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胜,杨尚钊
(贵阳人文科技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优化农业产业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综合效益,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三农”问题重点关注的领域。同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实现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抓手。2013—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重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工作。截至2021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38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223万家,县级以上龙头企业9万家,联合体7000多个,辐射带动农户1700万户,规模效益明显[1]。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与政策制定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导致经营主体在发展中受阻,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效发展,不利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稳步推进,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内部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社会服务体系贡献率相对较低、生产规模较小、运行机制不健全、支撑农业现代化发展能力较弱等[2-8]。如何突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制度瓶颈,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是当前“三农”发展的重要命题。本文以贵州蔬菜产业经营主体为研究对象,采用深度访谈和典型案例分析的方式,摸清当前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制约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关键原因以及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机制。在制度框架下,以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结构,创新发展模式为前提条件,提出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保障机制与政策支持,以期为推动贵州蔬菜产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思路,同时为其他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其培育和壮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且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及不同发展阶段这些因素又呈现出不同的作用形式,蔬菜产业经营主体亦是如此。结合贵州培育壮大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历史进程看,政策供给、技术进步和市场建设等因素长期发挥着主导作用,构成了驱动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关键要素。
制度是决定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生变量,在社会演变与发展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它能长期性地决定一个区域的经济效益,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一环。正是由于相关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着较好的融合性、适应性,才能使贵州蔬菜产业经营主体能够在短期内得到快速发展,产生愈加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截至2022年底,贵州省级以上龙头企业12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3022个,进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3.40万家,带动农户数量逐年递增,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经营主体长效运行激发了蔬菜产业内生动力,生产资源要素效率提高,规模效益增长明显,对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宏观战略层面,当前贵州已彻底摆脱了困扰千百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如期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并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成果显著,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体系体制机制不断健全。为持续推动贵州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202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明确提出:做优做精特色优势农产品,深入品牌强农战略,支持建设产地冷链物流设施,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这一文件精神的指导下,贵州不仅改善了长期以来农村资源要素外流问题,同时也推进了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为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注入活力。
在农业政策层面,贵州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及蔬菜产业的长效发展问题,2019—2021年相继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4号)、《贵州省蔬菜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贵州涉农相关政策持续不断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倾斜,尤其是蔬菜作为本土特色优势产业,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及自我发展能力持续提升,催生了蔬菜产业经营主体诸多新业态和新模式,经营主体发展边界不断向外延伸。
在制度改革层面,新时代赋予和保障了农民当家作主的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激活了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农产品定价机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等重大改革的推进,有效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来源,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新发展阶段下,贵州蔬菜产业经营主体高效发展取决于国家与地方宏观战略导向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必须借助宏观战略环境持续发挥好政策与制度保障,稳步推进贵州蔬菜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农业科技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随着农业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农业产业链专业化分工水平与产品附加值不断提升,农村资源要素重组、空间聚集和优化的发展态势明显。从我国农业现代化历程上看,每一次重大科技变革都会使农业生产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循环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到智慧农业,均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最好体现。我国能以占世界9%的耕地、6%的淡水资源,养育世界近1/5的人口,离不开农业技术的持续创新和进步[9]。
贵州作为发展山地农业的典型区域,耕地面积、耕地质量、土地产出等是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原因,同时也是限制蔬菜产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因素。为解决农业发展问题,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在推进现代化农业中的作用,全国及贵州各领域、各层面支持和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立体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及智慧农业等,为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外在优势条件。
近年来,贵州农业科技创新在推动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方面主要呈现以下态势: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不断健全,农业产业链不断向外延伸,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等全过程、全要素、全链条技术创新,整体上提升了产品附加值,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效益明显。二是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结构和经营方式不断优化调整,生产经营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过去经营主体的生产方式通过消耗大量化学能源提升土地生产率,带来了农业产出的较快增长,但同时也引发了土壤污染、耕地质量下降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长效运行。农业科技创新优化了经营主体的生产方式,资源得到高效利用,促进了农产品产量、质量与生态安全的统一。三是农业科技创新促进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向外拓展经营范围。在当前大食物观视角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农林牧渔业发展模式,推进资源要素整合,促进农林牧渔业协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足发展的根本动力,科技与劳动力等要素的有效配置,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升级,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规模效益。
社会与国家的长效运行离不开健全的市场体系和高度的市场化水平,市场化对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畅通资本流动、降低要素流动成本以及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良好的市场资源配置不仅能有效促进城市和农村发展,也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动能。农业市场化转型,改变了农业和农民的弱势市场地位,延长了农业产业链并提升了农业价值链目标,构建了完善的现代农业市场交换体系[10]。在农产品领域,完善的市场结构有力地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较好地融入到市场经济体系中,生产的商品能与市场高效对接。
一是农产品要素投入市场化。行政管理部门保证了农业机械、农用化学用品等农业生产资料有效供给,使大量工业用品进入农产品市场中来,推动了农产品要素投入市场化的步伐,保证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资料的有效供给。二是农业生产环节市场化。在农产品生产环节中,政府充分发挥了公共资源提供者的职能,为农产品生产过程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减少了经营主体因为信息差而带来的经营损失。三是农产品销售过程市场化。农产品销售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环节,是打造农产品品牌的有效途径。政府在支持和打造农产品品牌建设上持续关注,进一步规范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销售渠道,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生动力,不断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效运行,提高其规模效益。
随着绿色农产品消费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社会大众对健康、绿色农产品消费需求呈快速上升趋势,短期内市场难以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绿色农产品市场缺口大,市场前景好。贵州拥有得天独厚的生态区位优势,农产品生产大多依靠天然的水土资源和山区环境资源优势,生产的农产品化学残留少、营养价值高,尤其是绿色蔬菜,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目前贵州农产品不仅满足本土消费者需求,还销售到长三角和珠三角发达城市,甚至出口到东南亚国家,成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绿色农产品消费理念驱动市场需求,为绿色农产品经营主体,尤其是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带来机遇。同时,市场推动了经营主体内部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了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布局,规范了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如此,经营主体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体系,与市场产销对接畅通,实现经营主体、绿色农产品及市场共赢。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个持续推进的过程,不同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和政策背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出不同要求,而通过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农业发展的总基调。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渐进式发展,当前蔬菜产业经营主体面临以下突出矛盾和挑战。
贵州是全国唯一无平原的省份,人地关系紧张,生态环境约束不断趋紧,在此背景下培育壮大蔬菜产业经营主体,需要兼顾的目标必然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包括粮食安全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农民增收问题、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等等。尤其是粮食安全问题,如何在培育壮大蔬菜经营主体的同时兼顾粮食安全,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客观上看,兼顾以上多元目标的难度在不断提高。
比如,培育壮大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出发点,旨在增强蔬菜产业市场竞争力、推进蔬菜产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打造蔬菜产业市场品牌、增加农民可持续收入等。短期内,蔬菜产业经营主体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成为当地重点打造的农业发展模式。但随着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能力不断推进,各地区竞相模仿,没有秉承因地制宜的发展原则,不惜重金招商引资打造蔬菜经营主体,导致同质化发展严重,产品滞销、品牌混乱、产品价格与实际成本不成正比,严重损坏了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上述问题反映的仅仅是短期内出现的生产经营者利益受损问题,从长期及国家宏观战略层面看,肆意引进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产业,不仅会造成国家与社会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会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笔者根据实地调查发现,部分乡镇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农业,耗费大量资金将原本不属于道路硬化场地的土地进行硬化,当外商投资者经营不善时,所投资建设的场地长期闲置,硬化的土地不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土地紧张问题愈趋严重,粮食安全问题面临巨大挑战。再者,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追求高利润、高收益,过度使用农药、化肥及农膜等化学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增加了生态修复成本,严重违背了绿色发展理念,损害了社会大众对贵州绿色农产品的信赖,降低了产品的市场信誉,不利于贵州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内在要求[11]。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嵌入农业农村社会现代化发展中,与农民具有天然的利益联结,既要保障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又要保障农民利益,这就需要构建一个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是蔬菜产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大多仅为买卖关系,缺乏长效利益联结载体。亟需培育壮大和发挥好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使蔬菜产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紧密合作,形成紧密嵌合型的利益分配关系。二是一些地方经常出现蔬菜产业经营主体或农民违约现象,从而影响了农业发展整体信用,无法有效通过经营主体激发农民内生动力、提高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如经营主体在收购农户农产品时,未履行好合约或口头契约的规定,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使承担了市场经营风险的农民收入受损,挫伤其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又如,农民未履行好与经营主体之间的规定,生产的产品未达到质量要求或因种种原因停止经营生产,给经营主体造成严重损失。三是基层政府部门追求短平快农业产业项目,未将农业产业链条向外拓展延伸,只顾当前既得利益,未考虑产业长远利益和提高产业的附加值,导致引进的产业“匆匆入场,草草收场”,给国家和社会资源造成巨大损失。如部分乡镇在引进蔬菜产业经营主体时养成跟风随大流的陋习,见到某蔬菜近期市场行情好,便大张旗鼓搞宣传,鼓励农民生产种植。诚然,其出发点是尽快提升农民收益,但未考虑产业引进后的长效保障问题,也未秉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造成产业生产效益低,蔬菜产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受损,利益联结问题持续发酵。
当前我国耕地流转面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12],并且存在大量闲置或撂荒农地[13]。如何将农村闲置、撂荒土地进行资源要素配置整合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当前贵州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不畅,主要受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影响。
客观因素方面,受区位地理因素影响,贵州农村土地碎片化严重、面积小、土壤肥力有限,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举步维艰。主观因素方面,一是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不强。贵州大部分城镇发展长期落后,就业机会少,非农收入不稳定且农民始终将土地作为进城务工的退路,对土地依赖性较强,从而土地流转较少,土地流转率较低。再者,基层相关部门对土地流转问题关注度不够,未及时宣传和解读政策,群众对政策理解有限,存在信息失真问题,导致政策激励不足,农户对政策认知不全面,在思想上存在抵触心理,阻碍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二是缺乏健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农村土地流转大多为自发组织,主要流转给本地熟人,以口头协商等形式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协议,即使签订了相关土地流转合同,但因对流转契约不了解,内容绝大部分是不完整的,随意性较大,双方的权责未明确,致使流转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土地流转纠纷,将给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由于缺少健全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一些农民即使有土地流转意愿,也由于信息不通畅,导致农民产生将土地闲置、撂荒等不当想法。三是农村土地流转定价机制不完善。流转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土地流转价格与市场秩序规范要求异质性较大,缺少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主要是双方沟通协定土地流转价格,导致现实中农地流转价格普遍低于市场价格,进而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科学合理发展,限制了蔬菜产业及其他经营主体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扰乱了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不利于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可持续收入是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核心问题。然而,蔬菜产业由于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所带来的收益并不乐观。笔者在毕节市威宁自治县调研发现,该区域蔬菜产业规模大,主要生产白萝卜、白菜及莲花白,当地俗称“三大白”。蔬菜生产经营方式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为主。产品主要销往长三角与珠三角周边发达城市,市场行情较好,滞销率较低,但生产经营者的收益却增长缓慢。这主要由于产品没有进行任何的深加工及缺乏产业链条,蔬菜销售价格普遍偏低,尽管蔬菜年收三季,但总体收益不高,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外,蔬菜经营主体的多功能价值未得到充分挖掘。据2021年统计数据显示,贵州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接待人数25万人左右,全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主体1.30万个,营业收入仅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4.26%,充分说明了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一、三产业融合程度滞后。此外,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产品品牌小且杂乱,多数品牌只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但在全国市场上的影响力非常弱。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持续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稳步推进及规范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14]。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门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提出,金融机构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和特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更好地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然而,当前蔬菜产业及其他产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成为普遍性问题。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农业金融政策的支持,但现有区域金融体系不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狭窄问题更为突出,同时还面临贷款抵押门槛高、贷款利率高等困难。在资金使用受限的情况下,难以支付农村土地流转产生的费用和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成本,限制其规模化经营,无法实现规模经济。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出台了相关政策,但由于相关部门缺乏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和体系,导致基层贷款风险剧增。较多基层金融机构与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等问题,导致涉农贷款项目不能有效惠及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红利未能在第一时间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受限。此外,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指标和体系,导致基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务效率低下、风险增加,致使放贷机构放贷周期长且流程复杂,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意愿受到影响。同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季节和气候等方面的影响,存在收益低、周期长、风险大等特征,农业保险业务体系不健全、农业产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基层金融机构放贷风险,致使融资难度加大。
培育壮大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必须立足贵州农业产业特性,以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重要目标,坚守粮食安全底线,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确处理好经营主体、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蔬菜产业与市场深度融合,保障蔬菜产业经营主体持续向好发展,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
蔬菜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过程,必然是相关政策机制成熟定型的过程。当前,贵州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较多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复杂、困难问题,对制度供给的系统性、整体性及协同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构建更有效、更完备、更稳定的制度供给,以适应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一是加快推进政府与市场的法治化关系。依托《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明确界定蔬菜产业经营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在守好粮食安全底线、保障农民权益、种子安全等突出方面必须承担责任。同时避免政府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完善农产品定价机制,整合农村资源要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支持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二是增强农业政策效能。针对粮食重点生产区域和纯农户重点群体,通过直接补贴、价格支持、收入保险等政策,提高政策精准性和协调性,推动新增补贴和支持手段从蔬菜产业经营主体领域向全产业链拓展,推动产业深度融合,增加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效益。三是发挥好政府执政效能。明确好一项政策的实施、调整和推出程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加强对蔬菜经营主体生产、加工及销售环节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支持,提高政府市场监管、组织管理及风险防范等能力建设,推动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稳步、有序发展。
蔬菜产业经营主体通过与小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在提升新型经营主体规模效益的同时,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政策制定者要发挥好主观能动性,做好顶层设计,持续筑牢和保障蔬菜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扩大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提升规模效益。
一是继续完善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优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进农户生产积极性。二是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保障农户的权益不受侵害。农户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没有好坏和优劣之分,只要能保障农户和经营主体的利益,符合生产经营需要,都值得提倡和支持。在实践中不能脱离实际,要秉承因地制宜的原则,注意政策疏导;不能在利益联结机制上强行推广,要尊重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选择和农户的意愿,由其自主选择。三是持续完善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保障机制,做好产品保底和兜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就业带动、服务带动等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不仅成为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参与者,而且更成为其中的收益者。此外,全力延长农业产业链,积极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生产经营合作,探索延长农业产业链的方式,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业发展出路。当地相关部门要采取多元化方式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向加工、流通、销售及休闲农业旅游等环节拓展,提升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增加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益,增加农户就业岗位和机会,提升农民可持续收入。四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顶层设计,积极探索政策红利分享制度,把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农户收入增长情况作为考核指标,鼓励和引导当地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良性发展。支持以资金、土地入股等方式帮助农户参与“保底收益+二次分红”和“入股分红”。此外,对蔬菜产业经营主体不履行合约的现象及时公开,将不符合相关规范的经营主体纳入企业失信名单,在政策优惠、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惩罚。加强对农户的信用教育,通过开展诚实守信等活动引导和规范农户与经营主体之间的信用体系。
以蔬菜产业为依托,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发蔬菜产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元价值,是推进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从全国各地来看,现有的农业产业融合模式主要包括:“互联网+农业”“文化创意+农业”等[15],通过产业融合,农业整体发展水平能够得到提升,提高农业附加值。农业产业融合是市场驱动演变的过程,但不意味着政府无所作为,政府可以在政策设计上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融合。一是聚焦人才、土地、资金、技术等关键环节,政策倾斜应做到常态化、系统化,破解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在用地、融资、人才及技术等方面的症结。比如,对于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用地难问题,一方面,应积极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产业融合用地管理政策,另一方面,支持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发展休闲农业、农耕文化体验、乡村旅游、农产品冷链、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有效解决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用地难问题。二是降低农业产业融合成本,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及农业产业经营体系等。如完善农村道路、电网、供水、供气、移动网络、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农业产业融合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融资、土地及规划等综合服务。
保障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需要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流转的重要性,从不同领域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区域土地健康有序流转。一是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完善农村交通、水、电等设施,加强农村数字化建设,提高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进而减少农业生产、交易成本,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二是构建完善的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土地流转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农户土地流转所发生的纠纷采取科学有效的调解方式,以推动蔬菜产业经营主体与土地流转方签订具有保障性的土地流转合同,实现经营主体与农户互利双赢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强政府对农业土地租金的调控,在土地租金的设置中应将土地的区位、肥力及产出等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土地租金高于指标要求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在培育壮大蔬菜产业经营主体过程中,由于信贷风险监测补偿、金融风险处置转化等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蔬菜产业经营主体面临融资难、风险大等问题,严重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因此,亟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满足蔬菜产业经营融资需求。一是要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和创新信贷产品。相关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创新和拓展信贷服务,提供蔬菜产业经营主体真正需要的信贷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二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通过完善政策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向蔬菜产业经营主体融资,加大信贷倾斜力度。三是推动蔬菜产业经营主体融资方式多元化发展,鼓励和支持基层金融机构开展多元化抵押业务,满足农户贷款需求。四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针对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数据库并对基层金融机构公开,便于金融机构及时对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提供相关贷款,从而降低信用贷款的成本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