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州
内容提要:“全媒体”作为现代社会最为突出的时代元素,整合运用了各种媒体的技术手段、表现形式和传播渠道,呈现了全程、全息、全员、全效的新媒体形态。“公私”问题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浮现。“全媒体”在改变客观世界、重构人类生活的同时,也进一步突显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张力问题。“全媒体”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本身并无所谓正负价值,需要跟进媒体领域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以及重视媒体领域公民德性的培养。“全媒体”领域中的道德规范主要在“公德”方面,应当确保公共精神的核心关切,进而才能推进公私之间的和谐关系。这种从“制度规范”到“公民德性”再到“公共精神”的实践探索,逻辑在于对现实生活世界的整体把握。
当前,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网民规模、5G等多个方面的空前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全媒体时代的新挑战与新机遇。“全媒体不断发展,出现了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1)习近平:《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 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求是》2019年第6期。全程媒体可谓实现了信息的全程记录与全程播放;全息媒体可谓实现了信息的全形态、全维度呈现;全员媒体可谓实现了信息的全面、全员覆盖;全效媒体可谓实现了信息传播效果的全面提升。全媒体的发展不仅深刻地改变了现代人的生存方式、生活方式,同时也使“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关系问题日趋复杂化。在当前新的发展环境下,深刻把握“全媒体”的时代元素,(2)如麦卡锡在哈贝马斯《道德意识与交往行动》一书的前言中特别指出的那样,现代道德哲学家很少将概念问题与实证研究联系起来,很少将道德判断的结构与社会互动的结构联系起来。详见Jürgen Habermas,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Translated by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Cambridge:Polity Press,2007,p.ix。本文正是在此问题意识之下,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核心术语“公私”与现代社会最为突出的时代元素“全媒体”联系起来,系统探究“全媒体”时代公私和谐的实践路径。正确认识“全媒体”发展的逻辑理路,系统分析公私关系的问题现状,才能更好推进公私之间的和谐关系,助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通过“全媒体”助力于公私之间的和谐关系,(3)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言及的“公共空间”(抑或“公共领域”)并非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实际上,哈贝马斯的“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私”的领域、“公”的领域有着很大区别;按照哈贝马斯的论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会和成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在基本上私人化,但仍然具有公共相关性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就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详见Jürgen Habermas,The Structur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1991,p.27。首先应当深刻明晰“全媒体”的概念内涵以及“全媒体”时代背后的深层逻辑。目前学术界关于“全媒体”的概念内涵并未形成共识,更多只是停留于传媒领域的实践层面。
“媒体”(media)源于拉丁文“Medius”,原意为两者之介、两者之间,现多将“媒体”一词理解为传递信息的媒介。最初阶段的“媒体”更多为一种传递信息的手段抑或工具,例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等。然而,随着媒介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媒体”一词的内涵已经难以准确表述反映现实需要的语意和境况。特别是数字技术的出现,传递信息的工具、手段更加多元化,传递信息的实时性、交互性得到了质的推进。现实应用层面的“媒体”已经突破了传统“媒体”一词的内涵。“新媒体”、“全媒体”等词的出现填补了传统“媒体”一词难以恰当表述现实语境的空缺。
传统“媒体”可以完成传递信息的需要,但这种传递往往带有明显的单向性和滞后性。国际时事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的高速运行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现实需要,都对传统“媒体”提出了更高地质量要求。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功能已经发挥到极限,进一步促使新的“媒体”的产生发展。与传统“媒体”相比,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媒体”真正打破了时空限制,在信息的实时发布,信息的双向交互,信息的表现形式等多个方面实现了质的推进。1967年,“New Media”一词最早由美国人戈德马克(Peter Carl Goldmark)提出,(4)曾来海:《新媒体概论》,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页。并很快在英文中广泛使用,而中文中的“新媒体”为“New Media”的直接翻译。“新媒体”之“新”体现在技术应用、输出终端、服务范围等多个方面。“新媒体”以数字技术、移动技术为手段,以手机、电脑为输出终端,为大众群体的生产、生活、娱乐提供全方位的服务。(5)克里瓦修(Yury kryvasheyeu)等人详细论述了利用社交媒体数据应对灾害和评估损失的思路,认为社交媒体提高了态势感知能力,促进了紧急信息的传播,启用了早期预警系统,可以帮助协调救援工作;详见Yury kryvasheyeu,Rapid Assessment of Disaster Damage Using Social Media Activity,Science Advances,Vol.2,No.3,2016,pp.1-11。“新媒体”的实时性、交互性功能实现了质的推进,并不意味着“新媒体”的发展接近了尾声。学界关于“新媒体”的概念理解也不尽相同,“新媒体”更多为一个随着现实应用而发展变化的概念。可以看到,“新媒体”时代的“媒体”已不再仅是传递信息的手段和工具,而是服务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信息的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预示了“全媒体”的到来。
“全媒体”为“omnimedia”的直接翻译,“omni”(全部)+“media”(媒体),源自1999年成立的一家公司名称(Martha Stewart Living Omnimedia)。 “全媒体”之“全”体现在技术应用(数字技术、移动技术、广电技术等多种技术)、输出终端(手机、电脑、电视等多种终端)、服务范围(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方面。“全媒体”并不排斥传统“媒体”抑或“新媒体”,而是多种媒介形式的深度融合运用。“全媒体”通过交互联动的形式获取更多受众的特点,实现信息的针对化和个性化的靶向推送,提升“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同时,社会个体可以通过即时传输的方式发布各种资讯,模糊了信息传播者和接受者间的边界,同时可以反向影响到信息传播者。
“全媒体”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也进一步突显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张力问题。公私关系的推进路向应当切近到现代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6)西方哲学从“本体论”到“认识论”思想范式的转换进程中,在胡塞尔那里出现了“问题”。作为“自然科学”的反叛,胡塞尔的“生活世界”出现了。胡塞尔认为“生活世界”才是人类抽象思维的基础。按照胡塞尔的理解,为了拯救欧洲生存危机,重拾人之为人的价值意义,唯有加强“科学世界”与“生活世界”之间的联系。如胡塞尔所指出的那样,“一切目标以它为前提,即使那在科学的真理中所被认知的普遍目标也以它为前提,并且己经和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再以它为前提,它们以自己的方式设定它的存在,并立足在它的存在上。”详见〔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胡塞尔选集》,倪梁康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1087页。如李泽厚所言,“现代社会性道德并不以‘原子个人’、‘社会契约’等自由主义理念为真实根基,而是以现代人的生存、生活(‘人活着’的现代经济—生活存在)为根基。”(7)李泽厚:《哲学纲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2页。随着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突破,媒体的种类和功能都出现了质的变化。“全媒体”的即时传输和交互联动不仅使得公共空间进一步私人化,也使得私人空间进一步公共化。(8)加里·金(Gary King)等人详细论述了媒体受众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认为新闻媒体不仅可以激活公众表达,而且可以影响到国家议程;详见Gary King, How the News Media Activate Public Expression and Influence National Agendas,Science,Vol.358,No.6364,2017,pp.776-780。然而,这种公私一体、融合的过程并不能消解公私之间的张力问题,反而突显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争。既然“全媒体”时代已经不可避免的到来并进一步突显了“公私领域”问题,那么我们要做的就是正确认识“全媒体”下的公私问题,进而助力于公私和谐的现代推进。
“全媒体”时代中信息的传播更加地碎片化和感性化,突显了公共空间私人化问题。“公共空间”一般指日常社会生活中开放、自由、共享的空间,如公众场所、公共场所等等。全媒体环境下“公共空间”,即没有个人隐私期待地公众的空间。(9)关于全媒体环境下“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概念内涵,借鉴了法学中的“隐私合理期待理论”;“隐私合理期待理论”起源于196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案件(Katz v.United States);该案的大法官(Harlan)认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对《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对象的双重要求,这就是:其一,公民对其隐私表现出了真实的、主观的期待;其二,公民所表现出的此种真实的、主观的隐私期待被社会认为是合理的隐私期待。”详见张民安、林泰松:《隐私合理期待总论》,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9—20页。然而,在广电媒体、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公共空间,我们可以发现诸多信息已超出了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福祉的论域。“全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方式、范围、内容都发生了全新变化,越来越多的民众获得了提供与分享信息的机会。传播方式更加快捷多样,传播范围更加深入广泛,传播内容更加开放多元,可谓“全时在线,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媒体时代。加之自媒体(微信、微博、抖音等)的推进发展,各种带有私人属性的信息、观点得以在公共空间发布。随之而来,碎片化和感性化的信息也占据和挤压了公共空间。“全媒体”带来的公共空间私人化,可谓“正价值”与“负价值”相伴而生。这种公共空间私人化现象不仅可以更好的促进思想的碰触、交流,同时,也是民众抒发个人情绪的窗口。然而,不可否认,这种公共空间私人化现象带有明显的个性元素和感性色彩,而非公共理性运行(公共推理或公共辩谈)的结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驱动下,信息发布与传播的门槛越来越低,各种信息更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显然的是,“全媒体”时代下需要充分激发整体利益和公共福祉的关切,更要积极引导和规范“负价值”向“正价值”转化。
“全媒体”时代中信息的传播更加地平民化和大众化,突显了私人空间公共化问题。“私人空间”一般指日常个人生活中独享、自用、专属的空间,如卧室、日记等等。全媒体环境下“私人空间”,即具有合理性隐私期待地个人的空间。从“媒体”的出现其开始就天然带有舆论、监督的功能元素,如对社会不良行为、事件的揭露、报道。随着“媒体”功能、技术的发展推进,在社会监督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更加重要。当前全程媒体、全员媒体的“全媒体”时代可谓一切都在“阳光”下运行,可以更好地助力于公序良俗的维持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然而,为了追求较高的点击率、浏览量提高相应的收益,信息的传播者和发布者不断迎合受众的猎奇心与窥私欲。(10)詹妮弗·戈尔贝克(Jennifer Golbeck)认为由于参与算法(engagement algorithms)的加剧使用,那些从观看相对良性的信息开始的人可以逐渐地被引导到边缘话题;详见Jennifer Golbeck,Social Media and Shared Reality,Science,Vol.375,No.6581,2022,p.624。例如,公众名人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等明显带有私人属性的信息进入公众视野,占据了各大网络平台、社交网站的版面头条。过度地追求点击率和浏览量不仅降低了信息的可信度,也偏离了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福祉的论域。加之信息传播与发布的隐匿性和虚拟性,各种借势炒作、造谣传谣等不良行为更是屡屡发生。目前我国已先后出台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2月4日颁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2日颁布)等规范性文件,对公共空间私人化以及私人空间公共化问题进行治理。然而,与“全媒体”硬件方面的迅速推进相比,当前“全媒体”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仍需进一步推进。
既然“全媒体”已切入人类现实生活并深刻影响着公私之间的关系,那么关键是如何规范与引导“全媒体”,进而助力于公私之间的和谐关系。如上所述,“全媒体”并非仅仅含混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边界,也可以很大促进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互动,进而保持公私之间的均衡态势。“全媒体”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技术手段本身并无所谓正负价值,需要借助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规范体系实现公私和谐。“全媒体”时代下公私和谐的现代建构需要把握“外在规范”和“内在规范”两个维度,即需要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协同发力。普遍性和确定性的“法律规范”并非无所不包,(11)司法实践领域经常出现没有具体规则可以参照执行的问题,以及即使存在可以参照执行的规则往往又出现规则与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阿列克西(Robert Alexy)在《基本权利论》(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中提出的“冲突法则理论”,对于解决司法实践领域出现的冲突问题具有启示意义(详见Robert Alexy,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张嘉尹认为阿列克西的理论从法律体系参与者的角度出发,藉由区分原则与规则,重新建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清楚的自我理解;详见张嘉尹:《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与法概念论——Robert Alexy法律原则理论初探》,《辅仁法学》(台湾)2002年第24期。特别是对于“全媒体”这种新兴领域方面,“道德规范”正好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缺漏与盲区。(12)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在《论司法过程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中指出,当需要填补法律的缺漏时,我们寻找的法律源头,不再是文本抑或理性驱动的系统,而是现实社会生活;详见Benjamin Nathan 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122。因而,加强和跟进媒体领域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导“负价值”向“正价值”的转化,才能更好地推进公私之间的和谐关系。
公私和谐的现代建构需要充分发挥媒体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媒体领域制度规范体系的跟进。(13)按照哈贝马斯的论述,在复杂社会里,道德只有转译为法律代码才能具有超越邻近范围的效果;详见〔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35页。法律规范对于信息的物理载体、表现形式等都会产生规制作用,不仅对传播的信息形成强制性的管制,也对传播的信息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同时,对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都有普遍性的约束,可以全面保障媒体领域健康有序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已经相继制定出台了媒体领域的相关制度、规范体系,但是依然没有跟上媒体领域的快速发展。例如,在新近流行的网络直播领域,不仅存在偏离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福祉的问题,也存在带有私人属性的信息进入公众视野的问题。与2016年网络直播的初期相比,现在网络直播的形式、规模、内容等多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相关制度、规范的建设依然存在盲区。可以说“全媒体”的多个方面(存储媒体、表现媒体、传输媒体、感觉媒体以及表示媒体)都会涉及公共空间私人化以及私人空间公共化问题。因而,对信息的存储、表现、传输等进行全面规制,才能规避公共空间私人化问题以及私人空间公共化问题的“负价值”。
在媒体主管部门完善制度、规范体系的同时,强化相关部门的执法水平、监管能力以及协同治理,更好地推进公私之间的和谐关系。媒体领域的执法问题具有特殊性,执法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储备。与传统违法行为相比,媒体领域的违法现象往往带有隐蔽性、技术性,执法人员如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可能会错过发现、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近年来发生过多起私人空间公共化问题的负面典型事件(网络暴力事件、人肉搜索事件等等),产生了广泛的恶劣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正是错过了阻断和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但是,面对内容庞杂且传播迅速的信息时代,执法人员的处理能力相对有限。因而,在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媒体监管部门须借助监控、预警系统提升实时监管能力,才能做到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目前,单方面地强化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还难以应对媒体领域的违法问题。纵观近年来媒体领域发生的负面典型事件,通常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多个行业领域,而且往往横跨多个省市甚至多个国家地区。实际上,负面典型事件之所以产生巨大的恶劣影响,并非仅仅因为错过了阻断和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更多是由于没有形成联合治理的办案模式。“全媒体”时代发现、处理问题并不意味着解决问题,创新联合执法、协同治理的模式也是全面彻底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公私和谐的现代建构需要充分发挥宣传部门、教育部门的作用,高度重视新时代公民德性的培养。“全媒体”时代信息的碎片化、感性化、平民化和大众化,不可避免地突显了公共空间私人化以及私人空间公共化问题。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制作用,(14)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就是,法既是符号系统,也是行动系统,可谓一种“知行合一”的系统。详见〔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131页。在哈贝马斯那里,如果说道德规范存在“认知不确定性”、“动机不肯定性”问题,那么法律规范正好可以进行弥补。但是,哈贝马斯也明确地指出,法律规则不能像道德规则那样对一般意义上的说话和行动的主体的可能互动进行规范。详见〔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151页。可以为媒体领域的有序发展提供保障。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很多问题还远未上升到需要法律强制规范的层面。例如,对于部分信息偏离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福祉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公民个人情感的简单抒发。同样,关于私人属性的信息进入公众视野的问题,很多时候不过是为了迎合受众的猎奇心与窥私欲。这些问题既没有违规违法,也不能简单地全面否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这些问题的潜在后果,如果不能及时地进行价值引领和思想引导,将很有可能在社会层面发酵成为负面典型事件。这时候往往需要依靠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发挥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以及风俗习惯的引导作用。
与法律规范的具体性、确定性不同,道德规范正好可以在更宽泛的一般性原则层面发挥作用。当前规范伦理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义务论伦理学、后果论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如果说义务论、后果论还带有某种程度的“具体”、“确定”色彩,那么德性伦理学则可以更好的发挥法律规范的配合、补充作用。德性伦理学更为关注“行为者”本身而非“规则”,更为关切“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成为这样的人”的问题。与传统规范伦理学聚焦于“规范律法”不同,德性伦理学更为注重一个整全人的德性、品格培养问题。现代伦理学学科的这一发展变化,对于我们应对“全媒体”时代的公私关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无论公共空间私人化问题,抑或私人空间公共化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传媒人”的问题上。“全媒体”时代信息无处不在、无人不用,每个人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信息的接受者。无论“法律规范”如何具体、确定都很难全面覆盖“全媒体”时代,也很难激发人们成为更优秀的、更完善的“传媒人”。“全媒体”时代解决公共空间私人化以及私人空间公共化问题,不能局限于“传媒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规,而应关切“传媒人”是否愿意做得“更好”。换言之,仅仅遵守了传媒领域的相关法规,依然不能称为好“传媒人”。从这个角度来看,相关部门强化新时代公民德性培养,不仅可以填补“法律规范”的缺漏与盲区,也是应对公私问题的关键所在。
公私和谐的现代建构需要充分重视“传媒人”价值观的引领,注重公民德性、品格的培养,确保公共精神的核心关切。在公民德性、品格的培养中,公共精神则为普遍性的道德要求。如亚里士多德所言,“真正的政治家,都要专门地研究德性”,同时,强调“为使人们养成对公共事务的关切而建立的法规也就是使人们养成总体的德性的规则”(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2、133页。。同样,在中国古代,公共精神也是“君子”的基本要求,“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论语·为政》),“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16)对于公共精神的关切,在儒家思想中多有体现;二程有言,“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宋〕程颢、程颐:《二程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5页;“君子之学,莫若廓然而大公”,〔宋〕程颢、程颐:《二程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60页;张载亦有言,“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宋〕《张载集》,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2页;王阳明亦有言,“惟去其私欲之蔽,以自明其明德”,〔明〕《王阳明全集》中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067页。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的自我,而不是原子式的碎片化自我。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福祉的精神关切,也是对自我人生价值的关切。实际上,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中,“立公抑私”的价值观念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对传统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而言发挥了积极作用。应该指出的是,这种“立公抑私”的价值观念对于中国现代社会而言存有明显的理论罅隙。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公”与“私”的内涵以及“公”与“私”之间的关系已经很难助力现代社会的发展。例如,“公”的内涵已不能停留于传统的“王朝天下”,“私”也不再受限于传统的“宗族臣民”,而“公”与“私”之间极端地“善”与“恶”道德两分关系也明显淡化。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公私观念无益于“全媒体”时代公私关系的把握,特别是传统公私关系中“贵公”、“崇公”的价值导向对于现代社会的稳定和谐依然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激发和强化“传媒人”的“公共心”、“公德心”。现代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生活的公共化愈加明显。公共精神在现代社会生活秩序中更加重要,已经成为评判个人行为与社会文明的重要参考。对于“全媒体”时代出现的公民个人情感的简单抒发问题,以及迎合受众的猎奇心与窥私欲问题,关键在于强化“传媒人”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福祉的精神关切。相对而言,网络道德已经得到广泛地认可和接受,但媒体道德却未得到系统的认识。网络领域的道德与媒体领域的道德紧密相关,但两者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网络领域预留了“私人空间”,而媒体领域并没有太多“私人空间”。如果说网络道德是社会道德在网络生活的应然运用,那么媒体道德在媒体领域的深化也应受到足够的重视。媒体道德是社会道德的某种体现和反映,但是媒体道德又有着自身鲜明的特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有“公德”与“私德”的界分,(17)陈来进一步区分了两种“公德”,即 “社会公德”(公共道德)和“政治公德”(公民道德)。详见陈来:《中国近代以来重公德轻私德的偏向与流弊》,《文史哲》2020年第1期。但是媒体中的道德很难有“公私”之分,或者说,媒体中所言之道德都是“公”。“全媒体”时代的信息一经发布就无法彻底抹去,信息的传播不仅公开透明,同时也将产生深远的公共影响。重视“全媒体”时代公民德性的涵养,也就要重视“公共心”、“公德心”等公共精神的培养。“全媒体”时代每个人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信息的接受者,和谐的传媒环境需要所有“传媒人”的共同维护。
如上所述,对于“全媒体”时代出现的公共空间私人化问题以及私人空间公共化问题,既需要发挥制度规范体系的强制性管制作用,也需要发挥道德规范的价值引领和思想引导作用。同时,与传统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有所不同,“全媒体”领域中的道德规范主要关切在于“公共精神”。这种从“制度规范”到“公民德性”再到“公共精神”的逻辑推进,正是在于对现实生活世界的整体把握。同样,“伦理”和“生活”之间存有双向互动性,公私之间和谐关系的推进也需要对现实生活世界的整全认知。
“全媒体”时代的公私冲突问题本身可谓一种持续进步的、不可逆转的现代化现象。面向现实的生活世界不仅是正确看待公私问题的前提,也是推进公私之间和谐关系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