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弓卿正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2)
彩礼在我国古代婚礼中,也被称作聘礼、聘财等,是指婚姻双方在订立婚约之前,明确赠送聘金、聘礼等方面的要求,这里的聘金、聘礼即为“彩礼”①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彩礼概述[EB/OL].(2021-09-10)[2023-06-10].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D%A9%E7%A4%BC/81908?fr=ge_ala,属于民间长期以来婚姻流程的一部分。彩礼最早起源于西周“六礼”制度 的“纳征”,[1]至今已有三千年的历史,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被赋予了尊重与喜庆的寓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畸形的婚恋观,彩礼逐渐丧失了其传统寓意,转而演变成一些人攀比的方式与脱贫的手段,尤其在农村,天价彩礼频繁引发热议。从20 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大三件”习俗到九十年代“小三件”精细化到当下的天价彩礼,该问题已经演变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难题。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彩礼案件纠纷不断增加,甚至引发刑事犯罪案件,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与创建和谐社会的绊脚石。
高价彩礼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多次发文强调要加强治理。2019 年中央1 号文件第一次针对天价彩礼问题点名,要求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2021 年中央1 号文件再次提出,要“加大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治理”。2021 年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2022 年2 月22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广积分制等治理方式,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家庭家教家风作用,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这也是继2019 年和2021 年之后,中央1 号文件第三次提及农村彩礼问题,可见彩礼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小觑。
但是在应对彩礼问题时,1950 年和1980 年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尚未有与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国内仅在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对彩礼返还有所要求。随着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 条,但相对笼统和模糊的相关规定很难在民间的“闪婚”“闪离”“相亲陷阱”“彩礼诈骗”等复杂现象中明确适用。在我国历年司法实践案例中,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完整和法律的滞后性,统一化的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始终没有形成,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保持着较高的自由裁量权,使彩礼纠纷“同案不同判”问题屡见不鲜。
彩礼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具有极强的社会属性,有效解决彩礼问题需要明确彩礼的特性:
1.时间性。彩礼在给付过程中需要以婚姻关系缔结作为前提,也就是说给付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在大部分的农村和落后地方,彩礼功能和婚约基本一致,属于婚前程序的核心,尽管先结婚后给彩礼的行为表面看并无不妥,但往往因有悖当地的风俗习惯而不被采纳。
2.目的性。在较贫困的农村地区彩礼不再仅仅是形式而是具有实实在在的现实意义,给付彩礼既是婚俗习惯、结婚礼节的要求,也是签订婚约的代名词,能尽快促成婚姻的缔结。
3.地域性。彩礼给付会因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出现给付金额差异,同时彩礼金额也会呈现较强的地域性特点。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大多属于象征性流程,甚至会相互赠送彩礼,所以相对来看,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彩礼纠纷案件并不多,但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有着较为现实的彩礼习俗,彩礼金额也是一路攀升,进而衍生出天价彩礼的现象,这些地区彩礼纠纷案件复杂繁多,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4.文化传承性。彩礼作为我国历经数千年的传统文化,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历史长河世代相传,延续至今,体现的是一种礼仪、尊重、诚意与喜悦,同时也凸显出其强烈的文化传承性,与中国古代礼法相融合。“礼”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着重要地位,因此彩礼的存在也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展示。
彩礼作为传统文化习俗之一,在我国源远流长,在我国短期内不会消亡,因此想要遏制彩礼问题的增多,与之相应的法律规定必须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显然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对此尚有欠缺。如2021 年1 月1 日实施的《解释(一)》第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款并未对如何返还彩礼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而想要完善相关规定,就需要深入探索彩礼的法律属性和要求。基于此,学术界在研究后提出多个学说:
1.一般赠予说。顾名思义,一般赠予说认为彩礼属于普通的赠予内容,所以彩礼给付也是一般赠予行为,除必要登记后才会出现所有权转移,在单方彩礼给付后,彩礼所有权将直接跟随转移,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婚姻无法缔结导致返还彩礼,接受彩礼的单方没有返还的义务。[2]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存在缺陷,如果彩礼是作为一般动产赠与的,将其设定成动产赠予,可以假定彩礼赠与人实际上拥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即自主处理权,所有权处分的主体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大部分当事人并不想支付彩礼,但受社会风俗习惯的影响,他们只能妥协被动支付,目的明确。而严格来说支付彩礼的主体往往是支付彩礼的一方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而并非一定是彩礼赠予者本人,由此可见财产所有人提供彩礼的行为并不是赠与人有权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因此用一般赠与说简单的定义彩礼给付这种特殊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完全合适。
2.婚约的契约说。婚约的契约说是把婚姻作为彩礼返还的基础,观点提出:以婚约中的约定作为前提完成给付,若双方婚约协议解除,并且全额返还彩礼将丢失基础的法律依据,在这样的背景下,若双方对彩礼返还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接受彩礼一方还需要返还彩礼。[3]在婚约的契约说的背景下,直接将彩礼作为婚约履行的标志,古代的指腹为婚、娃娃亲等限制婚姻自由的制度到今天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3.附义务赠予(也称为附条件赠与)说。附义务赠予说将彩礼视为附缔结婚姻义务的赠与,其观点提出:若单方完成彩礼的给付,则接收方在法律上有履行结婚的义务。[4]《民法典》第661 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此,若赠予接收方未完成所附义务,则应返还所赠彩礼。
4.证约定金说。证约定金说是民法定金担保模式所演变的理论,其观点提出:给付彩礼实际上是为了对婚姻关系缔结提供担保,若给付彩礼方出现违约行为,接受一方并不需要返还彩礼。若接受彩礼方违约,则要求双倍返还彩礼,即彩礼返还原则遵守“定金罚则”。[5]
5.附解除条件赠予说。附解除条件赠予说把给付彩礼行为作为特殊民事行为,其观点提出:彩礼具备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予合同性质,而解除的标准就是并未按照约定缔结婚姻,若没有满足解除条件,则给付彩礼行为一直有效,接收者并不需要返还彩礼,相反在达成解除条件后,给付彩礼的特殊民事行为直接暂停,接收方则有义务返还彩礼,使其恢复至合同履行之前的完整状态。[6]
彩礼从古至今在我国经久不衰,随着时代与法治的进步,不仅没有被淘汰,反而在很多地区愈演愈烈,其正向功能和价值发生了转变,甚至与人们最初提倡彩礼的目的背道而驰,衍生出了许多法律与社会问题,引发诸多矛盾纠纷,简单的规定根本无法应对,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过:“现代的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一种固定的规则了,法律一定得随着时间改变其内容”。[7]彩礼发展至今其功能异化、衍生问题之多足以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彩礼文化经过三千年的沉淀从西周延续至今,已经成为中国大部分地区的风俗习惯。我国东部发达省份,婚前给付彩礼属于象征性的行为;而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则普遍保留着的婚前彩礼的习俗,被看作是婚前必备的重要程序,尽管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国家并不支持彩礼给付,但要彻底取消彩礼短时间内不切实际。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蒸蒸日上,GDP总额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如今虽然全面步入小康社会,城乡贫富差距仍然很大,两极分化现象依旧存在,以至于一些贫困家庭将彩礼当作家中重要的经济来源,希望通过索要巨额彩礼改变经济现状,加之男女比例失调、攀比心理、社会风气等多种因素影响,使彩礼金额持续上升。根据2019 年《生活微新闻》不完整统计:上海的彩礼数额为12万,天津9 万,浙江15 万,甘肃20 万,山西9 万,福建10 万,其余地方则保持在10 万左右①数据来源于生活微新闻http://baijiahao.baidu.com。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三件”、九十年代“小三件”到当前的天价彩礼,彩礼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备受关注,成为社会的焦点。
近年来彩礼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全国彩礼纠纷案件近年来数量增长情况如图1 所示。
图1 彩礼纠纷案数量②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数据库资料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彩礼纠纷案件年年攀升,且同时涉及民事、刑事等多个领域,若处理不好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都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立法,使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依法判决、公正司法。
随着彩礼数额上升,彩礼问题已不仅仅是涉及简单的民事纠纷,有些甚至引发了严重的刑事案件。贫困地区大龄男青年娶妻难的现象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趁机以谈婚论嫁的名义骗取他人高额彩礼,收受彩礼后又以各种原因悔婚或“闪婚”“闪离”,此情形下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若女方拒绝,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例如:2015 年12月,王某辉称有一个女人要嫁,要被告人谢某联系男方。谢某联系媒婆温某要其介绍相亲男方。被害人陈某随同家人来于都相亲,谢某假称共同参与诈骗的肖某是其女儿“谢兰兰”,与男方商定礼金226000 元。当天,谢某等人随同男方回到家中签订“红单”,陈某的父亲将226000 元现金交给谢某。假冒“谢兰兰”的肖某在陈某家住了两天后吵着要回于都。回到于都后,嫁娶双方及媒人协商,女方与男方因性格不合解除恋爱关系,女方退回男方礼金226000 元,退回媒人钱24000 元。谢某实际并未将226000 元礼金归还给陈某。肖某在于都和陈某租房居住约一个月后便失去联系。2017 年2月6 日,被告人谢某、王某带易某前去相亲,谢某交代易某冒充是他与前妻所生女儿,随母姓,并交代易某嫁到男方后找机会离开。谢某等人与被害人刘某及其亲属见面相亲达成意向后,刘某当场包了2620 元给易某作为见面礼。随后双方商定礼金180900 元,刘某家人当场支付了50900 元礼金给谢某。次日,刘某再付100000 元给谢某,剩下的礼金等女方户口迁到男方家后付完。综上,被告人谢某参与诈骗二起,诈骗总金额为379520 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以谈婚论嫁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从本案中不难发现,彩礼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若不能妥善规制极易引发刑事案件。
2010 年至今,彩礼引发了11 万余次民事案件、8000 余次刑事案件、4000 余次执行案件。刑事案件中有47 次危害公共安全、436 次故意杀人、5183 次诈骗、191 次扰乱公共秩序、149 次抢劫和107 次行贿①数据来源于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newlogin?tabtype=weibo&gid=102803&openLoginLayer=0&url=https%3A%2F%2Fweibo.com%2F,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共安全秩序。
作为一种传统风俗习惯,新中国成立后对彩礼问题婚姻法选择不干涉,由彩礼引发的问题或案件更多地按区域风俗习惯调解或法官较大程度进行自由裁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合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例如:1984 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 条表明:如果财物是借婚姻关系索取,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索要彩礼导致给付方出现生活问题,则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返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出:婚姻缔结财务认定难度大,在无法判断是借助婚姻索取财物,还是自愿赠予财物的前提下,需要结合赠予关系进行确认。同时,因为《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彩礼首次在法律层面出现,并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被收入《解释(一)》,为应对彩礼纠纷提供处理方案,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仅有的125 个字的简单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处理彩礼返还一类纠纷时还存在许多疑难问题。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已无法妥善应对复杂多变的彩礼纠纷、案件,之前相关文件所提出的彩礼返还范围相对狭窄,内容略显简单,诸多概念缺乏明确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面临诸多难题。
诉讼主体需要满足适格当事人的标准,给付彩礼行为在上文中界定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殊性体现在彩礼给付主体特殊,例如:2014 年汪某经人介绍认识邻村胡某,同年年底两者达成婚约,并且汪某已经支付2 万元礼金作为彩礼,双方约定2015 年领取结婚证书。随后,因为汪某与临县江某认识后产生好感,犹豫再三决定娶江某为妻。事后汪某找到胡某提出解除婚约,并未说明理由,同时要求胡某及其父亲返还两万元彩礼礼金,胡某以汪某提出解除婚约属于汪某的过失,结合地方习俗并不需要返还彩礼进行抗辩,所以对返还彩礼的要求明确予以拒绝。双方意见难达成一致,汪某和汪某父亲遂将胡某和胡某父亲起诉至法庭①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初字第347 号案件。。在案件中,法官将双方父母作为原被告,这种处理方式显然违反民诉法有关当事人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彩礼给付往往会涉及男女双方和双方的亲属,接受彩礼方在接受彩礼后的处理方式也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部分当事人以自己并非是接受彩礼当事人进而申请不适格进行抗辩,规避返还彩礼的责任。若仅将双方的婚约关系男女界定为适格当事人,将难以对上述观点进行反驳,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诸多困难,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彩礼的特殊性,明确哪些人作为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解释(一)》中提出三种情况下彩礼需要进行返还,但是并未确定什么财产纳入彩礼的范围,例如:2015 年8 月原告祁某和被告葛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在同年9 月祁某给付葛某家6 万元彩礼钱,购置6 件金银首饰,然后祁某陆续为葛某给付3箱茅台酒、两条软中华香烟、两盒铁观音茶叶和价值3000 元的衣服。随后双方因选购婚房意见不合产生矛盾,两人不欢而散,葛某并未返还彩礼,祁某眼见婚姻关系并未缔结成功彩礼请求返还失败,遂将葛某起诉至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完成彩礼给付后,双方并未按照约定缔结婚姻,6 万元彩礼、6 件金银首饰都是返还彩礼的适用范围,原告烟酒茶叶、3000 元衣服钱难以提供发票等证明,所以主张的价值被判断为无效,法律层面并不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葛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退还6 万彩礼、6 件金银首饰,驳回原告其他申请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公布的两例婚姻家庭纠纷(彩礼返还)典型案例。。案件的判决符合《解释(一)》第5 条的要求,判决没有不妥,但是结果依然差强人意,原告辩解,自己后面送的衣服也是为结婚准备的费用,所以也应属于彩礼范围费用。本案引发的思考是:后期较大的送礼支出是否属于彩礼范围?不同地方的风俗习惯不尽相同,判断标准显然有所差异,针对彩礼的称谓也有显著的区别,部分给付的财物称作彩礼,也有部分称作见面礼、红包、改口费等③子女给父母敬茶父母收红包之后儿女们改口从伯父伯母变成爸妈。,这部分费用最终是否能一同视为彩礼,在法律层面并未制定明确的标准,而两个人交往过程中赠送财物也是在所难免,实属正常现象,这些都得靠法官根据当地风俗运用证据规则进行自由裁量,长此以往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甚至可能发生一审和二审判决截然相反的情形,从而导致案件一审再审、当事人反复上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明确彩礼返还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因为生活困难的界定标准不一也是导致彩礼返还困难的原因之一,《解释(一)》第5条提出了三种界定生活困难的标准,但是在分析标准时相对笼统,不同法官的审判结果有所不同,例如:2015 年4 月10 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在朋友介绍下交往并完成婚姻缔结,然而,双方婚后关系并不融洽,而后在2015 年4 月25 日,王某受伤病影响住院2 个月,且在出院后长期保持分居生活,最终双方的情感破裂并同意离婚,但张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及医疗等费用,其认为以上费用会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法官审理中的观点表示该案的判断标准在于彩礼的附解除条件合同,由于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而所附解除条件未生效,所以彩礼合同有效,理应按照合同的标准处理。在双方离婚后,共同财产严格执行《解释(一)》规定情形外,不能进行返还。被告张某主张因为彩礼、医药费导致自身生活困难,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要求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分割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公布的两例婚姻家庭纠纷(彩礼返还)典型案例。。由于生活困难的标准难以清晰界定,在开展司法实践活动时,法官保持着极高的自由裁量权,各地的裁判尺度不一,不利于类案处理,裁判结果往往也难以服众。当然进行判决时还有很多需要考虑的因素,如同居时长、是否怀孕、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并未长期进行生活同居,上面的因素都是国家司法分析中需要考虑的要素。
明确诉讼主体,对诉讼主体进行统一规定。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出资、彩礼收取等都需要双方父母参与,直接将婚约男女双方作为诉讼适格当事人并不科学,应该把男女双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有利于案件的查明,为解决案件提供支持和帮助。进一步确定彩礼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彩礼的范围不够明确,更多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完成自由裁量,显然这样的处理方式说服力不足。基于此,应设定具体的标准明确双方的金钱往来、日常花销、实物赠予等费用,可采取必须返还和可以返还两个方案,进一步确定彩礼的返还范围和具体内容,其余在范围外的返还请求则不予支持。要求返还的财物直接适用在彩礼返还相关法律文件中,一旦符合返还情形就必须返还。必须返还的财物可分为以下两类:1.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给予的财物,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作为订婚标准给付的彩礼,还有囿于当地风俗而给予的见面礼等,这些财物不仅价值较大,而且往往并非当事人自愿而是习俗所迫,因此应予以返还;2.交往过程中赠送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房、车、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这里的“价值较大”标准具体可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判断,正常情况是指5000 元以上的财务。可返还的财物是指那些可交由法官结合区域的风俗习惯、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财物,例如:酒席费用等。
除以上两种规定的财物外,双方交往过程中的共同消费,例如:吃饭、看电影、旅游等以及送节的烟酒礼品均不予返还,这些财物价值小且为正常的人情往来,不便细究。另外关于女方怀孕及生育子女情况下,能否直接把彩礼作为孩子抚养费,资金归属为抚养人的问题,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把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对接受方产生不公平,则可酌情返还或者直接不予返还,此时共同生活的相关细节也需要进一步确定,可规定双方同居时间2 个月以上即可按照共同生活进行判断。关于天价彩礼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也可以参考民法中关于借款利息的限额要求,在彩礼立法时,结合具体的给付彩礼数据进行限制,超过法律限制的部分,不再被法律所保护。如此,能有效控制天价彩礼的现象,也可以对民众的价值观进行正确的引导,体现了我国《解释(一)》的法益目的。具体限额多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量化。
《解释(一)》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返还彩礼的基础要件,但是生活困难的界定标准苛刻,并且和现实生活并不匹配。《解释(一)》表明:“生活困难”是指依赖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划分的财产难以满足基础生活的标准,才能判断为绝对困难。从现实生活看,一方即使给付数十万元彩礼,依然难以达到“生活困难”的法律判断标准,仅属于财产严重受损的行为,使生活质量出现显著降低。所以,上述标准并不符合现实的需求。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界定关于“生活困难”的彩礼判断标准,对比来看,“较婚前的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判断标准更为合理。并且因为给付彩礼主体存在特殊性,若彩礼属于当事人父亲、其他亲属所提供的资金,认定时要将他们的经济状况一同考虑进去,认定困难的时间点也应明确为给付彩礼时,以此降低给付彩礼至缔结婚姻关系等其他因素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彩礼纠纷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较为严重,使司法权威性大受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认为需要建立一体化的裁量标准,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案件的审判监督工作,注意平衡管理区域类案审批结果相距甚远的问题,尽量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发生。通常彩礼纠纷案件会通过基层法院进行审理,若出现当事人不服审判结果,可直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区域标准将基层法院的彩礼案件进行汇总,并提供区域的彩礼返还基准点,为处理彩礼纠纷提供相应的指导,降低案件的上诉率,提升司法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过去被西方称作“东方经验”,在应对矛盾和纠纷中发挥重要的功能,彩礼纠纷本身有着极强的社会风俗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调解原则能更有效应对矛盾纠纷。在法院判决时,还需要将国家的强制执行能力作为背景考虑,司法实践中一些判决虽最终能达到目的却往往因为强制性和执行的效率差强人意,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反观调解制度,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不足,并且在农村当事双方往往是通过熟人介绍认识,熟人的出面往往让调解的可行性大大提高,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面子意识,调解的适用成功率非常高,由于调解结果都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返还彩礼过程中能快速执行,减少司法资源、当事人时间、金钱、精力的浪费。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尚未形成遵循先例的原则,国内也未形成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21 批共112 个指导案例,并不存在关于彩礼纠纷的指导案例,显然也与不同地方的社会风俗习惯不同有直接关联。基于此,笔者观点提出,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内选择代表性更强的案例,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为各级法院处理彩礼案件提供指导建议,也可以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区域的实际情况、社会风俗习惯等出台与区域相匹配的材料规范和指导性案例,为法官提供参考和借鉴,做出合理判决,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作为我国的传统文化之一,彩礼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是我国古代灿烂文明的传承和展示。它也符合中国从古至今“礼”的要求,发展到目前依然是社会生活的重要风俗,并且早已深入人心,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可是在传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针对“天价彩礼”和司法实践中处理彩礼纠纷遇到的重重困难,我们应该做出深刻的思考,在法律层面看,需要对彩礼制度和规则进行优化,立法过程中能清晰判断彩礼法律属性、具体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裁判标准、发挥调解制度和案例指导的功能,使法官在自由裁量权方面保持科学性,降低同案不同判的风险,提升司法的权威性,使法律演变成为社会公平发展的重要支持。
萨维尼提出,法律来自长期舆论和风俗习惯,并非通过法理所建立。[8]而我们想建立的法治秩序一定要根据各地的风俗不断地进行改革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尽可能让婚姻回归其原本的属性,而不是让金钱过分介入,走入“天价彩礼”的歧途。既不破坏礼制秩序,又便于法治秩序有效地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