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早期英国商业偷猎活动盛行的原因

2023-04-06 06:34周智威
西部学刊 2023年4期
关键词:鹿肉偷猎者狩猎

周智威

狩猎是近代早期英国社会最流行的娱乐活动之一,但其却一直是上流社会的特权。从中世纪森林法到后来的狩猎法,没有狩猎资格的人被禁止捕捉由狩猎法认定为“猎物”的野生动物。偷猎则是与狩猎相伴相生的话题,近代早期英国的偷猎活动可按照其动机和特点分为不同类型①。商业偷猎是其中一类较为特殊的非法狩猎活动,其运作方式组织化且系统化,商业偷猎者往往以团伙形式作案,他们的动机单一且明确,就是为了捕捉国王或贵族的猎物,将其转手到非法猎物交易市场上售卖,从而获取利润。目前,以左敏、许志强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对近代早期英国的狩猎和偷猎问题进行了探讨,但并未有专论“商业偷猎”这一细分领域的研究成果。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近代早期英国商业偷猎活动盛行的原因进行探讨。

一、狩猎法对狩猎资格的限制

英国的狩猎法十分复杂,14世纪末至18世纪期间,议会层累地颁布不同的法令,最终构成了英国独特的狩猎法体系。第一部狩猎法于1390年颁布,其中规定“禁止所有人养猎狗或猎杀‘鹿、野兔、松鼠或其他绅士的猎物’,除非他们的不动产每年收入40先令,或神职人员的年收入为10英镑”[1]。这一时期的狩猎法还较为粗糙,此后,英国狩猎法对狩猎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不断加码,对有关狩猎活动的其他内容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詹姆士一世时期是狩猎法的转折点,作为一个狩猎的狂热爱好者,较之前的都铎君主,将狩猎权牢牢地控制在了自己手里。他修订了狩猎法,进一步提高了财产资格限制,同时将全国的猎物都据为己有,宣布国王有权去他想去的任何地方狩猎。革命时期,狩猎特权被短暂打破,但1671年颁布的狩猎法最终标志着近代早期英国狩猎法的成熟。它规定四类人有狩猎资格,分别是“拥有终身土地、房屋或以个人或其妻子的权利继承的其他遗产,年净收益为100英镑的人”;“拥有一份或多份九十九年或更长期限的租地,年净收益为150英镑的人”;“从骑士(esquire)的儿子和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更高地位的人”以及“特许权的所有人,只要他们的特权得以延长”[1]。由此可见,狩猎法对于狩猎资格的限制与年收入、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保有类型有关,与社会等级无关[2]。尽管英国的狩猎法前后矛盾且混乱模糊,存在不同时期狩猎法规定的财产资格不一致等问题[3],但大体上还是将狩猎资格限制在国王、贵族、上层乡绅,以及那些被国王特许建立猎场(chase)、猎苑(park)或猎兔场(warren)等狩猎场地的人中。

正是由于狩猎法对狩猎资格的严格限制,那些财产资格不达标的乡绅、自耕农等中下层劳动者被禁止狩猎,然而他们和社会上层一样喜欢狩猎,狩猎已经作为一种流行文化深入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因此没有狩猎资格的人只能在偷猎活动中体验狩猎的刺激。需要指出的是,商业偷猎者与其他类型偷猎者的动机不同,他们以赚取利润为最高目的,其主要参与者很多都来自城市职业阶层。他们往往将偷猎作为一种季节性兼职,以此赚取外快,因为合法职业有助于为非法活动提供掩护,如萨默塞特郡的服装商理查德·沃利斯(RICHARD WALLIS)及其同伴就在贸易萧条期间从事偷猎活动,这为他们提供了替代就业的机会[2]。城市里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组成商业偷猎团伙,使其在作案时能够有所分工和照应,在特定季节,他们便聚在一起。泰晤士河南岸萨瑟克区(Southwark)的酒商和酒馆老板理查德·汉博(RICHARD HUMBLE)就有一群狩猎伙伴,包括他的儿子彼得、伦敦外科医生奥古斯汀·辛普森(AUGUSTINE SIMPSON)、砖匠约翰·海德(JOHN HYNDE)和面包师罗伯特·萨维奇(ROBERT SAVAGE)[2]。商业偷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活动,而城市又是近代英国资本主义市场化的前沿阵地,因此商业性偷猎与城市职业阶层的价值取向相吻合,这也是导致这类人较多从事此种犯罪的内在原因。

二、非法猎物交易市场的存在

英国有一句古老的谚语:“良好的举止要求人们永远不要问鹿肉是从哪里来的”[2]。商业偷猎活动非无根之木,市场需求是一切商业活动存在的前提,对非法商业活动来说更是如此。约1600年,一个组织完备且运转良好的非法野味市场已形成,为近代早期英国的商业偷猎活动提供了条件和源源不断的动力[4]11。

猎物交易黑市的出现直接源于国家对民间猎物交易的禁止。狩猎法在限制了狩猎人群的同时,还规定了猎物的专属性与其交易的非法性,猎物只能供有狩猎资格的人捕捉、所有以及在他们中间流通。英国从17世纪早期便开始立法禁止猎物交易和买卖。自詹姆斯一世统治以来,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出售野味[1]。猎物虽被禁止买卖,但近代早期的英国民间对其有非常大的需求。鹿肉可以被烤制成鲜美的鹿肉馅饼,用盐腌渍鹿肉也是一种常见的烹调手法[2],不止鹿肉,野禽、水禽、野兔等猎物也是民众喜爱的野味。鹿皮和兔皮经鞣制可被制成各式衣物,如手套、士兵或猎人穿的浅黄色外套等。野生的鸣禽往往被猎者捕捉后带到市场中当作宠物售卖。除此之外,鹿的副产品在医学上也很重要,从鹿心脏、鹿鞭和鹿角中,药剂师可以提取出瘟疫和毒药的解毒剂,治疗血痢、胆汁病、痛风和妇女分娩的疼痛[4]11。

民间对猎物有较大的需求而国家却禁止猎物在市场流通,这一矛盾促使人们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猎物,猎物贸易黑市便自然出现。在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中,偷猎、猎物的处理、猎物的运输以及非法猎物买卖之间组成了一张紧密联系的地下暗网。

近代早期英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为非法猎物运输提供了便利。借助改进后的驿站马车系统,在森林或猎苑中偷猎到的猎物能够及时被送往城市中的猎物黑市[5]。酒馆、咖啡馆和小旅馆是偷猎帮派的“窝点”。商业偷猎活动往往从在酒馆饮酒开始,在偷猎活动结束后,酒馆又成为猎物处理、享用和交易的场所。偷猎者在酒馆以偷来的鹿肉为食,并“勇敢地、高兴地大肆吹嘘着他们的英勇事迹”[4]160。非法鹿肉非常抢手,酒馆老板热切地争相购进偷猎者的货物。伦敦的猎物黑市最为繁盛,偷猎者往往聚集在伦敦齐普赛街(Cheapside)以牛头酒馆为代表的众多酒馆里。除酒馆外,广泛分布的集市和市场也是非法猎物在英国流通的重要渠道。肉贩、禽贩、屠夫、叫卖商等人在收购偷猎者于郊野新鲜猎取的野味并进行加工后集中在市场中贩卖自己的产品。据记载,伦敦勒顿豪集市(Leaden hall Market)的地下猎物贸易就十分兴隆,两个做此生意的人在两年内获得了1500英镑的净利润[1]。猎物交易不止局限在不列颠岛内,甚至扩展到了国外。16世纪70年代,坎伯兰第三伯爵(THIRD EARL OF CUMBERLAND)乔治起诉了雷诺兹·安德森(REYNOLD ANDERSON),称其带领一群猎人杀死了威斯特摩兰郡斯坦摩尔(STAINMORE)猎场的大部分鹿,并把鹿肉“卖到国外,赚了很多钱,以此为生”[4]167。

猎物买卖的利润丰厚,因此偷猎者也能从转手猎物中大赚一笔,一个成功的偷猎者一晚上挣到的钱就相当于一个农夫或工匠一个月甚至更久的收入。1628年,在威尔特郡的梅尔克舍姆(MELKSHAM),菲利普·泰勒(PHILIP TAYLOR)说他听到两个偷猎者吹嘘说,他们前一天晚上的工作一共赚了4个金克朗(约20先令)[4]167。非法猎物贸易持续地刺激了商业偷猎活动的兴盛,丰厚的金钱收益吸引了不同职业的人源源不断地加入或组织偷猎团伙。

三、监管困难与职务腐败

近代早期英国商业偷猎活动的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对于这种隐蔽犯罪行为的监管难度大。另一方面也源自于英国基层治安和法律机构对于有组织偷猎活动的监管不力。

对商业偷猎活动的监管困难主要体现在两点。

其一,群体性的偷猎活动给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偷猎的帮派化是客观需要,打猎本身即是一项危险的野外运动,常规狩猎就极易酿成意外事故,夜间的非法偷猎更是需要冒极大的风险。偷猎者必须在黑暗中随时注意看守人设下的陷阱并避免发出任何声音,一旦被发现,激烈打斗不可避免,如果最终被逮捕,即决法庭、季审法庭甚至巡回法庭等司法机构将会提起诉讼,他们不得不面临赔偿、流放的惩罚以及牢狱之灾。因此,很少有人独自进行偷猎活动。正是商业偷猎团伙的高度组织化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看守人势单力薄,即便其有时会雇佣一些副看守分担压力,在十几人甚至几十人的偷猎团伙面前也仍是寡不敌众。这些团伙往往用武力来保护自己免遭逮捕,不少看守人在这个过程中甚至失去了生命。在斯塔福德郡,一帮由二十人组成的偷猎队频繁地袭击乔治·布朗特(GEORGE BLOUNT)爵士的奈特利(KNIGHTLEY)猎苑,他们经常首先攻击看守人的小屋,恐吓看守人,迫使其投降或逃跑。一个看守人说:“有一次如果他没有一丝不挂地从后门跑出去,他就会被人杀在床上。”[4]49看守人一职的形同虚设使商业偷猎犯罪愈加嚣张。偷猎团伙是长期性的组织,当罪行被发现后,他们已有了一定的应对经验,合作缴纳罚款从而减轻摊派到个人头上的负担是应对惩罚的巧妙方法,袭击法庭、监狱以营救同伴也是经常发生的事,当一名治安法官逮捕参与海德(HYDE)猎苑偷猎的屠夫威廉·方纳(WILLIAM FANNE)时,同为猎人的佃农威廉·斯文(WILLIAM SWYVEN)和弗朗西斯·梅森(FRANCIS MASON)袭击了这名治安官,试图救出他们的伙伴[2]。一次两次的惩罚对他们来说已经习以为常,公权力逐渐失去威慑力。

其二,非法猎物交易极具隐蔽性,治安法官很难辨别一头鹿是合法还是偷猎所得。偷猎者往往将非法所得的野味与合法货物混在一起,使其不易被发现[1]。当猎物在被加工处理后成为贩卖台上的生肉或经销商展出的手套、成衣等制成品时,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就更加的模糊。1784年,一种名叫“佩里戈尔馅饼”(Perigord Pies)的美食开始在伦敦的广告上被广泛宣传,并号称每只馅饼里有四只鹧鸪,鹧鸪作为猎物的一种被禁止交易,而佩里戈尔馅饼的贩卖者则声明这些鹧鸪并不是在英国偷猎来的,而是进口于国外[1]。消费者无法辨别所谓“进口肉馅”是否涉及虚假宣传,同样治安官也并不知道馅饼所用原材料究竟是否涉及犯罪。退一步讲,即使非法猎物交易被识破,也很难查出某一批非法猎物的具体来源,因为偷猎者早已逃之夭夭。

职务腐败是商业偷猎活动日益加剧最大的催化剂,猎物看守人和地方治安法官是最容易堕落为偷猎帮凶的两类人。猎物看守人在当时被认为是英国最大的偷猎者,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包庇、加入偷猎团伙或主动参与非法猎物交易实际是一种必然。首先,猎物看守人一职需要大胆好斗的性格,因此不少看守人就是从以前的偷猎者归化而来的。其次,看守人的工资低。据记载,18世纪初约克郡某庄园里的一位看守人年收入仅3磅14先令,不少看守人根本没有工资。不尽人意的待遇与糟糕的社会声誉让他们禁不住金钱的诱惑,逆反性地加入偷猎活动。最后,看守人通常与其他仆人分开生活和工作,拥有自主权且较少受到监督[5]。以上原因让看守人做出与自己职责完全相反的事情,如1614年,森林巡回法庭指控威尔特郡斯拜(spy)猎苑的总看守人托马斯·兰西尔(THOMAS LANSIER)以及兰西尔的儿子和两名副看守人与当地的一伙偷鹿者勾结[4]191。猎物看守人是保护猎物的最后一道屏障,看守人与偷猎团伙的狼狈为奸令狩猎场地门户大开。

猎物看守人的本质是仆人,并非手握相当的权利,而以治安法官为代表的官员腐败使商业偷猎更不可控。托特沃斯(TORTWORTH)的威廉·斯罗克莫顿(WILLIAM THROCKMORTON)爵士是一名治安法官,据称其在1608年陷入财务困境后便开始在科斯草坪(Corse Lawn)猎场偷猎,他向旅店老板提供鹿肉,用鹿肉从放债人那里获得贷款,以及用鹿肉支付裁缝的账单,而最终这些野味都流向了伦敦市场[4]155。治安法官不仅参与偷猎活动和非法猎物交易,他们还经常玩忽职守,对偷猎犯罪视而不见或对偷猎者从轻处罚,不少商业偷猎团伙甚至主动寻求和这些有权有势的治安官合作。约翰·埃斯托夫特(JOHN ESTOFTE)是约克郡和林肯郡治安委员会的成员,1614至1617年间,埃斯托夫特雇佣穷人给他提供那些流向猎物黑市的鹿肉和鹿皮,当这些人的非法行径被发现时,埃斯托夫特拒绝逮捕他们,并利用自己的官职为其提供庇护[4]154。埃斯托夫特这类地方官员的行为代表着偷猎活动已经渗入黑白两道,官员的腐败从内部彻底消灭了近代早期英国对商业偷猎进行监管的可能。

结语

近代早期英国处于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阶段,商业偷猎活动在这一时期的屡禁不止是时代的必然。猎物交易的禁绝与英国社会市场化和商品化的趋势背道而驰,在此基础上,英国土地贵族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身份危机,以土地为基础的狩猎独占权作为贵族特权的其中一种,必然也会遭到民众的挑战[6]。综上,近代早期英国的商业偷猎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犯罪,它反映了英国转型时期贵族特权与资本主义市场化之间的矛盾。

注 释:

①首先是娱乐性偷猎,主要参与者为没有狩猎资格的人,也有一些贵族会未经所有者或看守人允许非法侵入不属于自己的狩猎场地进行娱乐。其次是报复性偷猎,往往涉及朝臣斗争与家族世仇,也有不少佃农或农场主因用益权受损、猎物破坏农作物等原因而发动对地主猎场或猎苑的报复性袭击。最后即本文所主要关注的商业性偷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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