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于自然与创新立变:中荷非遗文化经纪组织比较研究

2023-04-20 03:16刘丹金彦君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12期
关键词:经纪荷兰文化遗产

■刘丹,金彦君

(1.嘉泉大学,韩国 京畿道城南市 13120;2.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随着全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意识的提升,各国对非遗保护与传承方式及其背后的思考逐渐呈现多元化。2023 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实施20 周年,目前已有140 个国家的676 项目通过认定,中国在公约生效初期的2004 年即成为缔约国,荷兰则在2012年才加入,原因在于荷兰国内存在对非遗定义及《公约》意义的辩论,有学者担忧过度的“保护”可能阻碍非遗自然演变的活力,通过代表作名录形式进行保护可能导致非遗成为“人工遗存”,进而产生“文化孤岛”现象[1],这种观点反映出荷兰在非遗保护工作上的独特视角和谨慎态度。值得关注的是,中荷两国在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理念上存在差异化和独特性。中国在非遗保护上倾向于保护、传承和创新,随着非遗产业化的推进,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与旅游业深度融合的政策,旨在推动非遗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应用和推广,使其兼顾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提升。相较之下,荷兰强调非遗的适应性,维护其原生态文化特性,通过融入日常生活,尽可能地保留非遗的活力,也确保了其传承的连续性。

作为政府、社区与传承人之间的有效连接纽带,文化经纪组织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在这一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受到各自所在国家对非遗保护理念的深刻影响,进而使其在组织架构、职责定位以及功能发挥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风貌。这一差异性并非孤立的现象,而是各国非遗保护工作在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中可以深度解读各国文化多元性的独特魅力。探讨非遗文化经纪组织在确保非遗活力、激发创新性以及推进产业化路径中所肩负的重大使命,将助于深化对其在非遗保护实践中的影响力与作用的理解,并进一步阐明它们如何通过特定的实践活动,塑造、传递并不断重塑非遗的价值观念。

一、“文化经纪”与“文化经纪组织”

“文化经纪(人)”一词可以追溯到20 世纪初期的美国,20 世纪60 年代开始聚焦于在艺术领域从事推动产业发展和文化交流的人或组织。1979 年,乔治·博瓦克所撰写的《文化经纪:艺术中介的角色和职能》一书[2],系统地阐述了文化经纪的概念和职能,这之后文化经纪的概念逐渐在艺术文化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

将“文化经纪”概念引入非遗保护是在21 世纪初,2003 年,荷兰民间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将其功能职责明确定位为“文化经纪”。徐海龙在《文化经纪人概论》中认为“文化经纪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城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重要尺度”[3]。李海伦认为“文化经纪”概念可分为两类,以文字或其他媒体对外介绍、解释或代表一个文化的间接文化经纪和以人际交往来对外介绍、解释或代表一个文化的直接文化经纪[4]。作为非遗保护的关键组成部分,文化经纪实质上扮演着桥梁和催化剂的双重角色。通过文化经纪活动对非遗中的深厚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活化融合、创新实践以适应以及满足现今社会多元丰富的不同需求[5],构建起一座跨越传统与现代的桥梁,促进了非遗内在活力的释放和创新的涌现,为非遗在当代社会中的延续和发展注入了持续动力。

“文化经纪”的领域广泛而全面,其角色扮演者涵盖从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到教师、艺术家、社会工作者乃至传承人本身。在众多形式中,“文化经纪组织”作为集体实体,展现出超凡的资源整合力和协调力。其固有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赋予其能够在广阔的社区范围内,深度地进行文化互动、传递和推广,这种深度不仅体现在对非遗文化历史、价值和内涵的深刻理解,也体现在对社区和传承人需求的精准把握。此外,“文化经纪组织”作为一种专业化和制度化的存在,其行为规范和操作模式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能更有效地对接政策,积极响应社区和传承人的需求,使得非遗在动态传承中,始终能得到恰当和有力的维护和推动。

二、中荷两国非遗文化经纪组织在保护非遗上的趋同性

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在行政管理上隶属文化和旅游部,实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内设专业机构,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基础上创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该中心成立于2006 年9 月,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非遗文化经纪组织。中心的工作领域涵盖范围从非遗普查、保护计划制定、理论研究,到学术研讨、展览(演)、公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再到保护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发表与人才培养等一系列全方位的职能。这种多元的工作机制旨在确保非遗保护的全面性。“荷兰民间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是荷兰最重要的非遗保护专业机构,其主导了荷兰国家非遗名录的编纂工作。它不仅与荷兰教育、科学以及文化部保持深度合作,为政府提供关键的政策咨询,更贯穿于非遗保护的全过程,从协助相关团体、提升社会非遗保护认知,到制定保护策略、制订研究议程,再到对旅游、非遗保护及具争议性文化遗产的深度反思。这种涵盖非遗保护全方位、系统性的工作方式,展示了荷兰对非遗保护的理念——科学、务实与全面,为全球非遗保护实践提供了重要参照。

(一)兼具科学与系统的组织理念

系统性和科学性是开展研究或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尤其在涉及非遗这种涵盖了历史、社会、文化多个层面,且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领域。对中荷两国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理念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判定,需要考量其目标职能的全面性和的发展性。根据《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遵循“保护、传承和发展”理念,承担着全国范围内非遗普查工作,第5 批国家级非遗认定项目涵盖了十大门类共计1557 项(3610 个子项),第2 批认定工作中增设了扩展项目名录,即与此前已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同名项目,但项目特征、传承状况存在差异,这一认定措施充分肯定了非遗在不同区域、时期的非固定形态。不断扩充的数据和扩展项目认定说明,中国非遗文化保护中心以科学性视角对待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体现了其以动态发展视角看待非遗保护事业的全局联系。

在加入《公约》10 周年之际,荷兰民间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向公众发布了《Ten Years of Safeguarding ICH in the Netherlands》报告,对十年来荷兰的保护非遗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报告开篇就将核心理念总结为“适应、传承、保持活力”,虽然荷兰国内关于非遗保护的研究争论拖慢了其加入《公约》的进度,但其以发展和联系的眼光看待非遗及非遗保护是科学和系统的,“非遗是会发生变化的,这是一般事物的规律”已是荷兰国内达成一致的观点和论断。荷兰对非遗文化发展规律的尊重更多体现在保护中允许并尊重其自身的发展变化,从而使非遗能够适应新的社会文化环境,持续生存发展。

(二)兼顾内外的复合型组织架构

以公益性和研究性为主导的中国非遗中心与荷兰民间文化和非遗中心,在组织架构方面呈现出独特的复合属性。从内部看,纵向层级架构是其运作的基础,中心主任作为顶层管理者,其团队对策略规划、执行计划和财务管理等事务负责。除了常规工作人员外,根据非遗项目和实践活动的需求,会有志愿者参与到非遗文化的交流、推广、保护等工作中。然而,组织架构的复合性并非仅限于内部机构,其外部关系网同样关键。鉴于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职能既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又依赖民众广泛参与,因此,两国的非遗文化经纪组织在非遗普查、保护计划实施、非遗保护理论研究等关键决策上,引入了外部评议和监督机制。此机制强化了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提升非遗的系统性保护提供了有效保障。总的来看,这种内外兼顾、复合型的组织架构在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实践中,不仅促进了组织内部的高效运作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也构建了一个与外部环境积极互动的平台,使得政策支持与社区参与能够有效融合,以此切实提升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中荷两国非遗文化经纪组织在保护非遗上的差异性

在非遗文化保护的大背景下,中国与荷兰的非遗文化经纪组织展示出明显的理念及组织架构上的趋同性,这一并行的特性为双方在保护和弘扬非遗文化中奠定了坚实的底层基础。然而,当我们从全局视角聚焦到微观实践的三个关键维度——运营模式、传播模型和政策互动机制时,两者之间的独特性和显著的差异性逐渐浮现出来。荷兰“顺于自然”的方式和中国的“创新立变”策略并非简单的对立,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并影响了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效果,并在更大范围内决定了两国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发展路径选择和实践成效。

(一)多元化的运营模式是实现顺于自然与创新立变的基础

中国与荷兰的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运营模式存在差异,使得世界范围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特性,尤其是在运营策略的选择上,分别展现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特征。

在中国,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运营模式倾向于自上而下的策略。在非遗项目的普查和申报认证环节,非遗文化经纪组织以政策引领为核心,确立清晰的目标和要求,通过具体的行动指南和操作流程,指导各级单位和个体按照预定的路线图和步骤进行执行。这一自上而下的运营模式,极大地体现了政策导向的重要性,强调结果导向,同时也保证了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能以有序、有效的方式进行。相较之下,荷兰非遗文化经纪组织在运营模式上,则倾向于实施自下而上的策略。荷兰国内研究学者更强调文化作为“活”的现象[6],非遗文化经纪组织更多地是鼓励和支持社区、集体和个人主动发掘、保护和传承自己的非遗文化,这也是对荷兰非遗文化经纪组织顺于自然原则的最好阐释。该策略充分尊重每个文化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强调公众参与和文化公平,进一步体现了荷兰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深入理解和独特见解。

(二)创新性的传播模型是实现顺于自然与创新立变的载体。

在一个良性的文化生态中,经纪人如何利用各种机制来“活化”创意因子[7]?这一问题深刻揭示了非遗文化组织传播模型的内涵和功能,其涵盖的四个方面即信息传播方式、教育培训方法、公众参与策略以及跨文化交流机制相互结合,形成了一种以非遗文化为核心,以传播模型为载体,以公众为接收对象的文化传播格局。四个方面通过合理有效的组合配比和策略创新成为各自专属的传播模型,最终目标均是“活化”非遗文化的知识、价值和实践方法,使其深入社区、群体和个人生活的各个角落,从而推动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荷兰的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着眼于年度活动计划的整体部署,同时鼓励社区、非遗传承人和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参与活动的实际开展,这种方式创造了一种原生的非遗环境,充分激发了非遗文化的内生活力。此外,荷兰非遗文化经纪组织更关注非遗文化多样性的展示,并为各类非遗文化提供展示机会,以吸引更多社区民众的接触和参与。与荷兰的模式相比,中国非遗文化经纪组织近年来更加强调通过数字化和产业化的方式来提升公众对非遗文化的认知和影响力。以VR 数字非遗博物馆为代表的数字化传播方式以及与旅游业和乡村振兴策略的结合,皆展现了中国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创新立变特性,这些新的方式和领域有助于创新非遗文化的传播模式和内容,进而实现非遗文化受众面的扩大,提高社会对非遗文化的认可度。

两国非遗文化组织的传播模型在实践中均聚焦了“文化公平”目标的实现,但在实现路径选择上,却表现出了基于各自独特视角的策略差异。荷兰非遗文化组织的策略是立足于非遗项目本身的角度,致力于为所有的非遗项目提供展示机会。这种策略认为,每一种非遗文化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规模大小、知名度高低,都应该有机会被公众所了解和认知。在此模式下,非遗项目的生存空间得到保障,从而在非遗项目的生存层面实现了“文化公平”。相较之下,中国非遗文化组织则选择站在全体民众的角度出发,强调文化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非遗文化。在这一视角下,实现“文化公平”的关键是如何通过创新的传播方式与新产业结合,使广大民众有机会接触非遗文化,了解非遗文化,甚至参与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这一策略试图在更广泛的社会范围内实现“文化公平”。这两种视角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指向了“文化公平”的核心内涵,那就是所有的非遗项目和所有的公众都应有机会参与非遗文化的传播、保护和传承。

(三)战略性的政策互动机制是实现顺于自然与创新立变的保障

本国政策与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互动机制是非遗文化保护实践的关键。总体来说,政府的角色是辅助和支持,为非遗文化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8]。在中国的实践中,非遗文化经纪组织与政策之间的互动呈现主导性质。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导向和决定作用,为非遗文化保护制定了方向和目标,非遗文化经纪组织需要在此框架下进行行动。在这种机制下,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任务是执行和落实政策,并通过实践成果向政府反馈,从而影响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政策的主导性赋予了非遗文化经纪组织更大的动力去探索和创新,以满足政策设定的目标。相比之下,荷兰非遗文化经纪组织与政策的互动则主要体现为引导性质。荷兰非遗文化经纪组织将公民和文化机构视为公共艺术和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者,认为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避免对文化遗产进行价值判断。政策在此处主要为非遗文化保护提供框架和指导原则,从而使得非遗文化经纪组织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这一机制中,政策不直接决定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行动,而是通过引导和支持,鼓励其深度挖掘非遗文化,进行创新的保护实践。同时,非遗文化经纪组织也能为政府提供关于非遗保护的政策咨询,参与制定保护方法和研究议程,并对旅游、非遗保护以及有争议的文化遗产等议题进行深入反思。

四、中国非遗文化组织实践启示与展望

参与全球竞争不仅是增强中国文化影响力的选择,而且是文化经纪主体自身发展的选择[9]。深入研究并对比分析中国与荷兰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实践情况,我们发现其中蕴含的启示与经验借鉴,对我国后续的非遗保护实践以及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作用定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非遗文化公平的多元实现路径

荷兰非遗文化组织注重为非遗项目自身提供公平的展示机会,以确保其生存和传承,体现了一种从非遗项目本身出发的公平视角。我国非遗文化组织的公平视角则是站在全体民众的角度,强调每个人都享有非遗文化权利,倡导创新传播方式,与新产业相结合以实现更广阔的文化公平。这两种视角相辅相成,在保持我国现有非遗保护实践的同时,有必要借鉴荷兰非遗文化组织的审慎态度和方法,特别是注重通过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实践,延展保护非遗视野,积极关注那些尚未被正式认定,但已呈现出丰富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针对这些尚在非遗文化体系边缘的文化类型,需要在申报机制、资金扶持以及传播媒介等方面,提供更为人性化和灵活性的支持,从而在更全面的层面实现文化公平。

(二)非遗文化经纪组织的引领性职能定位

非遗文化经纪组织应作为连接政府、个体非遗经纪人以及非遗项目的重要纽带,其职能应迈向更高层次,从侧面引领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它们的核心任务是推动非遗文化的保护,而非仅仅是执行政策。在我国,非遗文化经纪组织需要在制定行业标准、推动文化经纪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的职能方面发挥引领作用,以构建非遗保护的健康发展环境。此外,非遗文化经纪组织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起到的调节作用也不容忽视。协调政府与非遗、个体非遗经纪人与非遗以及非遗与非遗产业之间的关系,维护非遗保护的协调和平衡,指导更多的个体文化经纪人科学、有效地服务于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

猜你喜欢
经纪荷兰文化遗产
两部门:房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文旅部: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
与文化遗产相遇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凡·高
在荷兰骑自行车
骑行荷兰羊角村
《文化遗产》2016总目录
荷兰医保独树一帜
文化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