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孝经》学中的爱敬之论及其影响
——以皇侃、刘炫为中心

2023-03-10 23:08
人文杂志 2023年1期
关键词:孝经人情

◎ 郜 喆

内容提要 在《孝经》中,爱敬指的是子女对父母的两种情感。郑玄紧密结合“五等之孝”的结构阐释爱敬之理,将二者视为通向孝教的人情基础,是汉代《孝经》学的典型。魏晋南北朝的《孝经》学将爱敬理解为普遍的个体情感,产生了“心迹”之分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讨论旨在探究爱敬是否皆为自然的人情,有两种典型模式:第一,以皇侃为代表的爱敬各有心迹说,将爱敬都理解为自然人情,延续了汉代《孝经》学的基本思路;第二,以刘炫为代表的爱心敬迹说,只将爱看作自然人情,敬来源于外在人为的培育,背离了《孝经》对人情的定义。爱心敬迹说不是《孝经》解释史中的主流,但它对唐代忠孝、君父合一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影响,体现出《孝经》性质的转变。

爱敬是《孝经》中的重要内容,民国经学家曹元弼曾说:“爱、敬二字为《孝经》之大义,六经之纲领。六经皆爱人敬人之道,而爱人敬人出于爱亲敬亲。”(1)曹元弼:《孝经郑氏注笺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58页。他不仅强调爱敬在《孝经》中的作用,还将其推广为六经的基础。(2)关于曹元弼对于爱敬的理解与建构,参见陈壁生:《追寻六经之本——曹元弼的〈孝经〉学》,《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爱敬曾经得到过集中的讨论。《隋书·经籍志》载南梁吏部尚书萧子显撰有《孝经敬爱义》一卷,这说明与爱敬相关的讨论,在南朝时期已然可以撰辑成册。然而,因年代久远,彼时的《孝经》疏解多已亡佚。不过,后世《孝经》的注疏中仍存有六朝佚文,海内外亦有这一时期的《孝经》学作品复见于世。本文试图在遗文坠简中,钩沉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关爱敬问题的讨论,并阐释这一问题的意义与影响。

一、“尽爱于母,尽敬于父”:郑玄《孝经注》中的爱敬

魏晋南北朝《孝经》学紧接两汉,既对汉代《孝经》学有所继承,又有转变。汉代《孝经》学于今世可考者,莫若郑玄的《孝经注》。因此,在发覆魏晋南北朝的爱敬问题之前,本文先行回顾《孝经》及郑玄注对于爱敬的解释。

有关爱敬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孝经》的《天子章》与《士章》。《天子章》云:

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形于四海,盖天子之孝也。(3)皮锡瑞:《孝经郑注疏》,中华书局,2016年,第18、18、108、102、86页。

郑玄注首句曰:“爱其亲者,不敢恶于他人之亲。己慢人之亲,人亦慢己之亲。故君子不为也。”爱敬父母的人不会厌恶、怠慢他人的父母,这是一个普遍的道理,与天子的身份无关,是故皮锡瑞说:“详郑君之注,意似不然。经文二语,本属泛言,自‘爱敬尽于事亲’以下,始言天子之孝。故郑注亦泛言其理,不探下意为解。”(4)皮锡瑞:《孝经郑注疏》,中华书局,2016年,第18、18、108、102、86页。《孝经》将人们行孝的道理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这五章论述。《天子章》首句泛言爱敬之理,“爱敬尽于事亲”以下才是“天子之孝”,郑玄注云:“尽爱于母,尽敬于父。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故德教加于百姓也。”郑君之注带来两个问题:第一,爱敬仅针对于“事亲”,孝行只局限在家庭内部,又何以形成远至四海的“德教”?第二,依文本,“亲”指的是父母,郑玄为何将爱对应为母,敬对应为父?难道说人子对母不须敬,对父不须爱?这便涉及《士章》的内容:

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郑玄注:资者,人之行也。事父与母,爱同敬不同也)

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郑玄注:事父与君,敬同爱不同)

故母取其爱(郑玄注:不取其敬),君取其敬(郑玄注:不取其爱),兼之者父也。(郑玄注:兼,并也。爱与母同,敬与君同,并此二者,事父之道也)

故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5)郑玄:《孝经注》,张涌泉主编:《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4册,中华书局,2008年,第1987页。

这段文字着重讲述士人面对父、母、君的爱敬情感之别。根据郑玄注解,士在面对母与君时,分别侧重于爱与敬之情,对父则兼有爱敬。一个自然人在家庭中爱敬父母,而事父与事君的“敬”同,这便为此人出仕事君提供了人情上的可能性,任何人都具备成为士的伦理条件。《广扬名章》云:“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6)皮锡瑞:《孝经郑注疏》,中华书局,2016年,第18、18、108、102、86页。在家庭生活中的孝子,可以成为朝廷中的忠臣,仅从人情上看,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回到《天子章》中,“尽爱于母,尽敬于父”并不等同于母不须敬、父不须爱,而是因为“事父与母,爱同敬不同”,这是《孝经》对于人情的理解与定义。

基于人情在父、母、君身上的爱敬之别,“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形于四海”的原因就可以得以解释。郑玄强调德教行于天下的原因在于“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或是因为在以“君”为代表的公共生活中,敬的作用更为重要。《广要道章》:“礼者,敬而已矣。”郑注:“敬者,礼之本,有何加焉?”(7)皮锡瑞:《孝经郑注疏》,中华书局,2016年,第18、18、108、102、86页。敬是礼的根本,孝包含了爱、敬,所以孝亦可视为礼的基础。在《孝经》中,礼制是孝道的集中表现,例如《圣治章》云:“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周公郊祀后稷、宗祀文王于明堂,是具有最高德性的孝行,天子之孝感化天下,可以使“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助祭”,这便是德教“形于四海”的标志。因此,天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便可“德教加于百姓”,或是在强调天子基于孝道而行礼的作用。(8)类似的表达亦可见于《孝治章》:“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其先王。”亦是强调天子实行朝聘制的作用,可以教化万国之君,助天子庙祭先祖。

郑玄结合天子与士的身份阐释爱敬之理,意在强调政教形成的过程中,天子与士起到的特殊作用。对于父母的爱敬之情,人皆有之。《圣治章》云:

圣人因严以教敬,因亲以教爱(郑玄注:因人尊严其父,教之为敬;因亲近于母,教之为爱,顺人情也)。圣人之教,不肃而成(郑玄注:圣人因人情而教民,民皆乐之,故不肃而成)。(9)皮锡瑞:《孝经郑注疏》,中华书局,2016年,第18、18、108、102、86页。

郑玄以“严”“亲”对应父母与敬爱,承顺的便是《士章》中的内容。圣人之教激发人情中的爱敬,形成良善的秩序。换言之,爱敬扎根于人情之中,天子与士的爱敬代表着可以贯通家国的“不肃而成”之教。由此可见,郑玄侧重于在五等之孝的政教结构中阐释爱敬的道理。

二、“孝以爱敬为体”:爱敬之情的普遍化

魏晋以后的《孝经》学,则逐渐脱离天子与士的特殊性,将爱敬理解为更具普遍性的道理。首先,王肃、韦昭说:“天子居四海之上,为教训之主,为教易行,故寄易行者宣之。”(10)李隆基注,邢昺疏:《孝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8、8、20页。二人都认为爱敬之道只是寄托于“教训之主”,故见于《天子章》,爱敬本身则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道理。邢昺的《孝经注疏》引用南朝梁武帝与他人的问答,进一步强调了爱敬的普遍意义:

旧问曰:“天子以爱、敬为孝,及庶人以躬耕为孝,五者并相通否?”

梁王答云:“天子既极爱、敬,必须五等行之,然后乃成。庶人虽在躬耕,岂不爱、敬及不骄、不溢已下事邪?以此言之,五等之孝,互相通也。”(11)李隆基注,邢昺疏:《孝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8、8、20页。

这段文字应当出于梁武帝所著《孝经义疏》。他认为,人人皆爱敬其亲,才会形成贯通五等之人的教化,爱敬通向孝教的方式不再与天子之为“教训之主”的身份紧密相关。这意味着在梁武帝眼中,爱敬的性质更侧重于个体的情感。

爱敬的泛化,使得《士章》的爱敬也并非仅仅针对“士”这一主体。邢疏引梁武帝云:“《天子章》陈爱、敬以辨化也。此章陈爱、敬以辨情也。”(12)李隆基注,邢昺疏:《孝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8、8、20页。天子可以代表爱敬的教化之道,士则代表了爱敬的人情状态。那么,士有何特点,使得《孝经》将爱敬之情寄托于这一主体?敦煌出土的《孝经郑注义疏》解释道:“辩爱、敬同异者,士始升朝,离亲辞爱,圣人所难,以义断恩,物情不易。”(13)《孝经郑注义疏》,张涌泉主编:《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4册,中华书局,2008年,第1989、1988页。在《孝经》的五等主体中,士与庶人之间有着根本差别:庶人无德,只需在家庭生活中“谨身节用,以养父母”即可;“士者,有德行之称”,“升朝”于公共生活之中,士的伦理生活就存在着“君”这一维度,需要完成从家庭生活到公共生活的转换,士人面对的父、母、君三个角色,就构成了其伦理生活的基本对象。不过,士的特殊身份并不影响爱敬之情的普遍性,与《天子章》相同,爱敬之情寄托于《士章》,二者实际上适用于所有人。《孝经郑注义疏》亦言:“孝以爱敬为体。”(14)《孝经郑注义疏》,张涌泉主编:《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4册,中华书局,2008年,第1989、1988页。爱、敬在《孝经》之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应为时人的共识。

但是,从经验的角度来看,爱敬两种情感的特点并不相同,这也引发了南齐文慧太子对于“敬”之普遍性的质疑:

五年冬,太子临国学,亲临策试诸生,于坐问少傅王俭曰:“《曲礼》云‘无不敬’。寻下之奉上,可以尽礼,上之接下,慈而非敬。今总同敬名,将不为昧?”

俭曰:“郑玄云‘礼主于敬’,便当是尊卑所同。”

太子曰:“若如来通,则忠惠可以一名,孝慈不须别称。”

俭曰:“尊卑号称,不可悉同。爱敬之名,有时相次。忠惠之异,诚以圣旨,孝慈互举,窃有征据。《礼》云‘不胜丧比于不慈不孝’,此则其义。”(15)萧子显:《南齐书》,中华书局,1972年,第399页。

太子的问题,集中在“敬”的施用是否具有超越尊卑等级的普遍性。王俭以敬为适用于一切人的普遍原则。太子于是反问,上对下若可称敬,子对父的“孝”与父对子的“慈”之间就没有什么区别。换言之,父对子亦可称孝。太子为何对“敬”产生了质疑?据《南齐书》记载,太子是在“永明三年,于崇正殿讲《孝经》”。他的疑问,应当与《孝经》有关。推而言之,孝由爱敬之情构成,从日常经验来看,子女与父母之间有着贯通“下之奉上”“上之接下”的爱。相比之下,父母对子女很难有敬情。王俭若以敬为“尊卑所同”,父岂不是对子亦有敬?那么,孝就不再区分尊卑上下,父对子亦可称孝,所谓“孝慈不须别称”。对此,王俭答云“爱敬之名,有时相次”,正以《孝经》为例。他解释说,爱敬是一组并列的语词,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尊卑上下皆可用,故孝与慈在《曲礼》中就可以“互举”。

王俭举出爱敬作答,太子遂引出《孝经·士章》的内容进行追问:“太子曰:‘资敬奉君,资爱事亲,兼此二途,唯在一极。今乃移敬接下,岂复在三之义?’”(16)萧子显:《南齐书》,中华书局,1972年,第399页。太子强调,在《士章》中,爱、敬是由子对父的情感来定义的。如果父对子具有同样的敬,“资于事子以事母”“资于事子以事君”岂不是同样成立?于是,王俭不得已放弃了起初的观点,说:“资敬奉君,必同至极,移敬逮下,不慢而已。”他认为,《士章》的敬是子对父、臣对君的敬,上对待下的敬在程度上更弱,父、君不怠慢子、臣即可。这样一来,王俭以敬为“尊卑所同”的观点不攻自破。

文惠太子质疑“敬”的普遍性,是因为《孝经》将爱敬并列。但在生活经验中,爱敬之情的特点、对象不尽相同。可以发现,魏晋南北朝《孝经》学理解爱敬的方式,与以郑玄为代表的古典《孝经》学有着很大的差异:郑玄仍然在五等之孝的结构中阐释爱敬,其目的是强调人的爱敬之情最终要通向以孝为标志的政教秩序;魏晋南北朝《孝经》学则将爱敬抽离出天子与士的伦理主体,使之泛化为个体具有的普遍情感,更加关注这种情感本身的特质。如此一来,生活中的爱敬与《孝经》中的爱敬就产生了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也体现在彼时《孝经》学另一个重要的问题之中——爱敬的心、迹之别。

三、爱敬的心、迹之别:孝的自然人情之基

魏晋南北朝时期,爱敬之情的问题得到了更多的讨论,经学家多引入“心、迹”的范畴解释爱、敬的道理。目前可见的文献中较为完整的有两说,分别是皇侃的“爱敬各有心迹”说,以及刘炫的“爱心敬迹”说。

1.“爱敬各有心迹”

《孝经注疏》引南朝皇侃云:“爱敬各有心迹:烝烝至惜,是为爱心;温凊搔摩,是为爱迹。肃肃悚栗,是为敬心;拜伏擎跪,是为敬迹。”(17)李隆基注,邢昺疏:《孝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8、6页。皇侃所谓心、迹之分是对爱敬发生机制的挖掘:“迹”是具体的外在行为,“心”则是“百行之主”,(18)《论语义疏》:“忠信为心,百行之主也。”见何晏注,皇侃疏:《论语义疏》,中华书局,2013年,第13页。代表产生行为的内在动机。皇侃认为,爱与敬各有心、迹,二者叠加即为孝行,邢疏云:“前《开宗明义章》虽通贵贱,其迹未著,故此已下至于《庶人》,凡有五章,谓之五孝,各说行孝奉亲之事而立教焉。”(19)李隆基注,邢昺疏:《孝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8、6页。邢昺以五等之孝皆为“迹”,或是承袭皇侃之说而来。不同的人孝行有异,但溯其根源,皆为人的爱心、敬心。

皇侃为何构造心、迹结构来分析爱敬?这与郑玄注经后的礼学特点有关。郑君注三《礼》,以《周礼》中的“吉、凶、军、宾、嘉”五礼重构了礼学系统,“为魏晋王朝现实的礼仪制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模式甚至践行条文”。(20)杨英:《中古礼典、律典分流与西晋〈新礼〉的撰作》,《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8期。典礼的制作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实践礼节的准则。但是,条文确立的是外在规范,就心迹结构而言,它仅是“迹”的体现。同理,《孝经》中的五等孝行也只是流于表面的行为,真正的孝的教化,是基于人“心”中的情感。皇侃之说,强调孝教得以流行的根源在于人类与生具有的爱敬之心。这种生来就有的情感,即是自然人情,它是孝为“德之本,教之所由生”的原因。《南齐书》载文慧太子与王映的问答:“临川王映咨曰:‘孝为德本,常是所疑。德施万善,孝由天性,自然之理,岂因积习?’太子曰:‘不因积习而至,所以可为德本。’”(21)萧子显:《南齐书》,中华书局,1972年,第399页。皇侃所言之“心”,正是“自然之理”,它可以保证孝不是对于人的后天习惯的培养,而是根基于性情的自然之道。东晋袁宏《三国名臣颂》亦言:“君亲自然,匪由名教。爱敬既同,情礼兼到。”(22)房玄龄等:《晋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2396页。

同时,“礼主于敬”,敬若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情感,礼同样是一种符合自然人情的教化,而非强制性的规定,故《礼记·曲礼》疏云:“物生则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鸿雁飞有行列,岂由教之者哉?”(23)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页。人的自然尊卑,则形成于与父母构成的家庭之中,慧远云:“在家奉法,则是顺化之民,情未变俗,迹同方内,故有天属之爱,奉主之礼。礼敬有本,遂因之而成教。本其所因,则功由在昔。是故因亲以教爱,使民知其有自然之恩;因严以教敬,使民知有自然之重。”(24)僧祐编:《弘明集校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56页。事父之敬出于自然,“奉主之礼”便不是外在的人为之事,而是具有“自然之重”的合于人情之教。因此,皇侃所言爱敬各有心迹之别,是在古典《孝经》学的基础之上,为孝道与礼法寻找基于人情的自然机制。

2.“以爱为心,以敬为貌”

与皇侃不同,魏晋南北朝经师亦有以“爱、敬”分属“心、迹”之说,《孝经注疏》存有三说:第一,袁宏云:“亲至结心为爱,崇恪表迹为敬。”第二,刘炫云:“爱恶俱在于心,敬慢并见于貌。爱者隐惜而结于内,敬者严肃而形于外。”第三,旧说云:“爱生于真,敬起自严。孝是真性,故先爱后敬也。”(25)李隆基注,邢昺疏:《孝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8页。袁宏、刘炫并以“爱”为内心之情,“敬”为外在之迹。旧说以“爱生于真”,此“真”近似于自然之义,或是来源于《庄子》。(26)例如,《庄子·渔父》:“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真在内者,神动于外,是所以贵真也。其用于人理也,事亲则慈孝,事君则忠贞……功成之美,无一其迹矣……礼者,世俗之所为也;真者,所以受于天也,自然不可易也。”《渔父》一篇假借渔父与孔子的对话,强调教化之道应当“贵真”。“真”是人们受之于天的自然之性,处于内,而孝慈、忠贞之礼皆是内在真性形成的外在之“迹”。旧说或是以为,孝为“德之本,教之所由生”,也源于人的“真性”,人的真性则是爱。并且,《渔父》篇中“真在内者”“功成之美,无一其迹”的表达,或许也是“心、迹”之说的源头。参见郭象注,成玄英疏:《南华真经注疏》,中华书局,1998年,第194页。孝出于人的自然性情,“爱”出于真,更为自然。“敬”则起于严,后于自然之“爱”。

袁宏与旧说的更多内容,已经不可得知。幸有日本流传刘炫《孝经述议》残卷,可资参考。刘炫云:“婴儿之生,自解爱母;教之为敬,乃知敬父。爱发于心,自内而出;敬生于教,自外而入。”(27)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研究》,崇文书局,2016年,第381、402页。刘炫认为,人初生,便知爱母,具有自内而出的自然之爱。敬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情感,需要“自外而入”之教。前引旧说“爱生于真”“敬起自严”,或同于刘炫之议。旧说与刘炫以“爱”为“心”、以“敬”为“迹”,突出爱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情感,敬是后天培养的行为习惯。

刘炫等人并不否认孝道出于自然人情,但是他以爱、敬分为心、迹之说,显然与皇侃的爱敬各有心、迹之说不同。在刘炫看来,“敬”不是一种自然情感,需要外在的人为之教。爱心敬迹之说可以视为对皇侃的反驳。那么,这一反驳又有何意义?下面结合《士章》的内容加以说明。

依据皇侃,如果爱、敬皆有心、迹,士面对父、母、君的伦理行为可看作是发于人情自然的推衍。但是,以“爱”为心之自然,“敬”为迹而非人情。所以,《士章》所谓“故以孝事君则忠”不再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刘炫说:“父当教子,君当教臣。臣取事父之道以事君,君执君臣之义以教臣。”(28)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研究》,崇文书局,2016年,第381、402页。依皇侃,事父、事君之“敬”同出于心,事父、事君的孝、忠之迹固然不同,但是,士在升入朝堂后,以敬父之心尊敬君长,自然习得事君之行,形成“君臣之义”。事君之事,本不须教。相反,刘炫仅以“敬”为迹,其心需要由外而内地塑造。士对父之敬,由父而教;士对君之敬,由君而教。由此,本出于自然人情的忠孝之行,就转变为外在的道德训诫,是培养忠臣、孝子的工具。

并且,“敬”非内心之情,对“敬者,礼之本”的定义造成了冲击。假设用“心、迹”的框架分析“敬者,礼之本”:依皇侃,“敬”在心,“礼”为迹,敬是礼的人情基础,可为礼的根本;依刘炫,“敬”为迹,“礼”亦为迹,敬无法成为“礼之本”。什么才是敬与礼的根本呢?刘炫云:“孝者以爱之极而敬生焉。”(29)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研究》,崇文书局,2016年,第461、432、401、476页。“爱”才是“敬”与“礼”的自然人情之基,是产生敬与礼的原因。于是,经过刘炫的解释,“敬者,礼之本”变为“爱者,礼之本”。

刘炫创造礼、敬由爱而生之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以《孝经》中的郊天礼为例,刘炫说法的破坏性,可见一斑。《圣治章》言:“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郑玄注:“尊严其父,莫大于配天。生事敬、爱,死为神主也。”(30)皮锡瑞:《孝经郑注疏》,中华书局,2016年,第70页。这句话是说最为重要的孝行,莫过于德性最高的天子尊敬其父、祖配天而祭,是为郊祀之礼。郑玄言“生事敬、爱”,虽未以“严父”全为敬,但敬在爱先,“严父配天”的人情之基亦可视为“敬”。以郑玄为背景,刘炫的解释令人出乎意料:

人于父母,以爱为心,以敬为貌。爱则为亲,敬则为尊。上章所陈,先爱后敬,此独言“严”而不言“亲”者,以亲之既极,故尊之弥甚。推父是亲爱之心,配天是尊严之迹;说严而亲理自见,举迹而心内可知。配天是严,故指“严”而说。

止言严父而不言严母者,礼法以父配天,而母不配也。圣人作则,神无二主。母虽不配,为严亦同。下章云“严亲严兄”,亲父可以兼母,于兄尚严,况其母乎?《祭统》曰:“铺筵席,设同几。”郑玄云:“死则神合,同为一。”夫妻一体,其神既同,母虽不得配天,其尊不失于极也。(31)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研究》,崇文书局,2016年,第461、432、401、476页。

在《士章》中,刘炫便以“爱、敬”对应“亲、尊”:“父之于母,尊、亲所以异者,母者取哺乳之惠,顾复之恩,慈爱合于心,故心特亲母,亲极故尊不至。父以威力护己,以礼法临己,严格动于心,故心特尊父,尊极故亲不至。二者相形为异,其实尊、亲亦通。”(32)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研究》,崇文书局,2016年,第461、432、401、476页。彼以父母各主尊、亲,二者贯通。《圣治章》述议则揭示了父母尊亲可通的原因,即是“亲之既极,故尊之弥甚”。刘炫认为,亲爱之心达到极致,就会有尊严之行。换言之,爱心是敬迹的基础,敬由爱而生。依据“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人于父母皆有爱,那么,严父出于亲父,亲母可以推出严母。按照刘炫的解释,孝亦可莫大于“亲父”“亲母”“严母”。因此,在刘炫心中,“礼法以父配天”不具有自然人情的基础,只是经典中记录的礼法成文。以自然之爱而论,实则“礼法以母配天”亦可。(33)刘炫的结论虽然荒诞不经,但是他的思路却存在着清晰的框架。简而言之,“亲母配天”的前提,是父、母伦理地位的平等。由此,刘炫便以生、死两条线索证明父母的伦理平等:生时主情感,即将礼法的人情依据全部建构在“爱”上。死时主祭祀,即《礼记·祭统》:“铺筵设同几,为依神也。”刘炫所云“郑玄云”云云,实为《毛诗·大车》传。《大车》云:“谷则异室,死则同穴。”毛《传》:“生在于室,则外内异,死则神合,同为一也。”《大车》疏引《祭统》云云,当是袭用刘炫《毛诗述议》。刘炫片面强调“死则同穴”展现出的夫妇死后的平等。祭天是以父之神配,夫妇神合,自然也可用母之神配享。因此,刘炫并非信口雌黄,而是经过论证后才得出“亲母配天”的结论。推而言之,宗庙之礼,祭母亦可。

刘炫混同人子对待父母的爱敬并没有改变家庭生活中的孝道,君与父的爱敬不别则对孝的公共价值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来,“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君子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连接“孝”与“忠”的纽带,是人情中的自然之敬。所以,君臣间的伦理主于“义”,与父子不同。(34)《圣治章》及郑玄注:“父子之道,天性也(性,常也。父子相生,天之常道)。君臣之义也(君臣非骨肉之亲,但义合耳。三谏不从,待放而去)。”《孝经郑注义疏》释云:“义者宜也,君得宜则合,失宜则不合。三谏不从,待放而去。若谏不从,则出居境上,三年望君自改,君自改则与臣环,而臣便还;不改与臣故玦,而臣便去,此是待君见放。”父子之间有骨肉之亲,不可断绝;君臣则以义相合,可以三年“待放”而绝。《礼记·曲礼》亦云:“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见张涌泉主编:《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4册,中华书局,2008年,第1932、1994页。相反,刘炫则云:“亲之于己,有生养之恩,顾复之惠,己之所以得长,故孝心生焉;君之于己,有覆荫之功,禄赏之泽,己之所以得立,故忠情出焉。”(35)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研究》,崇文书局,2016年,第461、432、401、476页。人臣对君之忠,出于君主的恩泽,这就如同父母对人子的养育之恩。所以,君臣间的伦理同样建基于由“覆荫”“禄赏”之恩形成的爱。那么,连接父子之孝与君臣之忠的纽带也是爱,而不是郑玄所言“事父与君,敬同爱不同”。

可以看到,刘炫意图将父子、母子、君臣之间的伦理情感全部建立于“爱”之上。因此,他解释《圣治章》“圣人因严以教敬,因亲以教爱”一句云:“感生育之恩,所以报养。爱养之至,所以成严。”(36)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研究》,崇文书局,2016年,第437页。孝教“不肃而成”的人情基础不是《孝经》定义的自然爱敬,而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爱。刘炫解经,多有乖张之处,他对爱敬的重构,也并未占据《孝经》解释史的主流。(37)刘炫的述议也存在明显的前后矛盾。以父母尊亲程度为例,在《士章》述议中,刘炫以父为“尊极故亲不至”、母为“亲极故尊不至”,而“二者相形为异,其实尊亲亦通”。他通过混淆爱敬在对待父母中的差异,混同亲尊。所以他又说:“于父虽兼尊、亲,而尊、亲不得俱至,故直云‘兼尊、亲’,而不言‘兼至尊、至亲’。”强调父母皆有爱敬。但是,在《圣治章》中,“严父配天”的前提,是父具有至尊的伦理地位。刘炫发明“亲母配天”,又云:“母虽不得配天,其尊不失于极也。”不得已将母调整为至尊之位,这便与《士章》述议截然相反,自相矛盾。是故其人《述议》罕有流传,早早亡佚。不过,唐代宗时期,一段有关《孝经》的事件,仍可体现出爱心敬迹说的影响。

四、爱敬齐则忠孝一:从韦陟谥“忠孝”之争看爱敬之论的影响

逮及唐代,罕见有关《孝经》爱敬心迹问题的讨论。只有成玄英疏释《庄子·天运》“以敬孝易,以爱孝难”云:“夫敬在形迹,爱率本心。心由天性,故难;迹关人情,故易。”(38)郭象注,成玄英疏:《南华真经注疏》,中华书局,1998年,第289页。亦以爱为心、敬为迹,同于刘炫。而唐代宗时的韦陟定谥一事,体现出爱心敬迹说对于唐代忠孝观念的影响:

代宗朝,吏部尚书韦陟薨,太常博士程皓谥曰“忠孝”。刑部尚书颜真卿驳之曰:“出处事殊,忠孝不并。已为孝子,不得为忠臣;已为忠臣,不得为孝子。故求忠于孝,岂先亲而后君;移孝于忠,则出身而事主。”(39)封演撰,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注》,中华书局,2005年,第33、34页。

韦陟去世后,程皓拟其谥号为“忠孝”。对此,颜真卿进行了激烈反驳,指出“出处事殊,忠孝不并”。盖颜氏恪守古典《孝经》对人情的定义,“孝”出于爱、敬,“忠”侧重于敬,二者当然是不同的伦理原则,不可并立。此外,颜真卿又言:“历考前史,恐无此事。”这说明唐代宗以前未有以忠孝并称为谥号之例,忠孝本为二谥。

随后,程皓再次申说:

皓执前议曰:“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先于孝。孝于家则忠于国,爱于父则敬于君。脱爱敬齐焉,则忠孝一矣。立君臣,定上下,不可以废忠。事父母,承祭祀,不可以亏孝。忠孝之道,人伦大经。孔子曰:‘以孝事君则忠。’又曰:‘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此圣人之教也。”(40)封演撰,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注》,中华书局,2005年,第33、34页。

程皓并列忠孝的理由正是“爱于父则敬于君”,意思是一个人在家爱父则可在国敬君。如果采用心迹的范畴分析此语:依皇侃,爱敬各有心迹,连接忠孝之行的纽带是敬心,“敬于父则敬于君”才符合自然人情,程皓之言不能成立;依刘炫,爱心是自然人情,是敬父与敬君的共同基础。这便说明,“爱于父则敬于君”只能在刘炫爱心敬迹说的结构中得到解释。只不过,刘炫仍然采用心迹的框架将忠孝建立在爱的基础之上。程皓所谓“爱敬齐焉,则忠孝一矣”,不言心迹,直言爱敬无别,进而推导出爱父与敬君无别。虽然他泛引《孝经》中的文句证明忠孝一体,但程皓所言“圣人之教”,早已不是汉代《孝经》学意义上的政教法度。最终,程皓之议也占据上风,韦陟得以谥为“忠孝”。

韦陟定谥之争,折射出唐代《孝经》学的一大特征。自唐明皇注经后,《孝经》的性质“从孔子为后世制定典宪的政治书,变成时王教诲百姓的伦理书”。(41)陈壁生:《明皇改经与〈孝经〉学的转折》,《中国哲学史》2012年第2期。只有使对待君父有同等的爱敬,才会产生出无差别的忠与孝,完成对百姓的伦理规训。

唐代以后,爱心敬迹说亦有回响。例如,南宋杨简《论〈孝经〉》云:“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及长无不知敬兄,敬兄即爱亲之心也。肚而事君,无不知忠于君,忠于君之心即事亲之心也,无二心也,无二道也。”(42)杨简著,董平校点:《杨简全集》第8册,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148页。慈湖基于《孟子》良能良知的文本,释敬兄等同于爱亲,推出忠君、事亲出于一心,忠孝道一无别。又如,明代虞淳熙说:“爱敬二字:爱之极便是敬,敬之立原于爱,敬兼得爱,爱兼不得敬。事君敬同于父,亦应爱同于父,故取父子之爱事君,就唤做不欺君之忠;取父子之敬事君,就唤做不敢慢君之顺。总之,孝君时连着孝亲,孝亲时连着孝君,原无二道也。”(43)朱鸿:《孝经总类》,《续修四库全书》第15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74页。虞氏直以君父爱敬同等,实为“资于事父以事君而爱敬皆同”。如此一来,忠就不必存在。因为人对君的爱敬等同于父,即是虞氏所谓“孝君”之说。杨简、虞淳熙以爱敬同源,实与爱心敬迹之说的结构相同。由此可见,刘炫之说虽然不曾在《孝经》的解释史中占据主流,但这一说法对《孝经》学及现实的伦理秩序,产生了隐微而又深刻的影响。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魏晋南北朝的《孝经》学中,爱、敬多被理解为普遍的自然人情,具有心、迹结构。心、迹之说有两种模式:其一,以皇侃的爱敬各有心迹之说为典型,他恪守古典《孝经》学的义理,将爱敬都解释为自然人情,强调孝与礼皆是合于人之自然的教化。其二,以刘炫的爱心敬迹说为典型,他从经验出发,释爱为自然人情,敬为外在之迹,强调孝与礼的基础在于自然之爱。唐代以后,爱、敬问题不再是《孝经》学的重点。但刘炫之说的影响,仍可见于后世忠孝、君父合一的思想观念中。

皇侃与刘炫采用心迹结构分析爱敬,都是为孝道寻找自然人情的基础。但是,二人对于自然人情的理解为何有着非常大的差异?这与他们对《孝经》的理解相关。爱敬各有心、迹,贴合《士章》对爱敬之情的定义。皇侃承接着《孝经》及郑注的思想脉络,仍将《孝经》视为阐释孝道的立法之书。他引入心迹之说,只是为孝教开辟出自然人情的基础。相反,刘炫对爱敬之情的理解多出于经验。他强调子女出生后,父母的养育之恩带来的是自然之爱,这才是孝的人情之基。并且,爱敬在父母身上也不存在差异,因为父母对于子女必然有着相同的舐犊之爱。如此一来,《孝经》中的爱敬人情被替换为日常经验中的爱敬,《孝经》也更像是一部描述人伦情感的作品。

显然,就刘炫的解经思路而言,爱心敬迹说与《孝经》的逻辑大相径庭。然而,为何违背经典的异端,反而获得了更多的认可?这与爱、敬的特点有关。

第一,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爱是一种天然之情。相比之下,敬在家庭生活中的产生,需要以子女具有一定智识为条件。而六朝之人对自然的重视,强调的正是一种与生俱来、不需要任何外在因素的人情。在儒家思想中,父母生子,“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在子女成人的过程中,父母的抚养之恩才是建立伦理关系的关键因素。魏晋之人采用自然的概念理解孝,也会自然地将爱作为孝的情感基础,如王弼注《论语》言“自然亲爱为孝”,(44)何晏注,皇侃疏:《论语义疏》,中华书局,2013年,第6页。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了爱与孝。仅从经典来看,很难论证敬是一种自然情感,故孟子有言“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即儿童知敬要以年龄的增长为前提。这便导致,皇侃意图说明敬的自然属性,只能以“物生则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鸿雁飞有行列,岂由教之者哉”的自然界现象进行举例。然而,脱离经典的逻辑,自然现象的解释完全因人而异。“羊羔跪乳”亦可视为母羊对小羊的爱,“鸿雁飞有行列”体现的也是壮年鸿雁对后排幼崽的爱护。相反,刘炫云:“凡有性灵,皆知慈爱;亲既以慈加子,子必以孝报亲。”(45)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研究》,崇文书局,2016年,第340页。子女之孝是对父母慈爱的报答,这种理解显然更符合经验中的人情。因此,自然的引入与“孝”的个体化,使得爱逐渐成为构建父子、君臣等伦理关系的情感基础。(46)相比而言,在其他的文明传统中,存在着对先天之“敬”的论证。例如,在霍布斯的“自然国家”中,他将权力关系引入家庭,父母对子女生命权的支配,产生了子女“敬重父母”(honouring parents)的自然法。只不过,这种敬侧重的是敬畏与服从,《孝经》中的敬通向的是作为道德秩序的礼,二者截然不同。参见李猛:《自然状态与家庭》,《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第二,离开《孝经》学,六朝人的观念多有重爱轻敬的倾向。例如,三国时期的刘劭《人物志》云:

何谓观其爱、敬以知通塞?盖人道之极,莫过爱、敬。是故《孝经》以爱为至徳,以敬为要道;《易》以感为徳,以谦为道;《老子》以无为徳,以虚为道;礼以敬为本,乐以爱为主。然则人情之质有爱敬之诚,则与道徳同体,动获人心而道无不通也。然爱不可少于敬,少于敬,则廉节者归之而众人不与;爱多于敬,则虽廉节者不悦而爱接者死之。何则?敬之为道也,严而相离,其势难久。爱之为道也,情亲意厚,深而感物。是故观其爱敬之诚而通塞之理可得而知也。(47)刘劭撰,李崇智校笺:《人物志校笺》,巴蜀书社,2001年,第178页。

此段文字出于《八观》篇,旨在观人物的“爱敬”,预判此人有君子之位后的“通塞”。需要说明的是,刘劭以《孝经·开宗明义章》的“至德”“要道”说解爱、敬,并非是严格的解经,而是引据经典的比附。(48)这并不代表刘劭不通《孝经》学。唐明皇《孝经序》有言:“韦昭、王肃,先儒之领袖;虞翻、刘邵,抑又次焉。”刘劭的《孝经》学实为魏晋时期的佼佼者。此处的爱敬,侧重于君子待人接物的特点,并非全然是《孝经》中的爱敬。刘劭认为,人具有普遍的爱敬之情,一个人对待他人以爱敬为“道”,便有获得他人之心的“德”,所谓“与道德同体,动获人心”。(49)《人物志》中的爱敬并非是《孝经》中的人情,而是指君子对待他人的态度,即爱护、尊敬他人。这种理解源于《孟子·离娄下》。孟子曰:“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类似之说又见于杨雄《法言》:“人必其自爱也,而后人爱诸;人必其自敬也,而后人敬诸。自爱,仁之至也;自敬,礼之至也。未有不自爱敬而人爱敬之者也。”孟子与杨雄都将爱与敬对应为仁与礼,应当是子学中的思想传统,侧重于规范君子修身与待人的道德要求。不过,君子的爱、敬,在动获人心之时,对“廉节者”与“众人”有着不同的效果:“敬”多则“廉节者”多听命,“众人”反而远离君子;“爱”多则“众人”甚或为君子效死,“廉节者”反而不悦。所以,刘劭总结道,敬为道会使众人与君子更为疏离,不能持久;爱为道则可深入众人之心,效果更好。结合此处“礼以敬为本”之说,“廉节者”可以视为发自内心地遵守礼仪秩序之人,众人是一般民众。显然,无论是出自经验的观察,还是出自理论的思考,在刘劭看来,礼的秩序并不为一般人所接受。北凉刘昞注曰:“廉人寡,常人众,众人乐爱致其死,则事成业济。”(50)刘劭撰,李崇智校笺:《人物志校笺》,巴蜀书社,2001年,第178页。面对着“廉人寡,常人众”的局面,爱、敬之道必须主于“爱”,才可得众、通于人情。相反,主于“敬”则多塞于众人之情。

为此,以“情亲意厚,深而感物”的自然之爱为基础,重构一套有别于古典《孝经》学的人情与伦理学说,就是后世儒学的重要任务。故北宋程颐说:“夫子曰:‘敬亲者不敢慢于人,爱亲者不敢恶于人。’不敢慢于人,不敢恶于人,便是孝弟。尽得仁,斯尽得孝弟;尽得孝弟,便是仁。”(51)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2004年,第310页。程子用仁来代替孝与爱、敬,是对六朝《孝经》学关于自然人情之问的全新回答。依程子,仁才是自然的人性,爱亲、爱人是仁性的要求,而孝只是仁性引导的具体行为。那么,人子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爱敬父母、君上,就是仁性的体现。《孝经》的作用在于告诉人们如何去爱敬父母、君上而已。因此,宋代之后,《孝经》愈发远离政教之法的性质,成为一部更为彻底的道德训诫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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