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庄氏史案流人考

2023-04-18 21:06田孟龙李兴盛
学术交流 2023年12期
关键词:明史

田孟龙,李兴盛

(1.黑龙江大学 文学院,哈尔滨 150080;2.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哈尔滨 150016)

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曾大兴文字狱,以钳制思想和维护统治,至清代文字狱最为盛行。清代初期的文字狱,虽然始于顺治五年(1648)的释函可因《变记》一书被流放辽东,但首次大规模惩处残酷、株连广泛的文字狱案,则为顺治十八年冬至康熙二年(1661—1663)的庄氏史案。至乾隆年间,文字狱案更有“约一百三十起”[1]。庄氏史案为清初统治者提供了惩戒心怀“华夷之防”[2]和具故国情结的文士群体的绝佳机会。张元济在为《明史钞略》一书作跋时,道出清初封建统治者的心态:“夫以雷霆万钧之力,加诸无拳无勇之辈,自可以为所欲为”,期望“抗议发愤之徒绝迹,慷慨悲咤之声不闻”[3]。 庄廷鑨《明史》案作为清初第一大文字狱案,研究成果较多,分事件与人物两个方向,侧重不一。事件层面,从对《明史》案基本史实的梳理,拓展到对案件背景与起因、修史细节、《明史》案的影响等维度考察。人物层面,从对《明史》案所涉文士的研究,拓展到修史的原因与立场、案发后文人的心态与表现等维度。本文在进一步分析庄氏史案过程及成因的基础上,对《明史辑略》参修文士的著述与诗文进行综合研究,辨析史案蒙难流人的行实际遇。

一、遗民之思:庄氏因何私修《明史》

庄廷鑨主修明史,有明灭之后国史不作旧国遗民之思的情由。黄宗羲在其所撰《董守谕墓志铭》中说:“国可灭,史不可灭。”(1)黄宗羲《董守谕墓志铭》,见俞樟华、邱江宁著《清代传说记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73页。这是清初遗民学者的普遍观念。作为遗民旧臣,汉族士人群体心思旧国、有感兴亡,不甘于“国灭而史亦随灭”,于“神州荡覆,宗社丘墟”之际,将保全故国之史作为精神寄托,借修史以究存废之根本,保存国史,传之后人。强烈企盼“鸿笔大匠,早肩迁、固之任”,修一部符合汉族人立场、存信于千秋的明信史[4]。梁启超所谓清初诸师“皆治史学,欲以为经世之用”,“于宗社之变,类含隐痛,志图匡复,故好研究古今史迹成败”[5],其间史家迭出、史著不断。与庄廷鑨同时或稍后,有吴炎、潘柽章、傅维鳞,乃至谷应泰,也在修明史。

庄廷鑨主修明史,有续朱国祯《皇明史概》以全明史的动因。明天启年间,曾任礼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的朱国祯曾著《明书》之大训记、大政记、大事记、逊国臣传、开国臣传五个部分,当时已刊刻成书者谓之《皇明史概》,未刊者成稿和未成稿资料还有很多,有“已写样本未刻者六种”(2)宗源翰等撰《湖州府志(卷59)·艺文略》,见同治十三年刊本第3页。,“更有列传数千纸”[6]152,“秘藏于家”。朱国祯撰修的《皇明史概》不尽完整。内容上,朱氏原计划修“五记”(大政记、大训记、大因记、大志记、大事记)、“五传”(开国臣传、逊国臣传、列朝臣传、类臣传、外臣传),结果只完成“三记二传”。时间上,朱国祯致仕后于崇祯五年(1632)病故,这部《皇明史概》缺乏明天启、崇祯朝及南明的史实。明清易代之际,撰修一部完整的通代明史提上日程。顺治年间,朱氏一门家道衰落,孙辈贫困,续写一事,就此搁置,因将未刊稿出售。恰巧庄廷鑨正欲修史著书,遂购得该书稿本。

作为明末清初著名士人,庄廷鑨有“修史留名”的心态。庄廷鑨出自文化家族,吴兴府南浔镇(明清为湖州府治,今浙江吴兴)庄氏有“九龙”之称。所谓“九龙”是指庄胤城及其弟胤坤、胤埰,以及胤城之子廷鑨、廷钺,胤埰之子廷镳、廷鎏、廷镜、廷铣。九人“才学名著两浙”,当地人以东汉荀淑皆有才名的八子——“荀氏八龙”比之。庄氏原世居吴江震泽,家中富有,长子(一作次子)廷鑨颇有才华,年十九拔贡。后来,廷鑨目盲,因慕司马迁有“左丘失明,厥有《国语》”之典,亦思修史立典,成一家之言,以传名后世。庄廷鑨购得《皇明史概》稿本后,聘请归安茅元铭、吴之铭、吴之镕、李礽焘、茅次莱,乌程吴楚、唐元楼、严云起、蒋麟徵、韦全祐、韦一口,吴江张隽、董二酉等名士,“日夜编辑”,而且“群为删润论断”,补充了明朝天启、崇祯两朝史实,增加了史评。快要成书时,廷鑨突然病卒。其父胤城哀其志向,“召匠刻之,凡五年而告成,号曰《明书》(又作《明史辑略》或《明史纪略》)”。

庄廷鑨修史以明人史观保存故国文献的遗民立场,成为庄氏史案发生之诱因。庄廷鑨对清早期的历史和改朝换代的明清鼎革战争,选择了遗民旧臣带有“夷夏之防”民族意识的直笔策略。称清太祖努尔哈赤为“明建州都督”,直书清帝国的前身“后金”国名。凡努尔哈赤登基以后的后金历史,不用清廷年号,而用甲子纪年,对南明隆武、永历即位正朔大书特书。实录明将李成梁杀死努尔哈赤的祖父觉昌安,收养年幼的努尔哈赤等史实。把降清的明将尚可喜、耿精忠称为“尚贼”“耿贼”,不依清廷功令称“尚王”“耿王”(尚、耿二人被清廷分封为智顺王、怀顺王),称清兵为建夷、夷贼、夷寇,称满洲人为“左衽”“夷氛”“奴酋”。在明将的传记中,歌颂了他们抗击后金的事迹,更有“长山翅而锐士饮恨于沙磷,大将还而劲卒销亡于左衽”之语。这部书后来被人告讦有忌讳语,顾炎武的说法是“本前人诋斥之辞,未经删削”造成的。[7]114

庄氏修明史,为清初规模最大的一次私家修史活动。当时,南浔另有富户朱佑明(一作右民),为富不仁,出身木匠家庭,“以女妻庄廷鑨”[8]993。他鉴于吴兴士大夫以自己出身低贱,无学无识,愈富愈“恣肆”,而“羞于往还”,就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形象。曾经购买故相朱国桢家珍藏并由大书法家董其昌书写的“清美堂”三字匾额,悬挂于自家厅堂,装点门面,以附庸风雅。见庄家正在编纂史书,也想“附名以传”,于是力“任剞劂事”,出资刊刻该书,并在该书书口刻上“清美堂藏版”五字。不料却为心术不端之人攻讦诬告留下把柄。《明史辑略》共百余册,“九千几百余叶”[9],“所列参订姓氏二十四人,皆一时知名之士”[8]993,除前列茅元铭等人之外,还有吴江吴炎、潘柽章,仁和陆圻,海宁查继佐、范骧等人。其中有的名士为庄氏重币礼聘者,有的是庄氏慕其盛名引以为重而擅自加入者。并请著名文人、前礼部侍郎李令皙为之作序。学人钱茂伟认为,该书是清初规模最大的一部明史著作,在史学史上的地位不可低估。

庄廷鑨所修《明史辑略》中蕴含的故国遗民史观,成为无耻小人用以讹诈、索贿、威胁之把柄。庄廷鑨主修《明史辑略》,于顺治十八年(1661) 冬刊成,刚一发卖,就有觊觎庄氏巨富的人企图讹诈,“往往持而恐吓之”,于是“湖州庄姓者著秽书抵触本朝”的流言蜚语就传播开去。康熙元年(1662)二月(一作当年十二月),陆圻闻讯,初不以为意,及至往询查继佐,见其案头果有此书,对查道:“此何物?尚置是耶?若不早图,祸将作矣。”[10]40鉴于该书评定编修名单中有陆圻、查继佐、范骧之名,三人实不知情,为了证明他三人与此书无关,于是陆圻写了牒文上呈学道胡尚衡。胡尚衡批示给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查报。由于赵君宋是“极生事害人者”,立即到叶圣基书店以六两银子买了一部书,交给其他人“为之检阅”,结果“摘出数十条”毁谤语,张贴在学宫大门上,又通详上司。庄胤城闻讯,“上下行贿,窜易书中忌讳处,改刊数十页,仍然印行”[11]。先是,庄胤城已拜前巡道、现升任通政使的王允祚为门生,这时就以改刊的《明史辑略》送呈礼部、都察院、通政司检察。同时,托书吏施鲸伯向管理刑名的推官李焕行贿。李焕在赵君宋上报的呈文中批示道:“(此书)既经部院检察,便非逆书。”赵君宋不敢再言。庄氏认为“事可消弭”,岂知这仅是事情的开端。

庄廷鑨所修《明史辑略》,遭污吏持书要赂,进京告发,引爆惊天大案。时湖州府知府陈永命,其从前考取进士时的房师李廷枢(曾任浙江粮道),因事革职家居,听说赵君宋讦告庄氏不遂,贪心大帜,也买书一部,交给其门生陈永命,告知庄氏富有,如借该书恐吓,实是“奇货可居”,并表示“苞苴到,与陈共烹之”,诈索之财二人均分。[7]153不料庄胤城先已得讯,就买通湖州府库吏周国泰“贿永命数千金”。陈永命独得巨款后下令将庄氏书版劈毁,置于府库,又将李廷枢所留之书退还。李廷枢所谋不遂,将该书交给其姻家吴之荣,嘱其设法继续讹诈。吴之荣,江西抚州人,顺治七年(1650) 曾任归安知县。“以赃系狱,遇赦得出”[12]。这时借机持书要赂,但遭到庄胤城与朱佑明拒绝,于是向浙江将军柯奎(一作松奎)告密。柯奎命巡抚朱昌祚查处。庄胤城又嘱托府学生徐典(字秩三)居间馈松江提督梁化凤千金,“梁为书致礼于奎而事得解”。吴之荣又赴浙江布政司向守道张武烈上告,张本不直之荣之所为,责令他归旗。吴之荣大忿,又赴庄、朱二家索贿,均被拒绝,守道遣兵役将他驱逐出境。他“益愤”,就进京,“以造写逆书”为题[13],将庄、朱向刑部告发,引爆惊天大案——庄氏史案。

二、庄氏史案: 以文罪人首开恶例

封建统治者对于私家修史,历来保持高度敏感。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十三年(公元593)诏曰:“五月癸亥,诏人间有撰集国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绝。”[14]宋高宗赵构于绍兴十九年(1149年)十二月曾下诏:“禁私作野史,许人告。”[15]顺治十五年(1658年),浙江学政谷应泰纂成《明史纪事本末》遭到弹劾,顺治帝敕令检核原书,“所幸”书中并无“冒犯”朝廷,“不之禁也”(3)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19)·谷应泰传,见1918年天津徐氏刊本第7页。,但谷应泰被逐出官场,是为了垄断史学以利于巩固皇统。庄氏史案,为清代第一起震惊全国的文字狱大案,亦称明史案、庄朱之狱。在清代政治史和学术史上首开以文罪人、挟嫌诬告、兴起大狱、肆意株连、野蛮屠戮、戕害读书人的恶例,数百年后犹令人不寒而栗。

吴之荣进京告发为史案转折点,兴起大狱。当时,康熙仅八岁,索尼等四大臣执政,闻讯大怒,下令将庄胤城押解进京,交三法司严讯。又派满侍郎罗多驰驿赴湖州调取府库所贮《明史辑略》书版。罗多至杭州后,先去湖州。这时知府陈永令因该案牵涉已褫职离去,新任知府谭希闵“实不知情”,只能回称该书木板已劈毁,此“系前任陈永令事”,其他不知。罗多又诘问库吏周国泰。周国泰回称,陈知府离任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在交盘册上已写明府库“存庄胤城家《明史辑略》版(指其已劈毁之书版)一幅”。罗多大怒谓谭希闵道:“汝为知府,乃不知府内库中事!”于是谭希闵被锁拿入狱。原推官李焕以批赵君宋呈文有“呈送通政司、礼部、都察院三衙门便非逆书”,谓“故纵”,也被锁拿下狱,后来二人均被处绞。次年正月,清廷“再令吴、戴二满侍郎之杭谳其狱”。二十日至湖州,清晨就下令关闭城门,带领旗兵数百人,巡抚属下标兵又数百人,“令城中文武各官分头密拿”相关人犯[16],于是大批人犯被押解往杭州军营。仅为《明史辑略》作序的李令皙家,“父子兄弟祖孙奴仆,内外男女人口约数百十人,俱就缚上册”[10]40,内中“尚有拜年亲戚及邻舍来者,俱被擒缚。其余南浔庄、朱各家,又拿数百十人”。不久,连首次状告庄氏逆书之赵君宋也未能幸免。

庄氏史案,以初版《明史辑略》为据,血腥屠戮。吴之荣因仅恨庄与朱二人,“而其余参订姓氏俱与之无仇”,赴京上告时,已“将序文及参订诸人数页俱扯毁”[10]57。参订诸人及赵君宋等似无危险。但罗多将抓到的大批人犯解到杭州,俱在满洲营内看守锁禁。恰巧朱佑明与赵君宋关在一起。朱佑明知赵为首先举发者,遂告其言:“若得救我一家,情愿分以家赀之半。”赵贪得其赀数十万,到审讯时,就说“作证之书不全,我另有书一部,并不缺页”。罗多立刻派兵丁衙役锁押赵君宋到湖州府学署,在壁橱内果然起出该书。此初版《明史辑略》一出,参订之人均被锁拿入狱,不久全部处死并全家抄灭,而赵君宋也以收藏逆书罪拟斩。其实作序之李令皙,吴之荣与之也无矛盾,告密时,该序也已扯毁,但因庄胤城在京受审时已经招出,所以正月二十日大搜捕时,李令皙全家大批人也被锁拿。先是,去岁十月庄胤城拿解进京时,庄廷钺被责令府学收管,但由于府学无监铺,允许他找人取保候审。当时有庄姓生员五人及一个叫戈明甫的熟人写了一份保状。他鉴于其父胤城被押入京,“放心不下”,偷偷跑到京师探听消息。恰值岁暮,胤城见大势已去,难以挽回,还由于自己“已喑不能言”(据载系吴之荣使人阴药之也),乃“头触狱门而死”。他只好设法“收其骨肉”而返。次年二月复到杭州投案时,负责府学的教官王兆祯以及戈明甫等六名保人均已因“纵放”犯人被锁拿,后皆被绞死或凌迟。

庄氏史案,戕害文士,株连之广,令人发指。受此案株连,最早具牒声明与此案无干之陆圻、查继佐、范骧三人,亦被押赴京师受审,三人家属共计176人,也被锁押杭州军营。当时“每逮一人,则其家男女百口皆锒铛,同缚杭州狱中”[17],有的记载谓“至二千余人。妇女衣带及发悉剪去,恐其自经。男子皆锻炼极刑”[18]。当时,“凡藏书者与著书一体同罪”[6]163。甚至浒墅关榷货主事李尚白,遣仆购买《明史辑略》,也被解京,“以购逆书,立斩”[19],书贾及该仆亦斩于杭州。此案“决于康熙二年之五月二十六日(一作六月),得重辟者七十人,内凌迟者十八人”,同时磔于杭州弼教坊。遣戍者百余人,一作“死者共数百人,其流徙及入官者则千余人矣”(4)潘柽章《观物草庐焚余稿不分卷》之《康熙癸卯苕中狱事纪》,北京大学图书馆清纫芳宦写本,第4页。。历史学家邓之诚先生引法若真诗文谓此案“家属依叛案例发遣宁古塔为奴者七百余家”[20]。相关官员,不仅现任湖州知府谭希闵、教授赵君宋、推官李焕等均死,原湖州知府陈永命褫职去任,行至山东闻讯也自缢于旅店,后“追其尸柩到杭州,磔尸为三十六块,其弟江宁知县陈永赖亦斩,妻子俱配旗为奴”。守道张武烈、训导王兆祯等官员均处死。仅提督梁化凤以平“海盗”(实指顺治十六年对抗郑成功之役)功高免祸,将军柯奎因系满人削官归旗为奴,而其幕客程维藩及为庄氏联系梁化凤之徐典则均处死。另外,李廷枢因吴之荣为之辩护仅责四十板免其罪。

列名于书中参订人中吴炎、潘柽章、茅元锡等名士也均处死,其中如“少有神童之名”并已死去三年(一作二年)的董二酉,还要“发冢斫棺”,其子濯万与濯沂“及祸至,从容就缚”,其“妻属徙……年九十死于途”(5)冯桂芬等纂,李铭皖等修,同治《苏州府志》卷148《难记五》,清光绪九年刻本,第20页。。张隽闻讯投水死,胡某逃匿海滨为僧得免,查继佐、陆圻、范镶以事前首事获释。甚至刻书、印书、订书、卖书、送书版者皆“一应俱斩”,可以考知姓名者,除前文谈到的书贾陆德儒、王云蛟、朱翁外,还有叶圣基,“刻工汤达甫、刷匠李祥甫,亦为饥所驱,祸亦及之”。据亲罹此案的陆莘行在《秋思草堂遗集》中记,“一刻字匠临刑哭曰:‘我死妻必嫁,母其谁养?’言毕就刑,其首滚至自门,忽然竖起。盖行刑之所,去家不远也。”

庄氏史案,以文罪人,庄家满门,尽遭罹难。主修明史的庄廷鑨,在大狱事起时就已被开棺剉尸焚骨,庄氏仅胤坤死于成书前因未列名,不坐外,其余如廷钺“及弟侄之列名于书者十八人皆论死”。其中廷钺“才华最富,七岁能诗,著有《百尺楼诗稿》,有‘梼杌有名终累楚,鸱夷无后可留齐’之句。罹祸时,年二十四”[8]995。其妻潘氏,亦流放“给边”。

庄廷鑨从弟廷鎏,字美三,“辞翰皆妙”,在狱中有“豚犬纵难全覆卵,糟糠岂罪及燃萁”及“一气潮回江上月,全家泪洒武陵春”等诗句,强烈控诉了妻子无罪却株连罹难,以及自己全家的惨状。由于众人同囚于一处,有时能诗词唱和,吴炎有《与美生对酌》绝句以赠廷鎏。诗云:

平生恨不学屠沽,输与高阳一酒徒。

此日尊前须尽醉,黄泉还有卖浆无?[21]

此诗反用《史记》中所载郦食其自称高阳酒徒得见刘邦而受到重用之典,言自己悔作儒生招祸,目前只好狂饮尽醉,否则死后再也无法买酒醉饮,表达了无可奈何的悲哀。

朱佑明家的遭遇也同样悲惨。五月二十六日行刑时,其妻徐氏“命婢进参汤一盏饮之,出凌迟,三子斩。妻闻惊怖,立殒(一作‘吞金以殉’)”,三个儿媳都被发边。[22]男犯处死后,同月二十九日(或作六月),“诸家犯妇发边”。因为自杭州北上,要走运河水道,因此押解犯妇之舟,全部“封钉”,以防止犯妇逃跑或投河自尽。

对庄氏修史的评价,顾炎武谓“不甚通晓古今,其书冗杂,不足道也”。但清代学者翁广平在读过庄氏成员一些诗作后,却认为“风格竣整,词采典瞻,可称专门名家,非强作解事者。然则庄氏大约以才华著,而于史学或未见其长耳”。翁氏此言可称持平之论,其“书中有忌讳语,本前人诋斥之词未经删削者”[8]996,又非其自撰。书成之后,仅因家庭巨富,即多次为心术不正之人借端告讦讹诈,最后无辜获罪,家破人亡,可称以富贾祸,又可见清代文字狱之惨无人道。当时人们多不敢为之鸣冤,但也有人以诗歌的形式曲折地表示了对庄氏的同情,其中方文之《南浔叹》可称代表。其诗道:

南浔一邨当一县,财货云屯商贾便。

中间巨富者谁子?拥赀百万人所羡。

百万金钱是祸胎,片时飞灭如浮埃。

匹夫无罪怀璧罪,尽室诛夷亦可哀。

此诗中“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典出《左传》,比喻多财招祸或怀才遭忌,此处点明庄氏获祸的深层原因,可谓一言中的。

另有陈瑚之《磨兜坚哀潘吴也》诗道:

磨兜坚,慎勿言,言之输国情。

挟笔砚,慎勿书,书之杀其身。

有耳不如聋,有舌不如瘠。

将隐焉用文,自昔以为箴。

定哀多微辞,绝笔于获麟。

大圣尚慎哉,何况我后人。

君不见,宋范晔、魏崔浩,一朝鼎烹天下笑。

独有昌黎韩退之,人祸天刑两不知。

不见郑所南,井中心史铁为函。

不见陶南邨,辍耕之录埋树根。

逃名养晦尽如此,君独何为谙斯理。

呜呼!歌未终,泪如雨。[23]

其中“磨兜坚,慎勿言”一词出自宋代袁文的《瓮牖闲评》,其意是诫人慎言。该诗表面上是诫人慎言,主张逃名养晦,认为庄氏、潘柽章及吴炎由于没有“逃名养晦”,以致招祸,实则是对封建统治者罗织罪名、滥造冤案的控诉与对庄氏等人的深切同情。

此外,吴炎的门生钮绣也有《弼教坊》一诗,虽然主要是悼其师吴炎,但也悼念了在弼教坊所有罹难的史案牵涉人士。诗道:

绝命悲辞狱里成,衔须赴市气峥嵘。

曾无富贵娱杨恽,偏有文章杀祢衡。

白骨几人收远瘗,青编何日署空名。

只应日夜钱塘水,怒作寒涛千载声。[24]

邓之诚先生评此诗道:“怨而怒矣!” 实为知言。怨恨与愤怒的文字,实质也就是对制造冤案的封建统治者的控诉。

三、次生灾害:庄氏史案流人行实考

对庄氏史案流人的行实际遇予以梳理探究,有助于辨析史案蒙难文士及难属流人的基本情况,探究庄氏史案全貌。

庄君佩,原是胤城之从弟,“狱急时,君佩竭力营救,并给衣食,复尽收十八骸骨归葬祖茔之侧”[8]992。胤城之族子庄西雍,在京师得知史案发生后,“命善走者日驰五百里至家,使区处后事。越五日,逻卒始及门”。

史案判刑后,有的人设法抢救庄氏家中幼子,以为存孤计,这种事有数起。马要屯之沈修若为庄氏远亲,将庄廷铣的一子(即沈氏外孙)藏匿于家。家人恐怕受到连累而加劝阻,修若道:“急难相救,正在此时。若学他人畏避,安赖此亲戚为?”[8]995

吴淡(屯名)之马价人“素任侠,与廷镳善,率拳勇数十人,从槛车中夺廷镳少子,认为己子”[10]68,清兵逮捕价人,“价人三受三木之刑,无异词,卒率其少子去”。另外,廷鎏长子庄济流徙沈阳,为友人沈镰设计救回。庄廷钺家仆人、仆妇五人千方百计设法帮助庄家罹难之人。计阿翁,为廷钺妻潘氏出嫁时带来的仆人,他随潘氏流徙到戍所,“事主母备尝荼苦。主母死,土人欲火葬,阿翁以死争,免,乃收拾骸骨,走万里归葬”[8]995。还有二仆高氏兄弟二人,都随主母潘氏及小主人同戍边,结果“触瘴死”,其兄之妻“在家守节”。松江乳母朱姓(一作谢姓)“曾以珠笼匿廷钺三岁子绳武,遁迹松江,与其夫纺织以为食,后左氏求绳武归。及长,思报乳母夫妇恩,竟不可踪迹”[8]995。以上诸人,在庄氏急难中,设法帮助,实属难能可贵。

庄氏史案株连的其他人犯,也有人因亲友相助逃脱流放,其中较典型者为李令皙之长孙。不仅李令皙被处死,其二弟、三弟亦受牵连同诛,二子礽焘(一作礽寿)以名列参订也被处死。李令皙长孙本名李书垂,时年二十,按律应斩。李令皙之表弟陈紫菘定计,为之改名为王纶,“又买出一愍不畏死之金佩源,假姓王,认之为侄”,说书垂是过继给李家的。官府审讯时,“佩源亦数受刑讯,抵死不改口。谓我王家两代唯此一子,因与李有表亲,暂时过继一番。适到李家拜年,故并提之在内的”,因此得免死充军。后来李书垂死于关外。另,李礽焘一子,年方五六岁,乳母(王大才之妻)负之逃去,免于难。

在为庄家提供帮助者中,义士沈镰赴戍所“设奇运策”,行程数万里,历时九年,营救庄济的经历颇为传奇。沈镰,字兼人,吴江震泽人。“性刚烈,见义必为。自言性如兼金,故名镰,勇如季路,故字兼人”,与同邑潘耒、王锡阐为中表弟兄。王锡阐有一妹妹,字锡蕙,又字树百,性情敏淑。其母吴夫人嘱沈镰代为择婿。沈镰经过物色,最后将庄廷鎏之子庄济介绍给锡蕙。庄济,字日鳞,年十岁即能诗文,并补弟子员。吴夫人甚为满意,由于二人年龄过小,仅订婚约,拟等稍长,再为婚配。不料康熙二年(1662),庄氏遭遇史祸,家破人亡,当时庄济年十二,按律十五岁以下应该流徙辽东。锡蕙闻讯,“涕泣求死,誓不更字”[10]134。其母慰之曰:“庄氏子尚存,脱生还,完聚有日也。”就至沈镰处商议,问镰有否善策。沈镰也已知道此事,“闻而悲之”。这时见吴夫人来问计,就说道:“此事我再三考虑,已有一策。但老父重病在床,只能稍待。”不久,其父病故,他在家守丧期满,就到王家告知吴夫人道:“我准备到戍所,设法营救庄济。”吴夫人将家中所有的钗环等饰物全部卖掉,以资助沈镰之行。

沈镰此行最初与涉案的潘柽章之弟十八岁的潘耒同行。康熙二年(1662年)五月二十六日潘柽章罹难后,其妻沈氏因怀孕没有引决,带领两个幼儿被押解北徙,启程时间应为五月二十九日或六月初。潘耒在孤嫂与两侄行后,为了设法保存二侄,以存其孤,因此决定随行赴戍,相机行事。这时恰闻沈镰也要赴戍,去营救庄济,于是二人结伴。二人一路跋涉,艰苦备尝。潘耒虽年轻却体弱,已是“身肿肤裂,两足流血不能支”。到燕山时,已经打听到其嫂出关后因生子不育已自杀于荒驿,二侄也已被押赴广宁。沈镰对他道:“汝当亟返,汝祖宗血食,尽在汝身,岂可委身于绝域乎?”潘耒“见事不可为”,只得“力尽而返”。

沈镰买通山海关之守吏,出关而行。同时又买了一个少年为仆。行到盛京(今沈阳),打听到专门监禁中原人犯的狱所,恰巧庄济也关在该处。该所“每数人连锁为一伍”,监管极严。沈镰“以金赠狱官,结为深交”,周旋既久,关系益近。一夕,与狱官对饮,忽然跪向狱官,大哭不已。狱官惊问其故。沈镰“具以情告”,请他设法,“出济于狱”。狱官道:“子义士,我当成子义。”因此申文长官,言庄济病重,应该另置监所。庄济出狱后,沈镰令仆人与庄济易换服装,然后挈济而遁。由于惧怕官兵追捕,不敢从来时道路逃走,只好沿着海滨北行。清人翁广平所撰《沈兼人传》原文摘录于下:

循海滨北行,月余过土苗……兼人思苗俗常杀人为食,而笃信佛教,两人遂剃发为僧,得不加害。又行月余及獠,獠人见中土人不论僧俗皆杀之,唯不杀赤须发者,盖獠人与红毛国通商,借以谋食者也……遂坐船渡海至其国。居岁余,又中国洋船至,始得归家。是役也,往返凡九年,其自家抵戍所历数千里,自戍所历海滨诸国几三万里。其渡海自红毛归也又数万里。(6)翁广平《听莺居文钞(卷19)·沈兼人传》,见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6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27页。

这段文字,虽有些夸张之处,但英籍汉学家白亚仁认为,其“可能有一定的历史基础”。如果说沈镰往返九年,以当时形势来看,携庄济逃离盛京,不敢从故道归乡,又为避清廷行文江南缉捕,不敢立时设法归乡,只能长期流亡在外,历时九年,应是事实。逃亡途中所遇之“土苗”“獠”,因为这些少数民族为我国西南民族,与东北无涉,虽然不实,但可能是当地某些东北少数民族部族或部落,沈镰不知其名称,只好以“苗”“獠”称之。红毛则指清初侵入黑龙江地区的沙俄匪徒,被称为老羌或罗刹,以其人“绿睛红发”,谓之“红毛”,不无道理。总之,这段记载,反映二人流亡中的艰苦与形势之可怖。

沈镰归乡之后,即将庄济送至王家成姻。庄济归来更姓为王,后来“潜心正学,于身心性命颇有所得”,年五十二岁卒。有《半砚斋诗稿》,内记有其流徙事。此稿嘉庆年间尚存,惜后已散佚。其妻王锡蕙工诗,受其兄影响,亦通天文、推步、勾股算法,著有《树百算学》《倡随集》五卷。沈镰此后更号退庵,自绘“抱瓮灌园图”以寓意。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秋,以博学鸿词科任翰林的潘耒,因事落职归乡,曾至沈家探视。二人谈起早年赴关往事,相对痛哭。潘赠以诗云:

风雪关山道,曾为并马行。

冲冠能赴难,抱瓮不求名。

别久鬓霜点,谈深剑匠鸣。

柴门村落里,谁信有侯赢?(7)潘耒《遂初堂文集(卷10)·沈兼人六十寿序》,见《清代诗文集汇编》编纂委员会编《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94页。

这是将沈镰誉为能为知己而死的战国名士侯赢。后来沈镰六十岁时,潘耒又写有《沈兼人六十寿序》相赠,内谓:

兼人于其所亲非有骨肉之分、金兰之好,特不忍其破巢焚卵,见义勇为,赴汤火而不恤,成事而退,终身无德色。此之所谓义侠者,非耶?(8)潘耒《遂初堂文集(卷10)》,见《清代诗文集汇编》编纂委员会编《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94页。

此文又以见义勇为、不恤死生的义侠称之,可谓推崇备至。

结语

庄廷鑨主修明史,是清初规模最大的一次私家修史活动,有明清之际盛极一时的私家修史热潮的背景,有明灭之后国史不作旧国遗民之思的情由,有明清易代之际士人“修史留名”的心态,有续朱国祯《皇明史概》以全明史的动因。庄廷鑨主修明史以明人史观保存故国文献的遗民立场,引发卑鄙小人持书要赂、告讦讹诈,成为引发庄氏史案的主因。

庄氏史案,是清代第一起震惊全国的文字狱大案,在清代政治史和学术史上首开以文罪人、挟嫌诬告、兴起大狱、肆意株连、野蛮屠戮、戕害读书人的恶例。对中国学术思想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恶劣的影响,梁启超先生曾叹“自汉晋以来二千年,私家史料之缺乏,未有甚于清代者”。

庄氏史案发生后,对庄氏家人及史案株连流人的行实际遇,学界一直缺乏关注。通过《明史辑略》参修文士的著述与诗文的综合考察,辨析史案蒙难文士及难属流人的基本情况,对庄氏史案流人予以系统的梳理探究,有助于对庄氏史案全貌及其次生灾害的全面了解,推动庄氏史案研究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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