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芝莉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是我国就业的一种新形式,也是目前我国比较提倡的就业方式。对这类岗位人群,应配置工伤事故保障机制,保持灵活用工。但目前,不宜将灵活就业纳入现行标准工伤保险规章制度,建议在工伤保险规章制度框架下,建立符合新就业形态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重点应对新业态从业人员伤残等的保障问题。这样就可以使灵活的就业岗位受到系统化设计和分配的影响,确保他们的工伤事故能够得到保障。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大致分为两类。首先是就业稳定的人员,即与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监督的人员;二是灵活用工,即操作时间灵活,公司采用松散管理方式的员工,现在被称为工作方式创新实践者。在这个阶段,稳定就业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方法流畅,五险一金完全可以接上。对于业务创新的从业者来说,他们可以作为灵活就业的真实身份自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服务和诊疗问题得到保障。但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相对复杂,现阶段还缺乏针对这部分员工的机制配置。
一、新就业形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一)新就业形态的概念
就实际定义而言,有专家认为新就业形态的定义可以从生产效率和生产要素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生产效率视角下的新就业形态,描述了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的生产要素信息化管理、能化系统标准。根据员工与生产要素之间的交互和沟通,虚拟和生产制造管理系统是灵活的合作工作模式;新视角下,新就业形态是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大家消费观念的升级而出现的基于平台的就业方式。2017年,我國就业研究会表示,“新的就业形态指的是和传统就业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别,在现当代工厂制度下创造的就业形态,主要包括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就业方式的去中心化和依靠信息技术更新的人员灵活就业,都是因为消费观念的升级而出现的。”也有权威专家考虑马克思列宁主义工作全过程的基本理论,实际上是工人与生产要素一体化新方法的主要体现。
(二)新就业形态的本质特征
一是就业方式多样化,就业管理方式智能化。由于互联网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引入,新的岗位形态在岗位职责、工作方式、用人方式等方面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数字经济相对高度的融合使得岗位职责包括高端、中端和低端岗位。改造创造的热门职业层出不穷,尤其是各类基于自身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自由职业者。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备的众包平台就业、店铺就业、创业就业等众多平台不断涌现。在工作管理方式上,基于强大的数字化平台,公司可以计算司机应该在哪里等客户,为美团骑手规划整体行为路线等,根据电子信息的统计分析计算员工劳动力,并按照明确的标准支付报酬。
二是制度方式平台化和服务平台就业产业化。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网站组织正在兴起,员工灵活用工的方式也根据服务平台进行了升级和变化。服务平台化机构借助专业的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和智能系统实体模型,开发管理方法,使供需及时,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这种服务平台型组织的灵活劳动力通常非常庞大,员工人数远远超过传统公司。
三是兼职工作的便利性和零工的全职就业。服务平台公司将就业分解为日常任务后,将一份全职工作转化为几份兼职工作,员工就业成为兼职工作的趋势。其中,处于市场中间的人也被纳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的范围。
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难点
在互联网企业中新就业形态工作人员无论是做全职还是兼职,都应该有权利参加工伤保险,纳入保障制度,一定规模以上企业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中,大部分正规稳定的员工已经投保了工伤保险。对于工伤保险来说,更难处理的是业务创新从业者的岗位风险保障问题,即灵活用工。关键因素在于,现行标准工伤保险规章制度是在传统、规范的企业用工方式的前提下制定的,有很多方面与灵活就业人员等的用工方式无法衔接。
(一)灵活就业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实际意义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的规章制度要求缴纳社保的员工必须有劳动关系,按照公司单位设立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创新从业者实际上是作为一种灵活的、可扩展的或个体户的就业方式存在的,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为新就业形态创新从业者只是以互联网科技公司提供的业务为基础。从第三方获得收入,并没有立即从互联网科技公司领取工资,因此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灵活就业人员无承担支付责任的单位
为防止工伤事故发生,降低责任事故发生率,我国工伤保险规章制度一直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和公司支付工资义务的做法。其中包括工资、员工福利、陪护费、一次性就业补贴等,由于业务创新从业者没有公司单位,其部分工资保障义务无法履行,这将降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水平,也将导致从业人员存在一定的心理落差。
(三)涉及灵活就业的工伤事故证据难以调查评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有三个标准需要考虑,分别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但是新就业形态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他们可以拥有专业的办公空间如在家办公,而且还有可能在移动办公中,工作场所和生活空间也很容易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区分伤害是由于工作还是非工作。此外,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大多是单独工作,很难调查受伤的证据,很难区分是否在工作中受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工伤事故证据调查评估困难,将导致工伤纠纷和异议增多,不利于稳定。
(四)现行工伤保险标准的挑战
现行标准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和经办人都是以公司为单位,包括社保缴费、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如果灵活用工是以个人信息和社保缴费的,目前的工作工伤保险管理机制、处理人员方式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一是社保机构遇到很多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信息申请相关业务,大大增加了经办人的工作量;二是工伤保险经办人的技术规范必须有一人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办理工伤事故。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资核算支付全流程匹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支撑点;三是要有更加方便、快捷、灵活的办理方式和融入灵活用工的方法:最后是必须有更强大的控制措施以避免欺骗个人。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处理方法
(一)建立工伤保险,对新业态就业人员的伤残等问题提供保障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变快,针对灵活就业的问题,应尽快进行制度设计和分配。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存在较大差异,难以与现行标准工伤保险规章制度对接,建议在现阶段和未来,建立重要的工伤保险制度。灵活就业岗位可以考虑商业保险和保障要求,设置以自身经济发展能力无法承受的重大工作损失。这样做,一是对灵活就业岗位的损害进行系统设计和分配,以确保工伤事故的利益;二是保证灵活就业的岗位受损支付压力;三是灵活就业岗位工伤保险的设立,可以避免灵活就业申请难、企业监管责任缺失、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缴纳工伤保险基金,从而降低工伤保险单位的成本。人员和管理方法的成本和难度系数也可以保持,现行政策运作的正常纪律性也可以保持。
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核心设计方案是灵活就业重要岗位人员受损害的保障机制和具体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灵活就业的就业特点、待遇和工作风险,研究制定适合灵活就业的商业保险办法。现阶段可以考虑以工伤程度为保障范围。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具备了一定条件,可以进一步加大保障的范围。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的工作特点,原环节应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即“三工”作为工伤申请范围,不涉及道路通勤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疾病而导致的死亡等,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工伤申请过多过杂,从而避免规章制度运行达不到实际效果。对于弹性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不同的支付、保障水平设计。从维护灵活就业岗位风险的角度出发,强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实施方式应与其他采用灵活就业岗位的员工参加重要岗位工伤保险的方式相同。我国应鼓励雇主为灵活就业购买重要的损害后商业保险。公司或本人为重要职位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可包含在免税政策中。
授权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重大岗位工伤保险,实现人员灵活用工。由于现阶段工伤保险管理人组织缺乏社保管理人员的管理经验和人力资源,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商业保险公司实际管理人员实行灵活用工。对于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各单位制定具体标准,落实监督岗位职责,确保灵活就业,保障重大岗位损失和商业保险平稳运行。
鼓励全国各地积极推广,积累社会经验。新的规章制度和最新政策的出台,必须经得起实践活动的考验。灵活就业的就业保障是新的快速发展阶段遇到的新问题,必须在区域社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因此,要对全国各地进行鼓励,在新的国家政策框架下,积极推进相应的合理做法,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发现解决问题的难点,让灵活就业的岗位损伤保障机制更加深入人心,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二)多方面相互配合,确保灵活就业岗位的服务保障
首先是对灵活就业缴款的补贴。现阶段灵活就业的福利普遍略低,缴费能力差,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新个体就业的经济发展相对困难。为更好地帮扶特困户职工缴纳社保,拟对下岗再就业和失业救济金实行存量資金补贴,增强社保缴费积极性,促进灵活就业。
其次是提供民政救助方式,使在获得工伤商业保险工资待遇后仍经济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社会福利。对严重伤残领取商业保险仍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可通过民政救助、捐赠等方式,进一步解决残疾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保障问题。
最后是鼓励灵活就业有能力购买意外险作为商业保险的补充。少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较高,或对工作保障要求较高,或所从事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有意激励自己和公司将购买商业服务意外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工伤保险的填报,让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更快得到保障。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要在全国范围内灵活运用政府门户、微信公众平台、短信群发平台、新浪微博、互联网科技公司业务网、个体户微视频、公益广告视频等,开展各类政策宣传;公示社会保障缴费程序、工伤事故申请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工资计算和支付过程、工资领取方式等。举办政策措施和预防工作培训,及时开展专题讲座、社区论坛等,第一时间进行相应的政策学习培训和现场信息咨询,确保宣传规划及时向广大群众普及。
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表示要构建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把新型就业行为主体纳入我国工伤保险规章制度保障范畴,不仅在这种灵活就业受到岗位损害的情况下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同时也缓解了公司对此类灵活就业的员工工作受损的风险。所以要根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就业特点,在现行工伤保险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专业灵活的就业岗位损害保障机制,补充现行规章制度的空白。这样,既可以应对互联网技术环境下新就业形态创新对就业主体利益造成的就业安全保障问题,又能有效应对所造成的危害。由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到人力资源市场,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