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校园欺凌问题研究

2023-02-27 05:31王振生郭佳莉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安阳市校园学校

王振生,郭佳莉

(安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描绘出了社会治理的宏伟蓝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市域社会治理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校园欺凌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折射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足与缺失。因此,需要我们寻找一种新方法来应对校园欺凌事件发生。

一、校园欺凌概述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

校园欺凌的概念是“校园”和“欺凌”两个词语的结合。《现代汉语词典》将“校园”解释为:“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1]而校园欺凌中的“校园”不是指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而是指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其辐射的区域范围。因此,校园欺凌中的“校园”包括校园内部区域范围以及所辐射的校园外部区域范围。《现代汉语词典》将“欺凌”解释为:欺负、凌辱[1](P1068)。

关于校园欺凌的概念,目前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及其所辐射区域内的所有财产侵害和人身伤害行为[2]。狭义的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及其所辐射区域内的教师对学生或者学生对学生的、持续的、进行心理上或物理性攻击行为[3]。为了增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更狭义的定义方式,将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为: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欺凌者在校园内部以及所辐射的校园外部区域范围内,通过言语、肢体、胁迫、关系以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实施欺负、侮辱,造成被欺凌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二)校园欺凌的形式

通过调研发现,安阳市从小学到大学各个阶段均存在校园欺凌现象,其欺凌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言语攻击

言语攻击是指欺凌者通过采用污言秽语、诋毁、谩骂等方式所实施的给受欺凌者起绰号、谩骂、侮辱等行为。言语攻击看似无关痛痒、无足轻重,若受欺凌者长期、反复地遭受言语攻击,则会出现孤僻、沉默寡言、抑郁等心理障碍问题。

2.关系欺凌

关系欺凌也称之为人际关系欺凌,或者社交欺凌。关系欺凌是指欺凌者故意通过自身的影响力拉帮结派、排挤、孤立、疏远受欺凌者,限制其融入班级群体,使其没有朋友,不能得到帮助及关爱的行为。受欺凌者如果长期、反复地遭遇关系欺凌,不能与同学正常交往,处处受到孤立与排挤,不能正常地融入集体,渐渐地会使受欺凌者形成自卑、孤僻的性格,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

3.胁迫恐吓

胁迫恐吓是指欺凌者通过采取胁迫恐吓的方式对受欺凌者所进行的威胁行为。如实施敲诈勒索、毁坏财物或者强令受欺凌者行使其指令等行为。这种欺凌行为会使受欺凌者整天处于惊恐万状的情绪之中,久而久之会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甚至自杀。

4.躯体伤害

躯体伤害是一种最为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躯体伤害是指欺凌者通过肢体或者使用器械对受欺凌者的身体进行伤害的行为。如扇耳光、扯头发、拳打脚踢、侮辱性殴打等行为。躯体伤害行为往往导致受欺凌者出现轻微伤、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5.网络欺凌

网络欺凌是指欺凌者故意利用网络针对受欺凌者散布带有人身攻击等内容信息的行为。如语言侮辱、隐私曝光、或者利用班级群鼓动学生孤立受欺凌者等行为。网络欺凌行为方式对受欺凌者的伤害不可低估,其危害程度甚至比躯体伤害、胁迫恐吓等行为更为严重,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安阳市校园欺凌问题的现状

(一)欺凌行为发生地域具有广泛性,且农村高于城市

据资料显示,2016至2020年间发生学生欺凌现象涉及全国22个省或直辖市,其中西部区域共发生35件,占全国学生欺凌案件总数的43.75%,中部区域占28.75%,东部地区占20%,而东北区域仅发生6件,占7.5%。可见,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基本都有发生学生欺凌的现象,并呈现出西部多于中部、中部多于东部、东部多于东北区域的特点[4]。

根据对安阳市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地的调查以及媒体公布出来的校园欺凌事件的分析可以发现,欺凌行为发生地域具有广泛性,分布于安阳大部分县(区),且农村地区高于城市。

(二)欺凌主体低龄化,且初中、小学生居多

根据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学生中竟然有38.32%的学生在中小学阶段经历过或者见到过校园欺凌事件。在我们收集到并可统计的校园欺凌事件中,处于初中阶段的发生率占66.7%,小学阶段的占30%。校园欺凌主体呈低龄化趋势,且初中生居多,小学生次之。在小学阶段,小学高年级学生的发生率较高。

(三)脾气暴躁的学生更容易成为欺凌者

调查数据显示:您觉得哪类人容易成为欺凌者?选择“脾气暴躁”的学生占78.33%,“喜欢上网玩暴力游戏”的学生占64.60%,“单亲家庭”中的学生占45.99%,“成绩差劲”的学生占45.62%,“身体强壮”的学生占35.77%,“成绩优秀”的学生占18.61%。从以上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学生脾气暴躁、喜欢上网玩暴力游戏成为诱发校园欺凌的重要原因。

(四)性格软弱、人际关系不好的学生更容易成为受欺凌者

引起欺凌行为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口角、生活琐事而诱发,或者因同学关系不和而诱发,或者因学生性格软弱、容易被欺负而诱发等等。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性格软弱、人际关系不好的学生更容易成为受欺凌者(见图1)。

图1 受欺凌者会被欺凌原因分布图(来源于2022年针对安阳市校园欺凌调研数据整理制作)

(五)欺凌形式多种多样,且多种欺凌形式混合

调查发现,安阳市发生的几起影响恶劣的欺凌事件中都具有以肢体欺凌为主、多种欺凌形式相混合的特征。而被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出校园欺凌形式的占比分布。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安阳市校园欺凌形式排列顺序为:“被人取笑或戏弄”(言语欺凌)占50.00%,“受到排挤或者被孤立”(关系欺凌)占41.61%,“受到暴力威胁或恐吓” (胁迫恐吓)占33.58%,“被人故意毁坏东西”(胁迫恐吓)占31.39%,(5)“被人打”(肢体欺凌)占27.37%。

(六)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部分受欺凌者处理方式不当

调查数据显示,学生受到欺凌之后,大都能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如报警、告诉老师或者家长处理,但有相当部分受欺凌学生却选择了“默不作声自己承受”,甚至采取“自己报复”、“以暴制暴”等极端处理方式(见图2)。

图2 受欺凌者处理方式分布图(来源于2022年针对安阳市校园欺凌调研数据整理制作)

同时,进一步调查受欺凌者选择“默不作声自己承受”的原因发现:选择“害怕欺凌者之后报复”的学生占79.56%,选择“受到欺凌者的威胁”的占70.80%,选择“即便报告老师也无济于事,家长和老师不闻不问”的占48.54%,选择“受侵害程度不大”的占31.52%。

(七)积极旁观者占据主流,但消极旁观者与局外人群体不容忽视

积极旁观者是指通过积极的行为干预校园欺凌行为的人,如出面干预、报告老师等。消极旁观者主要是指对待校园欺凌采用消极行为的人,如呐喊助威、嘲讽他人、围观的人。局外人是指无视校园欺凌行为的人,如沉默、无动于衷的人。

调查数据显示,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积极旁观者占据绝对的主流,但是,消极旁观者和局外人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见图3)。所以,相关部门应通过干预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消极旁观者和局外人角色向积极旁观者转变,从而有效阻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图3 旁观者占比分布图(来源于2022年针对安阳市校园欺凌调研数据整理制作)

三、安阳市校园欺凌行为的特征

通过对调研数据的整理与分析可以发现,安阳市校园欺凌行为的特征为:

(一)普遍性

根据调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存在普遍性,大中小学均存在校园欺凌现象,尤其以初中、小学阶段居多。在安阳市中小学阶段经历过或者见到过校园欺凌的竟然占到38.32%。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安阳市校园欺凌现象普遍存在。

(二)多样性

安阳市校园欺凌几乎涵盖了所有欺凌形式:言语攻击、躯体伤害、胁迫恐吓、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伴随当前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欺凌也逐渐成为校园欺凌形式中一种新形态,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传统的欺凌形式。

(三)隐蔽性

校园欺凌现象存在隐蔽性,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空的隐蔽性。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一般会选择不易被人发现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如选择放学后、休息日或者人少的时间段,校园内外偏僻的角落或其他较为隐蔽的地方,所以校园欺凌行为具有时空上的隐蔽性。二是行为手段的隐蔽性。如前所述,校园欺凌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是除了影响比较大的躯体伤害行为之外,大多数校园欺凌行为具有隐蔽性特征。

(四)渐进性

爱尔兰学者沙利文在其名著的《反欺凌手册》中将校园欺凌分为五个阶段:一是观察和等待阶段,二是投石问路阶段,三是较大幅度的行动开始阶段,四是欺凌行为升级阶段,五是欺凌最终形成阶段[5]。因此,校园欺凌往往不是偶然一次发生的欺凌行为,而是对受欺凌者多次反复实施,一般情况下,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具有渐进性、反复性特征。

(五)隐忍性

根据调查发现,学生性格偏内向的人数占到45.99%,学生受到欺凌之后,选择“默不作声自己承受”的竟然占到24.09%。这部分学生往往不敢反抗甚至不愿或者不敢主动求助家长、老师或者警察,害怕欺凌者实施报复,尤其担心他人知道后会瞧不起自己,所以,他们往往选择了隐忍。

四、安阳市校园欺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个人原因

当前,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学习压力,又不愿意与父母、老师、同学进行交流,久而久之,一部分学生便出现了人际关系不良、焦虑、易怒、情绪不稳、情感脆弱等心理问题。在这一时期,他们尤其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加上缺乏判断是非的标准,自制能力较差,可能会因为一些小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导致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二)家庭原因

容易发生校园欺凌的家庭中,其家庭教育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放养型”、“强压型”和“溺爱型”。这三种类型的教育方式都会对孩子产生不利的影响。个别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防治有错误的认识,认为如果自己的孩子被欺凌,应教育自己的孩子以暴制暴,以牙还牙。这也反映出这些家长没有正确发挥家庭教育的积极引导作用。

(三)学校原因

教师干预校园欺凌的能力不充分、反校园欺凌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校园欺凌报告渠道不畅通、安保措施不得力等,是发生校园欺凌行为的重要原因。根据调查,关于校园欺凌发生的原因,选择学校教育因素的学生占51.82%。

(四)社会原因

学校作为校园环境的主要管理者,直接责任主体,能够对校园内发生的欺凌行为进行管理、约束和制止。但是,对校园外的场所,如偏僻巷道、游戏厅、网吧等却没有管理的权利,这就需要家庭、社区、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但在实践中,关于校园欺凌的防治还缺少协同联动机制的配合。

(五)法治原因

1.校园欺凌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的校园立法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这些规定虽然对于防治理校园欺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内容不够完善,且原则性较强,缺少校园欺凌专门立法。

2.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明晰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提出了“学生欺凌”的概念,并且规定了学校、家庭关于预防校园欺凌的应尽义务,但并没有规定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与认定方法。教育部2021年1月印发的关于《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虽然对校园欺凌行为提出依法依规严肃处置,但处置标准较为笼统,缺少具体实施办法。

3.校园欺凌行为责任主体的职责不明确

由于当前缺乏关于校园欺凌专门的法律,而校园欺凌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也只能通过其他的法律法规间接地体现。202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仅仅规定了学校发现校园欺凌行为应立即制止以及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职责,但规定的过于笼统,学校、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的不明确。

4.司法惩戒出现“断层”,处置威慑力弱化

当前我国关于校园欺凌行为的司法惩戒问题出现了严重的“断层”现象,在“罚”与“放”之间未做好制度的有效衔接,存在较大空白地带。如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的欺凌者不能进行刑事处罚,同时也未能及时地进行干预和矫治,使其更加跋扈,甚至滑入犯罪的泥潭。

五、安阳市校园欺凌问题防治路径

(一)分级设立防治校园欺凌专门机构,发挥防治校园欺凌工作的领导作用

1.分级设立政府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应设立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门机构。市、县(区)分别设立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委员会,并吸收公检法司、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多部门共同参与,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治校园欺凌的领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治校园欺凌工作站,负责防治校园欺凌工作。

2.设立学校专门机构

各级各类学校应设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小组,根据2021年教育部印发的《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教师、学生代表、心理咨询师、法律人士、社区代表等。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挥个体预防的作用

1.摸清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各级各类学校在班级主任的主导下,通过深入细致地工作,对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摸底排查,重点关注两类学生:一类是性格偏内向、性格软弱、人际关系障碍的学生;一类是性格偏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对这两类学生,应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2.搭建心理健康教育平台

确保心理健康教育进课堂,定期对心理健康老师、班级主任、主要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各类各级学校必须建立心理咨询中心(室),负责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

(三)加强家校沟通,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

1.加强家校沟通,开展家长培训

加强家校沟通,开展家长培训是防治校园欺凌行为的有效抓手。山东师范大学纪林芹教授认为,通过对家长的培训,使家长了解校园欺凌相关知识、学校反校园欺凌的政策,鼓励家长报告校园欺凌事件,形成家校防治校园欺凌合力。具体措施包括:开展家庭教育培训会、发放反欺凌家长手册、公布校园欺凌举报电话和学校反校园欺凌公众号等。

2.构建强制亲职教育责任制度

所谓亲职教育是指“为改变或者加强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所实施的教育。”[3]因此,在安阳市未来关于校园欺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引入强制亲职教育责任制度,并结合安阳市实际,可以设计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实施了情节较严重的欺凌行为的,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其参加三个月以下的家庭教育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造成被监护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欺凌行为的,除了责令其完成上述规定外,司法机关还应责令其参加社区劳动服务,对于拒不配合者,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金。

(四)构建学校预防机制,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

1.开展反校园欺凌师资技能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并完善反校园欺凌师资培训制度,建设师资培训基地,构建反校园欺凌课程体系,并为师资培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2.制定反校园欺凌校规

各级各类学校应制定反校园欺凌校规,营造反校园欺凌的氛围,让每个学生都能明确感受到学校反校园欺凌的态度,从而避免实施校园欺凌行为,预防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3.提升防治校园欺凌行为的技术设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及周围区域安全技术设备的提升,完善校园附近的技术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发现校园欺凌苗头,制止欺凌行为的发生。

(五)构建防治校园欺凌协同机制,发挥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

1. 建立防范校园欺凌行为的协同联动机制

建立学校、公安部门、社会综合治理部门、社区、青少年保护组织等部门防治校园欺凌的协同联动机制,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制定防治校园欺凌行为预案,各方主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防范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2.发挥各大媒体的导向作用

各大媒体应通过多种媒介大力宣传反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全民反校园欺凌行为的意识,防范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六)构建防治校园欺凌法律机制,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1.制定《安阳市反校园欺凌条例》

在国家层面出台《反校园欺凌法》之前,安阳市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阳市反校园欺凌条例》。可考虑以下内容:总则、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职责、学校职责、家庭与社会职责、处置与惩戒、法律责任、附则等。

2.明确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

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1)客观条件。在客观上,校园欺凌主体必须实施了暴力、胁迫、欺压、侮辱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2)主体条件。校园欺凌的主体应限制在学生之间,既包括同校之间的学生,也包括不同学校的学生之间,而关于社会上的青年与学生之间发生欺凌行为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3)主观条件。在主观上,校园欺凌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校园欺凌。以上条件全部具备应当认定构成校园欺凌行为。

3.规范校园欺凌行为的分级处置类型

一是“情节轻微”。即欺凌者实施两次以下的校园欺凌行为,尚未造成受欺凌者身体和心理明显伤害的情形。应由学校负责对欺凌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当面向受欺凌者赔礼道歉,获得受欺凌者的谅解,并书写悔过书,保证不再发生此类欺凌行为,并通知其监护人加强监管与教育。

二是“情节较重”。即欺凌者实施三次以上,或者造成受欺凌者身体红肿淤青等明显伤害或者心理轻微创伤的欺凌行为的情形。除了按照“情节轻微”的规定处罚外,学校对欺凌者还应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惩罚性校内劳动服务或者纪律处分等处罚措施。

三是“情节严重”。即欺凌者的行为造成受欺凌者长期生活不便的身体伤害,或者长期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等心理疾病,或者在社会上形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情形。除了按照“情节轻微”的规定处罚外,学校对欺凌者还应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监护人入校陪读等处罚,将其不良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四是“违法犯罪”。欺凌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规定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规范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置程序

一是构建严格的调查处置制度。学校发现校园欺凌事件后,应立即启动调查,启动调查后七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三日,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置。调查、处置工作完成后,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学生家长,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是构建完善的申诉制度。对于学校的调查处理结论,如果学生或者监护人有异议,可以向县级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委员会申诉,县级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委员会自接到申诉材料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通知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县级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委员会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复查结果报上级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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