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杰
摘 要:18世纪以后,随着东亚各国海洋活动日益增多,海难事故也频繁发生。受洋流和季风影响,漂流至浙江的外籍海难船只较多,随着救助经验的积累,浙江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海难救抚制度,详细记录在乾隆《钦定户部则例》中,并有嘉庆年间朝鲜漂海人崔斗灿的漂海日记《乘槎录》相印证,既展示出浙江各级官府在具体的海难救助活动中制度落实的情况,又生动体现出了浙江抚恤制度在挽救漂风难民生命财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表明清朝海难救助制度对于挽救各國漂风难民生命财产具有显著作用,亦反映了中华文化中悠久的人道主义传统。
关键词:清代浙江 漂风难民 乾隆《钦定户部则例》 《乘槎录》
清朝前中期,东亚海域总体较为平静。康熙解除海禁后,清朝与周边国家海上贸易迅速发展起来,东亚海域船只往来频繁。然而,受到当时航海技术的限制,以及海上洋流季风的影响,海上活动存在较大风险,发生海难事件的几率较大。清代海难研究资料记载清朝沿海常有外国海难船只漂流至此,而关于清朝救助外籍漂风难民,学界已有一定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基本梳理出沿海各省对外籍漂流民从海上拯救到抚恤照料,再到最后遣送回国的流程。相较于这种宏观性的研究,以沿海省份为对象进行的海难救助分析较为少见。鉴于此,本文选取清代处理漂流案例较多的浙江地区作为研究对象,梳理浙江救助外籍漂流民的制度,并通过崔斗灿等朝鲜国人漂浙获救事件具体分析浙江抚恤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而反映当时清朝对外籍漂流人员抚恤制度的完善,希望有助于学界对清代海难救助整体的研究。
一、浙江救助外籍漂流民的基本流程
清代浙江救助外籍漂流民的流程与沿海其他省份基本一致,大致包括海上拯救、查核审讯、安排食宿、遣送回国等主要程序。
首先是海上拯救以及查核审讯。外籍漂流民漂到清朝沿海水域,缺少粮食和水,难以上岸。在沿海航行的渔船、商船,或者是巡海的官兵发现海难人员便会及时救助其上岸。如“嘉庆元年,安南国人一名,驾船贩米,在外洋被贼,乘间跳海,飘至广东洋面,遇渔户捞救,该抚照例抚恤,遣令回国”[1]。获救之后,外籍漂流民会被妥善安置并接受基本的查核审讯。对外籍漂流民的查核重点是了解漂流民的基本资料,包括国别、姓名、年龄、船只出海的目的地、有无所属国政府核发之证明、船上携带物品、有无携带违禁物品,等等。在查核及审问过程中如语言不通,可采用笔谈的方式审核外籍漂流民。而大多数海难人员是渔民或者是商民,不会书写汉字,因此需要借助通事翻译。清朝对于外籍漂流民的核查及询问大致分为三级,国别不同,则略有差异。以朝鲜漂流民为例,首先由查获漂流难船所在地点的官府进行初审;随后,将漂流民移交至省城,由按察司负责复审;最后将漂流民护送到北京接受礼部的最后审核。[2]其他国家的漂流民,如无特殊情况,不需送至礼部审核,只需漂到省的督抚审核清楚,奏禀礼部即可。
外籍漂流民获救以后,因休养、审问、护送等流程,需要驻留较长时间,所以对漂流民的食宿安排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外籍漂流民获救上岸后,通常被安排于当地接待使臣的馆舍,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琉球国神山船,载人三十名,漂至闽省地方,安插柔远驿,按名支给口粮银米,附贡船归国”[3]。福建有接待琉球贡使的柔远驿,故琉球漂流难民通常被安置于此。若无馆舍,当地政府通常会将漂流民安置在县府内的闲置办公场所,或者租赁房屋予以安置。此外由于清朝对外籍漂流民物资补给没有固定标准,沿海各省依自身财政情况给漂流民提供衣物、棉被、草席等物资,以维持外籍漂流民停留清朝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外籍漂流民在当地休整数日后,地方官府便可以安排遣送漂流民返程事宜。清朝对外籍漂流民的遣送回国方式主要通过海路与陆路。针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遣送回国方式,对朝鲜籍漂流民,地方官府会以陆路方式将其送到北京,然后让漂流民随使节团回国,或者由通事送往义州。若朝鲜漂流民愿意走海路回国,地方官府也可遵循其意愿,只需为其提供衣服、粮食和水即可。[4]关于日本漂流民的遣返流程,在乾隆二十年之前,“日本漂风难民的送还口岸尚未固定,大都是送至离漂着地最近的贸易港口,如广州、福州、普陀山、宁波等地,再搭乘赴日贸易商船回国,而自乾隆二十年(1755年)之后,固定乍浦一港对日贸易,清政府遂规定,凡日本漂风难民,不论漂着地点在哪儿,均送往浙江省乍浦港,附搭赴日贸易商船回国。[5]对于琉球漂流民,由各省护送到福建,再转送回国。但也有吕宋国人漂流到浙江,经由福建返回的例子,乾隆六十年(1795年)“吕宋国人二名,遭风漂至浙江,因原船损坏,赏给银两衣履,委员护送至闽,赴便回国”[6]。东南亚等国漂流难民,大多送往广东,再由澳门或广州搭乘商船回国,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安南国人八十八名,遭风漂至广东,照例抚恤,遣令回国”[7]。
通过上述救助流程可见,清朝沿海各省的海难救助,是由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官府合作协调实现的,而这一流程也是清朝各级部门随着海难救助经验的积累而逐步完善的。
二、浙江对外籍漂流民的抚恤制度
清朝对外籍漂流民的救助中,地方官府是实施主体。各省在实施具体救助时略有差异,尤其体现在抚恤标准上,以漂流民每日口粮为例,奉天为“每名日给口粮银五分”,山东省为“每名日给口粮银五分”,江南省为“每名日给口粮米一升,盐菜银六厘”,福建省为“每名日给口粮米一升,盐菜银六厘”,广东省为“每名日给口粮米一升,盐菜银一分”,浙江省为“每名日给口粮米一升,盐菜银三分”[8]。上述沿海各省的抚恤内容均来自乾隆朝《钦定户部则例》。其中浙江省的抚恤细节记载较为详细,这与浙江杨西明《灾赈全书》中的记载相一致,共计二十八条,将其归类,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排漂流民住宿
经历了艰辛的海上漂流生活,外籍漂流民获救上岸后需要入住馆舍来及时休整,“浙江省抚恤番舶难民,初到之日安插馆舍,无馆舍者租给房屋,每番民二名合给屋一间,三名亦仍给屋一间”[9]。此外还会提供给漂流民基本的生活设施,如床椅桌凳、锅碗桶盆等生活物品。“桌凳床椅酌量备用”[10],“锅灶、碗盏、缸桶、火盆、食箸一切需用物件酌量备用”[11]。同时还会给漂流民配备一定的护役人员,“护番壮役,每番民十名派护役二名,番民十名以外每多五名加派护役一名”[12],以便及时了解漂流民的情况和需求。
(二)提供衣食、生活用品等
在漂流民的饮食供应方面,浙江地方官会提供给外籍漂流民基本的一日三餐,其标准为“番民每名日给口粮米一升,盐菜银三分”[13]。此外还有额外犒赏,“每起初到及起身回国之日,各犒劳酒席一次,应以四名给与一桌,或不足四名,亦仍给一桌”,“或不足四名及多至五名者,仍给一桌,如系六名以上,给与两桌,应令临时酌定”[14]。例如漂流民起身回国时“每名犒赏给肉五斤、鹅一只、鸡八两、酒三斤”[15];每月及节日时也有犒赏,“安插后每月折犒二次,如遇令节加犒酒食”[16]。可见,浙江地方官府对漂流民的饮食保障是比較完善的。由于漂流民在清朝停留时间较长,加之受到季节气候影响,浙江地方官府会提供衣物、被褥等物资。“如无铺陈者,按名给与。夏用草席一条、棕荐一条、蚊帐一顶、枕头一个;手巾、浴巾各一条;蒲扇一把、布单被一条。如在冬日,将棕荐换为草荐两条,添给棉布被一床,棉布褥一床,将蒲扇减去,其余与夏日同”[17],“每起难番到时,除自有随身冬夏衣服,不另赏给外,如无更换衣服,夏日应用苎布衫一件,苎布裤一条,如遇冬日,应用棉袄一件,棉裤一条”[18]。
(三)对患病外籍漂流民的医疗救助
漂流民在经历了海难的颠沛流离之后,难免会身体患病。浙江亦有对患病难番的医疗救助政策:“难番如有患病,应给医药”,“查番人患病,延医服药,如寻常病症,不得至二两,其重者不得至三两,仍令一面医治,一面申报该管上司查验”;“难番内如有亡故,应给赏棺木,觅地埋葬,每名酌给银六两”;“难番在路,或有疾病,难以前进,应令将病番交明该地方官一体留养”,“俟病痊,令行拨护同行”。[19]
(四)对漂流民的遣返安排
遣送漂流民回国时,浙江方面不仅出钱帮助修理船只,还给与漂流民行粮,“官为修补原船,每名核给归途四十日行粮,日该米一升、银三分、神福银二钱、加赏银二两、肉五斤、鹅一斤、鸡半斤、酒三斤、米粽五十个。令乘原船归国,如无原船须另附洋船归国者,官给船价银一十二两”[20]。此外浙江官府还会派遣员役随行护送漂流民到水口乘船,并拨给银两帮助难番乘船,“难番移往水口,或有径由水路,应请酌给溪河船价”,“每八名准给小船一只,每只每日大河给饭食船价银二钱,溪河给银三钱,其护送员役亦准照给”。[21]
总体来看,浙江对外籍漂流民的抚恤面面俱到:从拯救上岸到修缮船只遣送回国,从衣食住行到医病诊治,甚至连开船前的祭祀钱即“神福钱”都会考虑在内,可谓无微不至,足见浙江关于外籍漂流民的抚恤制度之完善。
三、《乘槎录》所见浙江抚恤制度的落实
关于清朝救助异国海难船的文献资料大多记载较为零碎简略,而清代恰有一部文献可以探究海难救助细节,即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漂至定海的朝鲜文人崔斗灿所撰《乘槎录》。该书记载了1818年崔斗灿等四十人漂流到浙江获救的全过程,有些内容可以与《钦定户部则例》记载的措施相印证,可以看出浙江各级官府对救助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漂收和查核环节
《乘槎录》中记述,崔斗灿等人是在海上被清朝渔民发现并获救的。因为语言不通,清渔民“书曰:尔是何国人?搬向何处?作何生理?多般辩问”[22]。崔斗灿等人亦以文字答复。渔民将他们带到渔船上,首先馈以水和食物,“及至渔船,则急唤香茶,尽一器继之以粥,粥尽继之以饭”[23];之后,“以小舟二只送之普陀山观音寺,即浙东之宁波府之定海县也”[24]。同时渔民将这一情况报告给地方官府,待崔斗灿等人休养几日后,定海县差遣船只带领崔斗灿等人来到定海县衙,安置在演武厅内。
崔斗灿等人在定海县接受了身份核验,“县主沈公泰开座陈威仪,引三人问情。余随问随答指陈情概”[25]。因为崔斗灿在朝鲜为孝廉,精通汉字书写,所以能够以流畅的汉字书写并详细回答问题。根据其所叙述的有关朝鲜国内的山川风俗、礼教等风俗以及海难细节,定海县衙大体上确认崔斗灿等人确实为朝鲜国人。在定海停留十四天之后,崔斗灿等人被送往杭州,安置在仙林寺,并接受二次审核,但是《乘槎录》对于杭州方面的具体处理事项并无详细记载,只详细记载了崔斗灿与杭州文人之间的交流。
(二)浙江对于崔斗灿等朝鲜漂流民的抚恤
在崔斗灿的《乘槎录》中,关于浙江抚恤措施的记述并不详细,但是与之相关的只言片语亦能与乾隆《钦定户部则例》相对应。如《钦定户部则例》中有提供衣物的规定:“番民缺衣履者,春秋日制给棉布衫一件、棉布裤一条;夏日制给苎布衫一件、苎布裤一条;冬日给与毯帽一顶或给裹头布、制给棉袄一件、棉裤一条;严冬加给棉氅衣一件、棉鞋一双。”[26]崔斗灿在定海县曾受到县主赐给的流人衣一件。又如《钦定户部则例》中规定:“随犒酒食一次、安插后每月折犒二次,如遇令节加犒酒食、寻常住馆之日番民每名日给口粮米一升,盐菜银三分。”[27]朝鲜漂流民获救上岸后,定海县当地对漂流民行犒赏,“是日,行犒赏,各种肉品甚丰,饥隶皆饱,始有生气,喜可知矣”[28]。恰逢端午节,定海县又给漂流民额外的犒赏,“县主又赐流人猪二颗、手巾一条、角黍三个”[29]。又如《钦定户部则例》中记载“番民回棹,官为修补原船,每名核给归途四十日行粮,日该米一升、银三分、神福银二钱、加赏银二两、肉五斤、鹅一斤、鸡半斤、酒三斤、米粽五十个”[30]。崔斗灿等漂流民即将离开定海时,定海县赠给漂流民“白米五石、钱二万五千文分给各人”[31]。临走前赐给漂流民的这些钱粮可能包含了漂流民回程时所需的粮食、祭祀钱,以及租用船只的钱两。至于“赏银二两”,崔斗灿亦有提及,他们与另一批漂至太平县的漂流民从杭州出发北上时,“宪府差钱塘贰尹梁銊送定海漂人四十七人,仁和贰尹陈恒钰送太平漂人八人,每人给银二两”[32]。可见浙江当地官府基本上认真履行了抚恤的职责。
四、结语
帆船时代的东亚地区,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之下,海上航行发生海难的可能性较高,而清朝奉行怀柔远人的政策,对外籍漂流民加以抚恤,并遣返回国。这套流程至乾隆时期逐渐完善,形成制度。乾隆《钦定户部则例》所记载的沿海各省救抚措施足以证明这一点。作为抚恤外籍漂流民的重要地区,浙江各级官府在处理救助漂流民的案例中,基本贯彻了朝廷“怀柔远人”“勿令所失”的初衷,将抚恤政策基本落实到位。由此观之,清朝海难救助制度的完善及实施,对于挽救外籍漂流民生命财产具有显著作用,亦反映了中华文化中悠久的人道主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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