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春萍 朱淑贞 先德奇
2023 年10 月20-22 日,由西南医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学协同创新中心、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现代法学》编辑部、《医学与法学》编辑部、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和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四届社会进步与医事法发展国际论坛”在四川省泸州市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吸引了来自韩国、日本和我国澳门、内地医药卫生法治领域的专家学者,其中清华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哈尔滨医科大学等30 余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师生代表共计300 余人参加了线下论坛;同时,论坛还通过网络面向全国进行了直播。论坛共收到会议论文141 篇,经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共有39 篇论文获奖,其中一等奖5 篇,二等奖11篇,三等奖23篇。
论坛开幕式于10月21日上午8时举行,由西南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刘毅教授主持。西南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廖斌教授和泸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邹毅先后致辞。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卫生法学研究会)二级巡视员徐保华、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主任郑雪倩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副司长龚向光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讲话。
开幕式后,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主旨演讲和分论坛的交流。主旨演讲环节由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学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现代法学》主编赵万一教授和西南医科大学原党委副书记程文玉教授共同主持。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原主任袁杰,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教授,韩国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宣宗秀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法律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执行主任、中山大学法学院郭萍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院长、《医学与法学》主编罗刚教授分别作了主旨演讲。
10 月21 日下午,在大会设置的“卫生健康法律基础理论问题研讨”“医事法实践问题研讨”和“医事法学人才培养与学科专业建设问题研讨”三个分论坛上,分别在6 位主持人的主持下,43 位发言人、12位与谈人发言,并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交流。
论坛闭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李兆玉教授主持。闭幕式上,《现代法学》主编、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学术院长赵万一教授对论坛进行了学术总结。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石东风教授宣读了论坛获奖论文名单,并为获奖论文代表颁发了获奖证书。西南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四川省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春祥教授出席闭幕式并讲话。
此次国际论坛专家云集,研讨主题鲜明,紧扣时代脉搏;内容丰富,理论与实践并举;交流深入,学术思想百家争鸣,观点精彩纷呈。本次论坛的学术交流对医事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相信在各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医事法学将在推进“法治中国”“健康中国”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现将论坛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原主任袁杰女士在题为《新时期公共卫生立法》的主旨演讲中介绍道,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公共卫生立法,现行直接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至少有17部,其他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至少有30部,而我国法律目前有298部,由此可见涉及公共卫生的法律占比很高。她系统梳理了上述涉及公共卫生的法律,并重点讲解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渊源。她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多部法律,为依法防控疫情、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是发展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保障,为此,要坚持各部门、各领域、全社会协同配合,要充分运用大数据、高科技手段提高公共卫生治理水平,要注重公共卫生人才培养,优化适合于专业人才成长的执业环境,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要总结抗击疫情经验,要对公共卫生法律制度进行评估以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医院协会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主任郑雪倩女士在题为《医疗卫生健康法治体系发展与法治医院建设》的主旨演讲中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卫生健康法治体系大体上经历的三个阶段:卫生健康法治体系探索阶段(1949-1978 年)、卫生健康法治体系恢复发展阶段(1978-2012 年)和卫生健康法治体系加速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她将我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律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昨天篇”——国务院法规-医疗事故处理阶段(第一阶段为1987-2002年、第二阶段为2002-2010年),“今天篇”——初步构建多元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法律体系框架(第三阶段为2010-2023年),“明天篇”——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多元共治体系(第四阶段为2023 年以后)。她在第四阶段提出了医疗纠纷处理补偿机制的构想:在医疗机构有过错时,由医疗机构和医疗责任保险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机构无过错时,由社会和患方分担风险;在患者极端贫困时,由国家建立贫困救济基金进行救济。她在论及医院法治建设时认为,医院法治建设不仅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更是医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大、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医院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行动,是医院发展不可动摇的方向。同时,医院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医院法治建设体系的完善是实现医院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在题为《健康法体系构成》的主旨演讲中系统梳理了健康权利体系和健康法体系。其中健康权利体系包括民事健康权利和社会健康权利,社会健康权利又包括医疗服务权、公共卫生服务权、基本医疗保障权、医疗救助权、紧急医疗救治权。关于健康法体系的构成,他重点介绍了公共卫生法、医疗法、医疗保障法、健康产品法。陈教授之后又以法国和英国为例对法典化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都医科大学刘兰秋教授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背景下的医疗立法进行了研究。她认为,“医疗立法”是与“医保立法”“医药立法”“公共卫生立法”相对的、对涉及医疗的法律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体系性的立法活动。从调整对象、立法内容和功能定位等角度分析,《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可被视为“政策化”的“医疗法”。在该法颁行之后推进我国医疗立法,宜秉承“医疗主体立法”和“医疗服务立法”分立推进的思路,针对各具体领域制定“精细化”的单行法。同时,宜遵循“法律治理原则”以实现医疗立法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依据“专业治理规则”实现医疗立法内容上的科学性。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龙柯宇副教授对自反性现代化诊断范式下的公共卫生法治理论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自反性现代化理论通过对现代性症候的形而上的批判与解构,科学把握了当下现代性的“双重变奏”——演进中的风险社会和制度化的个体主义。正是这一社会变迁进程,改变了公共卫生法治的社会基础,使其从工业社会转向风险社会。由于现代性的社会实践正日复一日地被来自实践自身的新认知所改造,其结构特征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故“反思性”注定要参与现代性的脱域并再嵌入其发展的所有阶段,而公共卫生法治也不断在进步与滞足、规制与失范的双向互动、相互渗透中被检验和改造。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医事法学教研室主任刘霞对卫生法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交流。她对卫生法学的概念、对象、学科、属性、范畴和体系这六个方面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她认为,伴随卫生法学学科建设的不断进展、理论研究的日趋深化和办学水平的日益提升,聚焦卫生法学“热点”“盲点”相关问题的研究有着重大的意义。为推动卫生法学的可持续发展,基本概念界定、原理阐释以及规范化体系建构等一系列涉及“医学本体”下卫生法学自身理论生成的核心和关键问题亟待学界同仁深化研讨、达成共识。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衡敬之对环境健康风险的私法规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环境健康风险具有多元性、长期性和潜伏性等特点,其对人身健康损害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交错的特性。现有环境法体系立法目的中都提及“健康”元素,但是围绕“风险预防”原则构建的环境健康风险行政法规制却存在标准不统一、风险评估滞后等问题——尤其是对环境健康风险所肇致的损害的救济,在权利基础和归责路径上规定不明。在现有民法体系逻辑下,环境健康权是对私法健康权的理论拓展,其意在应对技术理性失度所引发的公共健康风险对人类消极健康权的侵袭,反映的是借由“一般人格权”通路所注入的环境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价值理念。他谈到,我国在环境健康损害的认定上,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依据完备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而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对于环境健康损害中的“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认定要依赖于环境风险科学数据的支持;此外,基于公私协同的法治思路,我国还应进一步从公法规制方面加强对该问题的解决,比如回归环境标准的“健康优位”属性,促进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功能的彰显和完善环境健康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等。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教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与人权理论发表了独到见解。他立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对人权理论提出的新挑战,系统梳理了健康权在国际国内的发展史,总结了健康权的兴起与国际人权法的兴起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健康权推动卫生健康法学发展的情况。针对国际社会对人权概念的二元划分方式,他认为,把消极人权与积极人权绝对对立,甚至以消极人权否定积极人权的真实性和重要性的观点在国际人权学界已然式微,但人们长期形成的思维习惯仍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这在此次疫情防控中也有多种表现。在谈及疫情防控中健康权的实践问题时,他认为我们取得决定性胜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和“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的核心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了实践中;中国的抗疫实践为健康权理论提供了新的素材,并进一步拓展了该理论的发展空间。在谈到疫情防控与人权理论的拓展时,他认为人权概念是个集合概念,包含着众多具体人权,其中生命权和健康权处于首位——至少在人类面临重大公共卫生危机时是如此;而其他权利——比如财产权等——则降为次要地位。我国的疫情防控正是“健康权优位”理论的积极实践,该实践推动了人权理论的创新,为人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该理论的拓展也对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指引抗疫取得了决定性成果;在抗疫实践中全面依法落实人权保障,有力推动了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法治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助理张馨予和广州医科大学卫生法治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曾益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心理健康权的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在目前的主流解释中,健康权包括体质健康权和心理健康权,而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健康权鲜有明确区分,且当下理论和实践中社会与学界对公民健康权的关注更多侧重于体质健康权方面,心理健康权保护常常被忽视。近年来频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心理健康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保障公民心理健康权上,需要完善落实如高效及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进程和信息透明度、加快心理行业支持体系建设以及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等多方面的措施。这需要各主体共同努力从而使得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心理健康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需要对我国心理健康法律规制体系进行构建完善,使心理健康权在宪法与基本法律中得以确认。在《民法典》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明确心理健康权的法律概念与内涵。在有关行政法律中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心理健康保障、救助与监管的责任主体;在《刑法》中以消极条款规定刑事责任,在其他配套法规中规定心理健康有关内容。
徐州医科大学谈在祥教授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关乎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但近年来在医疗活动中因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目前,国内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过于分散、权利行使的范围和内容不够明确和医方告知标准不够具体等情况导致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实际行使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对此,在理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沿革,借鉴域外知情同意理论的实践和分析如何适用我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立法的建议。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杨会教授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后段漏洞之填补探讨患者近亲属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他认为上述法条规定了患者近亲属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形,但患者近亲属如何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规定却付之阙如——这是一个需要填补的法律漏洞。患者近亲属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基本原则是“患者最佳利益原则”,这既缘于权利的来源和性质,也缘于对“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借鉴;而科学地认定“患者最佳利益”应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进行。患者近亲属行使知情同意权的顺序应当采“监护人顺序说”,同一顺序的数个近亲属就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发生争议,投票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医疗伦理委员会解决争议。为防止患者近亲属滥用知情同意权而损害患者的利益,一方面要赋予医务人员以异议权,另一方面还要辅之以事后的司法审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程雪莲副处长分析了医疗侵权责任认定中“违法”与“过错推定”。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所设定的“违法条款”在理论理解和实务适用中都引发了一些争议,特别是对“违法”之“法”理解得不清晰,对“违法”与“过错推定”之间的关系掌握得不准确,其突出表现为混同了“守法义务”与“注意义务”、“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医疗机构过错”与“医务人员过错”,简化了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医方的注意义务被过度强化、医方的法律责任被过度扩张。鉴此,在适用该条款时,应适度限缩“违法”之“法”的范围,建立“诊疗规范”在医疗过错证明中的使用规则,在违反许可类法律规定时适用“违法即过错”推定原则,在违反诊疗类法律规定时适用“近因”推定原则,在违反病历类法律规定时适用证据推定规则。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杨对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研究。她结合现实案例,列举了现实中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之间发生冲突的形式,剖析了冲突的成因,并提出明确权利主体顺位、规范医方告知标准、限制权利膨胀以及建立预先指示制度等解决路径。
日本室兰工业大学伊藤弘子教授通过视频介绍了日本儿童使用电子产品及互联网的情况,儿童使用互联网所面临的危险,以及日本为了避免儿童陷入互联网危险之中所做的努力——日本政府颁布了《儿童福利法》《青少年保护发展条例》《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法》《为青少年安全放心使用互联网建立强化环境法》《提供商责任限制法》《关于利用互联网上的异性介绍服务引诱儿童的管理法》《儿童基本法》等相关法律。
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周丹副主任作了孤独症谱系障碍(Autism Spectrum Disorder,以下简称ASD,俗称自闭症)相关群体法律保障的汇报。她认为我国虽然针对ASD 筛查出台了相应的干预服务规范,然而医学筛查仅仅是医学治疗与干预的基础,面对ASD 群体仍须回归其对于社会的本质生存需求,提高ASD 相关群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完善的评级制度和保险制度,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和社会支持。
锦州医科大学的胡欣月、张洪江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法律困境与纾解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行使存在未成年患者的同意能力不明确、监护人医疗代理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失衡、对监护人意见分歧的判断标准不明确和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等情况。鉴此,为保护未成年患者的最佳利益,他们结合国外对未成年人同意能力的认定标准、医院主动急救和监护人医疗代理资格审查等法律规定,提出我国应增补法条以保护未成年人医疗权利、尊重未成年患者的合理意愿,扩大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能,建立司法审查特殊程序和规范医方主体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机制等建议。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赵因律师对新《医师法》下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实施与规制进行了交流。她认为,《医师法》的实施虽然填补了我国对于超说明书用药领域的立法空白,为医疗机构超说明书用药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尚未构建起健全的法律体系。她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医学规范以及专家共识,对超说明书用药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如何规制超说明书用药的实施过程进行了分析,并对医疗机构在实施超说明书用药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流程提出了建议。
成都市律协医事法律专委会秘书长范蜀黔对药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主观过错的认定进行了交流。她认为,在药品违法行为中,行政机关认定存在主观过错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对应,获利多少及损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与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多种情节综合考虑,包括对行政机关各类检查的配合程度,违法行为的种类、次数及时间长短等;是否有弄虚作假等故意行为。她对如何正确认定主观过错提出了四点建议:严格依法行政,注意裁量权基准;细化法律规范,标准执法;避免机械执法;确立药品违法行政处罚中的适当的证明标准。
贵州中医药大学陈瑶教授、李汉男博士和周漫漫博士以医师资格认定为视角对民族医药法律规制进行了探析。她们认为,民族医药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或缺的特殊地位。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但对民族医药的法律规制——特别是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还存在着影响民族医药传承发展的诸多问题。她们在梳理我国民族医药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针对民族医师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尊重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加强民族医药法律法规培训、完善考核及注册法律法规等建议。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赵淑贞对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了交流。她认为中医药处方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我国从古至今层出不穷的中医药人才的智慧结晶与实践成果,该成果的法律性质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有着实质性的差异。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下,多数民间的中医药处方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明确相关产权的困难性、中医药处方临床用药的秘密性与患方生命健康受损的潜在危险性,都可能导致施药主体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鉴于现有制度的不足可能会阻碍中医药的保护与发展进步,因此针对难以得到专项开发保护的中医药处方作商业秘密行政备案登记或商业秘密公证,或可促进难以计数的民间中医药处方得到充分保护,并使中医药界迸发出传承与创新的活力。
来自于贵州省黔东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谢卓君对临床伦理委员会的咨询功能进行了交流。她认为,为缓解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频发的现状,需充分发挥临床伦理委员会的咨询功能。目前,国内对临床伦理咨询功能尚不够重视,主要表现为:国内医院伦理委员会现有功能建设较为单一,临床伦理咨询功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指导临床伦理委员会建设的相关性文件缺乏,医疗伦理意识总体较为薄弱等。为更好地发挥临床伦理咨询对医疗纠纷所具有的事前防范作用,应出台有关临床伦理咨询功能建设的政策法规,明确规范临床伦理委员会在医院的设立和运行程序,强化伦理咨询委员会的自身建设,重视建设临床伦理委员会的教育培训机制。
西南政法大学何滨妤博士对医疗机构收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她梳理了医疗机构中的收益权质押的现状,厘清了收益权质押的定义与类型,分析了收益权质押在医疗机构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收益权质押合同的效力纠纷和收益权质押的登记,而医疗机构收益权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完善收益权质押登记制度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审计与监督等。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刘楠博士对中国—东盟卫生健康共同体下医疗国际合作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进行了研究。她认为,中国与东盟国家毗邻且同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卫生健康治理的理念以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上具有相通性,且已在公共卫生、传统医药及医疗资源等多个卫生健康领域进行了国际合作。但是,上述合作存在政策问题欠缺法律化的问题,面临各国国内法差异性较大的困境,且合作方权利义务责任框架缺乏,这对中国—东盟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可持续和长效发展造成了阻碍。鉴此,在进行区域医疗国际合作时必须考虑各参与国在发展目标和利益诉求上的不同,以及在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同时,为促进中国—东盟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医疗国际合作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在共识机制的前提下,应构建区域性条约,确立平等、相互尊重和共同责任的医疗国际合作基本原则,搭建以合同为导向的合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医疗国际合作中的责任机制,完善医疗国际合作中的监督及争端解决机制。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赵佳成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东盟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了交流。他认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人员往来愈发频繁,公共卫生问题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中国—东盟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指引下,中国和东盟国家在推进公共卫生合作、构建公共卫生法治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包括:建立双向信息通报机制,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联防联控工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和加强医疗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等。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中国—东盟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这不仅为构建中国特色公共卫生法治提供了新思路,也极大推动了中国—东盟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是人类健康共同体理论在区域实践中的典范,还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海事法律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执行主任、中山大学法学院郭萍教授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粤港澳大湾区海上货运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她认为,鉴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可预测性、复杂性等特征,研究、探讨及反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应对海上货运风险的法律理论依据与策略有着重大的意义。海上货运联通世界贸易,但也面临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带来的全流程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装货港或目的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运输合同的履约风险以及船舶在停靠港被滞留的风险等。由于我国“一国两制”的特殊性,大湾区相关航运企业需要了解不同法域之下有关不可抗力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提前制定应对方案,规避法律风险、及时止损;需要通过打造大湾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最终将大湾区建设成为集智能技术、物流、航运和海事等服务于一体的国际航运中心、世界级港口群以及世界一流湾区。
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法律顾问刘欣燕博士对武装冲突中医疗任务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她认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医疗任务的相关法律框架由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国内法和医疗道德组成。在面对武装冲突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国家保护医疗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相关条约及公约,强化国内立法框架,确保医疗道德的各项原则受到尊重和保护医务工作者能够依照医疗道德的原则行事等。在提高对医疗暴力问题的认识以及推广相应的有效应对措施方面,学界与民间社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力:面向学生群体与民间社会,开展有关医务人员的权利与责任的培训;在课程中,纳入有关医疗暴力引发的种种问题的内容——涉及医学、法律、新闻和政治等方面;就相关问题开展研究——例如暴力事件、既往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医疗道德等,协助数据收集工作;参与公共讨论,寻求与各方——包括政府、医学协会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潜在合作机会;通过组织公开活动、研讨会和专题活动等方式倡导对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尊重。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王林智副研究员对重大疫情背景下公共卫生治理的法治策略进行了研究。她认为,重大疫情背景下的公共卫生治理具有重大意义,其具有公共性、以预防为主和合作性的特点,但其现在存在治理资源短缺化、碎片化,治理方式临时性、失范性和治理体系不均衡、不完善这三方面的问题。我国法律供给侧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中不能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短板和不足集中反映在四个方面:在立法上没有形成全覆盖的健全的公共卫生治理法律体系,在执法上公共卫生治理与其他治理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规范,在具体运行上部分治理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在保障措施上缺乏科学系统的制度性安排。她提出重大疫情背景下公共卫生治理应具有系统性、协调性、实用性和保障性。她还展望了重大疫情背景下公共卫生治理的“六个愿景”——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立法,中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更为健全完备;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治理现代化体系更为系统完整;优化治理环境,依法防疫与市场经济更为协调发展;突出监督保障,公共卫生治理监督更为科学严密;深化健康司法改革,卫生健康司法更为公平正义;普化宣传教育,公共卫生法治宣传教育更为创新高效。
上海政法学院刘长秋教授对我国刑法关于代孕规制的应有立场与对策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有关应否将代孕入刑的问题上存在“赞成说”和“反对说”两种针锋相对的学说。但实际上刑法介入代孕是刑法自身的使命担当,是维系人性的必然要求,是域外刑事立法应对代孕的普遍经验,更是弥补我国现有规制手段不足的客观选择。我国刑法应当介入代孕规制——至少应当将商业性代孕行为作为犯罪予以惩治。对于那些非商业性代孕行为,可暂时考虑给予非刑罚处罚。为此,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现行刑法。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冉启玉副教授对代孕合同财产返还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她认为,代孕合同财产返还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所涉案由多样,标的额较大,合同类型复杂。我国代孕合同财产返还案件司法裁判也存在五种处理方式: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不支持返还;依法予以没收;支持全额返还,但支持或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根据各自的过错酌情返还。针对上述问题,她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代孕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合同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代孕合同财产返还采取公法、私法区分原则;提供代孕服务方收取的代孕费以返还为原则;孕母收取的代孕费以不返还为原则,但在例外情况下可返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石雷副教授对事实亲子关系规则在代孕亲子关系纠纷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已有的代孕亲子关系纠纷的审判实务中,疑难集中于如何确定代孕子女的母亲。上海某法院开创性地适用了继父母子女抚养规则来解决纠纷。但学界对这一审判思路存在争议,继父母子女抚养规则是我国唯一承认的事实亲子关系规则,承认符合条件的抚养事实能够创立亲子关系,其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在代孕亲子关系纠纷诉讼中,法官需要在已有法律原则和功能指引下识别并确认新的公平关系,并应通过三原则判断是否扩张适用继父母子女抚养规则。在立法论上,应完善多层级的身份秩序,在保持我国现有亲子规范框架下,考虑完善事实亲子关系规则。在解释论上,应走出法律的语义解释的牵制,采用系统论解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消除法律适用的疑窦。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徐园红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之正当性进行了交流。她认为安乐死作为自然人结束生命的一种方式,在承认生命神圣性的前提下,以自由权、生命权、生命尊严、医疗资源和家庭负担等理论和现实为基础,其合法化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目前,安乐死的合法化主要面临着与传统观念不符、有违现行法律制度等障碍。需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分析安乐死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其实现社会事实的转化提供依据。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高婧茜对生前预嘱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了交流。她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技术的进步,旨在减少不必要的痛苦、尊重患者的价值观和意愿的生前预嘱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然而生前预嘱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法律不完善、医疗机构规制欠缺和知识普及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她从卫生健康法治、社会教育与宣传和传统观念转变等三个方面开展了对策研究。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法学系张汉成博士对健康医疗数据共享的现实困境与合规因应进行了交流。他认为,在当今的数字时代,数据已被赋予了巨大的价值,成为推动科技进步、优化资源配置和改进服务质量的关键要素。特别是在健康医疗领域,大数据的利用更是展现出无限可能,但这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保护对象,数据已经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在健康医疗数据共享中必须强调“合规性”,即共享必须以遵循数据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而健康医疗数据的共享利用取得成功的关键,是要达到共享利用与合规之间的平衡——这对数字医疗时代下各方健康医疗数据共享主体而言都尤为重要。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闰泽律师事务所刘春林律师对医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及其风险应对进行了研究。她认为,新生人工智能的问世无疑促进了医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并将给医疗领域带来颠覆性变更,然而这也会带来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合规、算法滥用和社会伦理等方面的风险。对此,她认为应建立多元治理体系,并从医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者、使用者、监管者和社会监督四个方面提出了应对建议:服务者应依法研发,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快制定算法标准或规范指引;使用者应依法处理,鼓励使用者有限制的开发和应用,并对其加强动态管理;监管者应强化行业监管属性,形成监管合力,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社会监督层面则应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科普宣传,建立投诉等社会监督机制。
贵州中医药大学姜懿老师分析了数字化时代下卫生健康法学所面临的挑战。通过探讨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医疗信息共享与互操作性以及互联网医疗的监管与治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她指出数字化医疗卫生健康系统蓬勃发展的背后存在着患者隐私安全、互联网医疗服务纠纷和数据管理等各方面风险。为提升卫生健康法学数字化水平,应通过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制定数据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明确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准入标准以及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交换协议。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魏学辉对诊疗人工智能适用诊疗损害责任的困境与出路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人工智能在促进我国医疗体系发展方面作用愈发明显,但诊疗人工智能在适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其中以下困难尤为突出:如何在坚持诊疗人工智能这类“增强型人工智能”的辅助型定位的同时保证医师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已然成为适用诊疗损害责任的关键性问题;人工智能的算法黑箱与医师义务的冲突可能成为认定医师过错的重要情形。对此,他提出了解决路径:在坚持诊疗人工智能辅助性定位的同时保障医师的自由裁量权,适当增强医师的再判断义务;对“合理医生标准”的认定,可在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参考英联邦的“Bolam”测试标准;面对算法黑箱引发的风险,可以选择算法成熟度高的诊疗人工智能为切入点,结合医师的专业知识和标准操作进行化解。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崔嘉容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医疗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她认为,在大数据时代的影响下,医疗信息在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传输和浏览的便捷性大大提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势必推动医疗领域未来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区块链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发挥首先建立在完备的数据采集上,这不仅需要软硬件及相关技术的支持,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特别是针对其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技术安全等问题。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车昭宜在交流中认为,信息时代大数据进入医疗领域为传统医疗行业注入了新生活力。在医疗数据的产生、收集、整合、利用和共享过程中,为了保障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数据安全、促进医疗数据的流通和利用,有必要对健康医疗数据的财产权进行权属认定。医疗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承载了患者和医疗机构的重要利益期待,由此催生了数据财产性确权的制度需求;同时,多方医疗主体的参与使得数据隐私和数据公开的矛盾也逐渐显露。鉴此,需要具体分析各方主体在数据财产权上的权利配置状况,并结合我国目前对数据保护的立法现状归纳出对医疗数据财产确权的原则性规定,从而指导医疗数据的开发利用,最终实现医疗数据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
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社科学学院谢青松副教授对受理医疗损害鉴定所应具备的鉴定资质的划分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具有相应鉴定资质是司法鉴定意见具有合法性的前提。司法部颁布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将司法鉴定资质划分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这种平行的“三分法”看似科学,然而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却因界限划分不明晰而引发了对鉴定资质的争议——对鉴定资质要求过严而导致司法鉴定委托难的问题会阻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鉴此,对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资质划分不仅应当有利于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还应当易于理解和便于操作;医疗损害鉴定应以对医疗行为的过错鉴定为主。据此,他提出“一体两翼”的重构设想:以法医临床鉴定为主,如果涉及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疗纠纷,应当有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人参与;如果涉及精神病患者的医疗纠纷,除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人外,还需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参与或者咨询精神病专科的专家意见。
四川警察学院鲁润芫副教授对我国医疗损害救济制度进行了反思。他认为,在当前的医疗纠纷形势下,改革医疗损害救济制度已经势在必行。关于如何进行改革以解决当前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侵权法内部的改革,希望改进责任认定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改革医疗鉴定制度;另一种是侵权法外部的改革,试图引入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医疗风险分担制度。前者的内部改革途径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医疗纠纷并非简单的民事纠纷,单纯的侵权法内部改革无法解决问题;后者的外部改革途径,虽然认识到了司法救济模式的局限性,但其改革的思路和目标过于狭窄,仅仅关注医疗纠纷的解决,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缺乏应有的重视。他对此提出了改革的思路:改变过去将医疗损害救济简单理解为事后赔钱的观念;重新构建医疗损害救济制度的基本功能,将损害预防功能置于优先地位;建立一个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无过错补偿制度,将补偿与责任分离。
山东中医药大学的赵西巨教授结合新加坡的“Hii Chii Kok 案”对医生的信息告知标准之重构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医疗过失法领域的标志性判例,新加坡的“Hii Chii Kok 案”一改往日将英国Bolam标准一体化地适用于诊疗领域和信息告知领域的做法,继英国“Montgomery案”之后,在信息告知领域放弃了Bolam 标准,转向澳大利亚Rogers 标准/信息实质性标准,推出了改良版Montgomery标准或“三阶段”标准。它的贡献不仅在于它使得新加坡的医生信息告知标准与其它英美法系法域趋于一致,而且在许多细节问题(如医生注意义务的可分性、一般职业标准与Bolam 标准和信息告知新标准的关系、Bolitho 补遗标准、落入告知义务的信息之范围、信息之掌握与信息之实质性判定之区分、医学判断/专家证言与非医学判断/一般人知识之区分、判定信息实质性之考虑因素和告知义务之例外等)上做了细化、深化和强化。后续的新加坡医生信息告知标准立法虽然重新启用了Bolam 标准,但也保留了“Hii Chii Kok 案”的“精神内核”。新加坡在医生信息告知标准构建中的“一波三折”使人不得不反思在一个亚洲国家和华人主导社会从医师标准转向患者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韩国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教授宣宗秀从刑法学角度对医疗行业环境变迁进行了现场交流。他认为,当下社会正经历着从面对面社会到非面对面社会的转换,这影响着所有产业,医疗产业也不例外。他提出了“元宇宙”的概念——把现实世界体现在虚拟世界,并重点讲到了医疗领域中体现的元宇宙和有关适用元宇宙的医疗刑法学问题。传统意义上医生在医疗领域占有主导地位,但是在数据技术创新的新形势下,患者从被动转变为主动,医疗从过去的治疗及诊断向精密医疗、预测医疗和预防医疗过渡。据此,他建议韩国的《医疗法》应反思医疗行为的概念并作出修改。此外,在元宇宙内进行的医治过程中所产生的犯罪行为,虽然对实际存在的人不会直接产生身体危害,但是有可能产生对精神和心理的危害,并且相关的取证也困难重重。针对这部分犯罪,以及未来虽在元宇宙内部进行但可能对现实空间产生物理影响的犯罪行为,他认为有必要构筑“元宇宙刑法(典)”或“网络刑法(典)”加以规制。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院长、《医学与法学》主编罗刚教授从新文科的视角对医事法学的全新内涵和发展困境作了探析,提出医事法学应在“新文科”背景下强化融合发展、助益构建中国特色健康权理论体系以及回应健康法治建设需求。他指出,医事法学作为交叉学科面临着学科定位偏离、评价标准未体现“交叉”特征、知识体系不健全和深度融合不足四大发展困境。对于在新文科视域下如何找到医事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发展之路,他认为应当从价值引领、明确学科定位、健全学科知识体系、破除学科壁垒和建立特色评价标准体系五个方面着手,推动医事法学实现跨越式发展。
大连医科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石悦教授从医事法专业学科一体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角度分享了大连医科大学在二十年医事法学科建设探索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她提出了构建医事法学交叉学科的三大课程体系、“嵌入+联动”的人才培养方式和“社+校+生”创新创业模式等学科专业化建设的方案,这为医法融合的专业学科构建和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提供了参考。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羊海燕教授分析了医事法学专业建设面临着“医”“法”学科有机结合难和数智时代人才培养标准新的困境与挑战,指出医事法专业的高质量发展应实现“知识更复合”“学科更融合”“人才更卓越”的专业学科建设新要求,并提出优化医事法学专业建设的三大路径:以“立德树人”为宗旨,以“超前识变、积极应变和主动求变”为主线,优化医事法专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培养创新型、科技型和综合化的复合型人才为逻辑起点,构建医学、法学和前沿新技术等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的培养模式;构建“数智人文”法律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和教师发展评价新机制。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何露律师分析了当前医事法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存在着医事法学概念及学科设置模糊、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业人才短缺和研究成果宣传不足等问题,认为针对我国医事法学人才培养与学科专业建设,应当组建全国医事法学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设定相对统一的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及核心课程体系,组织全国医事法学师资编写医法结合特色教材,完善医事法核心课程建设。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学系主任杨逢柱教授基于新文科背景下人才培养的普遍规律和基本要求,探讨了新文科背景下医药卫生法律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问题。他指出,新文科背景下人才培养的核心理念是跨界融通,坚持该理念必须开展顶层设计,重构医药卫生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瞄准社会需求变革教学模式和培养创新型新文科人才。
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学院王萍教授分享了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学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经验。构建“成长辅导、学业指导、生活指导”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和全新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学业全程导师制,营造师生“家”文化的融洽氛围,这是医事法学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一种可行的方案。
湖北中医药大学张宇清副教授从创新创业教育角度出发,以其在教学工作过程中组建并指导的研究式学习小组的具体专业实践为例,分享了湖北中医药大学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学专业以医法知识贯通为基础、以能力提升为导向、以素质养成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探索,探讨了“研究性学习”作为一种以能力发展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相较于“课堂灌输、学校圈养、流水线培养”为特征的传统接受式学习方式的优势所在,这对于解决学生医法交融应用实践能力不强、创新动力及能力不足等问题具有启发和参考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魏志栋博士基于专业领域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分析了发展以医学法硕士教育为重点,以医学本科的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培养为核心的医学型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的可行性,讨论了从医事法立法、医事法侵权责任与因果关系理论、国际医学制度规则等角度拟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指出医事法学人才培养必须打通本科和硕士阶段的学习,实现法学教育与医学理论的深度结合。
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李强主任从律师实习和独立办案的打磨训练方面探讨了新人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形成的问题,提出新人律师有三个必经阶段:在工作中培养独立的思维模式、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和形成专业的研究领域。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穆宇轩从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现状出发,在具体分析医事法学人才供给相对不足、培养周期长和培养模式有待优化等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课程体系、加大教育资金投入、提供跨学科教育、完善医事法律规定和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等建议。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从理论、体系和规则三大层面论述了目前医事法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医事法律在《民法典》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的寄生困境,探讨了医事法在我国立法框架内独立发展的可能性,并提出未来我国医事法成为部门法和领域法的可行路径。
清华大学出版社李文彬编审从医事法学科教材编写和选用的视角切入,探讨了医事法学教材在医法内容结合、师资队伍支持和服务学科课程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医事法教材的编写是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问题,为实现人才培养的良好效果,法学和医事法的内容搭建与教法研究需要医事法教学团队的大力推动。
湖北中医药大学赵敏教授从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提升卫生健康领域的法治化水平的视角,探讨了在全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强化发展卫生健康法学教育的必要性,从面向外部、面向国际、面向未来和面向内部四个面向出发,围绕“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育人理念、“大卫生、大健康”价值理念、“新文科”教育理念和“数智化”素养理念四个方面,提出新时代卫生健康法治人才培养理念的优化方案,指出要提升卫生健康领域法治现代化水平,就必须培养出德才兼备,融法学专业知识、法律实务能力与公共卫生健康法治职业专业化于一体的复合型高质量的卫生健康法治人才。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实验室主任尹志勇博士通过展示医药行业合规性诉讼纠纷数据,从医药行业合规角度讨论了医事法学就业的新方向,具体分析了在国家大力整治医药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背景下,高校的医事法学科建设在对标社会需求和关注企业合规时的学科教育的优势所在。他认为,通过企业合规的专业课程设置和实训基地建设,可以促进开设医事法专业的院校向医药企业合规行业输送专业人才。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小松基于领域法学理论,分析了在领域法学理论指导下开展健康法学研究既能充分集中资源开展健康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又可以保证健康法律制度的内在统一,探讨了卫生健康领域的内在价值追求和自身发展规律,他还对健康领域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重新界定,即“卫生健康领域内为实现和保障公民健康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