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春鑫,杨玉仁
(1.邵阳学院,湖南 邵阳 422099;2.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养老制度历来是统治阶层对社会公共福利和福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关于养老问题,中华民族的先民曾经从事过各种有意义的尝试。早在先秦时期,中央政府便制定了多种对老年人的政策优惠,例如,可以依据年龄和地域范围对老年人赐予“杖”作为享受政策优惠的象征,50 岁以上的老者可以执杖于家,60 岁以上可以执杖于乡,70 岁以上可以执杖于国都,80 岁以上可以执杖参与朝政,90 岁以上的老者,天子会亲自到家去咨询为政得失并要带上慰问品。此外,还设置了大司徒和掌老等官职来专门负责养老事宜,周代专门设置了“掌病”的官职来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方面的服务。秦汉之世,中华民族的各项政治制度措施进一步发展,养老制度问题也随之更加丰富完善,为中华民族的尊老爱老的文化增添了光彩。
1.道家思想中的养老思想。汉朝是建立在秦末农民大起义和楚汉之争多年战乱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崭新王朝。王朝建立伊始,社会凋敝,百废待兴。因此,汉初统治者盛行以道家黄老之学中的无为思想来治理国家,即要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减少政策波动,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由此才使汉朝逐步恢复了生机与活力。汉朝对养老敬老的思想高度重视,在其帝王谥号中便带有“孝”体现,例如孝文帝,孝武帝等;汉初的道家黄老思想中蕴含了很多矜老恤幼的观点,如“父为慈,子为孝,家足人给,不为邪恶”“天地至慈,唯不孝大逆,天地不赦”[1]等思想。致力于黄老之术研究的刘安提出“制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辩,长幼之序,朋友之际,此之谓五。”[2]其中便包含了尊老爱幼,长幼相恤的思想;汉文帝也是一位崇尚黄老之学的皇帝,史载其“本修黄老之言,不甚好儒术”,在母亲生病之时,汉文帝曾多次为母亲亲尝汤药,体现了汉文帝亲老爱老的道德表率作用。由此可见汉初的道家黄老之学中已包含了敬老爱老的思想,在社会发展大势和诸多皇权显贵的表率作用下不断发展。
2.儒家思想中的养老思想。汉朝的儒家思想家们继承和发扬了儒家经典所提倡的“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思想,在儒家思想逐步成长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过程中,不断利用自身的道德说教和以身作则使尊老爱老的社会风气逐步盛行起来。西汉儒学家贾谊又指出“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纲纪有序,六亲和睦,此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3]便提出要构建亲族和睦、长幼和睦的伦理框架;至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更使儒家崇尚的“孝”的思想发扬光大;汉武帝同时设立太学和专门钻研儒家经典的五经博士,专门教授儒家经典,同时将《孝经》纳入学校的教育体系,使孝老敬亲的文化逐渐成为汉朝的主流思想;昭宣时期更是将《孝经》作为士人的必读书目,将钻研《孝经》作为士人提升社会阶层的重要通道,由此可见汉朝统治者对提倡“孝文化”的重视。此外,汉武帝还创立了“察举制”将“孝”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考核标准,汉朝一大批官员均是通过“举孝廉”走上仕途的,例如东汉建武年间的伏恭“性孝,事所继母甚谨,少传黯学,以任为郎”;中元年间的周泽在被提拔为黾池令期间“奉公克己,矜恤孤羸,吏人归爱之。永平五年,迁右中郎将。”[4]这些深受儒家思想文化影响的官员,在自身的官宦生涯中以“孝”作为自己的品德操守,不仅得到了汉朝封建官僚制度的认可,同时也带动了整个养老爱老的社会风气的提升。
1.三老制度。三老制度肇始于先秦时期,《管子・度地》《墨子・备城门》中均有相关记载,顾炎武指出“此其志不始于秦汉也,自诸侯兼并之始......”[5]汉高祖刘邦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三老制度,这一制度即开始兴盛起来:“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3]此诏规定了汉朝三老的选拔标准、选拔程序、担任的具体职责和享受复勿徭戍的相关待遇,为汉朝三老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史载汉朝的三老包含四级,即乡三老、县三老、郡三老和国三老,《金石萃编》载有“县三老商量”“乡三老司马集提名” 等字句,《隶释》 中有“县三老杨信”等,西汉对郡三老和国三老的记载不多;《后汉书・王景传》载“父闳,为郡三老。”[4]《后汉书・李充传》载李充“迁左中郎将,年八十八,为国三老。”[4]《后汉书・杨厚传》载杨厚“位至光禄大夫,为国三老。”[4]等。此外三老是从道德高尚,“有修行”的人中选出,体现了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和道德表率作用。史载三老“重民之师也”“劝导乡里,助成风化”,因此,三老制度为汉朝的政权的巩固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如果三老没有起到上述的表率作用还要接受惩罚,例如《汉书・司马相如传》载“陛下患使者有司之若彼,悼不肖愚民如此,故遣信使,晓谕百姓以发卒之事,因数之以不忠死亡之罪,让三老孝悌以不教诲之过。”
三老制度在政治方面的特权主要是可以上书地方官员甚至皇帝,表达自己的政见看法,享有参议佐政的权力,而一般官员和皇帝也愿意虚心接受,体现了汉朝统治阶层对三老制度的尊重和倚重。例如《东观汉记・秦彭传》载县三老可以与“长吏参职”,即县三老可以参与县内的行政事务;《三老赵掾(宽)之碑》载县长兰芳“以宽宿德,谒请端首,优号三老,师而不臣。”[6]体现了对县三老的尊重和优待;另外,三老还享有对官员的任免去留问题的建议权,例如《资治通鉴・汉记》载京兆尹王尊因“遇使者无礼”被免职,“吏民多称惜之”,“湖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诉尊至京兆功效日著。”[7]向皇帝多次陈述王尊的为政功绩,使王尊复为荆州刺史,后迁东郡太守。又如《汉书・京房传》载焦赣为小黄令时政绩显著,“爱养吏民,化行吏中”,本应升迁,后“三老官属上书愿留赣,有诏许增秩留。”[3]由此可见三老可以对官员日常的为政得失进行监督,对官员的升迁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除此之外,三老还可以对皇帝的个人得失起到规制劝导作用,例如汉武帝时期,戾太子兵败,“上怒甚,群臣忧惧,不知所出”,这时“壶关三老茂上书”为戾太子伸冤平反,“书奏,天子感悟”,汉武帝怜太子无辜,乃作思子宫。[3]由此可见三老具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标杆。
2.赐物制度。两汉时期的赐物制度主要是对老年人的物质方面的供养,体现了中央政府对老年人群体的人文关怀,该制度包含定期和不定期两种赐物形式。定期的赐物制度始于汉高祖刘邦时期,《史记・高帝纪》载“举民年五十以上,有德行,能率众,为善者,置以为三老,乡一人......以十月赐酒肉。”[8]便规定了汉初对“三老”的常规性赐物;到了汉文帝时期,这种赐物对象扩展到了普通老者。《汉书・文帝纪》载“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3]此后,汉朝政府又开展不定期的赐物活动。汉武帝巡视天下,所到之处常开展大规模的赐物活动,“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3]又例如元封元年,汉武帝巡视泰山,所过之处“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3]东汉顺帝时下诏“赐民年八十以上米,人一斛,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以上加赐帛,人二匹,絮二斤。”[4]由此可见,汉朝时期对老年人的体恤和帮助是细致入微的。
3.赐王杖制度。赐杖制度由来已久,《礼记・月令》载“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礼记・曲礼》载“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9]由此可见先秦时期的“杖”是一种荣誉和地位的象征,可以方便老年人日常起居饮食,体现了统治阶层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
到了汉朝时期,赐王杖制度变得愈加完善和发展。史载汉朝的王杖亦称鸩杖“长九尺,端以鸩鸟为饰。鸩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据已出土的竹简记载“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宫廷不趋。”“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也,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10]由此可见授予王杖的年龄限制为七十岁,按照六百石官员的待遇标准领取俸禄,入宫参见皇帝可以不用快走,如果不是杀伤人命的主犯,可以免除告劾,连坐。另外,被授予王杖的老者还可以享受减免租税的特权。史载“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11]即受杖老人可以免征商业税,可以像山东人一样。再如“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沽酒醪列肆。”[11]意为允许孤寡老人免除田租,赋税,与归义之人相同,同时允许在市场上从事贩酒的生意,这在其他人看来是被严格禁止的。此外,根据苏州大学臧知非先生的观点,认为年七十岁仅是对授予王杖的老人的限制的最低标准,臧先生认为只有那些德高望重的老人才会被赐予王杖,授予王杖的老年人仅是极少数人。授予王杖的老人具有垂范乡里,劝人向善,辅助政权统治者统治的义务。
1.受鬻法与行糜粥。受鬻法主要是赐予老年人实物的法令,《汉书・文帝纪》颜师古注曰“鬻,淖糜也。给米使为糜粥也。”即赐予米粥类的实物。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载“大夫以上【年】九十以上,不更九十一,簪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式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米月一石。”[12]汉初至吕后二年,受鬻法主要是根据爵位的高低对老年人进行赐予,无爵位的老人须为九十五岁以上;有爵老人从二十爵最低一等的公士到第四级爵不更,年龄呈递减趋势;至第五级爵大夫为止,年龄降至九十岁以上。至文帝前元元年又对受鬻法增添了新内容,《汉书・文帝纪》载“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3]即增加了对赐物的具体人员和监督官员的规定,并规定有刑的老者不在此规定之中。到了西汉中后期,汉武帝建元元年四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即凡是老人年满九十岁以上,皆可享受受鬻法的相关待遇,不再有年龄和爵级的限制。
到了东汉时期,受鬻法更名为“行糜粥”或“餔之糜粥”。《后汉书・礼仪志》载“仲秋之月,县道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餔之糜粥。”[4]由此看出,东汉时期的受鬻制度的年龄标准从西汉时期的九十岁下降到了七十岁,体现了该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受众群体,但从时间上来看却由西汉时期的“月养”变为了“年养”。
2.赋役的减免。赋税是封建王朝为维护中央政权稳固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对老年人的赋税减免政策上汉朝也有丰富的制度设计。首先对老年人在赋税减免的年龄条件上是有严格限制的,例如《汉仪注》记载“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13]即要求必须年满五十六岁的老人才能免除算赋。其次是关于受王杖的老人的赋税减免规定,前文已有所述及即被授予王杖的老人享有免除租税,经营酒类的特权。同时对老人家属也有减免规定,例如汉文帝即位时,下诏“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复人有养谨者扶持,明著令。”意为对年满九十岁的老年人可以免除家中一个成年男子的赋税;对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除家中两个成年男子的算赋。此外,还对孤寡老人的赡养问题提出了政策保障,即对愿意赡养孤寡老人的人享有税赋减免等优惠政策。此外,对老年人力役的减免也是汉朝对老年人优抚的政策之一。据《二年律令・傅律》载“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12]即对因为年高而免除力役的老年人的爵位的逐次递降做出了年龄逐次递增的规定。汉武帝时期还规定了对老年人家属的力役减免规定“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意为对年满九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减免其子孙的力役以使其专心赡养老人。又规定“年八十复二算,九十者复甲卒。”即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家中两个成年男子的算赋,年九十岁以上的老者可以免除家里的兵役。
3.老年人的宽刑律令。宽刑又称“恤刑”,即对犯罪人刑罚上的减免、体恤。先秦时期对老年人刑罚宽缓的政策主要在“流宥五刑”中得到体现,马融注曰:“流,放;宥,宽也。一曰幼少,二曰老髦,三曰蠢愚。”此中可以看出,对老年人可以免除“五刑”的处罚。
汉初吸取了秦朝灭亡的经验教训,对老年人的刑罚做出了更加宽松的政策。早在汉初,统治者便制定了相关的律令条文。据《二年律令・具律》载“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12]由此可以看出,对老年人的刑罚宽宥政策已列入法律原则之中,并被认真的执行。惠帝元年曾下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8]即老人年满七十岁以上者可以免除;汉景帝时又将免除条件提高到了八十岁,即“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8]同时还做出了不许捆绑老人的规定。汉宣帝元康四年下诏“朕惟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法,拘执囹圄,不终天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佗(它)皆无坐。”[3]即要求对老年人在犯罪时刑罚上要从宽处理。汉平帝元始四年下诏“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3]也对八十岁以上老人的刑罚宽免做出了规定;东汉光武帝建元三年下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4]又对逮捕老年人做出了更加宽免的法律规定。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汉在对老年人的刑事处罚方面是何等的宽松,老年人除非犯有大逆不道之罪,并由天子亲自下诏方能逮捕,逮捕时也不能捆绑,也不能施以割裂的处罚。
4.致仕退休制度的完善。两汉时期承接秦朝制度,对官员退休以七十岁为法定退休年龄,但执行得不太严格,例如西汉时的蔡义,其退休时“为丞相时年八十余。”又如东汉时的朱晖,“行年八十,蒙恩得在机密,当以死报。”官员退休后,中央政府会对他们进行退休的物质补助,主要包括俸禄和赐物两种形式。
首先是俸禄养育,即对官员退休时的物质补助,类似于当代的退休工资形式,但汉朝的俸禄养育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和体制,常以“特赐”形式发放。例如《汉书・张殴传》载“老笃,请免,天子亦宠以上大夫禄,归老于家。”[3]《汉书・周仁传》载“仁乃病免,以二千石禄归老。”[3]此中的“上大夫禄”和“二千石禄”均是官员的退休待遇。由此可见,西汉时对官员的退休工资补助还未形成固定的模式,多出于随意性赏赐;到汉平帝时期,汉朝才开始有了正式的退休制度,《汉书・平帝纪》载“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参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3]即官员因年老致仕,其退休待遇可以比照退休前俸禄的三分之一发放。但后世对该制度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依旧以临时性“特赐”为主。
其次是赐物养育,汉朝除了对官员进行俸禄供养之外,也对其进行赐物补助作为补充。例如汉武帝时期公孙弘致仕,汉武帝赐“牛酒杂帛。”汉昭帝时,苏武归国,昭帝“赐钱人十万,复终身。”元帝时,于定国致仕,“赐安车驷马,黄金六十斤,罢就第。”此后赐予致仕官员黄金和“安车驷马”成为惯例,用来满足退休官员日常生活消费和出行需要,以此来显示皇帝对致仕官员的优抚和对官员政治地位的肯定;东汉时此项制度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皇帝对官员的赐物养育多出于随意和私心。
由于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大一统王朝的初步发展壮大时期,就决定了其代表的阶级利益只是少数统治阶层而不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其次,如前文所述,两汉时期的养老范围为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但由于当时生产力条件和医疗条件落后,人口年龄普遍不高,能达到七十岁的老人还是凤毛麟角,因此,该年龄限制只能是为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提供一种道德标杆而难以惠及大众。[14]最后,两汉时期先道后儒的社会思想对女性的重视程度不够,故而也缺乏特别针对女性老年群体的体恤和关爱。
两汉时期的养老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为统治者的利益服务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衍生的一种工具。[15]例如前文提到的赐杖制度、三老制度和年老致仕制度等都是在一些有爵位者和官僚之中产生,而非普通的人民群众,多是一种对上层社会群体的政治功绩和道德标杆的一种荣誉性表彰,这就决定了两汉时期尊老爱老的社会风气只是一种官样文章,很难给普通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受鬻法是对老年人基本物质生活条件的保障制度之一,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以次充好等乱象。例如,文帝元年颁布的律令便有对此情况的描述:“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即以陈粟代替新鲜的谷物供应老人;在东汉时期亦有此类现象发生,例如在东汉安帝时期“虽有粥糜,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均是对食物以次充好,官员消极怠政现象的深刻描述;此外在赐王杖制度中也存在虚报年龄的乱象,例如《王杖十简》中载墓主幼伯生于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却于东汉明帝永平十五年受杖,据时间推算,此时他的年龄应为六十六岁,尚未达到七十岁受杖的年龄条件,唯一的可能即是其对年龄进行瞒报谎报,骗取受杖身份以赢得丰厚的特权奖励。[16]
虽然汉朝统治者极力通过赐王杖等形式的荣誉性奖励来激发整个社会的崇老爱老之风,但其影响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史书上对破坏此项制度的记载屡见不鲜。例如,汉成帝时期就记载了平民和朝廷官员对赐杖老人进行殴打的案例:“云阳白水亭长张熬,坐殴抴受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汤告之,即弃市。”“长安东乡啬夫田宣,坐击鸠杖主,男子金里告之,弃市。”“陇西男子张汤,坐桀黠,殴击王杖主,折伤其杖,弃市。”等,由此看出,虽然汉朝中央政府对殴打持王杖的老人处以弃市的重刑,但仍有平民百姓甚至朝廷官员屡有触犯,上述案件仅限于成帝一朝,积汉四百年历史,此类事件的发生当不在少数。[14]故而推测出赐王杖制度所倡导的尊老爱老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两汉的养老制度在家庭内部营造了一种老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的内部构架,即老年人在家庭内部可以“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子告父母,妻告威公,勿听,而弃告者市”等规定,体现了父权的绝对权威地位,即父权在家庭内部享有生杀予夺的特权而不受法律的制裁,此举势必造成对家庭内部亲情和理性的漠视,[17]不利于对妻子儿女的合理引导和规劝,久而久之势必会对社会公序良俗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的养老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先秦时期儒家思想中就包含了大量尊老爱老的社会思潮,随着秦汉中央大一统王朝的建立,尊老爱老的社会风气更加深入人心。
两汉时期的养老制度以道家和儒家经典为引导,对养老思想进行深入挖掘和构建,使之与封建皇权紧密契合,逐步把尊老爱老的社会思潮发扬光大。[17]两汉时期在皇帝的诏令、制度、法律等层面制定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尊老爱老方案,使传统经典中的尊老爱老思想逐步转变为现实,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风气的有效转变,更加强了自身统治秩序的稳固。然而,两汉时期的养老爱老的社会制度终归是为其统治阶层利益服务的,其中蕴含了大量糟粕性乱象,值得深入反思,例如对父权的过分推崇,对普通百姓和女性老年群体的关怀不够,缺乏高效的执行力和有效的监督,养老形式流于表面等,均应为当代社会所唾弃。但是两汉时期的养老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对社会性养老问题的初步探索和有益尝试,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努力使其为当今日益严重的养老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