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作为中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不可少的部分,传统音乐类非遗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传统音乐类非遗分布广泛、数量众多,在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上均有自己的特点。随着娱乐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传统音乐类非遗囿于自身条件限制,其保护传承的诸多困难。文章分析了传统音乐类非遗的特点和当前的困境,并对其传承和保护进行了实践策略的探究。
【关键词】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践策略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3)24—094—03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它包括音乐、舞蹈、艺术、技艺等多种形式,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分为了十大门类,分别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1]。传统音乐类非遗作为非遗的重要代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娱乐方式的多元化,传统音乐类非遗面临着来自继承和保护的双重考验,一方面由于传统音乐类非遗的特点使其保护传承很难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群众保护意识淡薄,缺少相关法律和部门支持造成了传统音乐类非遗保护困难重重,如何更好地在新形势下保护好传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点
相比其他类别的非遗,传统音乐类非遗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若要分析传统音乐类非遗在保护传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探寻保护的方法和机制则必须明确其地域分布范围广、表现形式多样、群体传承性强的特点。
(一)地域分布广泛
我国土地幅员辽阔、人口数量巨大,活态传承着数不胜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音乐类非遗在祖国大地分布广泛,例如传统音乐类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就来自全国各地各个省份,蒙古族长调民歌、蒙古族呼麦传唱于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各地,畲族民歌流传于福建省宁德市、浙江省泰顺县等,傈僳族民歌分布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等地,兴国山歌来自江西省兴国县,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横跨了我国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各个方位,涵盖了汉族、朝鲜族、土家族等多个民族聚居的地区,包括了省、市、自治县、旗、乡镇、村落等多级行政单位。由此可见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分布的广泛性。
(二)表现形式多样
文化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常常以各种形式存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类的瑰宝更有其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首先其表现的演奏乐器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锣鼓、古筝、琵琶、箫、笛、二胡等多种传统乐器,例如仅仅依靠传统乐器锣鼓的就有重庆渝北小河锣鼓、湖北鄂州的牌子锣鼓、河南新乡的中州打鼓、江西丰城的花镲锣鼓等。除去演奏表演的乐器多种使得音乐效果不同以外,其内容和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维吾尔族民歌、藏族酒曲、回族宴席曲、川西藏族山歌、藏族赶马调等根植于劳动人民朴素生活的歌曲[2]。由此可以发现传统音乐类非遗并不只是拘泥于一种或者几种的表现形式而是多种丰富多彩的多种表现形式的集合体。
(三)群体传承性强
传统音乐类非遗的传承实践具有群体性,传统音乐的继承和发扬并不能依靠个体,个体即使表现得再优秀,个体的力量再强大,在继承和保护上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3],例如侗族大歌就是一种由众多人参与的歌队集体演唱的古老歌种,它主要流传于侗族生活聚集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贵州省黎平县等。传统音乐类非遗往往集中在一个乡镇或者一个地区,是一个封闭式的小型社会,在传承当中与本乡镇和地区通过内部特有的风俗习惯和生活习惯进行相互结合,在一代人一代人的耳濡目染下传承下来。此外,传统音乐类非遗在继承过程中,并不是单一的个体继承的,而是整个群体继承的,单一个体的继承会导致传统音乐类非遗风格缺少了原本完整的丰富多彩的内容和形式,使得内容呈现单一性,因此传统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中往往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二、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现状
传统音乐类非遗在继承和发展过程当中一方面受到自身因素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受到区位因素、文化因素、技术因素等多重因素的限制,使得其在继承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困境。
(一)保护传承后继乏人
首先,当前传统音乐类非遗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缺少继承人,不仅表现为缺少个体继承人,还表现在缺少群体继承人。当前大多数非遗继承人都存在着人数少、年龄大等特点[4],例如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花儿会(野曲)传人,根据国家非遗名录系统有记载的传承人只有三人,且其中两人年龄均超过了七十五岁,并且这种山歌类的唱山式曲调只以当地方言为基础传唱。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普通话普及,大量的年轻人走出本地,本地花儿会正在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另一个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新技术的革新不断加快,传统音乐类非遗的优秀传统文化土壤、生活习俗和方言正在悄然改变,导致的了继承群体的流失,在失去群体性的继承和多样化的形式之后,传统音乐类非遗逐渐向着单一性的方向转变,最终导致其出现继承人和继承群体的缺失。
(二)民众保护意识不足
人民群众作为历史文化的创造者在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由于民众受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影响,很难再慢下来去认真感受、领悟传统音乐类非遗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内涵。一方面,由于针对传统音乐类非遗的宣传非常少,使得广大民众很难在生活中对其有所了解,从而缺乏了对于传统音乐类非遗的认识和了解,自然造成了针对其保护意识的缺乏[5]。在没有一定人群基数了解的基础上很难形成群体效应,从而凝聚成共同的群体保护意识,导致传统音乐类非遗不被重视。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接受的音乐文化越来越多样,认为本民族、本地的特色传统音乐往往比较土气、不时尚等,对传统音乐类非遗没有正确的认识,保护意识的不足。
(三)现代技术应用较少
传统音乐类非遗在保护传承过程中大量依靠个体口口相传的传播方式,加之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多、群体大,形式复杂多变,很难将具体的现代技术和相对应的传统音乐类非遗进行结合。另一方面传统音乐类非遗在具体的传承过程当中由于其受到区域地位环境的影响,多传承于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生活区域,与现代技术接触较少。同时社会各界对传统音乐类非遗的发掘有限,加之传统音乐类非遗表演环境、空间和时间具有人们日常原生态的生活化特点,但缺少相关的先进技术介入其原本的演出环境和演出空间,使得传统音乐类非遗很难在保持原生性的同时与现代技术融合。
三、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在明晰了当前传统音乐类非遗在继承和保护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之后,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尝试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以促进传统音乐类非遗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一)加快培育传承队伍
我们应该针对传统音乐类非遗的特点加快培育一支传统音乐类非遗保护传承队伍。这就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着手,首先应该大力普及传统音乐类非遗群体性教育,鼓励更多的社会群体参与到传统音乐类非遗的保护工作当中,才能真正發挥群体的力量,进而让传统音乐类非遗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关注。其次应该创新完善传承人培养模式。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利用好适合于本土的原始培养模式。在此基础上,聘请专业的非遗传承人进行培养,并与民间优秀的传统音乐类非遗艺人相互结合,完善针对传统音乐类非遗的传承模式和教育方式拓宽对传统音乐类非遗继承和学习的方式和方法。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保护传统音乐类非遗的发源地和滋养地,保护和利用与之相关的内容、设施、栖息地和展示品等多种承载着富含传统音乐文化内涵的事物,使得继承人和传承群体能根植于丰厚的文化土壤,更好地开展开发和保护工作。
(二)提高民众文化自觉
在进行保护传承的同时,国家还应该加强民众对于传统音乐类非遗的认同感,提高自身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能力。首先,应加强针对传统音乐类非遗的宣传工作,从部门到企业部门再到相关非遗传承人都应该加强针对传统音乐类非遗工作的宣传,形成多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形式的保护氛围。此外,国家可以通过培养传统音乐类非遗传承人,加强传统音乐类非遗基地的建设,开展与之相关的音乐文化讲座等形式,以多种内容和多种方式对传统音乐类非遗进行宣传。其次,国家还应加强针对传统音乐类非遗内容和形式的变革;国家应该让传统音乐类非遗走出大山、走入城市当中,并且在保持传统性的基础上适当融入一些现代元素,以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传播。最后,广大群众应该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积极主动了解传统音乐类非遗,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提高自己的审美能力和艺术水平,从而提高对传统音乐类非遗的认同感。
(三)应用新技术新媒体
针对传统音乐类非遗的保护应该重视将其与现代技术相融合以提高传播效率、拓宽保护方式。首先,可以利用虚拟现实技术重现传统音乐类非遗,虚拟现实技术能够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模拟方式重新构建与之相关的情境、环境和动作等,通过人机交互功能实现对传统音乐类非遗的再现,将其中难以用图谱、图画和文字的形式记录的内容以虚拟现实技术展现[6]。其次,可以建立与之相关的数字化传统音乐类非遗保护平台,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就是很好的例子,地方也应该将本地特色传统音乐类非遗建立专门音乐类非遗数字平台,在实际的保护传承过程中,利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当前快捷的技术手段对传统音乐类非遗表演形式和内容进行备份和录制,并将相关内容上传到数字化平台,利用新媒体技术和平台建设相关的网页、视频号等,拓宽传统音乐类非遗的传承和保护途径。
四、结语
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重视其保护和传承对丰富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除此之外,具体的保护和继承工作还应该从多角度、多方式开展,并且注重地方特色,才能促进传统音乐类非遗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EB/ OL].[2021—08—10].https://www. henan.gov.cn/2011/03—04/260811. html.
[2]廖丹.从传统音乐的三个特性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中国音乐学,2013(1).
[3]代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传统音乐传承人[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9(1).
[4]王玮.江苏第一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思考[J].中国音乐,2009(1).
[5]刘灵.中国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研究[J].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21(19).
[6]张小军.河北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策略研究[J].音乐创作,2014(6).
作者简介:孔娅娴(1992—),女,汉族,江西赣州人,本科,学士,赣州市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区管理中心,助理馆员(群众文化),研究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