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吐鲁番厅档案研究综述*

2023-02-24 21:56:09
关键词:吐鲁番地区吐鲁番新疆

李 芳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 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清末吐鲁番厅档案共计20 100 卷,绝大多数是光绪三年(1877)至宣统三年(1911)间的档案,档案的内容主要是吐鲁番厅与上级使署,平行和下级衙署之间往来的公文,也包括吐鲁番厅处理内部事务的文书。全景反映了新疆建省前后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变迁,具有极高的历史和文献价值。特别是2012 年底,档案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之名影印出版后,①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清代新疆档案选辑》(全编91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影印本,2012年。极大地丰富了清末新疆历史研究的史料体系,相关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本文对近十年利用吐鲁番厅档案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了分类整理,以求教方家。

一、使用吐鲁番厅档案对晚清司法的研究

清代地方档案的显著特点是司法档案居多,吐鲁番厅档案亦不例外,收录的民、刑事案例从犯罪的事实到审判的流程和结果都完整无缺的多达1 600 余件,为全面研究法制在边疆地区的实施提供了不可多得一手资料。目前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分为对司法制度的综合研究和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

(一)关于司法制度研究

马晓娟较早地运用了尚未影印出版的吐鲁番厅档案,研究了清代吐鲁番地区法制状况。②参见马晓娟《清代法制在吐鲁番地区的实施》,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清朝法制在吐鲁番地区的重建(1877—1911年)》,《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61-66页。李进、张异则通过解读《选辑》中的刑事案例,提出建省后吐鲁番地区的民众对国家法律是比较认同的观点,并分析了认同的深层次原因。③参见李进《清末吐鲁番地区维吾尔族刑事法律认同研究(1884—1911)》,石河子:石河子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年;李进、张异《论清末吐鲁番刑事诉讼过程与维吾尔族的刑事法律认同》,《兰台世界》,2015年11月下旬,第39-41页。伏阳则认为建省后包括吐鲁番在内的“新疆南部司法制度融入了全国统一的司法制度体系,对于法制进步、社会融合和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

吐鲁番地方司法职能也是学者较为关注的一个方向。热罕古丽·吾布力对清末吐鲁番厅的司法职能,包括司法人员、管辖范围、审判程序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历史进行了梳理。④参见热罕古丽·吾布力《清末吐鲁番厅的司法职能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 年;《浅谈清代吐鲁番的司法实践》,《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期(上),第235-236页。伏阳和徐湘楚探讨了建省前后吐鲁番郡王(鲁克沁郡王)的司法职能变化,认为建省后“鲁克沁郡王并无独立的司法权”[2]。曾耀凤从社会史的视角对吐鲁番厅乡约的多重角色进行了考察,并对吐鲁番厅司法运行状况与社会治理背景等问题做了探讨。①参见曾耀凤《乡约多重角色折射的清末新疆治理图景》,《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5 期,第128-134页。伏阳提出了吐鲁番厅的乡约在基层社会中承担禀报案件、奉命调查、处理案件纠纷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判决执行、管束不法人员等多重司法职能的观点。②参见伏阳《乡约司法职能探析——以清末吐鲁番厅为中心》,《新疆地方志》,2022年第1期,第26-32页。

(二)各类司法案例研究

除聚焦司法制度的综合研究外,学者更多使用档案对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调解、土地和水利买卖纠纷、妇女和婚姻等具体问题展开研究。

1.司法调解。范文博梳理了吐鲁番地区纠纷调解制度的类型、特征和成因,提出这种纠纷调解机制是清代“息讼”社会背景下衍生的产物,宗教调解是新疆地区民间调解的特色,③参见范文博《清代新疆民族地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例》,石河子:石河子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并进一步讨论了这种纠纷调解机制对当代国家法制建设的启示④参见范文博《清代新疆地区纠纷调解机制与当代国家法的差异与融合——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考察视角》,《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第31-34页。。同样的选题研究,冯苗则认为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呈现出与内地趋同化的特征。⑤参见冯苗《清末吐鲁番地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研究(1875—1911)》,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

2.民刑事案例。蔡颖梳理了晚清吐鲁番地区盗案的审理程序与结案方式⑥参见蔡颖《〈清代新疆档案选辑〉刑科所见“盗案”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杨兵兵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基本状况、罪名分类、审判程序、判决特点进行了分析⑦参见杨兵兵《〈清代新疆档案选辑〉刑科所见“共同犯罪”案件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赵璐认为涉及坎儿井、葡萄、牛羊等经济纠纷案件,凸显了吐鲁番地区债案内容的地域特色。⑧参见赵璐《〈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的债案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张晋伟对家产争讼案例进行了整理分析,讨论了包括调解等方式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指出这种解纷机制具有政府主导与多种主体参与,国家法源与地方族群习惯相结合的特征。⑨参见张晋伟《法制转型视角下的吐鲁番厅家产争讼研究》,兰州: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

3.坎儿井买卖及水利纠纷。光绪、宣统年间吐鲁番地区坎儿井开发达到高峰,涉及坎儿井产权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增加。赵毅认为坎儿井产权纠纷解决的方式有二种即民间调处和官府堂断,形成了民间习惯法配合清朝国家法处理民事案件的方式。⑩参见赵毅《晚清吐鲁番坎儿井买卖与纠纷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赵毅《基层社会的治理与互动基于清末吐鲁番坎儿井民事纠纷的考察》,《西北民族论丛》,2020 年第2 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 年11月,第131-141页。赵毅还考察了坎儿井买卖契约文书,文书的形式以汉文和察合台文合璧为主,这既表明中原传统契约文化在边疆地区的传承和发展,也反映出少数民族与汉族长期而密切的经济文化交往的历史事实。[11]参见曾耀凤《乡约多重角色折射的清末新疆治理图景》,《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5 期,第128-134页。赵毅认为“告状不准条例”的实施,加快了建省后吐鲁番地区民事法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12]参见赵毅《清末吐鲁番坎儿井民事纠纷之书状》,《昌吉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第22-25页。坎儿井契税政策“既是清朝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亦是对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体现了清‘因俗而治’治理理念”[3]。赵毅在其专著《晚清吐鲁番坎儿井与地域社会研究》,深入探讨了坎儿井开发与社会各阶层的关系、坎儿井基层自治与国家治理互动等问题,印证了吐鲁番地区对清朝国家法制的自觉认同,用史实证明了各民族共同书写新疆历史的客观事实。[13]参见赵毅《晚清吐鲁番坎儿井与地域社会研究》,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21年。

丁君涛考察了吐鲁番地区的带水地、私水、坎儿井的买卖情况,指出吐鲁番买卖坎水地契的形成,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结果,符合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求。[14]参见丁君涛《近代新疆水权与地权分离研究——以吐鲁番卖坎水地契为例》,《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2期,第138-145页。张莉和薛子怡挖掘整理出光绪初年善后局制定的《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指出吐鲁番乡村水利秩序变动是“乡村势力的变动和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的延伸双向作用结果”[4]。这与王璐的代表国家权威的吐鲁番地方政府的权限在逐渐扩大的观点是一致的①参见王璐《光绪初年吐鲁番基层社会的治理和控制(1877—1884)——以地方民事诉讼案例的分析为中心》,西安: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

邢先生的学术人生再一次印证了一个传统的道理,贫寒家庭出孝子。从邢先生身上我悟出一个道理,人只有不忘本,才能做出大学问,父老乡亲是我们每个人最大的本;人只有知道感恩,才能获得大成功,感恩生命中每一个帮助我们的人。

4.土地买卖。2001 年,金玉萍以新疆档案馆所藏吐鲁番厅察合台文档案文书为材料,对吐鲁番地区的土地不动产法律进行了考察研究,②参见金玉萍《清季吐鲁番地区的租佃契约关系——吐鲁番厅察合台文文书研究》,《西域研究》,2001年第3期,第46-52页。这是最早使用吐鲁番厅档案形成的学术研究成果。其后,张世才、田欢也使用吐鲁番厅档案对清末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状况进行研究。③参见张世才《清同治后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的形式及特点》,《西域研究》,2006年第4期,第38-42页;田欢《清代吐鲁番厅法律文书所见“租卖”土地交易》,《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15-159页。

《选辑》出版后,围绕土地管理以及买卖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崔匡洲系统梳理了晚清吐鲁番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契约类型、纠纷案件解决方法④参见崔匡洲《晚清新疆吐鲁番地区土地纠纷案件研究(1877—1911)——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中心》,石河子:石河子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赵雯雯按土地契约性质不同将其分为绝卖契和活卖契两类,提出土地契约在订立程序、内容以及约束机制等与内地制度大同小异的观点。⑤参见赵雯雯《清末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契约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两位学者不约而同地得出吐鲁番地区的法制环境与内地趋同的结论。龚战梅和崔匡洲认为土地契约的出现,说明了新疆农业经济与祖国内地密不可分,吐鲁番地区汉族和少数民族对新疆的农业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⑥参见龚战梅、崔匡洲《〈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所见土地契约的形式和特点》,《兰台世界》,2015 年10 月上旬,第119-121页。《选辑》出版前,曾有学者讨论过吐鲁番的土地典当问题,认为吐鲁番极少出现土地典当、质押行为的主要原因是伊斯兰教禁止放债牟利。⑦参见金玉萍《清季吐鲁番地区的租佃契约关系——吐鲁番厅察合台文文书研究》,《西域研究》,2001年第3期,第46-52页;张世才《清同治后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的形式及特点》,《西域研究》,2006年第4期,第38-42页;田欢《清代吐鲁番厅法律文书所见“租卖”土地交易》,《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151-159页。《选辑》出版后,马秀英和曹树基通过数据分析,引入权力约束的概念,提出吐鲁番葡萄园交易的形态及其特点仍表现为古代中国市场的基本特征,与宗教信仰的关系不大,⑧参见马秀英、曹树基《清代后期吐鲁番的葡萄园典当与金融》,《清史研究》,2021年第6期,第58-73页。认为吐鲁番存在田地主通过一次性收取某块土地在某个期限内的租金总额,待承租期满收回土地的一种借贷方式,是一种土地金融的特有方式。⑨参见马秀英、曹树基《等额还本付息清代吐鲁番的葡萄园租卖》,《中国农史》,2022年第3期,第87-100页。

5.婚姻及妇女问题。殷晨考察了晚清吐鲁番地区的婚姻纠纷与判决,认为吐鲁番厅的婚姻判决的特点,是以《大清律例》作为主要依据,地方首领参与调解的方式,反映出各民族交往日渐频繁的事实。⑩参见殷晨《晚清吐鲁番地区婚姻纠纷与冲突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刘超建总结归纳了吐鲁番地区婚姻纠纷的类型,探讨了婚姻与社会的关系。[11]参见刘超建《新疆婚姻纠纷与乡村社会关系探讨——以清代吐鲁番地区档案分析为中心》,《农业考古》,2017 年第4期,第94-99页。董秋菊关注了清代新疆移民婚姻问题,认为清政府采取了一定措施,使得移民社会结构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状态,但某些措施却阻碍了族际间的交往,“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5]。李永甜和刘贡南整理《选辑》中的215例拐卖妇女案件,指出晚清新疆拐卖妇女表现出多民族、非谋利性、被拐女性主体性较突出等特点,认为这是因为长期战乱、新疆建省后鼓励移民等措施所致。[12]参见李永甜、刘贡南《光绪、宣统年间新疆拐卖妇女现象的社会分析——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中心》,《山西档案》,2016年第4期,第138-140页。

(三)司法文书研究

范文博等人对《选辑》中记录案例的司法文书的类型与结构、内容与格式、程序与术语以及在国家一体化进程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清末新疆吐鲁番地区的“保状”,是乡约、苏目、商首等地方首领或当地户民向官府递交并经官方认可后发生效力的保证类法律文书。据统计,《选辑》共收录有1 347 份“保状”文书,构成完整而生动的案例。范文博首次对“保状”文书进行了探讨,认为“保状”的司法实践已包含了现行法律取保候审的含义,当代的取保候审制度是对清代法律的传承与发展。①参见范文博《清代“保状”与取保候审探析——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刑科”为考察中心》,《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期下,第5-6页。彭立波梳理了《选辑》中的1 347 份“保状”文书,认为是官府与民众之间互信互动的桥梁。②参见彭立波《清末吐鲁番地区“保状”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白京兰和彭立波进一步研究指出,保状是“中国人‘以和为贵’秩序情结在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实践和表达”[6],体现了吐鲁番地区历来与中原文化的密切接触和交融,同时也体现了吐鲁番法律与内地的趋同性以及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日益增强。③参见白京兰、彭立波《清代“保状”研究——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资料基础》,《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89-99页。

管业执照是官府对土地、坎儿井、房屋和铺面等不动产拥有权力所颁发的管理凭证。赵宁对执照的固定格式和内容、申领和颁发、纠纷与解决、执照性质作用等方面作了探讨,指出管业执照是清政府为鼓励垦荒而颁发保护的特殊“契约”,对建省初期土地管理以及吸引流民落户安居吐鲁番起到了重要作用。④参见赵宁《〈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中的“管业执照”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白京兰和赵宁进一步分析指出,管业执照反映出大一统在更大范围和领域内的深入推进。⑤参见白京兰、赵宁《清末吐鲁番地区的“管业执照”——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为中心》,《西域研究》,2022 年第2期,第32-46页。

李维真梳理了1 820 份“票”“单”,指出晚清新疆的司法体制在短时期内基本实现了与内地的一体化。⑥参见李维真《〈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吐鲁番厅票单类法律文书的运用》,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魏晓金探讨了吐鲁番官代书的选取与职责、诉状内容与形式,认为国家法律在边疆民众中得到了认可。⑦参见魏晓金《清末吐鲁番诉状制作者官代书初探》,《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第92-99页。

二、使用吐鲁番厅档案对晚清新疆社会研究

除了司法方面的内容外,《选辑》中还收录相当分量的涉及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的档案,目前相关学位论文有17篇,期刊论文有45篇。

(一)地方制度

王启明的博士论文是较早利用《选辑》研究政治制度史的代表性成果之一,论文分为上下两编,对吐鲁番地区,除郡王之外的地方领袖如何纳入官府的管理以及汉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了探讨。⑧参见王启明《晚清新疆吐鲁番社会史研究——以地方首领和官办教育为中心》,南京: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王启明认为晚清地方基层管理制度的改革与构建,是地方社会有效运作的支持力量,是维护清朝统治的基础。他撰写了数篇关于晚清吐鲁番社会制度专题论文,涉及晚清吐鲁番郡王和台吉、伯克和苏目、乡约首领和伊斯兰教首领、地方厅制和保甲制度等内容。⑨参见王启明《晚清吐鲁番协理台吉》,《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50-55页;《晚清吐鲁番社会中的伊斯兰教首领》,《世界宗教研究》,2015年第1期,第170-178页;《晚清新疆伯克变革研究》,《西北民族论丛》第11 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年,第63-74 页;《从档案看牙行与晚清新疆税收》,《历史档案》,2016 年第1 期,第124-129页;《晚清吐鲁番的保甲建设》,《西北民族论丛》第14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81-195 页;《晚清吐鲁番郡王经济权益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7年第1期,第126-131页;《晚清吐鲁番基层组织“苏目”研究》,《西北民族论丛》第16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257-269页;《清代西北边疆厅的历史嬗变——以吐鲁番为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2期,第87-100页。

王璐关注了收复新疆后吐鲁番郡王权力的变化,提出建省后代表国家权威的地方政府权限在逐渐扩大。①参见王璐《光绪初年吐鲁番基层社会的治理和控制(1877—1884)——以地方民事诉讼案例的分析为中心》,西安: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赵丽君等人讨论了乡约在田赋、户口、土地、水利等方面的职能作用②参见赵丽君《社会角色的乡约分析——以清代末年新疆为例》,《甘肃农业》,2010年第12期,第16-20页;赵丽君《乡约制度多重功能探析以新疆乡约治理为例(1884—1911)》,《新丝路学刊》,2018年第3期,第132-144页;赵丽君、王平《晚清至民国时期新疆政府、基层组织及民众水资源互动研究——以乡约为中心》,《中国边疆学》第1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年,第131-144 页;赵丽君、甘儒新《晚清新疆乡约、苏木、保甲经济职能研究》,《法制博览》,2020 年第3 期,第50-51页。。张连银对吐鲁番厅乡约组织中的头目的选任过程、履职境遇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吐鲁番厅乡约形象由‘公平正直’嬗变为‘藉公苛派’,反映的正是清末乡约制度在基层治理中遭遇的困境”[7]。刘勇、张莉利用《选辑》中几份比较完整的清末吐鲁番地区人口统计档案清册,对吐鲁番地区人口的经济(职业)结构、民族结构、家庭结构、地域结构等进行了探讨。③参见刘勇《晚清吐鲁番厅人口数量分布研究》,西安: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年;刘勇、张莉《晚清新疆吐鲁番厅若干人口问题探究——以清代新疆吐鲁番档案为核心》,《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3 期,第138-146页。吕锐梳理了晚清民国吐鲁番地区的官坎,既由政府主持筹资修建并管理的坎儿井的发展脉络,讨论了以官坎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组织与运转情况。④参见吕锐《水利、政府与社会晚清民国吐鲁番官坎研究》,西安: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

赵卫宾和司艳华考察了吐鲁番厅巡警机构的创设与运行及巡警学校的设置等,提出以吐鲁番厅为代表的地方警政建设,“开启了新疆州县社会治理体制近代化的历史之门”[8]。赵水和王欣把晚清新疆巡警历程分为初创与探索、发展与完善、成熟三个阶段,认为“晚清新疆巡警体系的建立虽然仓促,却体系严明,规制严整,在维护新疆的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9],巡警制度具有进步意义,但沦为政治的工具和附属是其失败的根本原因。⑤参见赵水《清末新疆巡警制度探析》,西安: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 年;赵水、王欣《清末新疆巡警制探析》,《西北民族论丛》第17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76-194页。

(二)教育

王启明的博士论文及系列专题论文等,在义塾的设置、塾师学童、教材考课、经费成效以及学堂教育机构的设立、师资经费、教材考试、放假转学等方面展开研究,认为清政府希望通过汉语教育来实现官府与百姓之间的沟通和认同,但成效不大。⑥参见王启明《晚清新疆吐鲁番社会史研究——以地方首领和官办教育为中心》,南京: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王启明《晚清新疆义学建设的历史考察——以吐鲁番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5 年第2 期,第91-95 页;《清末新疆学堂教育行政机构研究》,《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31 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 年,第202-210 页;《清末新疆学堂教育制度研究四题》,《西北民族论丛》第13 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年,第142-154页;《晚清南疆义学的塾师与学童》,《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3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280-292页;《晚清新疆义学的教材、考课与经费》,《西北民族论丛》第18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271-285页。党文静在肯定晚清吐鲁番学堂教育成就的同时,认为“存在挖东补西、学务办理的敷衍塞责、学生逃学”[10]等问题。马自强认为汉文化教育效果显著,对当今新疆地区和兵团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⑦参见马自强《晚清吐鲁番地区汉文化教育的历史考察》,《文教资料》,2019年第11期,第86-87页。

吴娜认为晚清学堂教育纠正了传统义学教育的弊端,促进了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新疆社会发展,特别是军事发展培养了人才。⑧参见吴娜《清末吐鲁番直隶厅新式教育研究》,兰州: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师帅指出清末新政时期的新疆,官办教育效果十分显著。⑨参见师帅《清末新政时期新疆官办教育改革》,《西部蒙古论坛》,2022年第1期,第44-56页。但也有学者认为文化差异限制了晚清新疆学堂教育的成效。贺梦姣认为,义塾推行效果甚微,文教治边理念的实践基本失败,最根本原因在于官方对新疆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伊斯兰文化和以汉族为主体的儒家文化之间的差异性的认识不足。⑩参见贺梦姣《清末新疆文教治边理念及其实践研究——以吐鲁番档案为中心的考察》,石河子:石河子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章慧敏梳理对比了新疆军府时期、建省时期、新政时期三个不同阶段的文化教育状况,指出晚清新疆教育发展的最大阻力在于民族间的文化差异,如何应对文化差异为治理新疆带来的困难,是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构建的关键之处。①参见章慧敏《民族国家构建视角下的晚清新疆文化教育(1884—1912)》,苏州:苏州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

(三)交通与经济

王启明关注到了新疆建省前后驿站的经费问题。他结合《选辑》及《刘锦棠奏稿》等文献,对刘锦棠改革新疆驿站经费标准、经费开支、请领报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②参见王启明《晚清新疆驿站经费研究》,《中国边疆学》第5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89-202页。他还对清末“后沟路”进行了研究,指出这条连接吐鲁番与乌鲁木齐之间的道路正是敦煌文献《西州图经》中唐代的“白水涧道”,并对这条道路在清代的兴衰作了梳理。③参见王启明《清代新疆“后沟路”研究》,《中国边疆民族研究》第10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0-120页。

刘炳涛考察了晚清新疆电报线路的建设和管理,在史料方面作了有力的挖掘补充。④参见刘炳涛《清末新疆电报线路的建设与管理——以清代吐鲁番厅档案为中心》,《兰台世界》,2022 年第8 期,第130-134页。

赵毅对晚清吐鲁番地区的蚕桑业的发展进行了研究,对种植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⑤参见赵毅《清末吐鲁番蚕桑业》,《西北民族论丛》第14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96-206页。赵文涛从土地清丈、田赋制度调整、耕地数量变化和种植结构特点四个方面梳理了吐鲁番农业状况⑥参见赵文涛《恢复与重建晚清吐鲁番的土地清丈、整理田赋和农业发展》,西安: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并关注了宣统年间吐鲁番地区粮棉种植结构的调整情况,认为重本与逐利,是清政府和民众间两种截然不同选择,这两种选择背后是行政力量与市场的博弈,是决定吐鲁番粮棉种植结构的关键因素。⑦参见赵文涛《重本与逐利晚清吐鲁番粮棉种植结构的变动》,《西域研究》,2019年第2期,第39-47页。黄柏权和巩家楠考察了茶市乱象,指出根源在政府应对的缺陷,从治理措施来看,“对晋商造成了毁灭性打击,但却难以限制俄商走私茶叶的经济掠夺行径”[11]。

王金环在讨论晚清新疆水利开发时,首次利用了收藏在新疆档案馆的吐鲁番厅档案。⑧参见王金环《清代新疆水利开发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咸成海的博士论文使用《选辑》中的部分档案,对清代新疆水利开发状况以及水神崇拜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⑨参见咸成海《清代新疆水利开发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9年。

(四)医疗与救灾

《选辑》中对晚清吐鲁番厅各级行政机构如何预防应对灾害、如何进行灾后救助、以及各类医疗卫生活动等都有档案记载,极大地弥补了现有史籍文献中记载的缺失。

吴琼详细分析了新疆建省后吐鲁番牛痘局的建立和发展状况,包括经费收支、痘苗的来源保存、痘师的配备及学徒培养等,并指出牛痘局存在的问题。⑩参见吴琼《晚清吐鲁番牛痘局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吕锐也对吐鲁番牛痘局的概况和成效等展开了讨论[11]参见章慧敏《民族国家构建视角下的晚清新疆文化教育(1884—1912)》,苏州:苏州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

阿利亚·艾尼瓦尔梳理出了晚清吐鲁番地方政府应对蝗灾的救灾机制,指出救灾知识的交流以及中原与西域地方文化的有机结合,促进了各民族间的文化交融。[12]参见阿利亚·艾尼瓦尔《清末新疆的蝗灾与政府应对》,《民族研究》,2018年第4期,第99-114页。陆昱君梳理了晚清新疆旱灾蝗灾的时空分布,重点探讨了吐鲁番地方政府的应灾基本程序、救灾措施及防治措施等应灾机制。[13]参见陆昱君《晚清新疆的旱、蝗灾害及社会应对——以吐鲁番为中心》,西安: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张莉等人从环境史的角度讨论了光绪初年新疆蝗灾发生的气候背景、救治过程等,指出蝗灾救治措施体现出了新疆建省之前各地行政管理制度“先名后实”“自下而上”的历史特征,[14]参见张莉、陆昱君、李屹凯《灾害、气候与政治光绪初年吐鲁番及其周边地区的蝗灾与应对》,载《历史上环境与社会经济的互动》,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9年12月,第275-291页。是一篇跨学科研究解读晚清新疆蝗灾的力作。

何荣是较早关注晚清新疆社会救济问题的学者之一,她对养济院、冬生所、粥厂以及官店等在内的救济机构进行了概述,①参见何荣《清末民初新疆官办社会救济机构述论》,《新疆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08-113页;《清末民初的新疆养济院》,《新疆地方志》,2010年第4期,第54-57页;《清末民初的新疆慈善事业》,《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61-66页。但没有利用吐鲁番厅档案材料。赵毅则主要以《选辑》档案为主,详细地考察了晚清吐鲁番养济院的设立、经费来源、收养程序及收养方法等。②参见赵毅《清末吐鲁番养济院》,《清史研究》,2015年第1期,第126-132页。

王启明对晚清吐鲁番义仓的设置和分布情况进行了探讨③参见王启明《晚清吐鲁番义仓的设置与分布》,《中国农史》,2017年第2期,第70-79页。。赵毅则认为吐鲁番义仓“交由阿奇木伯克或其他地方首领管理,是清政府在族群多元复杂情况下找到的一种因俗而治行之有效的基层治理方针的表现,……反映了清政府将新旧制度下的各种社会力量纳入清朝国家管理体系之中的探索”[12],这一观点与王启明博士论文的观点基本一致。朱丽也认同赵毅的观点,即社仓和义仓的作用,不仅是农民的一道重要保障,也成为维护地方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④参见朱丽《清末新疆粮政研究(1884—1911年)》,乌鲁木齐:新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

(五)宗教与文化

王鹏辉对包括吐鲁番和哈密等地的佛寺道观以及吐鲁番地区的蝗灾和蝗神信仰等信仰并存的多元社会展开了实证研究⑤参见王鹏辉《清代至民国前期吐鲁番的佛寺道观庙宇考实》,《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第43-47 页;《清代新疆的蝗灾与蝗神信仰》,《西域研究》,2017 年第4 期,第78-88 页;《清代至民初新疆巴里坤的庙宇与社会生活》,《中国边疆民族研究》第8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6-141页;王鹏辉《清代民初新疆镇迪道的佛寺道观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6年。。丁君涛从契约文化的角度重新探讨了吐鲁番土地产权纠纷的原因,认为维吾尔族和汉族移民在文化上都高度重视契约的履行,文化渊源不同,但仍有许多相通之处,这正是民族间契约交易频繁且稳定的基础,更是文化逐步融合共通的一个重要例证。⑥参见丁君涛《晚清吐鲁番契约文化探析——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中心》,《唐山学院学报》,2021 年第2 期,第87-96页。

此外,有学者在研究外国探险家新疆考古及中西文化交流方面时,挖掘了《选辑》中涉及的近代著名汉学家伯希和在吐鲁番的探险考察档案。⑦参见王楠《伯希和与清代官员学者的交往(1906~1909年)》,《西域研究》,2017年第4期,第124-130页。

三、进一步提升吐鲁番厅档案利用的几点思考

综上所述,晚清吐鲁番档案研究在司法案例、司法文书、地方官制、教育文化、医疗救灾等方面研究取得了较大的突破,但仍有相当的研究空间。

首先,利用吐鲁番厅档案,加强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和新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的研究仍有很大空间。档案资料因其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在塑造国家认同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吐鲁番厅档案资料留存了大量的相关历史资料,这是构建马克思主义新疆历史的理论史料体系、话语体系不可多得的资料宝库。虽然,已有学者开始利用注重这方面的研究,但是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尚未完全展开。

其次,加强多学科领域合作整理与研究。清代地方档案内容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司法宗教、文化教育、档案学、文献学以及历史地理等多个学科领域,提升档案的利用效率需要进一步综合各个学科的学术力量。

最后,对档案自身的整理研究也需要进一步深化。《选辑》的出版发行,为清末新疆历史研究打开了新的空间。但由于没有点校,一些档案资料被印章覆盖,难以辨识,加之没有目录索引,档案的使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鉴于吐鲁番厅档案的学术和文献价值,再整理出版的档案应当尽量原色影印,推广普及高质量点校本,完成档案的目录索引编制工作及后续全文数据库建设。经过全面重新整理的《选辑》,必将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清末新疆社会的史料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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