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样态、机制及对策研究
——以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为视角

2023-03-11 15:46齐晓亮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警务公安机关

齐晓亮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西部生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021)

一、引论

2022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也提出,要“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持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半篇文章”,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近年来,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生态文明的提出,从中央政策出台到地方政府执行,国家层面的社会行动不断彰显着我国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执法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全国共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3.3万件,罚款金额536.1亿元,分别较“十二五”期间增长1.4倍和3.1倍[1]。由此可见,我国环境问题依然较为严峻,除环保部门以外,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也亟待提升。一方面,中央对于生态环境治理的要求不断提高,随着“十四五规划”和乡村振兴及共同富裕目标的提出,生态环境治理由单一性的环保部门监管转化为多部门协作的全方位、立体式社会行动。另一方面,在国家政策自上而下的社会行动中,生态环境治理已成为由科层制、集中化治理转化为社会参与的集体行动。

从国外研究来看,自工业革命开始,“伦敦雾霾”事件出现后,西方国家逐渐注重对生态环境的治理。但总体而言,西方基本延续“先污染、后治理”的生态环境治理路径。美国生态经济学家Garrett Hardin提出了“公地悲剧”的情境,即由于个人向公共环境过度索取资源,超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进而影响整体环境生态系统[2]。为避免人为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环境警察队伍,以防范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1996年,俄罗斯率先建立起全球第一支“生态环境警察”队伍[3](高文骁和刑捷,2015年)。自此,西方国家陆续建立了专门的环境警察队伍。20世纪80年代,可持续发展观显现于国际舞台,即人类应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就国内研究而言,警察执法的生态化要求是警察权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为保护生态环境所做出的时代革新,代表了警务发展的一种新趋势[4](邢捷,2015年)。也有学者指出,应将生态安全维护和环境权利保障作为环境警察权制度建构的目标,确立环境警察的环境行政执法、环境犯罪打击和环境应急防控三大职能,进行环境风险防范职能实现的环境警察权制度模式选择与运行机制保障,全面实现环境警察的制度功能[5](余晓龙,2022年)。针对环境执法问题,有研究认为,属地管理潜藏着地方保护主义,污染跨域转移使得不同区域之间府际合作失灵,行政位阶悬殊导致地方环保部门无力监管强势国企,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我国环境执法权“逆流而上”的轨迹特征[6](龚宏龄和吕普生,2021年)。有学者提出,《环境保护法》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但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行政目的错位、执法手段“一刀切”、利益衡量不全面等规范性欠缺问题[7](高利红和徐玺,2021年)。在规范生态环境执法权上,有学者指出,规范联合执法队伍的组建,通过区域合作和中央批准的方式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并对执法主体进行明确授权,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的监督协调作用,以及通过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的方式逐渐统一执法依据[8](张健和张舒,2021年)。也有学者提出,破解环境监管执法困境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落实政府责任,健全执法机制与制度,提高执法能力,引导企业守法,强化公众参与,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和效能[9](陈瑾等,2016年)。

总体来看,西方国家的生态环境治理实践及相关研究先于我国,但其经济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即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发展迅速,同时也经历了由“粗放式”向“集约式”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政府率先提出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倡议,在国际气候会议上履行节能减排、降低碳排放的承诺。自“两山理论”提出以来,我国自上而下贯彻执行中央政策,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然而,这一成效的取得并非短期行为,而是政府监管与社会自治共同作用的产物。生态环境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存在社会治理中“形式化运作”所产生的“非预期效果”、基层执法“悬浮化”等一系列困境,在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多方利益博弈。基于此,本研究从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视角出发,以社会行动中的理论逻辑与现实样态为起点,构建“关系—嵌入—共生”三重治理机制,并提出生态环境的“复合型治理”路径,将政府监管与社会自治相结合,形成“生态警务”多主体治理共同体。

二、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样态解析

生态环境治理并非单一性治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相比,其社会行动具有复杂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从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组织机构演化历程来看,生态环境执法经历了从生态环保部门移交到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的过程。从其行政执法机理而言,对于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手段逐渐技术化和专业化,行政执法方式也从单一性治理转化为合作型的多元化治理。对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现实样态,长期以来缺乏相关研究。因此,以下将从生态环境治理样态入手,阐释“生态警务”的运行机理。

(一)反身性与集体行动

对于反身性的研究,常见于哲学与社会学界,有学者指出,反身性与反思性存在联系,是一种理性思维上的自我反驳、悖论,自我反思[10](肖瑛,2004)。以曼海姆为代表的“知识社会学”学派对于反身性的研究相对较多。源于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的后现代主义流派对宏大理论的叙事进行了反思与批判,以此推动了社会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从理论视角而言,反身性是理性思维的体现,知识社会学派强调对社会理论进行宏观梳理,即尝试用宏观整体性视角的理论来解释社会现象及社会行动。而微观视角上的研究,则强调从理论本身出发,运用具体理论去阐释现实样态及社会运行机理。以默顿为代表的“中层理论”试图打破宏观理论的宏大叙事所带来的空洞、抽象及微观理论过于注重某一项具体的理论而忽视系统性思考的困境。西方学界一直以来致力于寻找解释社会的万能理论,却始终处于批判与被批判的学术循环困境之中,后工业时代也由此诞生了后现代主义风格,其核心思想是致力于对过往理论的批判,以此寻找社会科学的进步。虽然西方学界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探索,然而却也难逃空洞与抽象的窠臼,因此也很难将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以美国功能学派为代表的学者致力于应用性社会学的研究,试图打开抽象理论难以作用于实践的困境。我国社会学界也试图促进社会科学理论“本土化”,然而目前尚未形成本土化的学术体系。从实践层面而言,生态环境治理一直是我国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而随着“两山理论”的提出,自上而下的政策传导机制也促使中央政策在基层得以贯彻实施。而公安机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从生态环保部门移交案件转为独立执法机制,这一转变体现了自上而下的政府政策执行能力、组织能力不断增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呈现出复杂性、异质性和不确定性的现实样态。公安机关的生态环境执法也由单一性组织演化为多部门、全方位、多层次联动合作的行动机制。在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集体行动中,复合型治理产生了明显的治理效果。

(二)复合型治理

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经历了从单一的生态环保部门监管走向多部门合作的复合型治理的过程。2022年4月,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正式成立,这是我国首次建立的市县乡村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这一机构的成立意味着从国家到地方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加深。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保护一直归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但随着现代工农业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环境部门一直以来碍于自身能力不足和缺乏行政执法权,只能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或是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然而,对于一些突发事件或复杂事件,合作办案通常时效性较差,因而对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较为有限。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越来越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尤其是“两山理论”的提出,更是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至战略地位。近年来,学界对于社会治理已有十分丰富的研究,然而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尤其是农村社会治理的研究还有待提升。我国正值发展变革期,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较为明显,而学界对于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研究较为鲜见。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的成立不仅意味着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已经延伸至基层社会治理中,成为普遍性的治理内容,而且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能进行更为有效的处罚。随着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的进程逐步加深,从政府到民间都亟须寻找到更为高效和更能践行社会价值的治理方式。从生态环境治理的行为逻辑而言,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具有履行国家意志、保护生命财产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带有集体行动意志和科层制监管执法色彩。相较于传统的单一部门执法而言,公安机关的现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通常采用“联动机制”,即将多部门合作治理与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治理相结合,强调政府与社会的联合互动。一方面,这一多部门“复合型治理”方式凸显出全生命周期性中的中长期治理的技术性和科学性,有利于推进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模式化治理,进而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以“生态警务”发展牵引警务现代化。另一方面,“复合型治理”不仅仅局限于技术治理,也体现在政府与社会、公务人员与民众的互动之中,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于在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中实现技术性治理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三、“关系—嵌入—共生”三重治理机制解构

学界对于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研究,多倾向于从梳理政策、问题、成因及路径等方面进行,却少有学者探索其中的行动机制,而对于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研究更为鲜见。鉴于此,以下从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入手,探索其中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并由此解读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多元联动机制;构建“关系—嵌入—共生”三重治理机制框架,来以此说明其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行动机理,助力我国“生态警务”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一)关系呈现:多层次互动

西方学界对于社会互动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中叶,以戈夫曼为代表的“互动论”研究提出“拟剧论”,即每个人都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在日常生活均有自我角色的社会呈现[11]。在生态环境治理中,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通常会联合多层次、多主体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而在这一过程中,处理好日常现实中的社会互动显得尤为重要。从理论逻辑上而言,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呈现并非显性存在,而是潜藏于社会互动过程中,在不同层次的复杂性社会互动中,其现实性建构和功能性通常以不同角色演绎而存在。在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从政府部门的监管者到基层执法人员均与社会中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员进行社会互动,这一互动方式不仅是自上而下的官民互动,更是横向的各部门合作。在我国“人情社会”的传统文化之下,执法者不仅需要靠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来进行行政执法,更要探索柔性执法思维,即如何与群众建立联系,激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而这一方法也是中国共产党特有的团结巩固群众的重要方式。

从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实践来看,一方面,在公安机关的生态环境执法中,协调科层制下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力量,以此提高行政化改革的力度,进而提升实际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效率,成为现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从文献梳理和现实经验而言,对于科层制下上下层级管理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而对于政策如何贯彻至基层及基层执法中社会网络联动机制的相关研究较为欠缺。基层执法具有复杂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进一步说明了建立基层执法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行政执法中,引导社会参与、变被动执法为主动式联合治理也逐渐成为生态环境治理及“生态警务”现代化的重要趋势。质言之,科层制下自上而下的关系互动及执法者与社会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不仅是提升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的关键,而且也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群众基础与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素。

(二)资源嵌入:多主体利益博弈

格兰维诺将嵌入理论引入社会学研究中,以此阐述个体与整体的社会互动过程[12]。在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随着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支持和不同层级公安机关的资源下沉,治理转型裹挟大量人力、物力等资源进行自上而下的分配。由此,在现实实践中一般会出现多部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从理论逻辑上而言,多主体参与治理提升了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效率,促使执法队伍在专业性、组织性、技术性等方面得到现代转型。从结构层面而言,面对多层级的资源分配,从中央政府到基层执法部门均对如何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分工及利益博弈进行权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博弈并不是孤立或者单一呈现的,而是多层面的互动过程。马克思认为,人际交往的本质是利益关系。在一项社会行动中,各主体间也是如此,资源分配由组织者或者管理者直接决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面对客观存在的事实,人为因素的主观能动性难以保持绝对精确性。公安机关在对生态环境的行政执法中亦是如此,其治理行动需要技术、人力等各方面的资源支持,而上级资源的有限性和基层情况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构成了一个矛盾综合体。因此,在面对上级资源分配时,相关主体势必要进行利益博弈。质言之,主体间的利益博弈是社会行动中常见的表现方式,平衡资源分配与将资源嵌入至基层一直以来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内容。

从现实层面而言,公安机关的生态环境执法通常需要面对基层复杂的社会现实情况,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行动中亟须提升公安机关的专业执法队伍,运用现代技术及组织力量构建健全的执法体系。因此,这就要求从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式的资源嵌入至基层执法队伍。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及社会变迁的历史机遇期,社会情况相对复杂,幅员辽阔,面对中央有限的资源,有学者提出“渐进式嵌入”的治理方式,即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研判生态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以此确保上级资源的精准有效分配,平衡各利益主体,促使资源实现最大化、最优化分配,构建“生态警务”的系统化治理机制。

(三)合作共生:多元联动机制

我国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经历了由单一性治理演变为多元化合作式治理的发展过程,这一变化与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紧密相关。学界对于合作式治理的研究已较为丰富,然而对于如何形成多元联动机制的研究尚少,而“运动式治理”的方式只能在短期内发挥效益,却难以形成长效机制。有学者提出用“超常规治理”的方式来应对突发性事件,但此种治理方式具有不可预期性和不确定性,也难以形成模式化,不具备推广应用价值。从长远来看,要确保治理方式的有效性就必须将“超常规治理”转变为“常规治理”方式,由此形成多元联动机制,这也有助于提升组织性,并且具备模式化运作的优势。从理论逻辑上而言,生态环境治理实质上是结构功能主义和社会分工理论的演化。一方面,社会行动无疑带有功能性倾向,治理者采取的社会治理行动通常服务于社会发展和政权稳固。而在我国政府治理通常占据主导性地位,这种治理方式在特定集中式动员下可以发挥极强的社会治理效应,但此种治理方式也难以避免“运动式治理”的弊端,即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形成模式化、常态化治理方式。另一方面,政府的科层制分工与社会分工及市场化分工都有着明显区别,科层制分工是层级式的权威性分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色彩,而社会分工强调参与性,但其分工需要触发机制,即政策性资源下沉或政策引导。市场化分工一般是基于利益,但市场具有政府和社会不具备的活力,引导市场化分工即是需要市场注入活力,投入民间资金和技术,最后政府将以项目招标的形式转包给市场主体,以此达到联合治理的效果。

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不应完全依赖于政策性资源,其也应探索与社会团体或市场主体进行合作,将行政执法嵌入基层社会中,提升民间组织的参与积极性,并联合市场主体提升治理技术,将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相结合,构建三方联动的“生态警务”新机制。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实现公安机关的生态环境执法目标,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社会的组织性,此外还可以惠及市场主体,实现互利共赢、合作共生的警务治理目标。

四、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路径探究

总体而言,我国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演变为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大主体协同治理的发展历程。从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中观层面来讲,多主体之间在自上而下的资源分配中存在利益博弈,由此也形成了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在新时代,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其行政执法过程并非单一主体所能完成,而是由不同部门、层级、主体间的多元联动构成。上文构建了“关系—嵌入—共生”的三重治理机制框架,以此说明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行动机理。从本质上而言,这一多元互动和联动机制也可称之为“复合型治理”模式,其治理路径应首先从“制度再造”入手,促进制度渐进式改革;其次是各组织间的相互融入,进而建构系统化组织治理模式;最后,建构“复合型治理”模式,从而互构多元主体共治体系。

(一)“制度再造”:促进制度渐进式改革

从结构功能主义而言,社会由不同模块构成,每一模块都具有自身的功能。学界对于社会功能的研究已较为丰富,以涂尔干为代表的社会分工论指出,社会具有不同分工,不同类型的分工具有差异化的功能。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美国社会学界对于社会功能的研究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随着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社会制度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制度改革也随着社会变动而发展。国家与社会紧密相连,国家相关政策对社会治理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后现代主义浪潮中,西方学界对传统社会理论进行了反思与批判,试图提出全球化视角下的新社会学,而其中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思维方式也引发国内学界的反思。我国的现代化道路与西方具有较大差异性,但在工业化、信息化时代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中西方基于全球化视角进行的生态环境治理也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共识。

从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实践而言,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的发展期,从根本上来讲,制度变革应服务于社会治理的大局,制度也应根据社会实践的复杂性、差异性与不确定性而不断改进。对于不合时宜的制度应及时更新,在新时代进行“制度再造”,探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型制度。与此同时,治理者也应具备“渐进式治理”的思维,这一治理方式不仅有利于避免“运动式治理”中的短期效益弊端,在一定阶段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化效应,而且还具有一定的调适性,能够根据社会变迁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具有多主体治理、联动治理、复合型治理的特点,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应适时进行“制度再造”,以便适应新时代“生态警务”的发展要求,从而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目标。

(二)组织融入:建构系统化组织治理模式

学界对于社会组织的研究较为丰富,但对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组织性研究相对较少。通常而言,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独立性较强,因其行业特殊性和专业化,对执法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高。然而,在现实实践中,由于社会转型期结构性改革较为复杂,引发的社会冲突与矛盾相对较多,因此公安机关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通常也需要多部门联合、上下层联动,以此提高其行政执法效率。而对于日渐增多的生态环境类突发性事件及潜藏的社会风险,构建长期性、系统化的“生态警务”组织体系势在必行。从理论逻辑上而言,对于组织性的研究一直是学界探索的重要内容。从社会互动论的视角来讲,组织是由单一的个体所组成的整体,组织内部个体之间及组织个体与外部组织之间都因社会行动而产生互动与联系。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行动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而言,建立长效并具有联动机制的行动组织可以使其在行政执法中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在面对复杂案情时,构建系统化的组织治理模式也更能将组织融入至日常行政执法中,以此提升其治理价值。

从实践层面而言,我国“生态警务”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亟须建立系统完善的行政执法体系与高效率的社会行动组织。公安机关的社会行动通常需要联合多部门、多层次的社会团体进行,而合作式治理通常需要组织出面协调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资源,在科层制的层层审批中,行政执法的效率往往也很难提高。一方面,公安机关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由组织出面进行部门协调与互动,集体性优势将展现出明显的社会行动力,因此也可以在短时间内集聚所需资源,为其行政执法提供动能。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能够将社会力量集中起来,提高群众的个体参与性,进而将其社会行动网络覆盖更广泛的人群,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提升其行政执法效率,而且有助于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实现“生态警务”的社会价值。

(三)复合型治理:互构多元主体共治体系

关于合作治理,学界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合作式治理也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然而,对于合作式治理中所呈现的多元化样态与内在机制的著述较少,尤其是系统化阐述合作式治理方式的相关研究更少。从系统论视角而言,社会现象的运行都处于一个整体的系统中,生态环境治理也是围绕社会系统的运转而进行,而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各自独立,又因为社会行动产生相连接的关系。从互动论视角而言,社会行动中的各主体都扮演着各自不同的社会角色,而将各自分散的单一个体相联系是社会组织社会行动的重要内容。在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行动中,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人员相互衔接配合行政执法行动,而且在行政执法中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市场主体的技术性支持。因此,公安机关亟须具备系统化管理思维,在多主体复合型治理中互构“生态警务”治理体系。

从实践历程而言,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方式从“依附式治理”转变为“合作式治理”。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整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生态环境的行政执法及管理方式尚未形成系统化、整体化的可推广模式,因此对于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多以“粗放式”的执法方式进行“运动式治理”。而在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各类资源逐渐丰富,生态环境治理的复杂性也不断攀升,公安机关随之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引进各类技术人才,以此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两山理论”,地方政府不断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水平也逐步提升。从治理方式而言,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经历了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复合治理方式的转变,而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也从行政主导转变为政府与社会联动式治理,着力构筑我国系统完善的现代“生态警务”治理体系。

五、结论与讨论

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经历了从单一治理向多元主体复合式治理的过程。在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动中,个体化行动与集体行动互相融合,共同构成“生态警务”的系统化、整体化体系。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本研究从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样态入手,探索其中多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并由此解读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多元联动机制;构建“关系—嵌入—共生”的三重治理机制框架,以此说明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行动机理;并从社会互动的视角出发,探索其中的多元互动和联动机制,即“复合型治理”模式,由此提出公安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首先,从“制度再造”入手,促进制度渐进式改革;其次,通过各组织间的相互融入,进而建构系统化组织治理模式;最后,建构“复合型治理”模式,从而互构多元主体共治体系。

从政策层面而言,政府对于生态环境治理将出台更多切实可行的举措,将上下联动、多层次互构、个体与集体统一相结合,共同建构具有长期性、可推广、可复制的复合型治理模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地生态环境治理面临更为复杂的社会现实,其复杂性、不确定性也愈发凸显,因此从中央政策出台到地方政策执行都应将资源下沉至基层,重点关注基层“生态警务”实践。与此同时,面对基层执法的复杂性与风险性,基层执法队伍也要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引进市场机制,采用更加先进的智能化科技,以此辅助人工治理,将硬性的规范化治理与柔性的人性化执法相结合,共同构建稳定的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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