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娅莉,任世科
(1.陇东学院 地理与城乡规划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2.庆阳第三中学,甘肃 庆阳 745000)
抗日战争时期,盐业在陕甘宁边区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边区政府工作报告、财政、工商等相关文件多次提及盐业的产销管理等问题。尤其是在1941年后,为了响应政府全年运销食盐60万驮的号召,边区军民掀起了发展食盐生产和促进食盐销售的热潮。中共西北局曾明确指出:“食盐产销是发展边区经济最重要的一部分,甚至于关系到边区的生死存亡。”[1]为克服当时的经济困难,打破国民党当局的经济封锁,边区政府采取了切实有力的措施,强化对盐业的管理,有力推动了食盐的生产和销售。这对边区的贸易、财政、金融和边区人民生活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为稳定边区的金融秩序、平抑物价以及保障抗战大后方陕甘宁边区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有关陕甘宁边区盐业史的研究,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主要以实用性为主,考虑到当时全民抗战的历史大背景下,研究多以开发利用盐业资源满足民生、发展经济、支持抗战等为主。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对陕甘宁边区盐业史的研究相对较少。直到1987年,李祥瑞的《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盐的产销及其经济地位》指出,食盐的外销对陕甘宁边区的对外贸易至关重要[2]。随后,刘迪香在1996年发表的论文《抗日战胜时期陕甘宁边区盐务工作概述》将盐务工作划分为两个阶段,并详细介绍了政府对食盐运输的宏观调控和计划指导措施[3]。此后,黄正林、牧人和李建国等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边区盐业进行了研究。其中,黄正林于1999年发表的《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盐业》从边区盐的产区分布、产量、所有制形态、组织管理、运销以及在边区的经济地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察阐释[4]。2004年李建国的《陕甘宁边区的食盐运销及对边区的影响》[5]和2005年牧人的《抗日战争时期陕北地区盐务》[6],对边区盐业的产销、组织管理和对经济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表明,抗战时期边区政府在盐业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了盐业的正规化和科学化。近年来,关于陕甘宁边区盐业史的研究逐渐增多,为该领域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基础。本文拟从边区政府的盐业管理,尤其是机构设置变迁、主要举措、生产组织形式等方面对盐业的有效管理相关线索进行再梳理和再分析,希望有助于推动陕甘宁边区盐业史相关研究不断深入。
食盐作为边区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与毛皮、甘草并称为边区的“三宝”。在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统治下,盐税的征收被视为非常重要的事务。在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的花定收税局负责管理三边地区的盐务收税。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还在花马池、盐场堡(现盐池县)、湟源、盐井镇(现漳县)、惠安堡等地设立了副收税局[7]。同年,边区政府设立了盐务局,并在各盐池和盐产地设立了分局和产盐管理委员会。此外,还成立了盐民变工队和互助组作为基层组织。为了销售食盐,在销地还设立了盐业公司和店栈。然而,在全面抗日战争爆发后,边区政府为了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团结蒙古族同胞共同抗日,将北大池、苟池等地暂时归属到绥远省(位于今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在1940年之前,大部分盐田和盐坝几乎都是由地主和一些生产者所拥有和经营的。盐业经营形式为私有制,此前的盐业政策主要以自由生产为主,边区政府只负责征收盐税,而不干涉生产过程。
1940年的盐荒及国民党对边区的经济封锁,对边区内外的食盐供应造成了严重影响。具体来说,盐荒和经济封锁导致边区食盐供应短缺,给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边区政府重视盐的生产和管理,并委托中央军委负责盐务工作。中央军委后勤部在定边设立了盐务局,由陈康白和张永励分别负责。盐务局下设有生产处、会计处和总务处,同时为了推销食盐,各个盐池还设有推销处。起初,盐务局主要负责军队的食盐生产和销售,而未全面管理整个食盐业务。在这段时间里,部队战士们和广大劳动人民一起参与盐田建设,共同努力解决食盐供应问题[8]。然而,部队生产的食盐质量较低,影响了盐的外销,打盐活动也干扰了军队训练,因此部队打盐的生产活动被暂时停止。
1941年,军委后勤部将盐务局移交给边区政府接管,同年8月,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任命张道吾为三边盐务局局长,赵云驶为副局长。盐务局设有生产科、会计科、总务科、秘书室等部门,并将缉私科取消,改立为缉私大队。1942年1月,边区政府财政厅接管了盐务局,并设立盐民区,隶属于三边专署。盐务局负责全边区盐务行政事务的管理,并制定盐业发展计划。在荷池、老池、滥泥池和莲花池地区未设立分局,而在米脂和三皇峁地区则设有盐务办事处,并在各个小池地区设立了盐务分卡。边区盐业从自由生产模式转变为计划管理模式,实现了盐业生产与管理的统一。此后,盐务局的领导关系再没有发生变动。同时,一部分当地的盐田和盐坝逐渐被收归国有。政府部门参与盐业生产活动,并负责组织和监督盐业生产,有效提升了盐业产量和生产效率。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的盐业所有制逐渐从私有转变为公有与私有并存。为加强盐业管理,盐务局建立了组织机构,包括生产、会计、总务等处,并设有驻城办事处和推销处。生产处负责生产业务,会计处负责销售业务,盐务局直接领导缉私工作。此外,边区政府聘请专人负责整个组织机构的运转。1942年,各盐池负责人和盐业生产工人代表组成了产盐委员会,并设置了许多小队和小组。1943年1月,三边盐务局改设为盐务总局,分局设立在花马池、苟池、滥泥池地区,张道吾担任总局局长,同时兼任盐业中心区区长和区委书记,各分局局长也兼任各乡乡长和支书。这一盐务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强行政领导和统一组织生产。
抗战时期,边区政府为了提高食盐产量,在加强盐业生产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在确保盐业顺利发展、掌握贸易主动权、平抑物价、稳定金融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制定盐务政策。皖南事变后,食盐在边区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此,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涵盖食盐生产、质量检测和销售等环节。首先,于1940年制定了《陕甘宁边区盐务局组织规程》,确立了盐务局的地位、机构和职责。其次,1942年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盐务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产盐场的盐户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制作盐,同时实施了许可证制度。同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盐务局盐场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不同性质的盐田、盐根和盐矿的管理规定。为了确保食盐质量,1943年发布了《陕甘宁边区盐务局盐质检定办法》,规定了盐的三个等级和相应的检定标准。另外,还制定了统销章程和缉私条例等规定,以确保食盐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程序化和正规化,同时促进盐业的正常发展,为增收盐税奠定了政策基础。
第二,各盐池成立产盐委员会,督促盐民生产,提高食盐产量。自1942年起,各池普遍设立了产盐委员会,作为盐业生产的基层管理机构。初期,产盐委员仅仅是协调工作,对于领导和督促生产的作用有限。1943年春季,盐务局对产盐委员会进行了改革并更换了消极分子,任命各乡乡长为主任委员,并为他们提供每月150元的津贴。同时,在盐户中成立了变工队、突击队和生产合作社等劳动生产组织。这一改革明显促进了盐业产量的增加。
第三,重点解决租佃关系问题,有序组织和调配盐业劳动力。在这个过程中,盐务局与地方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召集了莲花池、苟池等盐产区的地主,现场解决了租佃关系,并重新分配了盐田。分配原则首先照顾贫困户和移民,保障了他们的佃权,并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外来移民和民工,盐务局和产盐委员会有组织地安排他们,调配公有盐坝,为新来的盐民分配盐坝和住房,或者安排他们就业,解决了部分盐民的盐田纠纷,使他们能够从事盐业生产。为鼓励盐民积极生产,盐务局还召开了盐民生产动员大会,表彰劳动英雄,并批评教育二流子,使他们参与盐业生产。通过各种方式,使盐区内的闲散人员得到了组织,从而提高了产量。
第四,扶助贫苦盐民,发放盐业贷款,这是边区政府增加食盐产量的主要政策。这一政策始于1942年3月,当时陕甘宁边区盐务局发布了《春季盐业贷款暂行办法》。盐业贷款与其他贷款有所不同,其目的在于救济盐民生活,解决生产困难,并促进食盐生产的发展,属于无息贷款。还款办法是从贷款户出售食盐所得收益中按比例扣回。根据规定,当年放款规模为10.3万元。为防止盐贷被盐民挪作他用,盐务局在1943年改变了贷款办法,实施春季贷款和临时贷款两种方式。春季贷款通过组织盐民贷款小组,保证贷款用于生产,并在以后归还;临时贷款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和贫困盐民的生活支出。为防止贷款被滥用,还实行了实物贷款制度,主要是向盐民提供打盐工具作为贷款。
第五,加强盐田管理。盐务局管盐后,对生产技术和方法也进行了一系列改进。其主要措施包括增加灌溉水量,提高打盐次数,进行冬春季节的水肥灌溉,发明了池中运输盐的木轨车,改善盐田的耙盐效果等等。在公有盐田管理方面,强化了盐务局的管理权。如果盐民想要在公有盐田上划分私人盐地,则需经过盐务局批准,并在规定的五年期限内,经过盐务局批准后方可转让,转让期满后归公所有。此外,盐务局还制定了《管理盐本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政府规定的盐价,其中商盐盐本票以驴驮为计算单位,公盐盐本票则以斤为计量单位。
1940年之前,边区的盐业管理较为松散,主要依靠自由生产。然而,1940年边区遭受盐荒,导致食盐供应受到了影响。与此同时,由于国民党政府对边区实行经济封锁,食盐成了边区维持对外贸易平衡的关键物资。时任边区政府秘书长等职的谢觉哉曾在日记中指出,食盐是边区除公粮外最重要的产出,也是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边区政府开始重视食盐的生产和销售,以及盐税的征收与管理。1941年,边区政府开始直接管理食盐的生产和销售,改变了之前的分散生产模式,采用了“统一管理,集体生产”的方式。同年,盐务局调整政策,实行“军民合制,官收官卖,民运民销”的模式,禁止盐民私自销售食盐,只能将其卖给盐务局。1942年,将盐政政策再次调整为“就场自由买卖制度",盐务局继续管理盐本,允许盐民与运盐队直接进行交易,以提高人民对于产盐与运盐的积极性。为更好加强盐业生产管理,1943年,盐务局根据盐民共同拥有的生产工具、方式、场所以及共同的生活习惯等要素,在老池、苟池、莲花池、滥泥池等地相继成立了盐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一般由约20人组成,设有理事、常务理事、主任等职位,负责制订生产计划、督促盐民生产等工作[9]。合作社成员大多是长期从事食盐生产的经验丰富人员,他们在整个的食盐生产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到了1943年,各个盐池相继建立了盐业合作社,以更便捷地组织盐业生产。可以说,合作社成了边区盐业生产中一种非常有效的组织形式,并在盐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老池,回民合作社仅用5个月时间就通过揽工赚了5.9万元,打盐6600驮,合边币66.5万元[10]506。
在盐运管理上,陕甘宁边区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运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1940年后盐运的基本政策是官督民运,同时加强督运工作。边区政府为完成督运食盐的任务,纠正在督运工作中出现的犹豫和动摇态度以及强迫命令等倾向,1941年5月,边区政府、各分区和县纷纷设立督运委员会,并成立运输大队来监督食盐的运输工作。同年8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训令》,要求各级政府和边区政府派遣人员到各县协助监督食盐的运输。为了提高边区的运输能力,满足抗战时期的运输需求,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人民运输合作社组织办法大纲》。该办法明确了人民运输合作社的宗旨,就是确保政府按时收到公盐并方便人民的运输,避免因为缺乏组织而浪费人力、畜力,并过度干扰人民生产。1942年边区高级干部会议召开,边区建设厅成立交通运输局,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领导、组织和管理盐运工作。
二是改进食盐运输方法。运输是食盐统销中的重要环节,甚至是统销业务的中心工作。为了保证盐运,各地政府普遍组织了运输合作社,边区银行以大量贷款支持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使合作社成为组织群众运盐的核心力量。为确保盐运道路的畅通,在定边到延安、定边到庆阳和靖边到清涧三条运盐主干线上设有管理局,负责监督沿线的交通设施。为了提高盐运效率,边区政府还对主要干线的大车道进行修建或拓宽,并在交通干线经过的主要市镇建立了转运站、骡马店和草料店,负责收盐发盐,供给和调剂草料价格。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1941年后的盐运量较1937年至1940年增长明显,提升了整体运输效能[10]693。
三是健全运输组织,在现有基础上改进骡马草料店的工作。边区政府物资局管理所有公营骡马店,作为运输之用,在没有公营骡马店的地方,也要设立草料店,以便调剂草料价格。在干线上的中心市场建立食盐转运栈,便利放青时加快运输,并兼顾调剂必需品供给。1943年,为了统一管理运盐事业,陕甘宁边区政府做出决定,把三八五旅设置于庆、定路段的11家骡马店交由陇东贸易分局统管,并由马专员亲自出面与三八五旅协商交接事宜。陕甘宁边区陇东财经分会统计资料记载:“1943年,陇东分区共投入运盐的长脚牲口3,950头,短脚及农户牲口12,278头,新式合作牲口775头,总计11,003头。”[11]78华池县“1943年组织合作运输队191个,918人,驴2,197头,朋帮牲口2,254头,当年运盐1.4万驮。”[11]78
四是加强缉私,努力杜绝不法商民走私食盐。一方面,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走私。从1939年至1945年,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与食盐缉私相关的法规、条例和措施,例如《陕甘宁边区盐务局缉私暂行条例》和《陕甘宁边区盐务管理委员会处罚偷漏盐税盗窃食盐暂行办法》,总共有17项。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打击食盐走私起到了重要作用。仅在1943年,就查获了232起食盐走私案件,罚款总额达到9.59万元,并镇压了一部分非法盐贩和来自国统区的走私者,同时也说服和教育了一批当地的食盐走私惯犯。另一方面,为了加强对边区群众的政策宣传,提高其思想觉悟,确保食盐的正常销售,政府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向群众普及销售政策,边区政府努力保障了群众的利益,激发了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确保在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运盐工作。例如,靖边县张家畔税务局局长党国栋提到:“只有将缉私工作深入群众中去,才能取得真正的效果,以制止偷税行为。”[12]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通过建立本地基层缉私组织,建立群众的密报系统,为提供密报的人员和抓获走私者分别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以鼓励并加强群众的参与。这一措施在边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是组织军队生产并保护运输。由于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为了打破这样的局面,由中原军区鄂北军分区副司令员苏鳌直接领导,八路军120师359旅、驻三边警备部队、地方保安部队等,总共将近8000战士来到定边和盐池两地进行食盐生产。由此可见,当地的食盐生产特色是组织军队进行大规模生产,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食盐产量的提升,解决了边区经济困难所带来的不利局面。为了进一步推动食盐产业的发展,1941年7月5日,边区政府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八路军后方留守处通令》,要求各部队和政府机构不得阻扰或拖延边区境内运输食盐的牲口和车辆,并提供保护以便顺利进行食盐的运输。同时,如果部队或军政机关需要将粮食或军需品运送到周边地区或转运至其他地区,则需事先通知所在县的政府机构,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运输食盐的脚力,同时需要考虑支付相关的路费。
六是鼓励组织盐民进行生产。在为期一段时期的军队生产后,打盐部队重返军队,政府鼓励盐户雇佣打盐工人,并为他们提供无息贷款,以帮助他们度过经济困难时期[13]。政策的鼓励使得越来越多的盐户参与打盐,同时采取奖励措施,进一步激发了盐民的积极性。为了解决盐池打盐过程中的劳动力不足问题,政府组织了变工队,其中有许多妇女负责给打盐工人烧水做饭,分担了劳动力的生活负担。此举有效地增加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大大提高了食盐产量,创下了抗日战争时期的最高纪录。
盐业的发展使得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政府在食盐的运销过程中重视民众的积极参与,并通过盐价和盐税等政策来调节盐业的发展。在边区直接从事盐业产销的盐民是盐业发展的受益者,通过盐业生产和运输,他们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其生活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因此,可以说盐业政策是一项富民政策。
总而言之,陕甘宁边区盐业发展存在三种主要的经营方式:首先是私人经营,包括盐业资本家雇工生产和个体生产;其次是合作经营,即由合作社或群众集资办起的熬盐厂和盐厂;最后是由新民主主义政权经营的国营盐场。在这一时期,盐业生产合作社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1942年开始,三边盐务局起到了带头作用,组织盐民参与盐田生产,并由盐务局进行收购和收益分配。从1943年春天开始,大部分地区相继建设了盐业生产合作社。此外,还设立了食盐生产变工小组,这也取得了良好的生产和组织效果。
多种盐业经营方式的共存局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一方面,工人们摆脱了过去地主和盐商的剥削压迫,盐业生产工人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国有化只收归了部分盐田和盐坝,没有过多损害地主和盐商的核心利益,因而没有引发大的社会矛盾。历史后来证明,这种做法不仅巩固了中华民族的抗日统一战线,还对边区盐业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显著提高了食盐产量,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盐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和完善,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加强盐务管理的有力举措,是符合当时盐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务实做法,也是当时盐业生产管理日益精细化、科学化的有力证明。
陕甘宁边区加强盐业生产和管理对经济稳定、生产促进和物价控制均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盐在边区起到了平衡进出口贸易、稳定金融、调节物价的重要作用。很多人依靠盐来交换外货,军队和工作人员也依赖盐来维持生产,盐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盐业对边区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视。”[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