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飞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299)
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常态化,在经营的过程中,通常会因不合规面临着所在国监管机构合规调查风险,如中兴通讯、华为、抖音的海外版TikTok 等受到了合规调查和高额罚款。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受互联网快速发展影响,经济犯罪案件专业性更加突出,与新技术、新业态的关联性更加紧密,链条化特征趋势明显,涉众案件增多,犯罪形式不断迭代翻新,企业犯罪案件数量呈高发态势。我国企业犯罪的传统惩罚模式是积极地刑事追究模式,这种模式难以有效应对新业态下企业犯罪问题。应对企业犯罪高发态势,避免因企业被定罪所引发“水漾效应”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企业犯罪刑事政策呈轻缓化。借鉴和引进企业合规制度应对全球企业犯罪态势,有助于优化企业犯罪追究模式,防范企业违法犯罪的风险,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升犯罪治理能力。在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样态的基础上,多部门协同配合,构建全流程企业合规体系具有现实意义。
“合规”(compliance)本意为“规则之遵守”,是企业基于立法引导与司法推动自主构建的一套以防控违规风险、避免不利后果为直接目的守法机制。[1]所谓企业合规,是企业为有效防范、识别、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一整套公司治理体系。[2]企业合规制度发端于西方国家,目前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
中国企业合规机制探索最早是从金融业开始的,2006 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7 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3]2017 年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以行政规章的方式向证券企业推行强制合规制度;2018 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共同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对于中国企业在境外经营中的合规管理问题,确立了基本的标准和体系。[4]2020 年3 月起,最高检开启了涉案企业合规探索,先后部署两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第一期确立了6 家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2021 年3 月第二期选取27 个市级检察院165 个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2022 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全面推开。自2020 年起检察机关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共办理相关案件5150 件,已有1498 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 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另有67 家企业整改不实,243 名责任人被依法追诉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https://www.spp.gov.cn/spp/2023zgjgzbg/index.shtml,2023年3 月10 日访问。。涉案企业案件类型也逐步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单位行贿案件、走私案件、职务侵占罪犯罪案件、污染环境案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制贩销假发票案、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案件高发。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检察政策。[5]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就是要对涉案企业和企业家责任进行切割,“放过企业、严惩企业家”的二元模式,企业承担存在有效合规体系的举证责任,将合规作为无责任抗辩事由,有效切割企业和企业家责任。
在文献阅读和实践调研的基础上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模式进行归纳分析,涉案企业合规模式构建主要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三个维度或者选择其中一个维度进行本土化构建。在实体法维度,孙国祥借鉴国域外经验,通过赋予企业合规管理的刑法积极义务,在扩大单位犯罪范围的同时,将刑事合规作为限缩处罚范围的出罪事由和刑罚减免的情节,构建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6]从实体法维度和程序法维度,赵炜佳研究涉案企业合规的本土化,认为实体法方面重视刑法中合规义务的出罪功能并附加激励条款,程序法方面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纳入企业犯罪范畴。[7]从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规则三个维度,马明亮进行企业合规刑事司法化的中国构建,认为在实体法维度构建以合规为导向的企业刑事责任体系,程序法维度将合规计划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证据规则维度构建合规导向的证据法规则。[8]李勇建议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单位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涉罪企业合规承诺、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建立检察主导下以合规为中心的企业犯罪预防制度构建中国式的刑事合规。[9]张亚军等从横向构建多主体协作下的合规监督模式,纵向构建全流程参与下的合规“诊疗”体系两个层面构建涉案企业合规体系。[10]彭玉提出从法律原则层面和法律规则两条路径改革涉案企业合规。[11]
借鉴域外企业合规制度,对于探索中国涉案企业合规新模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美国采取的暂缓起诉协议(DPA)或者不起诉协议(NPA)的刑事激励模式,涉案企业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建立企业合规计划,缴纳一定的罚款,办案检察官可以和涉案企业签署暂缓起诉协议(DPA)或者不起诉协议(NPA)。英国建立了相似的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协议演变成司法审查模式。[12]法国采取强制合规计划模式,根据《萨宾第二法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建立合规制度,是预防腐败行为的主要举措,是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13]德国构建了事前加事后的双重企业合规激励制度,在遭遇风险之前,如果企业建立了完备的企业合规体系,企业并积极有效的应对风险,则可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企业还可以采取事后补救措施降低处罚力度。[14]意大利设置了司法审查模式,2001 年第231 号法案规定,企业免责的途径就是建立有效合规计划,企业能够证明在犯罪发生之前已实施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则可以免除刑事责任。[15]日本关于刑事合规中企业刑事责任是以过失犯罪理论为基础,有从旧过失论视角分析模式和从新过失论视角分析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协议・合意制度也逐渐成为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手段。[16]
在考察境外企业合规的实践模式的基础上,刘晓光、涂龙科、陈瑞华分别总结出“三模式”“四模式”“五模式”。“三模式”是针对企业设置专门的监督过失罪名、实体层面作为责任加减的情节、程序上的不起诉。[17]“四模式” 是立法上设立专门罪名、指控机关程序上分流、审判机关量刑从宽、在犯罪论体系中确立刑事合规评价。[18]“五模式”是以合规为根据作出不起诉的模式、以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的模式、以合规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的模式、以合规换取和解协议并进而换取撤销起诉结果的模式、以对违法行为披露换取宽大刑事处理结果的模式。[19]另外,林静根据域外企业合规实践,总结出刑事合规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入罪模式、出罪模式、暂缓起诉模式;[20]李振宇认为刑事合规在域外的表现模式主要包括犯罪排除模式、强制合规模式、量刑激励模式、暂缓起诉模式和个人责任联结模式。[21]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在全国实行,现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在案件进入起诉阶段才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应该向企业经营风险防控阶段、行政机关监管阶段、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扩展和延伸。目前检察院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缺少行政监管机关、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需要企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主管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应该形成联动效应,多元共治促进涉案企业合规。企业合规模式应延伸到企业犯罪防控,涉案企业行政合规、侦查立案合规、责任人逮捕羁押合规、审查起诉合规、审判合规等阶段。将企业犯罪防控、行政合规、侦查阶段合规、起诉阶段合规、审判阶段合规在程序上互相衔接,构建涉案企业全流程合规模式,形成合规系统,使企业合规实效化。
将企业合规理念贯穿到企业犯罪防控全过程,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管控。由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审计、税务、银行组成风险日常管控小组,对企业犯罪高发案件重点进行防控排查。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重点监控企业刑事风险高发环节,从案发源头有效预防和减少企业犯罪的发生。建立涉案企业合规风险预测预警系统,利用已有的企业监控平台,连接经侦系统设置的冒烟指数预测预警系统,利用公安内网数据(只进不出),互联税务、海关、证监会、市场监管局大数据预测预警系统,共享数据,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分级分类预警推送,分级分类处理。行政监管部门应转变监管理念,将智能管理的理念融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当中,对企业协同管理,在企业涉案之前对企业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同时鼓励企业自主参与企业合规制度构建。
解决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不能只着眼于涉案企业在刑事合规去罪化,通过行政合规程序阻断企业的违规违法生产经营问题,也是涉案企业合规重要环节。企业涉嫌违法违规会受到行政调查和处罚,会造成企业信用、资质、声誉下降,有的甚至会被剥夺经营资质等,虽未进入刑事程序,但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破产。
行政合规是涉嫌违法企业与行政监管机关达成的协商协议,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建立合规体系,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在一定时期内经过市场监督总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涉案嫌疑企业监督考察,验收合格,企业则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和解制度对于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具有强大的激励作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六种行政监管合规制度。[21]2015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行政和解试点式办法》规定的行政和解是一种限定条件的和解,第4 条规定,实施行政和解要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的原则,不能强制或者变相的强制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和解。第6 条规定行政和解也主要是针对证监会对涉案企业经过立案调查,但是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还不清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与涉案企业和解。第7 条规定涉案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对行政和解的过程保密,把对企业的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2019 年《证券法》第171条中确立了行政和解制度。2021 国务院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确立行政执法承诺制度。陈瑞华教授在借鉴美国行政和解制度,立足于中国行政和解及其相关制度,论证了在企业合规中引进行政和解机制的可行性和价值,从事前合规的激励、事后合规的引入、合规考察制度的设置、有效合规的标准、合规评估验收、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的衔接七个方面提出在未来的行政和解制度中引入合规机制的基本构想。[22]
公安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侦查阶段合规是合规重要环节,在试点改革初期公安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中的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合规必要性审查程序启动应该向前延伸,在立案侦查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就应该启动。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在受案、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环节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效果更为明显,侦查阶段是挽救企业的最佳时机。侦查阶段启动合规整改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提前开展企业合规准备工作,有助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有效地开展合规考察。
1.赋予侦查机关侦查阶段合规审查程序启动建议权。在涉案企业合规的发源国美国,企业犯罪案件侦查主要由联邦检察官主导,警察处于支配地位,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开展案件侦查,在这种模式下检察官能够随时掌握案件侦查情况,案件侦查情况是启动合规审查程序的重要考量因素。我国企业犯罪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官一般不参与案件侦办,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批捕、提前介入、听取汇报等环节了解案件侦查情况,但是很难了解到案件全貌。因此公安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赋予侦查机关侦查阶段合规审查程序启动建议权,将企业合规审查和公安机关立案前的初查结合起来初步评估,有利于合规审查。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第14 条和15 条规定,侦查阶段可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公安机关应加强与检察机关、工商联的沟通协商,进一步就侦查阶段的企业合规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和程序规范,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规程序衔接和制约监督。
2.在侦查阶段引入“附条件不立案”“附条件撤案”制度。涉案企业在缴纳罚款和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的条件下,在检察院和第三方监督机构的见证下,与涉案企业签署合规协议,规定考验期,承诺进行合规整改,经过合规考察,验收合格后可以不立案,已经立案的可以撤销案件。
3.在侦查阶段慎用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涉案企业合规试点经验,涉案企业多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对涉案企业责任人员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如会出现银行断贷、员工恐慌、股票下跌、信任危机,使生产经营陷入混乱状态。
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延展诉讼期限。一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涉案企业是否进行合规,但是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 个月,在此期间要对涉案企业是否能有效地开展合规进行评估和监督,企业根据指导建议制定合规整改方案,在时间上难以保证。如果把合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监督侦查、协作配合等多种方式在侦查阶段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就能解决诉讼期限明显不足的问题。[23]
起诉阶段是合规改革模式的核心环节,检察院要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审查涉案企业规模、社会价值、合规风险、再犯可能性等。评估是否具有开展企业合规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移送法院审判;符合条件的开展合规整改,确定合规整改的考验期,通过后续的考察和验收督促企业改变管理结构、堵塞漏洞,消除安全隐患。企业犯罪案件办理实践中探索出涉案企业合规模式主要有“不起诉+行政处罚+检察建议”的综合模式和“涉案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4]、“双不起诉”模式、[25]“合规+听证”实践模式、[26]“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合规互认” 模式、[27]“企业合规+认罪认罚+公开听证”、[28]“深圳模式”①涉案企业合规“深圳模式”:一是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第三方监控人的介入以必要性为前提;三是构建多元化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模式(检察建议模式、相对不起诉模式、量刑建议模式)。。[29]“刑行双向衔接”模式、[30]“简式”和“范式”合规模式等。[31]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形成了“涉案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以下重点介绍这两种模式。
1.涉案企业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尽可能地降低刑事处罚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缴纳罚款免除对企业的刑事处罚。探索建立独立的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条件、考察期限、整改程序、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等内容。目前,几乎所有进行改革探索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都设置了专门的合规考察期或者考验期。[32]检察机关的考验期为1-6 月或者6 个月至1 年。设置考察期或考验期,以便使企业接受一段时间的合规考察,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较短的合规考察期能够满足规模较小的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但是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明显不够,合规计划从建立到健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较短的时间难以完成从建立合规计划、实施、评估整个流程。美国的合规暂缓起诉制度,给予企业完成合规计划的时间平均是2 年,最长是5 年,有学者建议,借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企业合规考察期单独设立,与审查起诉期限相分离。[33]陈瑞华教授认为,“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应当适用于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对于轻微单位犯罪案件,则没有必要适用合规考察程序,而可以接适用相对不起诉模式”。[34]
2.“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是检察机关延伸办案职能,向涉案企业提出的具有推动企业合规功能的社会检察建议,与“涉案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相比,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具有制发时间、对象较为灵活的独特优势。[35]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的推行,让检察院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向存在经营风险的企业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将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在当前的实践中,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类型主要有审查逮捕环节的合规检察建议、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合规检察建议、不起诉时的合规检察建议、提起公诉后的合规检察建议。[35]通过调查或者走访的形式发现企业存在涉嫌犯罪的风险,可以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发放《刑事合规警告书》,督促企业提前整改。[36]在企业合规制度构建的过程中要对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进行优化和调适,提升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使检察建议在企业合规制度构建和涉案企业中发挥更大的功效。
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延伸到审判阶段,更能发挥发挥企业合规的效能。在审判阶段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可以适用缓刑量刑建议。褚福民认为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路径包括量刑程序、撤回起诉程序以及未来可能构建的企业缓刑制度。[37]马明亮认为审判阶段的合规计划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达成实施合规计划的意愿,检察官视合规计划是否有效,在宣判前决定是否撤回起诉;二是法院经过庭审,判决企业缓刑,法院主要考察企业在缓刑期间的补救计划是否有效。[38]撤回起诉后诉讼程序回转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考察合格的企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合规整改合格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对此法院可以采纳,而责任人员如果在合规整改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法院也可以对其依法从宽量刑。[39]涉案企业有完整有效的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对企业定罪量刑的幅度范围等是重要考量因素,对企业合规具有正向的激励作用。
关于审判阶段的合规整改应由检察机关主导还是法院主导,目前普遍认为由检察机关主导较为适宜。陈卫东主张审判阶段合规整改由检察机关主导,对审判程序中的合规整改案件可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40]李伟主张审判阶段合规,法院主要负责对认罪协议的认定、对合规辩护的审查和对企业缓刑的监督,要明确法院的审查角色和监督角色。[41]
涉案企业全流程合规就是在行政监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相互协作,在犯罪防控、行政监管、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有权对合规整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不同阶段设置考察期限,考察期结束后,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作出不予处罚,不立案、撤案,不起诉的决定。涉案企业全流程合要加强合规整改全流程衔接,涉案企业整改的全流程衔接需要建立检察机关主导,行政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部门共同制定合规整改的方案和标准,在合规互认中实现全流程有效衔接,司法权和行政权优势互补,促进形成涉案企业全流程合规模式,保障合规整改方案依法落地落实。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颁布,最高检先后发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典型案例指引,为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样本”,标志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实施机制已逐步建立起来,为改革提供了规则和依据。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需要在立法上提供法律依据,推行企业合规刑事立法势在必行。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立法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将合规不起诉作为认罪认罚制度下的一种不起诉制度,另一种思路是增设“涉案企业合规特别程序”,确保改革于法有据,解决企业合规改革面临的争议问题。涉案企业合规是企业犯罪治理的创新模式,是国家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加快涉案企业合规刑事立法,对企业合规本土化改造,规范合规整改方案标准,建立一体化的企业犯罪阶梯形违法防范机制,构建全流程合规体系,形成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