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构建*

2023-02-20 00:27:21万红慧彭博黎桦
医学与法学 2023年3期
关键词:健康中国卫生法治

万红慧 彭博 黎桦

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健康中国”建设摆在了我国的战略核心位置。然而“健康中国”宏伟蓝图的实现并非易事。当前我国正处于医药卫生领域改革的关键时期,要想切实践行“健康中国”战略,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不可或缺。因此,如何以法治思维为“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提供法理基础、以法律手段为“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提供保障措施,已成为当前“健康中国”建设亟待解决的重大议题。本文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要义,探索“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建设的法理基础、制度安排以及路径选择,期能对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药卫生法治事业有所裨益。

一、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概述

党和国家一直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健康理念。特别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健康问题日渐被提上议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下简作《纲要》)为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开展确立了明确的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人民健康状况和医药卫生水平得到了持续性的改善和提高。

“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呼应了新时代的现实需求,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从具体内容来看,其核心要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核心位置。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 年12 月13 日,在江苏镇江基层卫生院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走访,并对人民健康问题表达了切实的关心,提出要解决好群众的医疗卫生健康问题。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制度安排层面为人民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2016年8月26日,《纲要》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该纲要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有关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指明了方向。2017年10 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人民健康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深入的阐释,人民健康问题被摆在了战略核心位置。

第二,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大政方针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提了38 字方针: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1]2016 年8 月19 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顺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当前正处于医药卫生行业改革的关键时期,要切实做好相关政策保障,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另外本次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预防”的重要性。2017 年10 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2],至此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健康方针逐渐形成并发展。

第三,坚持实现全方位、对生命全程的健康服务和保障,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健康中国”的内涵,不仅仅只是指对人民身体上的健康的追求,还包括健康环境、健康经济以及健康社会等众多方面的内容,如此便形成全方位的健康保障,也正是我们所说的“大健康”概念。在这样的背景下,就需要更加全面的政策实施来保障“大健康”的实现;落实在法治建设方面,就是需要制定与颁布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构建相应的、系统性的卫生法律保障制度。

第四,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整体保障医药卫生事业的公益属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在医药卫生领域起到了关键主导作用,政府的核心主导可以更好地保障医药卫生领域的公益属性,从而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公平有序发展。在坚持基本医药卫生事业公益性的基础之上,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配置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分配好医药卫生领域基本与非基本的关系,真正做到促进医药卫生领域的公平正义发展,才能切实保障人民健康问题。

而从实践价值来看,“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大现实意义:

第一,“健康中国”建设是满足人民健康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正处于老龄化阶段,这一人口年龄结构对我国医药卫生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虽然我国经济水平在不断提升,但是我国国民健康水平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相反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保障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正因如此,思考应如何更好地对医药卫生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如何能切实进行更加全面、更具战略性的对医药卫生资源进行布局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通过医药卫生体系运作去满足人民群众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医药卫生健康需求。

第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将促进人们的健康观和社会相应政策的优化。从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来看,健康不仅仅只包含身体方面的内容,还包括精神和社会的内容。健康不仅仅只是一个医学问题,还涉及个人行为、生活方式以及社会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伴随着人民健康需求和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不再仅仅停留在“看好病”的层面,而是逐渐拓展到“舒心看病”的精神需求层面,这一现实转变大大拓展了医药卫生服务领域的范围,同时也对我国相应政策制度的优化提出了现实要求。

第三,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可以培育民生经济新的增长点。在“大健康”理念指导下的“健康中国”建设,包含了方方面面的内容,因此只有将健康融入到全方位的政策当中,才能切实推动“健康中国”战略的施行。在这一过程中,国民健康将得到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相关领域也将得到创新和发展。健康服务和健康产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利用好健康产业的特点,将可以很好地推动民生经济新增长,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从“健康中国”战略之理论上的核心要义和实践价值来看,“健康中国”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系列系统工程的建设才能达成。我们只有全面系统地把握“健康中国”建设的各项制度内涵,才能更好地进行协调,进而解决人民健康的根本问题。在这样的历史使命之下,作为在波澜壮阔的新时代背景下创立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被摆在了“健康中国”制度建设的核心位置。在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施行的当下,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将其与习近平同志有关健康问题的系列思想结合起来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现实需求,才能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促进“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构建。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述

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明确其与“健康中国”战略建设的关系和重大意义,才能切实做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构建。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可主要概括为“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3]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十一个坚持”,是推进“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也是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健康中国”战略之间关系的逻辑起点。

法治实践的有效施行离不开正确的法治理论作为引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总结。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健康中国”战略的施行提供了法理基础与法治保障。

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理论构建

(一)以人民健康为核心促进“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理论构建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4];明确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5]。《纲要》指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6],明确了“健康中国”战略的核心是保障人民健康;而要在法律上确定和保障以人民为核心这一基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通过立法对健康权予以明确规定。要想真正做到“保护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需要从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着手,也即在宪法中明确“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系统性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法律具体化的过程来逐步完善健康权保障的法治体系运行。

第二,国家应围绕健康权,建立健全健康保障法治体系。众所周知,在卫生领域我国已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并无一个科学系统的内在逻辑体系,而是处于分布零散的状态。因此,要想通过法治达到保障人民健康的根本目的,需要通过顶层设计,遵循卫生法学以及医学的基础理论和内在逻辑,设计出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体系。

第三,政府应当承担起保障健康权的主要责任。健康是个人的财富,同时也是民族和国家的资源。政府有责任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和促进公民健康。[7]与此同时,政府也是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核心践行主体,在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也要提高自身治理能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好地担负起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的职责。

第四,以法治促进和保障我国医药卫生领域改革。当前,我国医疗改革进入“深水区”,诸多困难需要攻克,我国卫生法治建设需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有问题,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8]通过法律手段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全面实现“强基层、保基本”的目标,为全覆盖的医疗服务、分诊转诊制度、家庭医生制度、公平统一的医保制度、合理用药等制度提供科学有序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以宪法权利为根本促进“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理论构建

习近平多次强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提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坚定宪法自信、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9]众所周知,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障,也即现代立宪意义的宪法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权利为目的的,这就使得基本权利规范在整个现代宪法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的位置。[10]二战以后,人人享有健康的权利观念日益凸显,健康权一跃成为国际人权和各国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11];现如今健康问题已强烈牵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神经,已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还是社会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大事。

“健康权”内涵丰富,其所指既包括“消极人权”即享有自身健康和身体自由的自由权,又包括“积极人权”即平等和及时地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获得尽可能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水平的权利。我国民法已从私法的角度明确了公民身体完整和不受侵犯的健康权及相应的侵权责任。[12]与此同时,健康权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法治理论基础,除了要保障公民的健康自由之外,有关健康获得和享有的权利还需要政府、社会、其他组织和专业人员最大程度的帮助才能实现。这就要求社会法和公法对有关健康获得和健康促进的权利内容予以明确和保障。

2019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是以保障公民健康权和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为宗旨,以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为主线,对所有相关的医疗卫生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体制、医疗服务类型、医疗保险及相关程序和基本原则进行规范的基础性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则把公民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在保障公民健康权方面的职责。

(三)以公平正义为理念促进“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理论构建

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1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关于公正问题的核心是社会生产关系问题的思想观点。[14]

在“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构建过程中,一方面要在健康正义理想目标的指导下,通过立法这一法治手段为公平正义的医疗卫生制度建立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要直面医疗制度改革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通过执法和司法等法治手段切实保障公民的各种健康权利,并以此促成健康领域中非正义问题的纠正,从而推动健康正义的实现。

公平正义理念在“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中的实现,主要可通过三种机制来达成:

一是,通过立法促进并保障医学技术的进步。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各种最先进的医学技术被不断用来为人类的生存繁衍与健康服务。医学科学技术被视为维护和保障公民健康的基础。正因如此,法律必须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2022年1 月1 日,经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施行。该法为解决我国科学技术领域基础研究投入不足、基础研究发展不全面、支持基础研究机制不稳定、基础研究人才不足,以及相关评价、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做出了回应。[15]

二是,建立合法透明的卫生健康信息传播途径。卫生健康信息的传播为卫生健康服务的获得提供了渠道,要能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卫生健康信息传播渠道的合法透明,才能切实促进卫生健康服务获得的公平正义。

三是,发挥民主协商在卫生政策和卫生制度制定中的作用。卫生政策和卫生制度的制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信息公开与民主协商治理等制度的保障,让公众参与到卫生政策与卫生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切实把握和坚持人民为本、主权在民的根本政治原则。加强卫生政策决策和卫生制度制定的信息公开与民主协商,弱化以往卫生政策与卫生制度制定过程中的行政因素,融入多元和开放性的公共审思,达至共同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公平正义的实现之目的。

四、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制度构建

2021 年11 月16 日,中国共产党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有了体系性的指导思想。“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建构当然也离不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重大理论创新[16],为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制度构建提供了思想先导和理论指南。

“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如何以法治推动以人民群众为核心的“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如何进行战略布局,如何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医药卫生问题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将工作重点放在重点区域建设上,并将相关区域内容制度化、法治化。概言之,“健康中国”战略的施行,依赖核心医药卫生领域的基本制度安排,这主要包括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以及综合监管制度等[17];而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则是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来推动医疗卫生制度的法治化进程,从而促进“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构建。

(一)加强以基层为核心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法律化

长久以来,我国医疗资源配置呈现“向大城市大医院集中”的趋势。这一趋势和现象并不符合“健康中国”之“满足人民健康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目标。分级诊疗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针对基层医疗资源匮乏的现实困境。自2009年,新医改中提出分级诊疗制度,到2013 年《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再到2020 年的《健康促进法》颁布,我国的分级诊疗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分级诊疗制度法律化的完成,相关配套机制及法律制度并未完善,系统的分级诊疗法律制度有待加强——分级诊疗制度的法律化面临三大法律困境:一是,分级诊疗与患者自由选择权之间的矛盾;根据法理和伦理基础,人人都应享有自主决定自己身体的权利。[18]对于患者来说,面对疾病困扰想追求优质医疗无可厚非。分级诊疗与患者自由选择权矛盾的根本在于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只有切实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医疗资源的有序配置,保障基层医护人员的基本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分级诊疗制度设立时的初衷,实现医疗资源配置的公平有序。二是,分级诊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配合。分级诊疗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转诊行为,转诊行为直接涉及患者的生命安全,为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各项告知义务,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三是,与分级诊疗相配套的其他制度机制的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转诊制度中责任机制的明晰。只有切实通过法律手段厘清各级医疗机构间的职责范围,才能保障转诊渠道的畅通无阻,以实现分级诊疗的落地施行。另外,通过立法方式完善基层医疗报销机制,让更多的小病、慢病首诊落在基层。再者,加强对基层医护人员权益的保障,只有基层医护人员的人事和薪酬制度得到法律保障,才能让更多的医护人员愿意留在基层。综上所述,分级诊疗制度的法律化就是要以法律手段加强和保障基层医疗服务,促进“以人民为核心”“强基层保基层”的良性就医秩序。

(二)以公益属性为理念推动公立医院管理的法律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19]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院在健康中国战略中发挥着主体性和决定性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医院改革的关键时期,医院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许多问题都还未能达成共识。在改革不断进入深水区的过程中,亟待通过法律手段明晰公立医院的法律地位,推动公立医院外部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以达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的目的。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无可争议,公益性意味着医疗机构的服务和功能必须以人民健康为核心,意味着其营利不得用于其经营者分红或转投其他机构或领域,但可以用来更新其设备等必要的发展条件,以及提升其工作者的待遇。[20]法律应当为保障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提供相应的财务和管理规制,为公立医院的不断发展保驾护航。当前我国医院外部管理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有三:一是,缺乏一部专门的医院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当前我国虽然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相关内容只涉及医疗机构管理的部分内容。正是由于医院管理“上位法”的缺失,导致现实操作中困难重重。二是,与医院管理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主要涉及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存在管理分散、管办不分、专业性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弊端有必要通过相关立法来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另一方面,药品及医疗器械作为医疗行为的工具,直接关涉整个医疗的安全有效问题。我国目前虽已在药品研发、临床试验以及生产领域方面制定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和政策,但仍有不少环节亟待改善,建立系统完善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法律规范是当务之急。三是,公立医院法人属性不明确,管办未能分离。公立医院的监管可分为行业监管和运行监管。当前无论是行业监管还是运行监管均有相应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但鉴于主管机构分散,管办未能分离,使得法律手段更多起到监督控制的作用而未能发挥其促进发展的作用,公立医院自身专业业务及管理运转能力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与此同时,我国医院内部管理面临的核心问题有三:一是,医院缺乏实际自主管理权,政府的过度行政干预影响了医院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效率。二是,编制管理和薪酬制度有待完善。完善的编制管理和薪酬制度将有助于促进医务人员的流动,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困境。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是医疗行为的核心,应加强基础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加强院内管理,提升患者满意度。上述三方面都有待通过系统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和规制。

(三)以保障健康为目标推动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化

“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支撑,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医疗保障制度则是健康促进的核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1]当前要切实发挥国家医疗保障局的作用,必须将法治放在一个更高的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与该法相配套的有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先后制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 年,人力社保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 年人力社保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人力社保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 年人力社保部)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18 年国家医保局)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2]但我国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任重而道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推进医疗保险法治化道路,促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四)以安全有效为标准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保障制度的法律化。

药品和医疗器械是现代医学治病救人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直接关涉人民的生命安全问题。当前我国面临着药品审批严重积压、药品临床实验数据造假、仿制药频出等现实问题,亟待通过法律制度创新,保障和推动药品监管管理,构建系统科学的药品监督管理法律体系。1984 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作《药品管理法》)制订出台,我国药品监管体系初步形成;2001 年《药品管理法》历经第一次修订,监管重心由原来的单一转向双重;2013年和2015年《药品管理法》再经修订,监管职能全面改革,市场监管开放施行。[23]随着药品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药品监管法律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药品监管有待纳入系统监管机制,药品电子交易的经济限制有待放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有待进行分类管理,各政府部门对药品的管理有待统一协调。[24]

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体系的路径构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卫生健康法治道路

近代中国积贫积弱,加上战争、瘟疫不断,当时中国人民的体质不容乐观,甚至被西方人称为“东亚病夫”。据统计资料载,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整个国家新生儿夭折率为五分之二,人均预期寿命仅为35岁,居全球最低水平之一。[25]当时的医学泰斗和知识精英通过不懈努力,还是未能改变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健康问题。经过长期的探索后,人们意识到必须要有一个党,一个伟大的党来领导人民建立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以切实解决现实问题。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临时中央政府,并设立了卫生局,专门负责卫生工作。中央苏区时期的卫生管理体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部队在中央军委设立总卫生部;二是,在内务部,设立卫生管理局,在省县设立卫生部,到基层设立卫生科。1933 年11 月,毛泽东在江西省长冈乡,开展农村社会调查,他在调查报告中强调“疾病是苏区中一大仇敌,因为它减弱我们的革命力量,发动广大群众的卫生运动,减少疾病以至消灭疾病,是每个乡苏维埃的责任”。1934年3月,在中央苏区成立了中央防疫委员会,并颁布《传染病预防条例》,开展了以预防疾病为目的的群众性卫生运动。至此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端倪初现。

在党的正确指导方针下,基本的卫生保健体系已在全国建立。这一时期我国卫生工作的原则主要是:工农兵和预防,中西医结合,把卫生工作和群众运动联系起来。“在四项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了由国家直接举办的三级卫生服务机构体系、预防为主的公众健康系统、城乡医疗卫生系统、全国统一调拨、中西医结合的医学系统。”[26]而此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对原有的医疗卫生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大致来说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历经了市场化阶段和回归公益性两个阶段。

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中,卫生系统发生了重大转变,与此同时,诸多新的难题也随之产生。2005年,刘新明作为卫生部的政策和法规司司长谈及当代现存的就医困难问题,其根本原因是卫生保健不能够平等对待和低效率的医疗资源分配。根治这些问题,主要依靠政府,而非以市场为导向的医疗体系。2007 年,十七届全国人大报告提出“坚持公立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以人民为核心地位,把时刻谨记人民的权益作为发展的根本,提出以基层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催化剂,注重预防、中西医结合,视健康为首要。

总之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带领人民实现了卫生健康条件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积贫积弱到全民健康,从缺医少药到援助别国。中国共产党的强大领导才能使我们从原来的任人宰割到现在的富强。唯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方针,才能战胜改革道路上的艰难险阻,从而走向富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把广大人民团结起来拧成一股劲,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实现全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要始终保持全局的统筹协调。卫生事业要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定领导。

(二)坚持中国特色的卫生健康法治道路

党的兴衰取决于能否解决好道路问题。习总书记谈及,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正确的道路,才能实现全面的法治。如果我们的方向是错误的,那么任何的要求和行动都是徒劳的。走什么样的法治之路,要给整个社会一个准确的信号,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正确的方向,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起来。坚持践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的必经之路,坚持“以人民为核心”的健康道路。坚持以人为本,这不仅是“健康中国”的核心内容,更是构建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执政,最深层的根源在于人民,我们要坚持为民服务、为民劳动。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要切实体现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权益,促进人民的幸福。以维护公民权利为根本宗旨,推进依法治国。所以,建设一个健康中国的战略和法治体系,就必须以保护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发展医疗、保障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各级政府都要主动担负起对健康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以推动医疗改革,增进民众的健康幸福。

遵循“大健康”的发展理念。大健康理念是党和国家对我国医疗卫生发展进程的历史总结,是伴随现代医学理论发展而形成的新理念。传统医学、医学教育以及医疗体制的导向和重心都主要倾向于疾病的治疗。但是进入20世纪和21世纪以来,社会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方式以及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慢性病成为威胁健康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正因如此,人们开始反思主要针对“疾病治疗”的传统医学模式,“预防医学”逐渐受到重视,医疗体制逐渐向预防机制转变。然而要想真正把“大健康”的理念落到实处还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首先,应将“大健康”的理念作为基本原则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其次,通过法律手段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作息,督促人们改变不健康的行为习惯。再次,通过立法促进以治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与以预防为中心的公共卫生服务的融合,打破预防与治疗的二元壁垒。最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大健康理念信息的科学有效传播。

明确“健康优先”的战略发展原则。健康是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根本生活,是民族兴盛的重要象征,也是大家的期望。《纲要》将“健康优先”作为基本方针。然而从理论上谈“健康优先”看似容易,但在实践当中“健康优先”往往容易被“经济利益”“效率优先”等因素覆盖。正因如此“健康优先”的原则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保障。首先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在进行一些重大决策之前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健康评估。只有通过科学评估、公证程序、寻求共识,才能真正实现健康进万策,落实“健康优先”的原则。其次,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政府责任,保障“健康优先”原则的顺利施行。最后,通过行政监管等法律手段保障医疗产品和医疗服务的优质安全。

强调“政府责任及市场参与”的责任体制。历经市场化以及回归公益属性的卫生医疗改革历程,我们既取得了成就也要看到问题。政府应当切实做好顶层设计以构建一个系统高效的医疗运行体制。与此同时,也不能完全否定市场的作用,毕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也看到了计划经济时代医疗卫生服务的滞后性,在改革之初,市场的竞争与效率的确为医疗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能量与生机。但是,医疗卫生的公益属性,决定了医疗卫生道路不能只强调一方,应当强化政府的顶层设计和支持鼓励引导作用,与此同时积极鼓励市场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进来,政府和市场在法治的有序规范之下,以公益属性为导向,为实现“健康中国”的发展宗旨,携手并进。

(三)坚持中西医结合的卫生健康法治道路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祖国的中医遗产,并为保护、传承、发展中药事业而不懈奋斗。1928年,毛泽东在红军医院建设中,提出“中西两法治疗”的重要原则。1950 年8 月,新中国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卫生大会,确立了“中西医相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在1955 年12 月,卫生部成立了中医研究院,进一步发展了中医事业。1982 年4 月,国家层面的中医医院和高等中医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当中,国家将发展中医药提到了国家发展的重要位置。2007 年,在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和国家提出要大力扶持和发展中医药,做到中西医并重。2009 年,在《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若干意见》中,党和国家对如何具体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更是被党和国家摆在了核心突出位置。自2016 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纲要》等政策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迎来了法治化发展的新时期。

(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的卫生健康法治道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于2021 年颁布,这一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基础医疗问题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回应。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改革,还出台了《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从药品管理方面为基层医疗改革提供了支持。在此基础之上,要想真正推动基层医疗改革,管理体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的完善、配套机制的建立都必不可少。目前“以基层为重点”是关于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方法的一个重要目标,这是新时期我国卫生和健康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对《健康促进法》的内容来说,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将大力支持基层建设,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支援,以求用最快的速度促进基层的发展。一方面,基层作为国家在制定规划目标和分配医疗人员及医疗物资等医疗资源的重中之重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对于基层特别是艰苦贫困偏远地区加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方面的服务来说是一个福音,是一项极为有利的规定。而在另一方面,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要从国家层面建立专业医疗卫生人员定期下到基层及艰苦贫困偏远地区为当地人民进行医疗卫生服务的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福利待遇,对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和多渠道补助政策进行完善,并拓展其职业发展前景,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晋升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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