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今区块链技术与版权交易领域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学界对此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但区块链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在现阶段出现了很多问题,不仅不能很好地达到交易性,而且技术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数字版权作品在平台的交易。应发挥国家战略指导的重大作用,更好地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领域的应用发展:一方面应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应发挥产学研相结合,不断突破、不断创新,这将对数字版权交易产生积极意义。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数字版权;版权交易;智能合约
引言
2009年诞生了“创世区块”,也即区块链中的第一个区块。区块是区块链中的存储单元,中本聪设定每一个区块容量为1MB,可以记录十分钟内的最多2000笔的交易记录。目前的存储方式主要有IPFS、Swarm、BurstCion等,并采用分布式存储方式存储[1]。
关于何为区块链,至今没有形成通说,简言之,即当父块数据存满,就只能将带有上一哈希值数据作为区块头的数据存储在下一区块,这种采用密码学串联的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使得区块之间的数个节点的块链式数据链接,就叫作区块链(blockchain)[2]。
1. 我国区块链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实例分析
探讨区块链在版权交易方面的应用,最先确定的应当是数字版權在区块链上的存证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这是交易的一个前提条件和保障。如果法律对区块链上链的作品不认可,则会限制区块链在版权交易方面的发展。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了区块链存放的电子证据具备法律效力[3]。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国家权威机关层面确认了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4]。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区块链存证的审查标准和效力范围[5]。该《规则》规定上链前、后的数据真实性审查认定规则并做出规则指引,这将有助于提升人民法院证据认定效率,推动完善互联网时代新型证据规则体系。《规则》的认定将大大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这对区块链技术来说将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事件。
我国区块链在数字版权交易领域发展缓慢,可进行交易的平台并不多,颇具影响的是2019年禅城区“区块链+工业设计”版权交易平台,该平台由哈希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政府共同发布。
该平台涉及自助存证、版权交易、维权协助、侵权检测四大部分。在版权交易领域,数据资产上链存储后,可在用户之间进行自由交易。交易内容涉及陶瓷纹理、造型设计、机械设计、建筑设计等十个部分。其中每一作品具体涉及作品信息、作品标签、交易信息、区块信息。交易信息方面,记录了作品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对应的交易价格、所有权竞拍内容;区块信息方面,记载了区块高度、上传时间、区块摘要、作品凭证、上链标识这五大内容,记载内容完备,实现了对数字版权的有效保护。
在交易过程中,该平台可以个人或法人两种方式登录。在登录过程中,需要进行人脸识别、身份证、姓名等实名身份信息录入。在区块链的版权交易中,分为创作者和卖家两大主体。首先需要创作者将自己的数字作品上传至平台,可支持的上传作品内容涉及图片、视频、文档、音频、压缩包五种。当作品上传之后,就会加盖可信时间戳,生成唯一哈希值, 然后进行区块链存证,进而生成存证证书,最后进行司法存证,切实保证创作者版权权益。对于已经存证的数字资产,基于该系统的“查重算法”,不能进行二次提交存证,这种算法的设计可以有效保护原创作者的版权权益不被他人窃取。除此之外,在交易过程中,则和普通的交易程序并无二异,也即确认订单信息,提交订单,然后完成支付,整个过程简便快捷。在交易使用权方面采用独占或者排他适用许可方式,若该产品的使用权在某使用期限内已被他人购买,则在使用期限内就不能被再次购买。所有的交易过程都可以上链存储,全程可追溯。该平台充分实现了以往对于区块链与数字版权交易的构架设想,且对于保护版权人的数字版权有极大意义。
2. 区块链与版权结合的发展状态
区块链从产生至今经历了十几年的历史,已经实现了从1.0到3.0的发展,但我国关于区块链与版权结合的专项研究从2017年才开始出现。首篇关于两者结合的文章探索了区块链在版权中的应用及发展可能性,分析了传统版权保护的弊端,提出了区块链技术对版权保护的优势,以及版权运营应当基于法律、技术及营销运营维度,让科技更好地服务版权产业发展[6]。区块链技术有助于催生新型的版权产业形态,有助于文化资产的增值[7]。不止于此,相关学者还剖析了区块链可以解决的版权交易问题,以及客观地提出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中的痛点[8]。提出问题就有解决问题的方式,2019年及2020年对此的研究成果较为显著,具体得出区块链技术无法解决作品“原创性”“确定损失额”“无法产生统一的版权认证”等问题[9]。与此同时,进一步通过对国内外 24个区块链数字版权管理平台的实践案例的实证研究,分析出区块链对数字版权管理平台的优势效应[10],且将区块链技术放置在数字版权的可应用层面进行研究,提出了采用“分布存储技术创建数字版权登记机制”“基于哈希算法优化数字版权发行链条”“基于智能合约强化数字版权的监管力度”的解决方案[11]。
据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区块链和数字版权交易的结合,学界总体处于乐观的支持状态,并不断提出解决方案。但从以上文章梳理也可以得出,对于数字版权交易平台而言,对区块链技术的诸多问题分析不够具体且解决方案仍有待完善,仍有必要进一步探究。
3. 现今区块链平台版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正如经济学上存在着“蒙代尔不可能三角”,即一个国家或区域的货币政策自主性、固定汇率、资本的自由流动不能完全兼顾,只能选取其中两个。区块链上也存在类似的“不可能三角”,指在去中心化、扩展性、安全性方面也只能三中取二。现今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存在很多问题,不仅局限于上述学者提出的问题,而且还应考虑版权交易的现实性营利问题及其后的利润分配问题,以及区块链技术本身缺陷造成的问题[12]。
3.1 交易性不强,盈利能力差
谈到版权交易平台,其中一个值得重视的部分就是交易中产生的盈利。一个日益发展的交易平台建设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笔交易的可完成性,既有多笔交易达成又以高效速度在平台上交易;二是平台构建的低成本性;三是平台自身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是跨平台的集成和整合,即可以通过此平台跳跃到其他平台,从而获得更多其他平台的交易可能性[13]。
现今区块链平台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大部分平台相互独立,不同链上的应用没法做到整合,这样就无法在链上获得其他链的交易。加之交易平台大多采用的是联盟链的方式,这就导致了平台扩展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每秒产生的交易数量有限且偏少,其交易性能亟待提升[14]。不仅如此,区块链储存容量有限,一个区块的大小只有1MB,但考虑到日益增加的交易导致的储存数据增多问题,急需低成本且高效的储存方式。更有由于去中心化的模式,不存在第三方的营销机构,其营销效果不好。不仅如此,由于产生区块需要时间,这就会导致交易时间和区块产生时间的不一致,其创建实时数据的能力较差,则无法根据实时数据进行未来交易定位。平台的构建需要专业的区块链编程人员,但发展到3.0版本的区块链技术,其智能合约在平台方面的构建应用性较弱,且专业人士较少,平台构建花费较大。基于以上问题,不难发现如今的区块链平台构建处于一个成本较高,但盈利较少的状态。
3.2 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平台局限性
3.2.1 去中心化——无法保证链下数据的真实性
中心化交易有一个信任中心如银行,信任中心建立了中心化数据库机制来保证数据的安全[15]。不同于中心化交易,在区块链技术下,作者完成作品创作之后立即将作品上传至区块链交易平台,完成存证,生成唯一哈希值,则十分有助于保护自己的版权,且后续交易在区块链上都会被记录下来,这样就可以实现全程透明可追溯。但该平台有一个突出局限性,即作者在完成作品之后,若作品被他人窃取,他人将该作品迅速上链,早于作者上链时间,则作者无法上链且保护后续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中心化的数据库机制,则无法确定上传作品的人是否为真正的作者。作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唯一的办法就是诉讼维权,但即使诉讼维权也无法改变作品已被上链并无法更改的事实。
3.2.2 不可篡改性——平台上链内容不可修改
修改权为著作人身权中的重要权利,作者可以自行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但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限制了作者修改权的行使。这就导致作品一旦上链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就无法对其进行修改。这与我国现阶段法定著作人身权的权利行使不符,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版权人对区块链进行版权保护。
4. 区块链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完善途径
4.1 国家层面
区块链在非比特币、以太坊等方面的其他平台的应用还处于一个幼稚的婴儿期。若想推动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完善,国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6年,国务院推动实施“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首次针对区块链技术做出了规定。一方面将区块链同云计算、物联网等一样并列作为万物互联的关键技术,另一方面指出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及前沿布局。若要推动区块链在版权领域的交易发展,最重要的是加快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产、学、研相结合,培育一批区块链专业知识人才[16]。在此基础上,设立一批区块链龙头企业,并结合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发挥重点行业的先行示范作用,如区块链在税务管理、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可探索性,从而辐射带动版权交易领域的蓬勃发展。不仅如此,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也将是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的重要一环。
迄今為止,我国关于区块链技术的相关规定较少,主要规定在区块链作为电子证据的效力这个方面,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上的规制需要考虑多个层面:一是区块链技术的本身开发、研究;二是区块链代币及相关的发行、流转、交易问题;三是区块链带来的商业重构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法律对智能合约在具体的商业应用中作为一种代码语言取代现实法律语言的交易行为规制[17]。智能合约可以比喻性地理解为合同,在现实世界当事人之间可达成合同从而进行相应的行为,而在网络世界人们对某一行为达成合意,按照预设的智能合约自行执行预设的路径。由于现有平台对此应用得较少,则最先要考虑的是基于智能合约而产生的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其次还要考虑由自动化执行带来的侵权认定、责任划分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4.2 专业技术层面
4.2.1 针对无法保证链下数据的真实性问题
针对作品上传问题,在作品创意阶段就采用“预链入”设置机制。首先通过完整的身份信息登录到该平台,这一步可以保证登录人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然后在该平台的“作品预链入”板块进行登记,登记后生成“预链入执行码”。“预链入执行对码”便是以后作品链入的初始密码,使用初始密码以及账户密钥才能进行链入。“预链入”相当于一种数据的占位,先用“预链入”占位这种方式使得作品在创意阶段就开始进行规制,避免了以后作品被人窃取等一系列问题。在预链入阶段开始对创作者进行平台收费,以及“二密码结合链入”的方式加上进行智能合约的构建,以防止“预链入”机制被滥用。在完成“预链入”后,给予作者一定期限的“链入期”,在链入期内可对作品进行完善,之后再对作品进行链入[18]。
4.2.2 针对平台上链内容不可修改问题
虽然上链内容不可修改,但可以进行新内容加盖,即在原来的链上追加“新版本”,原版本为“X1.0”,作者由于存在完整的“预链入”和“1.0”版本及完整的身份信息,可在修改作品后,在链上链入“2.0版本”“3.0版本”等,并对原来的“1.0版本”进行加盖。可在平台上设置“新版本链入”板块,当作者需要完成对作品的完善时,直接在平台上链入新版本,这样也可以完整展示作品完善次数、相关时间、作品信息,就像现在的手机系统,在使用的过程中会被不断进行系统更新一样。由于区块链上的交易被详细记载,在链入“新版本”后,可以对原买受人发送新版本,由买受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新版本覆盖。区块链技术在有技术优势的同时,也有很多技术局限性。这些技术局限性需要不断被克服,还需要有专业的区块链技术人士进行技术完善。
4.2.3 将版权通证进行上链,进行实时侵权监测
版权通证上链不仅有利于交易流转,而且可以结合大数据等监测版权侵权状态,从而有利于实现监测、取证维权、权资产管理等。版权的资产管理可以按照如下进行设计:用户首先需要在平台进行注册,将版权作品存入平台,平台会存入出具数字证书,链入数字资产内容库,然后与原内容库内容进行对比,从而判断是否侵权。若侵权,由律师团队进行侵权追踪记录,并反馈到该用户;若没有侵权,直接进行数字版权交易。平台也可以制定授权方式,自动匹配需求方,直接进行点对点交易。在匹配需求方时,也可以进行第三方插件的嵌入,从而有利于获取更多的版权交易机会。通过版权交易平台的有效构建,将版权资产数字权益化,有利于打破版权的交易壁垒。
结语
现在的平台还处于一个融入区块链以实现应用的阶段,其平台作品价值普遍不高,主要用于测试平台的容纳能力和稳定性,但该阶段的早期应用研究也将是最大红利阶段。处于这个阶段,对于扩展网络空间、发现修补漏洞,以实现以后的区块链版权交易将有很大意义。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制将对区块链数字版权交易发挥巨大指导性意义。此外还应培育相关技术人员,从而不断修缮区块链技术的局限性。一项新技术在出现之时的短期效用往往被高估,而其长期效用往往被低估。不能因为对技术的陌生而否定技术的意义,也不能因为网络媒体的炒作而夸大技术的作用。区块链作为融合了众多技术的底层技术手段,将在不断弥补各项技术缺陷的过程中,实现真正的实际数字版权交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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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陈小凤,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课题项目: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交易规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