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余生托付给机构,靠谱吗?

2023-04-13 05:34
读报参考 2023年11期
关键词:意定公证处监护人

“我的余生可以托付给谁?”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重,越来越多的老人在晚年生活中遇到涉及人身照顾、就医、财产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問题,可以根据自己意愿确定监护人的“意定监护”,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在通常选择亲属和好友作为监护人之外,如今,专业的社会组织也成了可选项之一。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已明确规定,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意定监护需求大但机构少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一般来说,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因其可以自行选择监护人,受到不少人欢迎。一位从事过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上海公证员告诉记者,从年龄段分布来看,目前进行意定监护公证的主要是老年人,年龄跨度在65岁至90岁之间。“从数量上看,每年我们要做200例左右,但咨询量要翻好几倍。”

“意定监护需求的增加,和独居老人或孤寡老人等群体的增加密切相关。”从2015年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开始从事老年普法,她在调研中发现,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群体呈现增长趋势,这部分老人面临严峻的养老问题。

近年来,人口和社会结构变动,也让公众对监护的需求越来越大。张玉霞发现,第一代独生子女成家立业后,由于工作繁忙、搬迁流动等原因,其父母往往会面临无人可为其养老的困境。“特别是在上海,子女在外地或国外的情况比较普遍,独居或者只有老两口的家庭客观上越来越多,他们对晚年的担忧是现实存在的。”

“还有许多特殊群体也存在强烈的监护需求。”前述公证员说,近年来,进行意定监护的人群呈现多元化、低龄化趋势。

但要找到一个值得托付、可信赖的监护人,并非易事。部分老人转而寻求组织机构的帮助,通过签订协议,把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或村居委会等设置为自己的监护人。但由于意定监护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愿意主动承接这一需求的组织机构并不多。张玉霞发现,目前普遍存在需求大但机构少的困境,且监护机构多在一线城市,中小城市较少。

上海是意定监护服务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2020年8月,上海探索成立全国首家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这也是目前上海唯一一家专门从事此类服务的社会组织。该中心法人代表顾春玲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中心已收到近200例咨询,其中深入对接52例,签约公证15例。

但顾春玲坦言,由于监护模式尚不成熟、老年人生活习惯等原因,目前,社会组织从事监护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

社会组织比亲友更可靠吗?

对大部分选择意定监护的老人来说,首选的监护人是身边的亲友,实在不得已才会选择机构。记者了解到,目前每年办理的意定监护案例中,仅有5%左右的案例监护人为社会组织,其余大部分案例中的监护人仍然为个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相较于个人,机构的亲情感较少。“在工作中,我们反复强调,监护人不是照护人,但在实际生活中,两者往往是不分的。委托亲属、朋友、同事、邻居做监护人,其中有情感因素在,监护人会做一些职责范围之外的事,但机构不会。”前述公证员说。

机构的优势在于稳定性和专业性。比如,有的老人会选择年纪相仿的亲朋好友作为监护人,一旦监护人的健康状况不稳定,或者临时改变主意等,就会产生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问题,机构则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

此外,作为监护人,往往要承担事关老年生活的诸多责任事项,包括选择养老院、请护工、陪同就医、手术抢救、存款领取、固定资产出售、身后丧葬、遗嘱执行等,这些事务对缺乏相关经验的个人来说难度较大。机构相对来说掌握的社会资源更丰富,比起个人更容易作出适合老人实际情况的安排。

在成立“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前,顾春玲在养老行业做了10年,主要从事针对认知障碍老人的社区服务。多年的养老从业经历,让她对上海的养老和医疗资源比较熟悉,在承担监护责任时,往往能为老人选择更适合的服务。“比起个人,我们很清楚不同养老机构的侧重点,也有同事专门负责就医看病等事项,从这个角度看,团队整合形成的专业性比个人强得多。”

尽管有诸多优势,老人在选择机构时仍顾虑重重。顾春玲告诉记者,在深度跟进的案例中,从老人和机构初次沟通到最后签约,花费的平均时间将近半年,甚至有一位老人在中心还没成立时就来咨询,直到最近才正式签约。

即便已经签约,机构也不会立刻代替老人作出决策。顾春玲解释说,和老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分为代理期和监护期两个阶段。在老人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大多数服务处于代理期,这期间由老人自行决策,机构仅辅佐决策或帮助执行。如果老人突然昏迷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机构自动履行监护责任。“意定监护里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以老人的意愿为准。”

相关配套制度仍有待完善

许多人对意定监护的顾虑很大程度来自他人是否值得信任。 尽管法律已经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监护服务,但对其监护服务的监管尚缺乏细则。“比如,当事人行为能力已经产生问题,难以在监护人有不当行为时自行维权,那这时由谁来监管监护人?法律还不明确。”张玉霞说。

记者了解到,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意定监护申请人、公证处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协议,缺乏可参考的法条或标准。但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比如,机构和老人签署协议并公证时,明确监护服务和老人的财产不挂钩,以避免“以房养老”骗局再次发生。

“如果以老人财产作为监护条件,那监护人很有可能希望老人活得越短越好,以尽快获得财产,在一些国家,发生过此类悲剧。”前述公证员说,吸取国外经验教训后,目前国内的社会监护组织明确提出不介入老人的财产安置,在以服务时长收费的前提下,机构当然希望老人活得越久越好。

从目前的实际案例来看,较为普遍的操作是老人把房产卖掉后,将大部分资金放入公证处进行监管,小部分自留。老人住养老院的费用、护工费、生活费,以及监护组织的服务费,由公证处审核后从监管的资金中支付,社会监护机构如有先行垫付的费用,再找公证处报销,每年底公证处会给老人一份详细的资金使用报告。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处、法院、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都是天然的监督人,在费用支付等方面,监护机构也会定期形成监护报告。顾春玲介绍,为了进一步降低可能的风险,根据监护协议,老人和机构双方均保留随时终止服务的权利。此外,老人也可以设置第三方作为监督人,监督监护服务的执行。

“制度探索是一个过程,从长远来看,建章立制是很有必要的,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张玉霞建议,规范监护行为以及监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获利行为,加强监护机构与法院、公证处、居委会等部门联动,监护机构应通过公证处签订协议,保障监护协议实际履行。

(摘自《解放日报》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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