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钊溥
(考文垂大学 法商学院,英国 考文垂 CV47AL)
受“矜老恤幼”“慎刑”等传统法律思想影响,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国人重视,把针对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宽宥视为理所当然者越来越多。受此影响,人们不仅认定“这种针对社会特殊群体关爱并不违反正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坚信“这是一种超越形式平等之上的实质平等”(1)孟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法保护:根基、进展和体系》,《人权》,2020年第6期。,理应坚持与推广。
尤其是伴随着“少捕慎押慎诉”司法理念的深入推广,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逐渐进入大众视线并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其设计目的在于,通过对一些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偶犯、涉罪较轻、社会反响较小、社会矫正预期较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分流出去,设置一定的附加条件,并根据其表现最终决定是否起诉。实施附条件不起诉能大量节约司法成本、给未成年犯罪人提供改过自新机会,助其尽早回归社会。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自2012年正式实施以来(2)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式实施。,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资料显示,“2014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4569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88953人,受理审查起诉383414人,其中不起诉58739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1.43%和16.70%,均高于普通刑事犯罪。此外,附条件不起诉32023人,自2015年以来人数逐年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率为8.78%,被重新提起公诉人数保持在3%左右”(3)《涉未成年人犯罪稳中有变 司法保护任重道远》,《检察日报》,2020年6月2日。。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单2021年全国就“依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2万人,占结案未成年人总数29.7%”(4)参见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光明日报》,2022年3月16日。,“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13278人,不起诉16458人。……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63%、不诉率54%、附条件不起诉率36%”(5)《最高检:1至6月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988人》,央视新闻客户端,2022年7月21日,https://m.gmw.cn/2022-07/21/content_1303055185.htm。。不难看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数量及在结案未成年犯罪中的占比逐年上升,其发挥青少年权益保护与推进我国司法文明进程的功能显而易见。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中附条件不起诉法律适用的增多与社会效果彰显,呼吁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之声渐起(6)此观点主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主体应当扩大至所有年龄段的人,不应将犯罪类型‘外化’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可考虑‘内化’为被不起诉人是否易于‘回归社会’这个重要考量因素”。(参见范仲瑾、赵常成:《着眼诉讼全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检察日报》,2018年1月26日。)。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甚至有学者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给予否定,并对该制度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提出批评。如有学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呼吁应谨慎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7)王敏远:《暂缓起诉制度探讨》,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0页;刘桃荣:《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一般意义上来讲,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学术争鸣有助于增加和深化不同法学知识体系与理论形态的对话、互鉴与融合,进而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提供丰厚资源,促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效能提升。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晰认识到,因严重的理论分歧而引发的“掐架”行为频发,势必造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困难。因此,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理论进行检讨与反思,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有助于我们把握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思想内涵,知其创获,察其困境,探其出路,进而促进其制度效能提升,其价值与意义毋庸置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这里所讲的平等,系指行为人权利能力上的平等,而非指行为能力的平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逻辑起点,区别对待原则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区别对待原则的内涵如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是人们应当恪守的法律原则。然而,人的自然禀赋、身体生理年龄以及所处时空均存在差异,法律规制只有充分正视与考虑这种差别,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的关怀与照顾,才能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围绕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者从不同维度进行了系统理论阐发,提出诸多有影响的观点,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理论遵循。
与形式正义论坚持在程序上应确保“所有人应得到相同的对待”原则不同,实质正义论则坚持“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9)“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曾在《法学阶梯》一书开篇中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吴斌:《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光明日报》,2015年2月10日)。,即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在实质正义论者看来,所谓真正的公平正义仅仅依靠程序上的“同案同判”是无法达成与实现的,因为“同案同判”只能实现形式的公平正义,而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实现需要做到“不同案不同判”,只有确保“有差别对待”才能做到结果平等,进而保证所有人的权利与自由均能得到尊重与保障。
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10)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因此正义被作为判定社会体制、司法公正及法律优劣的重要指标。在其名著《正义论》中系统阐发了“有差别地对待”的实质正义观,即“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逾越”(1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言下之意,为确保所有人的平等权与自由权,就需要在权利分配时充分考虑弱者的特殊情况,运用特殊手段缩小强弱差距。
实质正义观坚持认为,相较于成人而言,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认识能力及行为控制力方面均呈现明显短板与差异,在对其法律行为进行归责时,决不能与成人同等对待,应对其给予一定的特殊对待才能确保公平正义的实施,对此群体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20世纪以降,随着刑罚理论发展,“犯罪原因二元论”(12)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指出,犯罪原因受个人与社会双重因素影响,李斯特据此建构起“犯罪原因二元论”,并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逐渐被广泛接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起诉法定主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逐渐被“起诉便宜主义”所替代。“起诉便宜主义”的逻辑起点在于“较低成本负责原则”(13)“按照这一原则,可以比较双方当事人预防事故的成本,能以较低成本预防事故的一方应当承担较大责任。推而广之,谁能以较低成本预防某个事故、披露某个信息、纠正某个错误或为某个意外事件提供保险,谁就承担相应责任。”(桑本谦:《借用经济学思维研究法律现象》,《人民日报》,2020年3月9日。),即坚持运用低成本的手段发挥法律教育作用是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该观点坚持司法社会成本论,即从社会效率的角度考量司法问题,对某些特殊案件,如“不追诉不处罚,于本人及社会之护,反觉有力者,则应与诉追机关以不诉追之权能,才乃至当之事”(14)谢光第:《论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法律评论》(北京),1925年第3卷,第4、5、6期。参见何勤华、杨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 第五卷 诉讼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言下之意,这种刑罚主义主张赋予检察机关足够权力,让其有权决定是否对一些不需要起诉的案件放弃起诉。
此论的典型代表为以芝加哥大学教授罗纳德·哈里·科斯(15)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有利于资源配置效果的改善。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该派一改“不计成本追求法律公正”的极端做法,而把效率作为司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重要考量因素。由于这种主张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有助于消弭民众与司法的紧张关系,相较所谓“不计成本去追求司法公正”论而言,具有更多实践优势。
根据起诉便宜主义的节省司法成本与优化司法资源的主张,检察机关理应被赋予一些特殊案件的处分权,即通过对一些特殊案件的特别处理,达到降低财政支出、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等目的,最终实现司法效率最佳化。起诉便宜主义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另一立论依据。
法律预防主义论则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对称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凡人躯体的印象”(16)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为确保法律预防效能,法律规则的制定应凸显其预防与教化功能发挥,在法律实施阶段,“对等惩罚”已不再是首项选择与必要条件,威慑、感化、教育等手段往往被广泛采纳。
近代学派的犯罪观把法律预防功能论推进到全新阶段。该派指出:“犯罪原因在于犯罪行为者的性格,即在于生物学、社会学的因素。犯罪预防就在于除去这些导致犯罪的原因,它们并不将犯罪行为与刑罚(处分)之间的比例与均衡作为理论上的问题加以研究。根据这种纯粹的社会防卫论,处分的有无与轻重是与行为责任相对立的。”(17)陈家林:《外国刑法理论的思潮与流变》,群众出版社2017年版,第39页。如此看来,如不顾犯罪原因一味追求“有罪必诉、有罪必罚”,势必造成刑罚目的偏离,不仅违背了美德,也同时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受刑罚预防论影响,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刑罚以外的教育、感化、威慑手段促其改过自新、快速回归社会,似乎更具法理依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是反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逻辑起点,而“同等情形一视同仁”与“同案同判”则是其理论基础。为确保“同等情形一视同仁”与“同案同判”实现,法律设计与运作决不应允许出现任何例外,因为任何例外情形都会违反公正,都会给社会秩序与法律威严造成损害。
学界针对“同等情形一视同仁”与“同案同判”问题进行了系列理论阐发,为拒斥附条件不起诉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同等情况相同对待”是古老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更是大众对法律的价值期许。中国古代有“法不阿贵”“壹刑原则”“刑无等级论”,当下中国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西方古代有“数目平等原则”,西方近代主张“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18)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6页。,现代西方有权利平等与利益平等论等。美国著名法官、法学理论家本杰明·N.卡多佐指出:“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本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的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19)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页。
法律平等论者认为,衡量正义的核心因素即为平等,“不平等”则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破坏与威胁。正如广受关注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唯一正解”论所预设的那样,严禁外界因素干涉方能确保法律完美无缺的状态(20)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言下之意,法律贵在追求权利的平等性;法律应在不考虑人的某些差别的意义上,讲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为彰显公平正义,法律要严禁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为了确保平等权利的实现,法律平等论者呼吁在司法运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尤其是“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把所有的人都看作平等,对每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护卫,不嫉羡富者,也不蔑视穷者”(21)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20页。。基于此,他们认为针对某些特殊群体采取特别对待的方式(附条件不起诉)是不应允许与提倡的,这种“特权”本身就是对法律精神的最大亵渎。
与前述起诉便宜主义相对立,学界存在一种较为流行的起诉法定主义或称起诉厉行主义。此论坚称:“只要具有犯罪的客观嫌疑,具备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在此情形下,是否提起公诉,是强制的、法律硬性规定的,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故也称起诉强制原则。”(22)奚玮:《分权抑或垄断:域外疑罪不起诉模式的动态考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由于这种做法强调合法性,在西方也被习惯称为起诉合法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之所以坚持排除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基于两个层面的考虑:一是赋权公诉机关自由裁量会引发司法行为中的任意擅断多发,无法确保刑事追诉的公正,司法声誉会有巨大损毁风险;二是赋权公诉机关自由裁量会引发权力滥用,一旦突破了法律规则的硬性限制,司法行为必将面临标准失却与无法预测等困境,进而引发法律信仰危机。
起诉法定主义认为,唯有收缩与限制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才能真正实现“每个人获得同样对待”的法治愿景。基于此,其理论主张反对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进一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主张设置了理论困难和实践障碍。
刑罚报应主义秉持原始的“同态复仇”原则,希望通过强化人的“好利恶害”“正义报应”来弥补和偿赎行为人因其行为而给自己带来的罪责,并不以对社会是否有用这一目的来考虑刑罚的意义。在刑罚报应论者看来,对犯罪者施之必要惩罚,是符合法律精神与道义的,是必须提倡与保障的。
刑罚报应主义的理论根据源自康德的法哲学。康德主张“刑罚的根据不在于预防犯罪,而是报复犯罪者出于自由意志而实施的给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刑罚只能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进行报复的方法,此外不能有任何的其他的要求”(23)刘源、吴波编著:《外国刑法学专题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8页。。康德甚至认为,对于为了某种世俗目的而免除刑罚是荒谬的,对某些犯罪人实施刑罚免除是悲哀的。与康德刑罚报应理论一脉相承,黑格尔也认为,犯罪是对法律的否定,而刑罚则是对这种否定的否定,是“对法的重建”,言下之意,于法治而言,那种主张威慑和矫正等预防性目标的观点是无益的。
按照刑罚报应主义理论,所有人都应为其行为负责,更应为其犯罪行为付出对应的代价,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如果对特殊犯罪群体的行为给予宽宥,势必造成法律不公,违背了法治精神。本论同样为否定与限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理论共识是认识事物本质的前提与基础,理论争鸣则是达成共识的有效途径。如何在理论争鸣中消弥与整合彼此分歧并最终达成共识,无疑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效能提升所面临的关键所在。
如前所述,学界之所以在“附条件不起诉”理论领域产生重大分歧,其根本原因在于论者所持法律观不同。譬如,因对平等内涵的认知差异,引发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存废之争;因对司法成本的认知偏差,引发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作中法官自由裁量权“限缩”论与“扩张”论角力;因对刑罚目的之判断产生分歧,引发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广狭之争等。但从各方对法律的本质认识看,彼此其实并无太大分歧。因为无论其争论多么激烈,却都毫无例外坚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计的终极目的均为通过规则设定,更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易言之,论者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认知中有着共同的出发点与目的,他们仅是在关键问题认识、实现方式与手段上存在分歧。相同的法律本质认知观则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分歧弥合提供了可能。
“法与时变”理论为消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废之争提供了理论依据。《韩非子·心度》篇有言,“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意即法律认识需根据时代变化而调整。随着刑法理论从“压抑型刑法”向“预防型刑法”过渡,刑罚不再被简单视为对过去不法行为的报应,而被认为应更多关注和服务于对未来犯罪的预防(24)Beatric Brunhöber:《安全社会中刑法的功能变迁》,冀洋译,《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1卷。。在“压抑型刑法”理论盛行时代,受严格意义上的“同案同判”、起诉严厉主义以及刑罚报应论的影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显得不合时宜;而在“预防型刑罚”被广泛接纳时,实质正义论、起诉便宜主义与刑法预防论等被视为确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自然有了法理基础。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数量的增长以及犯罪结构轻刑化等特点。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反弹。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42413人、44901人、48275人、37681人、55379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9593人、58307人、61295人、54954人、73998人。2021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较2017年分别上升 30.6%、24.2%。”(25)《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反弹 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继续下降》,光明网,2022年6月1日。https://legal.gmw.cn/2022-06/01/content_35782059.htm.在上述未成年人犯罪中,呈现出犯罪数量总量增长、犯罪年龄降低、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占比稳中有降、毒品犯罪占比持续下降、校园欺凌及暴力犯罪数量持续降低、涉电信网络犯罪上升较快等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的上述特点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承载的多元功能提供了现实可能。对犯罪行为人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弱化了其惩罚性功能,但其特殊预防和复归社会功能却得以强化;对受害人及社区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除发挥一般预防功能外,还能实现修复性和公益性功能;对国家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激活并重塑行政监管部门和社会性主体共同协作的立体化犯罪治理体系、维护国家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及稳定地区就业等特殊利益等(26)参见何挺、杨林:《以附条件不起诉实现轻罪治理多元功能》,《检察日报》,2021年12月20日。。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弥合附条件不起诉理论分歧对于破解司法难题的价值不言而喻。需要指出的是,理论的指导功能应在不断面对问题、回答问题与解决问题中实现。如此看来,弥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理论分歧必须聚焦学界重大理论对立与司法实践难题,诸如备受各界诟病的与相对不起诉的边界模糊、悔罪表现认定困难、考察与帮教机制缺失等司法难题等(27)参见王长青、李冰、唐承佑:《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研究》,《法治与经济》,2021年第11期。。
首先,以“有无再犯可能”划定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边界。就制度功能而言,相对不起诉主要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应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即便检察机关对此类涉罪主体不进行起诉,其再犯可能性也不大。为分流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量,检察院一般会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倾诉则适用于那些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由于这类涉罪主体有尚未改正的不良习惯、家庭监管教育不到位、有再犯的风险等,为使其快速重返社会,检察机关习惯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不难看出,区分两种不起诉的关键点在于涉罪主体有无再犯可能。
其次,用立法目的阐释悔罪表现的内涵。鉴于“悔罪表现”是一种心理活动,表现形式与程度因人各异,受检察官、法官主观判断影响较大,这就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难。理论界应根据悔罪表现制度的立法目的建构悔罪表现理论体系,从认罪、悔罪与保证不再犯三个层面建构悔罪表现特征。悔罪表现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认罪服法,降低人身危险,尽快完成人格的重塑,因此悔罪表现的特征建构应突出如下五个因素:行为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承认自己所为应受谴责或惩罚;悔罪的对象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受害者;有真实赎罪想法,并通过真诚道歉和弥补受害者损失等方式表现出来;有以后不再实施犯罪的意愿或实际行动等(28)参见徐文文:《量刑中的悔罪制度新探讨》,《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2期。。
最后,用“活法”理论优化监察、帮扶机制。“活法”理论是欧洲法社会学创始人、奥地利著名法学家欧根·埃利希在其名著《法社会学原理》中提出的著名法律观,呼吁学界把研究视角从纸面上的制定法转移到生活中的活法。欧根·埃利希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29)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作者序。该理论因被法学名家瞿同祖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序论中所运用而被中国学界所熟知(30)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序言中明确指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基于此,《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所探索的法律社会史研究范式被学界称道。贺卫方、何勤华等国内著名学者均对瞿同祖的法律社会史研究新范式的价值评价甚高。(张雷:《瞿同祖法律社会史研究范式价值再探讨》,《平顶山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照此理论,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帮扶机制的理论建构中,要聚焦社会问题与司法成效,坚持发挥针对行为人的特殊预防和复归社会功能、针对社区的修复性和公益性功能、针对社会的降低诉讼成本及提高司法效率的价值导向,扩大帮扶参与主体,着力发挥检察官、监护人、社区以及司法社工的监护与帮扶职能,创新帮扶模式,采取精准帮扶、小组工作介入与心理辅导相结合的复合式举措,确保制度效能提升。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于司法文明进程而言,法治建设是时代之需,发展之要,民族之想,民生之盼,我们当全力推动做好这项工作,把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在内的法治建设放在国家战略层面系统布局、主动谋划。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在节省司法成本、保障个体正义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松动了规则与程序的严格性,偏离了法治的目标,呈现出了明显消解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为此,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从理论上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深入探讨,厘清其概念认知、弥合其内部分歧、把握其内在规律、评估其潜在风险、拓宽其社会适用范围等,这将是我们发挥法治成效、服务社会治理长期面临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