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多元与包容:德语国家瑞士的语言政策

2023-03-01 20:25王颢嘉
绥化学院学报 2023年9期
关键词:官方语言瑞士联邦德语

贾 晨 王颢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西方语言文化学院 广东广州 510420)

位于阿尔卑斯山中部的瑞士,北邻德国、南接意大利、西靠法国、东连奥地利和列支敦士登,地理位置赋予它美丽的湖光山色,也造就它独特的语言文化。瑞士拥有多样的语言,同时被德国文化、法国文化和意大利文化包围,促使它发展成为了一个多语言、多元文化的德语国家。这些语言与文化的多样性,非但没有导致语言纠纷与文化冲突,反而吸引了众多外籍高端人才前来瑞士成就它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使瑞士成为实行多语制国家的典范。对此,瑞士悠久的语言立法传统和成熟的语言政策功不可没。

瑞士历来注重语言立法,重视用宪法来保护国语(德语)的地位。进入新世纪后,为贯彻宪法精神,推动多语制政策的有效落实,瑞士政府牵头展开研究,发起了NFP56课题,并在此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颁布了《语言法》,并相应出台了配套的《语言法规》。

《语言法》的德语全称是Bundesgesetz über die Landessprachen und die Verständigung zwischen den Sprachgemeinschaften,意译为“关于各官方语言与语言群体间沟通的联邦法律”,德语简称为Sprachgesetz,缩写为SpG,汉语称呼“语言法”由德语简称意译得来,包含7节共27条,2007年10月5日获得瑞士联邦议会通过,2010年1月1日生效,2014年6月和9月经历两次补充性调整,当前生效的版本为2017年01月01日版。《语言法》强化了瑞士联邦鲜明的核心特征,即“四语性”(Viersprachigkeit):第五条第一款重申“瑞士的官方语言为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罗曼什语是瑞士联邦与罗曼什地区公民交流的官方语言”,[1]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目明确要求“瑞士联邦确保四种国语得到平等相待”。[1]由此可见,《语言法》坚决维护四种国语权利的平等地位。第三条第八款要求“公文、报告等政府文件必须同时以德、法、意三种语言呈现”,[1]第十二条第二款强调“联邦各部门必须在印刷物、官网、机构建筑物标识、公民证件等中同时采用四种官方语言”,[1]凸显出一个兼容并包的瑞士形象,即瑞士重视对语言多样性的保护,也尊重并维护个体的语言自由,因为第六条还规定“瑞士公民与联邦政府沟通时,可自行决定使用哪种官方语言”,[1]且第十六条要求“瑞士联邦为不懂瑞士官方语言的公民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学习所在州的官方语言,但同时支持其学习自己的母语。”[1]瑞士拥有德、法、意、罗曼什语四大语言区,为促进彼此间的理解与交流,确保多语言政策的有效推行,《语言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要求“联邦与各州为彼此免费开放各自的术语语料库”,[1]同时第十九条规定“瑞士境内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从事各州官方语言之间的翻译工作时,瑞士联邦要其提供资金支持”。[1]此外,第二十一条要求瑞士联邦为(伯尔尼、弗莱堡、格劳宾登和瓦莱)多语言州“提供专项资金,用于在行政部门、立法和政府管理领域开展多语言工作,或者在学校教育与培训领域提高教师与学生的多语言能力”。[1]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语言法》一如既往地保护弱势语言如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规定“在格劳宾登州和提契诺州设立专门预算用于支持罗曼什语和意大利语语言与文化,支持出版业”。[1]总而言之,《语言法》对联邦各机构的沟通语言与交流方式做出了规定,重申了支持各州使用多语言进行沟通协作的政策立场,坚持保护弱势语言,巩固了瑞士的多语制特性。

《语言法规》的德语全称是Verordnung über die Landessprachen und die Verständigung zwischen den Sprachgemeinschaften,意译为“关于各官方语言与语言群体间沟通的法规”,德语简称为Sprachenverordnung(缩写为SpV),汉语称呼“语言法规”由德语简称意译得来,包含7节共31条。《语言法规》对《语言法》的目标做了进一步细化,并针对各目标制定了可操作的实施细则,2010年7月落地实施以来,2014年8月经历过一次修订,当前生效的版本为2014年10月01日版。《语言法规》首先在第一节“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中明确了瑞士多语言政策,要求各行政职能部门坚持“语言平等”这一核心原则,比如第六条赋予“所有语言群体的联邦官员在语言使用方面的平等权利,官员有权选择一种官方语言作为其工作语言”,[2]并在第七条划定了行政职能部门中各语言群体官员的法定比例,其中“德语68.5%-70.5%,法语21.5%-23.5%,意大利语6.5%-8.5%,罗曼什语0.5%-1.0%”,要求在录用官员时“平等对待应聘者,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语言群体的应聘者。”[2]《语言法规》的核心条款为第八条,它不仅对政府官员的语言能力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普通官员熟练掌握两门国语,中级别官员努力掌握第三门国语,高级别官员必须掌握第三门国语”,[2]而且提出了多语言战略实施与运作的四项措施。首先,瑞士联邦委员会(Bundesrat)负责确定执政周期多语言政策实施的战略目标,任命一名多语言政策事务执行代表(Delegierte),受联邦财政部的直接管辖,协助联邦委员会制定战略目标,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评估等具体事务。其次,以四年为周期,执行代表与联邦委员会办公处(Bundeskanzlei)监督各个下属行政职能部门(Verwaltungseinheiten)制定一揽子措施。再次,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措施的实施,确保配套的资金和人力支持到位。最后,相关部门和联邦委员会办公处每四年向执行代表提交多语言政策实施报告,执行代表在此基础上制作评估报告提交联邦委员会审议。综上所述,如果说《语言法》确保了瑞士多语言政策在实施层面有法可依,那么《语言法规》则确保了这一政策在执行层面有章可循、权责明确、各司其职。《语言法规》的第二节着眼于宏观,推出诸多具体举措确保多语言政策的有效实施,保证各执行层面如基础教育层面(的学校、师生、课堂)、高等教育层面(的科研机构)和社会层面(的大众传媒和非盈利性组织机构)能够获得联邦财政的支持,例如资助境内外的师生交流和交换项目,州政府资助语言课堂,鼓励教师采用新理念、编写新教材,联邦文化部甚至将瑞士佛里堡大学多语政策研究所(Institut für Mehrsprachigkeit der Universität Freiburg)指定为科研合作机构,资助它围绕多语言政策所开展的一切科研工作。《语言法规》的第三节至第五节着眼于微观,单独针对情况特殊的双/多语州(第三节)和在语言文化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格劳宾登州(第四节)与提契诺州(第五节)予以政策和资金上的倾斜,鼓励语言课堂开发教材、创新教法,资助教师与职员参与语言培训和继续教育,以提升语言能力。例如,格劳宾登州在语言课堂、翻译出版等领域设立专项资金,资助一切旨在保护罗曼什语的具体措施,提契诺州也采用类似的举措来保护意大利语语言文化。值得指出的是,《语言法规》框架下的资助尽管多举措、多角度、多样化,但为避免受助方产生惰性,资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开支的90%。由此可见,《语言法规》有助于将《语言法》落到实处,为提升瑞士国民的多语能力制定了针对性的可操作方案,保障了瑞士多语言政策的有效实施。

瑞士通过《瑞士联邦宪法》、《语言法》和《语言法规》巧妙地维护了瑞士社会在语言方面的和谐,确保了社会在文化方面的多样与包容,彰显了瑞士国家的多语特征与多元文化特性。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语言与多元文化的国家,在语言地位、语言平等、语言权利、语言保护等很多方面都和瑞士面临类似的问题。可以说,我国在语言立法和语言政策方面的思路也和瑞士政府有不谋而合之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明确了公民语言平等的原则,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功能上与瑞士的《语言法》和《语言法规》充分等效,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强化了语言平等政策,赋予公民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规定了国家重要部门的工作语言,并对国家重要部门工作人员的语言水平作出明确要求。[3](P37)而围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使用规范等问题,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1984)以及各民族自治区制订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由此可见,我国的语言立法和语言政策总体上是完善而详细的,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文化繁荣。但尽管如此,瑞士语言立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仍然值得我们学习,例如瑞士的语言政策在NFP56 国家课题的研究基础上科学制定,《语言法》和《语言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正如苏金智(2018)在《从语言立法宗旨和功能看中国语言立法》一文中所呼吁的那样,在进入21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后,年轻一代的中国人在使用汉语语言文字时表现出不规范化、粗俗化与西化的问题日益突出,让越来越多中国人感受到提高年轻人的母语语言能力、保护汉语语言文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适当的时侯,已经实施19年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可以进行修订,同时加入更多对汉语的保护措施,这是合理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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