛与迅速衰落时期。这一时期典型特点是后族内部家族政治利益进一步分化,皇权与后族集团政治冲突加剧。当时辽朝皇后主要代表人物是辽兴宗之母钦哀皇太后、兴宗仁懿皇后、道宗宣懿皇后。其中,兴宗即位初期,军国政务实际掌握在以钦哀皇太后为代表的后族手中。为巩固自身家族在后族群体内部的势力,钦哀皇太后家族首先通过大兴冤案打击后族其他家族势力,“令冯家奴等诬仁德皇后与萧浞卜、萧匹敌等谋乱,徙上京,害之。自立为皇太后,摄政,以生辰为应圣节”[3]1324。同时大力提拔家族成员,“后初摄政,追封曾祖为兰陵郡王,父为齐国王,诸弟皆王之,虽汉五侯无以过”[3]1325,辽朝重要部门及政事皆牢牢掌握在钦哀后族成员手中,“南北面蕃汉公事率其兄弟掌握之。凡所呈奏,弟兄聚议,各各弄权,朝臣朋党,每事必知”[12]164。与其家族有关联人员“咸无劳绩,皆授防、团、节度使;至于出入宫掖,诋慢朝臣,卖官鬻爵,残毒番汉。自是幽、燕无行之徒愿没身为奴者众矣”[12]164。后族整体实力达到顶峰,已经严重制约了皇权。随着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兴宗重熙三年(1034)出现钦哀皇太后借助后族势力试图公然废黜兴宗的政治事件,兴宗代表的皇族势力对后族进行武力压制,最终“驱后登黄布车,幽于庆州。诸舅以次分兵捕获,或死或徙,余党并诛”[12]164-165,后族整体实力开始下降,失去了与皇族联合执政的实力。之后的仁懿皇后、宣懿皇后虽然试图在政治上积极有所作为,但她们代表的后族享有的特权被进一步限制,以致在道宗朝发生权臣耶律乙辛谋害宣懿皇后的政治事件。皇权真正摆脱了后族的掣肘,后族整体实力持续衰微。直到辽朝灭亡,这种局面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总而言之,后族在辽朝初期与中期,凭借享有的传统贵族政治特权实现了维护帝国稳定的目的,推动了辽朝政权的进一步发展。但随着后族整体实力的不断提升,一方面后族内部出现了因政治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分化局面,另一方面辽政权从边疆游牧民族政权向中原帝制王朝过渡时,过于强大的后族已然成为辽朝统治者强化皇权的障碍,导致后族势力与皇权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正是在这种局面之下,后族享有的政治特权受到统治者限制,整体呈现不断衰落趋势。皇族与后族联合执政体制,在辽朝由传统游牧政权向中原王朝王权体制转变过程中,开始呈现出后族不断被压制,以适应新的政治格局变化需求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实际上并非偶然,可以视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历史进程中游牧民族政权寻求转型必然要面对的抉择与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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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编辑 龙   晟】

An Analysis of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Privileges of the Empress Family in the Liao Dynasty

SUN Weixiang1,CHI Anran2

(1. History Department,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Liaoning 110136,China;2.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Jilin Jianzhu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8,China)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privileges enjoyed by the empress family in the Liao Dynasty mainly included fixed intermarriage with the royal family and hereditary election as high-ranking official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ao regime, the fixed intermarriage privilege showed a trend of further limiting intermarriage families and being challenged by external ethnic forces. The privilege of being elected as a high-ranking official showed a trend of refining the group of elected officials, increasing the scope of elected officials, and moving down their ranks, resulting in the overall appearance of strengthening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privileges of the empress family, but in reality, they were weakened. The reason for this is that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political strength of their own group, the joint governance situation between the empress family and the royal clan has been broken, and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privileges enjoyed by the empress family of the Khitan ethnic group will inevitably be impacted. To some extent, this can be regarded as an inevitable result of the Liao Dynastys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frontier nomad regime to the imperial dynasty in the Central Plains.

[Key words] the empress family in the Liao Dynasty; political privileges; fixed intermarriage; elected high-ranking officials; Nomad reg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