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雪莲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不是相悖而行的理论架构,而是并驾齐驱的理论范式。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强调对人的道德品质的培养,认为幸福是人最高的目的,即是至善,但幸福需要德性的完满,幸福是合乎理性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就是人们参与的政治实践活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与政治学也有着形而上学的基础,在伦理学中体现为人们道德品质的“潜能-现实”转化说,在政治学中体现为人们通过对自身德性的培养与政治生活的实践实现对城邦整体幸福的追求。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并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在继承古希腊哲学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亚里士多德在继承柏拉图关于政治思想与伦理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出正义的价值内涵。柏拉图曾探讨希腊人的四种基本德性,即节制、勇敢、正义、智慧,其中,正义指人们参与政治生活时所应具备的德性。亚里士多德在讨论节制、勇敢和其他相关个人行为的伦理德性之后,探讨出正义是指导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品质德性,是促使其他德性相协调的美好品质。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中将正义分为普遍性的正义与具体性的正义。在具体性正义中,他着重论述了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其政治学与伦理学思想相结合的产物。作为普遍性正义,它是社会各阶级品质德性的调和剂;作为具体性正义中的分配正义,它依据个人的品质德性来对社会公共益品进行合比例的分配,即按比例对个人分配应得的社会益品。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不仅对个人品质德性的提高有一定的激励作用,而且对城邦的整体道德和社会各阶级的和谐具有引导作用。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是在继承柏拉图正义理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做自己的事情,即灵魂中理性、情感、欲望三个部分各司其职,做与其本性相符合的事情。在对灵魂的划分上,柏拉图提出了“哲学王”思想。与柏拉图一样,亚里士多德也把正义看作德性的总体,正义是人们灵魂各部分和谐相处的状态,是调和其他伦理美德使之相平衡的品质,是其他美德中的一般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其他一切德性的总和,人作为城邦的动物,守法就是对正义的遵循,法律作为正义的化身,是实现正义的保障,即守法的人就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正义的整体原则,他认为正义是处理不同个体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标准。广义上的正义是政治上的正义,也即守法的正义。正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城邦的理想设计,他使城邦制度与个人灵魂具有同构的关系,人的灵魂包含理智、激情与欲望三部分,相应地,这三部分主导的德性分别为智慧、勇敢与节制。柏拉图按照人们所拥有的不同德性,将人分为统治阶层、防卫阶层与生产阶层,他们各尽其责,互不干扰和越位,从而形成正义的理想社会。柏拉图认为,各个阶层只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德性,履行自己的职能,就能使个人获得幸福,这也是个人在现实中行善的标准。相比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更注重对个人品质、美德的培养,他主张通过对人们进行“内在善”的培养,并由外部整体正义和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约束,进而形成共同体的“外在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亚里士多德践行中庸之道的一大体现[1]。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首先是一种整体性、普遍性的正义。正义是人们自身德性的整体体现,是人们最为完善的德性,是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是指向他人的一种交往准则[2]。“正义是一切德性的总括”[3]142。此外,整体性的正义还指向整个城邦的政治安排,在政治正义的框架中,人的正义德性是其内在核心,而法律规范是整体正义的保障。亚里士多德认为,守法就是整体性、普遍性的正义,守法意义上的正义不像勇敢、节制和其他道德德性,它不是道德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
亚里士多德的普遍正义观是就公民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有两层含义:一是与自身相关的德性,即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二是与他人相关的德性,即守法、不侵害他人的德性。在具体的道德实践活动中,人们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品质德性,同时也在为他人的德性考虑,逐渐形成层级分明、和谐有序的城邦关系,由此促进城邦的繁荣发展。亚里士多德主张维护政治阶级的和谐发展,一方面是继承了柏拉图《理想国》中对社会阶层的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古希腊哲学中形而上学思想的继承发展。他认为质料在未获得形式或确定性时只是一种低级的潜能,只有依靠形式的能动性,才能使潜能发挥出来,这种形式和主动性表现在城邦政治制度中,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幸福的状态,即城邦整体性繁荣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的具体正义观涉及对社会财富、荣誉、权力、安全等具体的“善”的事物的分配及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公正具有两种含义,一是守法,二是平等。前者对应的是整体性的正义,后者对应的是具体性的正义。具体性的正义根据分配的对象分为分配正义、回报正义与矫正正义[4]。分配正义指对社会成员进行“公共善”的分配;回报正义表现在商业服务交易中取得的平等;矫正正义也叫补偿正义,即是因在“公共善”的分配上造成过多、过少的分配而对其进行调整,使之在较多和较少间取得适度的平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正义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被分配的“善”,另一方面是配得这些“善”或公共益品的人。为了决定某物品的正当分配方式,我们需要研究分配的目的,以及怎样使得被分配的物品发挥出它最大的价值[5]。假设我们分配长笛,那么,谁应该得到最好的长笛呢?亚里士多德认为,那些最优秀的长笛吹奏者应该被分配到最好的长笛,而不是将长笛分配给那些最富有的、权力最高的或最美的人,这样分配是基于“应得”的分配,即把同等的“善”按比例分给同等的人。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就是坚持同等之人就应当分配同等之物,即按比例分配,优秀的长笛吹奏者就是使长笛存在的理由。
亚里士多德认为交换正义体现在交易活动中,这种回报性正义是基于比例而不是基于平等的回报。以德报德是我们实现城邦活动的准则,作为城邦的公民,有责任以美德来回报美好的恩惠。回报性正义表现为商品交换过程中相互的有利性,这种交易活动建立在人们自愿交往的行为基础上,是人们在经济行为交往中所制定和遵循的原则[4]。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矫正正义(补偿正义)指在非自愿的交往行为中,分配正义根据才能、天赋等对“公共善”进行个人“应得”的分配,由于受到主体自身能力的影响,分配结果会产生巨大的差异,矫正正义由此出现并弥补分配正义的不足。矫正正义就是给较少的部分加上它不足中间量的那一部分,从较多的部分中拿掉它多出中间量的那一部分,使之在数量上趋于平衡。矫正正义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诸如买卖、抵押、租赁、委托这类自愿的交易活动中起到矫正或规范作用;另一种是在诸如偷窃、投毒、毁誉、暗杀这类对于一方而言是不自愿的交易活动中起作用。不自愿的交易分为两种:秘密的(偷窃、通奸)和暴力的(袭击、抢劫)。亚里士多德认为矫正正义更适用于不自愿交易中秘密的那一部分,因而将自愿交易中的正义称为回报交易。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分为整体性正义与具体性正义。整体性正义是一种守法的公正,是一种总体的德性,是一种协调社会各种正义的适度,是相对于整个城邦发展与个人品质德性的完善性而言的。具体性正义是在处理社会公共益品的分配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分配关系的准则。亚里士多德的具体性正义由分配正义、回报正义与矫正正义组成,其中分配正义与回报正义是基于几何比例的正义,矫正正义是基于算数比例的正义。分配正义是依据公民的“善”来对公共益品进行分配;回报正义经常出现在商业活动中的私人交易行为中,主要包括使交易者地位平等以及交易物品平等两个方面的内容;矫正正义主要出现在不自愿的交易行为中,对“公共善”在分配上造成的过多、过少的分配进行调整,使之在较多和较少间取得平等的适度。在具体性正义研究中,亚里士多德尤其注重分配正义,它着眼于个人品质德性对公共益品分配的影响,既注重对公民“善”的引导,又强调对社会公共产品的平等分配,是其政治学思想与伦理学思想的综合性体现。
亚里士多德在其正义理论中叙述最多的是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一种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观,它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中处于核心地位。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要基于人们的某种配得,尽管他们所要的(即摆在第一位的)并不是同一类型的东西。从“应得”的词源意义上讲,在古希腊,“应得”的语境含义与英语的“merit”一致,指的是人们的才智、美德、荣誉等“善”;而现代的“应得”对应的是英文“deserve”的语境含义,指某一特定的人由于自身所具有的某种特质和美德而得以享有的东西。亚里士多德强调,在分配的过程中要以“应得”为基础,只有把“公共善”分配给能将其利用到最大程度的公民,才能促进城邦利益的最大化。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实现基础建立在分配正义得以实施的现实条件上。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将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表述为“没有人不同意,应该按照自己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6],分配正义就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公共益品进行分配[7]。亚里士多德认为,基于个人“应得”的分配才是真正的分配正义。这是一种基于按比例分配的正义观。合比例就是分配正义的适度原则。因此,分配正义至少包含四个比例项,前两项的比例与后两项的比例是相同的,即两个人的德性之比与应分配的两份物品的比值要相等。可见,这种“应得”是与个人的品质德性相关的,只有具备或者表现出某种与分配物品相匹配的德性,才能说分配物品是某个人的。亚里士多德基于比例上的分配正义理论也体现在他对城邦政体的构想中。在《论善与恶》中,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的特点是能依靠其价值来对每个人分派,保持沿袭的习惯和法律,以及成文的律令,在重大问题上判明真理,并保持一致。”[8]
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于政治分配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构建和谐优良的社会秩序以实现城邦整体的兴盛繁荣。以个人道德品质为分配标准,谁在某一方面对城邦共同体作出的贡献最大,谁就相应获得更多的公共益品,即谁对政治共同体作出的贡献越大,谁就应该得到更多的政治权力和社会资源[1]。在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让有相应才能与“善”的人得到更多的分配物,如此才能促进城邦社会的整体发展。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实现主要依据分配正义的实施标准,他根据个人财富多寡、能力与美德、自由身份等标准将公共益品和职务分配给城邦公民[9]。亚里士多德基于个人“应得”的、按比例分配的正义观体现出他的目的性政治观,他认为政治正义只存在于以实现自足为目的的共同体中[1]。
分配正义要依据个人的品质德性对社会公共益品进行合比例的分配。它强调具有不同品质的人分配不同类型的东西,即具有同一资质与美德的人享有平等的待遇,而具有不同资质的人就应该获得不同的待遇。它使个人得以凭借自己的才能、智慧和美德等“善”的品质获得相等的报酬。这就是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既能对人们的“可行能力”产生促进作用,也能基于每个人的长处来发挥个人的最大价值,从而实现“各尽其能”,以促进城邦整体福利的增进。亚里士多德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是一种几何比例式的分配正义,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他也提出除基于比例分配之外,还应当在某些方面实施基于数目的平等分配。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他的伦理学思想具有一致性,都表现出一种折中的思想态度。他认为,依据价值或才能并兼顾数目上的平等进行权力分配,才是符合公平正义的分配,单纯依据某一方面进行社会分配都是不全面和不正义的。亚里士多德倡导比例和算术相结合的分配正义,并且突出基于“应得”分配的实施正义,这在城邦正义体制的建设中起到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主要从法律制度规范和以“中道”原则为协调标准的品质德性两个方面来保障分配正义的实施。正义作为一种品质德性,需要人们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不断加以完善,只有充分运用正义,我们才能拥有正义。正义作为一切德性的总体,是在人们交往时对他人运用的德性中形成并发挥出来的。正义除了总体德性外还有另一层含义,即守法与平等。符合总体德性的行为基本上就是法律要求的行为,因为法律要求和规范我们所有的德性,禁止与惩戒我们所行的任何恶。法律禁止的行为就是总体上不公正的行为,法律法规设立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养成对城邦公共事务关切的德性。守法就是总体上的公正[3]141-143,而法律就是限制与纠正人们正义观的外部约束与尺度。
正义作为一种品质德性,也要符合德性的特点,即坚持“中道”原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处于做不公正的事和受不公正的待遇之间。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多,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少,公正则是一种中庸,而不公正则是两个极端。”德性与适度密切相关,适度是德性的特点,过度和不及是恶的特点。与适度相比,过度与不及是另外两个极端,它们与适度的品质相对立。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一种适度。《古希腊罗马哲学》中提到,“美德乃是一种中庸之道……它乃是以居间者为目的的”,即在践行德性的生活中应该根据具体实践活动,对应该的人、为应该的目的、以应该的方式来感受这些情感并以此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中道”原则体现的是一种践行正确行为与品质的准则,这种适度原则在人们践行伦理德性的过程中指导人们对行为进行选择。“中道”原则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与政治学的核心原则,以“中道”原则作为人们伦理德性的指导,使得人们在面对具体情景中选择适宜的品质德性并在具体的实践生活中加以践行。这为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实施提供了外在法律制度与内在适度德性两方面的保障。
亚里士多德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指以每个人的品质德性作为分配标准对外在公共财富进行分配的一种分配方式。此外,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以维护奴隶主专制政体为政治目的,他认为国家与城邦的出现出于自然原因,而非源于外力或强制因素,主奴关系的形成也是基于人在天性上的差别。有的人天生具有一定的家庭或者社会财富、具有一定的天赋,能进行管理和统治;而有的人天生蒙昧无知、资质平庸,只能听命于他人。因此,亚里士多德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强调对社会等级的维护。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观忽视了人们出身、天赋、财富等方面的差异性,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强调“按德分配”,在天赋、 资质、 出身、 财产、 能力等方面占据优势的人就获得了较大的分配额,而在这些方面较弱的人则获得较少的分配额,最终造成社会两极分化,贫富差距加大,难以实现社会实质性的平等。此外,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制度构想中也有着“中道”思想,他认为贫富悬殊和强弱对立是导致各种政变和暴乱的根本原因,因此,一个理想的城邦社会应该由那些既不十分富有、也不十分贫穷的中产阶级来当政。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我国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0]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激励广大劳动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积极性,我国实行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制度。同时我国注重再分配,即通过政府税收、财政保障、转移支付等手段,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这也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通过二次分配达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资源公平分配、提高社会公正性的目的。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效率、兼顾公平。此外,针对由于个人天赋、资质以及身体素质等先天性差异而造成的后天分配差异,我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政府为主导,协同社会慈善机构,通过募捐、捐赠和资助等方式,发挥慈善事业对于社会公平的促进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三次分配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在举措,也是走向共同富裕、保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一方面指向总体性的正义观,即对城邦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与遵守;另一方面指向对个人美德的培养,并以中庸作为其伦理生活的实践原则,在具体的政治活动中发展自身的品质德性,使得城邦社会关系保持稳定。亚里士多德坚持以按比例分配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为主导,不仅维护了社会的等级秩序,而且基于“应得”的分配方式,使具有某种德性能力的人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进而提高个人的向善品质和城邦整体的幸福繁荣度。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对我国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个人德性的培养有着借鉴意义,我们要在克服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弊端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其当代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不仅包含城邦法律规范的总体性内涵,而且还对个人品质德性的培养起到激励作用,这为我国在外在的法律制度和内在的道德教育两个层面加强社会治理提供了借鉴。社会制度的精神内核应是社会公民对正义以及社会美德的认同与追求,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分配方式如果没有品德良好的领导者或公民加以实践引导,那也只能成为一种上层建筑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应该重视公民的德性教育,促进公民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追求德性的卓越。在社会制度制定与法律实施裁决中,我们应该重视法律制度本身对美德德性的培养与引导作用。
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正义是将具有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具有相应德性的人,一个合乎正义的政权应该考虑到每一个收受人的才德或功绩。分配正义是基于个人的“应得”品质对其进行财富、荣誉、地位等资源的分配,这为我国完善分配正义理论、分配正义制度以及程序提供了借鉴。此外,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兼顾对社会法律体系的遵从和对个人品质德性的培养两个方面,并在具体的政治实践活动中,通过践行“中道”原则使得德治与法治得到有效结合[1],这对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以一种适度的原则将两者协调于社会制度的安排和法律的构建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以按比例分配为主导、坚持按比例和按数量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强调有道德、才能或其他某种“善”品质的人能够分配到更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分配中,正义允许有差别的存在,部分拥有某些才能的人能够获取更多比例的社会资源。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补充了以数量为分配标准的矫正正义,来弥补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情况,保障社会上大多数成员的生活资料。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维护少数拥有生产资料者的利益,也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制度,一方面要尊重一切通过合法劳动获取的收入,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其他依法获得收入的方式,以促进资本市场多元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兼顾社会分配公平、保护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同时,也要坚持“先富带动后富”的策略,促进社会发展的稳定和谐。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允许差异的存在,但为了减少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应该实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差距。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既要效率优先,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的创造精神,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又要兼顾公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维护低收入者的权益[4]。
亚里士多德处在城邦内部矛盾加剧的社会背景下,希腊政治家有关公民团结共谋福利的梦想破灭,当时的城邦民主制再也满足不了贫民的发展要求,无论是维护城邦内部的和谐稳定还是加强对外防御抵抗,奴隶主倾向于把主要的精力转向王权统治上。亚里士多德从当时的政治制度及治理方式、经济制度及分配方式的角度出发,为奴隶主剥削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最为全面的道德辩护,企图唤醒人们对他所倡导的城邦体制的信心[11]。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资源分配的标准需要参考的因素包括公民的血统、财富地位、品质和才能等,良好的出身、自由人的身份和丰厚的财产,可以用作城邦内公民竞争官职的依据。分配正义依据参与社会资源分配者所具有的品质德性和个人价值,使其获得自己应有的分配物。如果两人的德性不同、价值不同,那么他们在获取财富、荣誉、权利等公共益品时就不能简单地参照数值平等的分配标准。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方面强调调动广大劳动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注重效率,另一方面注重分配的公平性,避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同时注重社会发展公平,以平稳的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体现出亚里士多德正义观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的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