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视野下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困境及应对
——以J 省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为例

2023-04-21 21:42:31董芳兴张小芳熊金平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财物毒品

董芳兴,张小芳,熊金平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 330001)

一、问题的提出

毒品犯罪虽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但毒品犯罪分子主要是为了获得高额的非法经济利益。加大对毒品犯罪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和违法所得的追缴,既可以铲除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也可以降低毒品犯罪再犯的可能性。当前,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面临着涉案财物规定较为原则难以认定,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性质、价值难以查清,涉案财物判决后难以执行等实践难题,影响了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负责毒品犯罪案件的起诉指控,还负责监督涉案财物的处置,如何通过检察监督工作加强毒品犯罪涉案财物依法认定和处置,充分发挥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的作用,铲除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根基,无疑是一个重大课题。

二、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内涵

《刑法》总则第64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毫无疑问,毒品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包括了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此外,毒品犯罪的刑罚设置了财产刑,《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节规定了11 个毒品犯罪罪名,其中,第347 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与“并处罚金”;第348 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51 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3 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5 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刑罚规定了“并处罚金”;第350 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罚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规定了“并处罚金”与“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52 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刑罚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可以看到,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毒品犯罪本身没有紧密关系的罪名没有配置财产刑之外,其他9 个毒品犯罪罪名均配置了财产刑,所以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必然还包括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据此,毒品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的检察监督也包括了《刑法》 第64条的非刑罚措施和财产刑罚两种监督。

2019 年之前,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刑法》中“关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规定”和“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办理毒品案件时处置涉案财物的重要刑事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案财物的扣押、审判、执行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标准与措施都涉及了涉案财物处置的问题。2015 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也特别强调了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

2019 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较好地解决了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问题,明确了涉案财物证据的收集、关联案件涉案财物证据的收集、犯罪嫌疑人财产调查、涉案财物证据审查认定的原则、毒品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认定等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意见》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目前各地对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各地较为随意,影响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

三、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现状

涉案财物处置在纵向上可以被分为收集固定、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1]也就包括了侦查环节、批捕起诉环节、审判环节及执行环节。尽管现有法律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毒品案件在各个办理环节都存在不规范、不严格执法的问题。

(一)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1.涉案财物证据收集不规范。目前,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关注于案件定罪的证据。据统计,2022 年J 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1601 件案件中,仅有337 件案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进行了调查,占比21%。其他案件存在忽略全面搜集毒资源头、犯罪所得之去向、嫌疑人及近直系亲属或特殊关系者的财产情况是否系涉案财物的依据,导致毒品犯罪案件存在主刑上严厉打击,经济上放纵的情况。

2.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不规范。课题组所在的重罪检察部门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侦查机关把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财产都收入囊中,而不考虑被处置的财产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有的侦查机关则将办案精力放到案件定罪的取证分析上,仅对与当场查获的物品进行查封、冻结,未能达到“打财断血”继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预期目标。

3.涉案财物处置、移送不规范。实践中时常发生侦查机关在开庭前处置犯罪人涉案财物现象,比如侦查机关提前将作为运输工具的汽车发还被告人亲属,或侦查机关对扣押的手机自行处理,导致很多具有证据价值的涉案财物缺失。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涉案财物的随案移送制度,但移送程序和范围并不具体,也未明确不移送的法律责任,选择性移送、拒绝移送、错误移送等现象时有发生。实践中常常发生侦查机关仅仅移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予以证实相关财物的情况。

(二)批捕起诉环节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查扣冻结情况不予监督。在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扣冻结往往缺乏足够的监督。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也经常没有提及涉案财物的数量、类型以及处理方式,没有就此提出量刑建议。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也很少就涉案财物的处置发表意见,常常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导致漏判和未适用相应财产刑的情况时有发生。

2.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处置监督不够。2022 年J 省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不当及财产刑适用错误提出了监督意见的案件仅有2 件。例如,刘某飞、刘某辉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裁判没有对侦查机关扣押的毒资及手机作出相应处理,一审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致使二审司法机关无法依法处理该部分财物,只能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三)审判环节存在的问题

1.庭审中未对涉案财物进行调查辩论。实践中,法院对涉案财物的调查主要是依赖于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调查,而不会对涉案财物的属性和来源进行深入探究,甚至只是简单地进行了一些概括性的出示。法庭辩论阶段,辩方主要是对定罪量刑进行辩护,较少对涉案财物处置发表辩护意见。课题组对2022 年起诉的1601 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统计,仅有84 件案件庭审中对涉案财物进行了调查,占比5.2%。

2.财产刑刑罚差异巨大。毒品犯罪的刑罚中都未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从J 省的以往判例中,相近的贩卖毒品数量、犯罪情节的罚金刑不仅各地不同,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官判处的罚金刑都不同。

(四)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法院审判后,在执行环节存在着裁判文书没收财产刑“空判”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均应并处没收财产。[2]法律规定旨在对严重犯罪施加更严格的财产处罚,但实际在司法实务中,没收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却更轻,这是因为没收的是被告人在犯罪判决发生时拥有的法定财物,而并未完全查明被告人的资产情况,也并未及早实施查扣冻结行动,致使有关财物被藏匿转移,从而使得没收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更轻。即便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力,也会造成空判的情况出现。

四、造成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困境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经济制裁措施在毒品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关于“涉案财物” 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较大模糊性,尤其是在认定和处置来源不明财产和共同财产方面没有具体的根据。实际上,许多毒品犯罪分子会通过亲戚和关系人伪造权利关系,以达到转移巨额财产的目的。

另外,在毒品犯罪判罚财产刑方面,人民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总则第64 条、《刑法》分则第6章第7 节和《刑事诉讼法》245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但由于上述规定较为原则,且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使得实践中关于财产刑的裁判文书判项缺乏具体的描述。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数额不够明确,没有统一或相对明确的标准,更没有针对自首、立功、以贩养吸、累犯甚至吸毒再犯等主要内容给出具体的从轻或从重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法官对毒品犯罪判处罚金刑大多是根据以往的判例来自由裁量的。

(二)司法机关“重主刑、轻财产刑”理念影响

我国司法实践中强调对“人”的处理,涉案财物仅被视为查明犯罪真相的手段和工具,司法机关常把重心放到毒品交易事实上,而忽视了涉案财物的查处,法官也过分关注于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上,拘泥于主刑的适用,而忽略了财产刑及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惩罚效果,“重主刑轻附加刑”的传统也限制了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导致没有充分发挥财产刑的威慑作用。

(三)“涉案财物”法律认定难

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也愈来愈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已经通过各种手段转化为房产、汽车、投资等多种形式,证明他们及其亲属名下的财物来自毒品犯罪的困难也愈来愈大。同时,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毒品犯罪的同时,还会从事一些合法的经营活动,以掩盖他们的毒品犯罪所得,这样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财产与家庭成员的经济来源相互之间的联系紧密,使得办案人员很难对每一笔财物的来源进行有效的区分。

(四)公检法职责不清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是确认和处置涉案财物的主体,但是要想认定、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依赖强有力的侦破和追缴手段,因此,侦查机关前期需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为后期的处置工作打好基础。既然财产处置的主体是法院,侦查机关主要致力于定罪的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财产了会查封,但没有发现财产也不会再调查深究;而人民法院则认为案件中没有涉及财产的话,财产刑不能判就不判,认为是否追缴财产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工作,追缴财产的主体不明确最后会导致没有任何机关实际执行判决中关于违法所得及没收财产的内容。

五、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困境的应对策略

(一)明确毒品犯罪“涉案财物”范围

无论是对毒品犯罪涉案财物进行处置时,还是进行相应检察监督时,是否为“涉案财物”都是面临最多的问题,明确“涉案财物处置范围”是关键。当前法律法规中,涉及“涉案财物”这一概念的法律条款主要有《刑法》第64 条、《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509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 条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 条:“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 条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 条:“涉案财物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毒品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等规定。根据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的规定,涉案财物的范畴应包含与刑事犯罪相关的财物,包括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其他证明犯罪发生的财物,但是上述规定较为笼统,没有相应的解释,应制定下发规范毒品犯罪的涉案财物处置。涉案财物的范围可细化为以下内容:

1.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体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直接从毒品犯罪活动中获取的财产,比如毒品、毒资;二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比如投机利润、自然孳息等;三是将犯罪所得用作投资活动取得的收益,比如用毒品犯罪的毒资购进彩票后中奖所取得的利润,也应予以没收追缴。

2.违禁品。违禁品可以分为绝对违禁品和相对违禁品,前者如毒品,后者如枪支弹药。[3]在毒品犯罪中,查获的违禁品除去毒品,还有一些违禁物品,比如容留吸毒场所中常见的淫秽物品,贩毒分子持有的气枪和铅弹,司法机关应当将这些违禁物品一并没收。

3.用于毒品犯罪的财物。即毒品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或者在犯罪时直接使用的。通常来说,犯罪工具是典型的用于犯罪的物品。

4.其他依法追缴或诉讼保全的财物。因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为掩饰其犯罪所得,常常会有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等隐匿财产的行为,当具有以下情形的也应当依法处置:一是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二是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是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是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健全毒品犯罪涉案财物调查机制

1.建立重大毒品案件财产调查机制。一是明确启动财产调查的案件范围。我们不得不承认,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大量低收入的“马仔”和“以贩养吸”的低收入犯罪分子,调查他们的财产并不是特别需要。因此,为了有效地将司法资源放到最需要的地方,明确毒品犯罪案件中财产调查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涉案毒品数量超过1 千克的毒品案件,或者涉案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重大毒品案件,或者制毒团伙案件应该开展涉案财产调查,以确保有效地处理涉案财产。对于涉案毒品数量超过50 克(折算为海洛因)的其他毒品案件,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15 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则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开展涉案财产调查。二是要确定财产调查的内容。与犯罪分子涉案财物有关的资产都应该被列入调查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实际控制的财产、出资购买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当案件事实足够清晰时就是收集、固定涉案财物及相关证据的关键时刻,侦查人员应先行依法将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三是规范财产调查的卷宗与文书。在侦查阶段,需要对涉案财产调查形成一份独立的文书卷宗,卷宗包括证据目录、涉案资产调查表、查封、扣押、冻结、发还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涉案财物的具体情况及处理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必须仔细审核涉案财物的相关证据,在起诉书中列名有关信息,并对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在审判阶段,法庭对涉案财物进行细致的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的涉案财物进行举证质证,以确保判决书中对涉案资产逐一列明、逐一确定份额,以便更好地交付执行。

2.建立毒品犯罪涉案财物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制度。在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当公诉机关有证据证实犯罪分子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探索就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合法性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检察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涉及犯罪行为的三项主要方面进行证明:一是被告人在特定时期内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二是被告人在犯罪期间取得了大额财物;三是被告人并未从事有可能获得上述财物的职业。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其财物的合法性,并负有举出一定证据线索的责任。

3.建立完善涉案财物调查辩论机制。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应当在起诉书中明确涉及财产的范围及处置建议,并将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明细及能够证实涉及财产系违法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证据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则上应当对涉案财产展开调查和辩护,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就涉及财产主张权益,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护,以便在判决书中对涉案财物作出公正处理。

(三)明确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开展检察监督的定位

《宪法》第1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处置进行检察监督。

1.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检察监督,有利于有效打击毒品犯罪。追缴违法所得等非刑罚措施和判处财产刑是对毒品犯罪分子经济利益的剥夺,可以说是比主刑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对涉案财物处置进行检察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随着近年来毒品犯罪不断增多,为了有效地控制毒品犯罪的势头,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检察监督能够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2.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检察监督,可以有效制约司法机关权力恣意滥用。侦查机关作为毒品犯罪财物处置的前端部门,财物处置工作直接影响到后期法院判决的实际执行,对毒品犯罪涉案财物进行检察监督就包括了对侦查环节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扣押财产是否全面、是否彻底、是否已进行甄别,扣押措施是否恰当。法院既是判处财产刑的审判机关,也是执行财产刑的执行机关,法院执行财产刑的自由裁量更大,滥用权力可能性也更大。检察监督可及时发现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可以制约公权力的滥用,维护法律的权威。

3.对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检察监督有利于构建完整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 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包含了各种监督事项,通过检察监督可以加强对上下游环节的监督。在整个诉讼监督体系里,对涉案财物处置进行监督是保证裁判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具体到在监督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时,包括了对涉案财物的准确认定,以免侦查机关随意扣押相关财物,也包括了对财产刑的准确执行。

(四)全面加强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检察监督

1.构建全过程检察监督体系

(1)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阶段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为了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时应加强涉案财物处置的诉前引导,及时固定毒品案件涉案财物证据,引导侦查人员根据调查取证要点、重点,围绕涉案毒品的来源去向以及查封、扣押和冻结财物是否系毒品犯罪所得等方面,对于在案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多次贩卖毒品但其银行账户上却只有极少量资金,即扣押资金与在案事实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等的银行业务账户、房产、机动车辆的调查,以继续深入追缴毒资。[4]

(2)审查起诉阶段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和涉案财物的审查力度;案件存在未调查取证或取证明显不足的情形时,检察机关应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对涉案财物清单、财产权属、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资金来源及去向、作案工具等其他涉案财物的调查取证、查扣处置等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情况,检察院要做到知己知彼。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提交的财产清单、照片、封存手续、处理凭证等材料一并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或建议。

(3)财产处置不当可以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法院判决的审查,特别是要加强对违法所得、财产刑罚、其他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一旦发现有应判决而未判决,应执行而未执行或者是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应敢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提出抗诉。

(4)加强诉后监督。对于依法不起诉生效裁判的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的处理结果,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物上交国库,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合法合规。同时,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对法院财产刑的移送、执行的监督,发现执行不当的应敢于提出纠正意见。

2.完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力

(1)构建多元化监督手段。针对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的不同情形,应当明确检察监督方式的行使方式。在发现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之后,何时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何时发出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5]对轻度违规的,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但需要在七日内完成纠正,将纠正效果记录在案即可。针对严重违法的,检察机关应作出书面纠正意见,并依据具体情况发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2)履行好查办、移送其他机关办理案件职能。检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中运用好保留的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倒逼司法人员规范处置。为有效地监督执行领域的违法行为,与纪委监委建立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以便将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促进形成主动执行法院裁判的秩序。

(3)检察机关各部门形成监督合力。为了更有效地监督涉案财物处置,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应当改变单个部门的监督模式,内部形成合力。案管部门应当严格把控“入口”,对涉案财物登记、接收、流转予以监督;在审查逮捕时,刑检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性措施的实施状况予以同步审查,并在批准逮捕意见单中记录涉案财物的追缴、处理状况以及对涉案财物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的实施情况;审查起诉后,刑检部门应当加强庭审活动的检察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毒品犯罪案件财产刑的监督力度,将涉案财物处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作为重点监督事项,并可通过定期阅卷和跟踪监督等方法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监督。控告申诉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其职责,在接到涉案财物处理的检举或投诉时,可先进行程序性审查,再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审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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