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平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一个经济课题,更是一个政治课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近年来,浙江省丽水市将发展壮大强村公司作为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抓手,推动911 个省定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全部消薄摘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浙江省2021年度集体经济工作考核中,丽水市首次获得了全省第一。为进一步了解强村公司运营现状和面临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调研。
丽水市强村公司,是指各乡(镇)、各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按照“产权清晰、收益归村”原则,以全资、控股、参股和多村抱团等多种形式组建的现代企业的统称,主要开展经营市场风险小、经营收益稳、资产能保值增值的集体经济项目经营,是实现农村发展稳中有进的重要平台。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相比,强村公司对接市场时在深度、广度上都更有优势。截至目前,丽水市有县级强村公司12 家,乡(镇)级强村公司176 家,2496 个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为各级强村公司股东。2021 年,全市年营收利润超过100万元的乡(镇)强村公司增速迅猛,势头良好,数量是2020 年的5 倍;全市实现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11.90亿元,各级强村公司实现盈利2.25亿元,实现分红1.47 亿元,先后确定跨市“飞地”项目14 个,覆盖行政村1491 个。在“飞地”项目带动下,2021 年,丽水市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2.61%,比上年提高3.64 个百分点。
(一)资源整合水平提高。各行政村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将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闲置固定资产(如废弃学校、办公楼)、山林耕地以及河塘水库等资产资源折价入股强村公司,通过盘活各方资源,进一步提高乡村碎片化资源整合水平,做大村集体经济“蛋糕”,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截至目前,各级强村公司资产总额已达3.18 亿元,是2017 年底的70.8 倍,其中,资产资源折价入股约1 亿元,占资产总额的31.44%。
(二)经营模式丰富多样。不断加强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民营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合作经营模式的探索,形成五大发展方向:一是产业融合型。跳出农业抓农业,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拓宽区域资源要素优化配置通道,实现全产业链融合。如:龙泉市龙南乡投资300 余万元建成占地面积1200 多平方米的香榧深加工基地,盘活闲置校舍办主题民宿,年营收超300 万元,带动村集体增收90.7 万元、榧农增收128 万元。二是物业发展型。依托城市化发展和山海协作平台,集中资金资源,购置优质物业。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强村公司筹资568 万元购置标准厂房,实现年租金收入27.2万元;松阳县古市镇投资900 万元参建寺口茶青市场,2 年内实现增值61.1%。三是旅游发展型。发展乡村旅游,突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避免陷入同质化。如:青田县贵岙乡发挥毗邻温溪镇的区位优势,建设体育休闲小镇,年增收115 万元,创造就业岗位100 余个;景宁县郑坑乡兴办研学基地,累计接待中小学生1 万人次,带动农产品销售200万元。四是社会服务型。探索强村公司参与社会化服务的途径。如:莲都区碧湖镇将松材线虫病防治与集体增收结合,联合区国资公司共同开展树木虫害防治,预计年产值1500 万元,支付工资近千万元。五是能源发展型。适度开发水电光伏项目,如:松阳县大东坝镇整合各村资金1653.4 万元,与社会资本联合收购位于当地的二滩坝水电站,2019 年以来已累计实现分红269.97万元。
(三)发展创新亮点突出。松阳县破冰200 万元以下村级工程“集体建”模式,既推动乡(镇)强村公司实体化运作,又促进村级集体经济“造血功能”再升级,截至2022 年9 月底,全县有358 个项目采用“集体建”模式,总投资约1.57亿元,预计可为强村公司和村集体增收1790 万元。青田县结合乡村特点,系统梳理出“五型”分类强村富民路径,并按公司主体、银行贷款、政府财政“1︰1︰1”的比例,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青田县“强村富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资金,推广“乡(镇)强村公司+合作社+龙头企业+标准基地+农户”发展模式。
截至目前,丽水市强村公司累计实施集经济发展项目379 个,年盈利达2.25 亿元,带动农民就业超10 万人,整体运营初见成效。综合来看,丽水市多数强村公司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在公司产权结构、运营管理机制、利益联结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确定性。
(一)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一是对强村公司企业所有制界定不统一。以县级强村公司为例,缙云县、松阳县的县级强村公司为“国有企业”,龙泉、云和、遂昌、景宁等地的县级强村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莲都、青田、庆元等地的则为“国有+集体所有”。从长远看,可能会引发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冲突。二是对强村公司注册登记及管理依据有偏差。目前,丽水市相关部门主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各级强村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管理,而非依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导致基层政府和部门在政策扶持、奖励处罚时缺乏依据,这也是目前强村公司亟需的税费、行业等扶持政策难以落地的根本原因。三是对强村公司存在多头指导管理的问题。党委组织部门是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在消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强村公司负有重要的指导责任;农业农村部门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为了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转换,在部分县乡改建或新设了生态强村公司;国资部门对个别属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强村公司负有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与乡(镇)级强村公司关系和作用有交叉重叠。
(二)公司经营困难较多。一是经营决策独立性不强。在调研中笔者注意到,一些强村公司是自上而下推动,对政府依赖性较强,缺乏市场主体应具有的自主性。在一些县级、乡(镇)级强村公司,存在以党委政府决议替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现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调整后,强村公司运营方向也会发生巨大改变。二是经营人才专业化不够。全市县级强村公司聘任职业经理人数仅为3 人,乡(镇)强村公司聘用职业经理人数69 人,且多数为在职村干部,聘用的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上大多缺乏实践经验,难以适应市场竞争。因制度限制,公务员到乡(镇)强村公司任职管理层的通道尚未打通,也未建立与增收相挂钩的报酬激励机制。三是经营收益差距较大。从近年来乡(镇)级强村公司实现产值来看,3%的强村公司贡献了总产值的68%。2021年前三季度,排名前三的松阳县大东坝镇、青田县高湖镇、开发区南明山街道强村公司利润已分别达到249.7 万元、130 万元和98.3 万元,而排名后二十位的强村公司盈利普遍不到10 万元。
(三)持续发展压力较大。一是带动集体增收任务艰巨。带动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是成立各级强村公司的根本目的,虽然近年来丽水市村级集体经济快速发展,但与省内各设区市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从总量上看,村级集体经济年总收入和年经营性收入均只占全省总量的1/40;从村均来看,村均集体经济年收入和年经营性收入排名均为全省倒数第一,要赶上全省平均水平,仍然任重道远。二是发展阻力加大。一方面,全市行政村规模在一定时间内很难再次进行缩减,村庄资源零散闲置,受生态红线制约的现象难以缓解。另一方面,乡村易开发、易成长的资源基本开发殆尽,各地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储备严重不足,如:青田县新建和续建项目只有26个,预期总收入仅有1122 万元;缙云县实际在建项目40 个,谋划中的项目15 个。如果不能依托强村公司谋划一批新项目,预计集体经济增速可能放缓至6%左右。三是对标压力激增。对照浙江省“2022 年所有行政村基本实现村集体经济总收入20 万元以上且经营性收入达10万元以上”的目标,全市只有81.8%(1545 个村)的村达标,还需消除344 个村消薄底线任务。对照“年经营性收入50 万元以上行政村占比达到40%以上”目标,目前全市只有108 个村达标,仅占5.7%。
要实现“十四五”期末集体经济收入再次翻番的目标,应进一步加强强村公司的运营管理,发挥其在资源整合、连片增收等方面的作用。针对丽水市强村公司发展实际和具体问题,笔者建议采取如下举措。
(一)理顺强村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县级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健全统一的强村公司指导管理体系,统一制定全市强村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强村公司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党委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对各级强村公司党组织进行管理,加强党对强村公司的全面领导。各级强村公司根据股权结构和经营范围同时接受国资、发改的业务指导。
(二)完善强村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强村公司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鼓励强村公司承接农村交通、水利、高标准农田等小工程和统防统治、五水共治、山林抚育等社会化服务。在信贷、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给予扶持,并为企业培训、招用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先进技术创造条件。
(三)强化强村公司成长的要素吸引力。配优配强强村公司经营管理队伍,给予“人才松绑”政策,结合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下派、“山海协作”工程和“村企结对”工作,增强集体所有制强村公司管理层力量。指导基层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大学生农创客、返乡创业人员中择优选聘强村公司经理人。清晰划分政企边界,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财务、人事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公司市场化改造,探索市场化竞争类项目专业化运营。
(四)探索强村公司与其他主体联合发展模式。鼓励强村公司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投资入股等方式,盘活集体资源资产,建立健全“强村公司+村经济合作社”运营模式。鼓励强村公司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发展主营业务,引导“以主业获取资源、以资源带动关联、以关联推动主业”。立足“稳”字当头,对于当地垄断业务,可独资经营;对于国资牵头项目,可积极参股;对于与民营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合作经营,可采取“保底分红”方式适度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