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能,陈小玲
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1]。早在2008 年,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明确规定,“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2020年教育部《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再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思政课教师的考核,健全退出机制,对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或理论素养、教学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教师,不得继续担任思政课教师或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导师”[2]。
政治立场,是指一个人对于政治现象的态度与评价,是人们看待政治问题、处理政治事务、发表政治言论时坚持的出发点和立足点[3]。高校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倘若大学生没有正确而坚定的政治立场,势必对其价值取向进而对行为选择产生直接影响。有鉴于此,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授课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对于政治立场的认知、理解与认同。因此,对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中央权威、违反职业道德、不能胜任思政课教学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及时调离或退出思政课教师岗位,这是确保高校学生树立正确与坚定政治立场的必要举措。
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我国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应该是“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大学教育除了传授学科专业知识之外,还要对道德文化进行培育。2019 年3 月1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高校大学生对于道德文化的认知、理解与效仿往往深受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言传身教的影响。如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学养不足,就不能从理论与实践及历史与现实的多维度视阈梳理、剖析、解答道德文化的起源、发展及其对个人、社会和国家存续的重要性;倘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感缺乏、诚信意识淡漠、团结协作观念差、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心理素质不佳,自然很难对大学生进行健康、积极、向上的道德文化培育。因此,高校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方法及评价体系,对不合格或不能胜任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予以退出。
2016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做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应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坚持在改进中加强,提升思想政治教育亲和力与针对性,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4]。2019 年3 月1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强调,“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关键在教师,关键在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思政课教师,要给学生心灵埋下真善美的种子,引导学生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5]。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寄予了殷切期望。如果高校思政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能根据学科特点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不能给予大学生思想的启迪与灵魂的浇灌,枯燥乏味的思政课很难引起大学生心灵的震撼。
建立高校不称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制度,对于高校建设高素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困境。
《意见》和《规定》中都明确规定,在事关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得继续担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却没有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的条文。由于《意见》和《规定》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的规定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将《意见》和《规定》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条文,导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有中央文件要求,但缺乏直接法律依据。这意味着,高校要退出不合格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只能从间接的相关规范性法律中寻求依据。这样,一旦出现高校与被退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发生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而对簿公堂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高校面临败诉的风险性较大。
考核评价结果是决定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目前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例如,在国家层面,尚未形成一套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予以考核评价的体系。2008 年,中宣部教育部颁发的《意见》中指出:各高等学校要制定思政课教师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考核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教师的聘任、晋级与奖惩。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要待岗学习;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要转岗分流。从《意见》《规定》不难发现,中宣部教育部尚未就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构建权威统一的评价体系,而是要求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健全考核体系。而在《规定》中也仍未建有较完善的考核体系。从各高校实际运作情况来看,部分高校虽制定了关于思政课教师考核的具体办法,考核体系仍不够完善。除此以外,有的高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考核只看结果,不注重过程,致使聘期结束考核时由于缺乏有力依据而难以对教师作出不合格决定[6]。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涉及权力与权利之冲突,而程序为权力与权利运行事先设定了具体步骤,不仅避免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过程中的权力恣意妄为,而且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具体方式方法。然而,自《意见》颁发以来,其退出程序不明确:一是没有明确谁有义务提出。对于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思政课教学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之退出,应当由谁提出,现行规范性文件对此没有涉及。二是不知道应向谁提出。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否合格或能否胜任思政课教学,应当由谁进行审查裁决,没有明确规定。三是无具体处理期限。对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否退出的审查裁决没有具体期限规制,可能导致有关机关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之处理不当拖延。四是举证责任分配缺失。对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思政课教学的事实,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五是缺失对裁决不服的救济。对不合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予以退出有正当性基础,但其合法权益须给予保障。
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是高校得以顺利退出不合格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制度保障。然而,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高校教师与公务员一样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教师职业属于“铁饭碗”,由国家负责终身,个人无需缴纳社保,这种状况使得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缺乏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予以支持。如果不合格思政课教师一旦离开高校,高校是否应对“视同缴纳”部分予以缴足?对于高校思政课教师被退出之前的多年劳动付出,有没有必要给予合理补偿,如果应当给予,那么如何进行合理核算与认定,倘若不予补偿,被退出思政课教师今后如何生活?这些都是严峻的社会问题,解决不好,很有可能会引发社会冲突。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缺乏规定,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健全。
高校不称职思政课教师退出,不仅关乎思政课教师个人乃至其家庭生计,而且涉及公益与私益的尖锐冲突。有鉴于此,为有效避免高校可能基于情感因素考虑,有必要将高校不称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的条件由法律予以具体化。
然而,自《意见》到《规定》,我国一直没有出台关于思政课教师退出的法律法规,高校只能以中央文件及间接的法律法规作为退出不合格及不能胜任思政课教学的教师之依据。要解决我国现阶段关于高校思政课教师退出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与间接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之间的冲突问题,我国必须着手制定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者在《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中设定高校思政课教师退出条件的条文,对被退出的思政课教师作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
考核评价是退出不合格思政课教师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专门的评价机制。
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有正确而坚定的政治立场,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清醒。对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高校思政课教师应予以退出。
二是要有高尚的人格。习近平总书记在思政课教师座谈会上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人格要正,有人格,才有吸引力。思政课教师作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要塑造大学生真善美的心灵,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走好人生之路,要感染学生、赢得学生尊重,必须具有高尚的人格力量。
三是要对教育教学业绩进行考核评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做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坚持在改进中加强,提升思想政治教育亲和力和针对性,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因此,要注重考核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本学科掌握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以及课堂的教学过程及教学效果。
四是要考核评价科研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如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没有开展适当科学研究,不能与时俱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深刻领悟,课堂教学有可能照本宣科,难以引起学生探知兴趣[7]。因此,必须创设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特点的科研考核评价机制。
五是要考核参与社会服务的能力及效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仅要将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给学生宣讲,而且有义务通过各种形式对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乃至普通社会民众进行宣讲。因此,有必要对参与社会服务的能力及其效果作为考核和评价的重要指标。
构建合理的高校思政课教师退出程序,明确不合格者退出的具体程序,能有效防范公权力主体恣意妄为,保障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合法权益。
一是设定合理提出主体。谁有资格提出退出不称职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这一程序最为关键。笔者认为,高校教学督导团、高校思政课教师所在分院教学督导团以及教师任课班级1/2 以上学生。如果他们认为思政课教师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思政理论课教学的,有权提出予以退出。
二是构建公正审查机构。首先应由高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如该委员会认为应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予以退出,须报直接管辖该高校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最后裁决。为了确保最后裁决公正,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决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否退出的临时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与教师代表组成,且教育行政部门代表不得多于组成人员的1/3,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1/2。
三是明确具体处理期限。对于不称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否退出的审查处理,要求有明确的具体处理期限。为了避免不必要拖延,使不用退出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能尽早回归到教学岗位。
四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笔者认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没有义务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思政课教学,应由控方承担退出的举证责任。具体有两种情形:高校教学督导团、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所在分院教学督导团或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课班级1/2 以上学生认为应退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分别由其承担举证责任;高校学术委员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退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由高校承担举证责任。
五是设立公正救济制度。如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自己被退出不服,应赋予其有权请求权利救济。对于教育行政部门所作退出决定不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申诉处理还是不服的,还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复议。被退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也可以未经申诉,直接向作出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之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复议。
如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仅因知识贫乏、教学理念落后及教学方法不当被退出,通常可以在校内非教学岗位予以安排,可称为“退岗不退编”。而对于“退岗又退编”的情形,除了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外,还须完善如下两方面的保障制度:
一是构建与社会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自2015 年开始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个人与单位分别按照一定比例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还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由于高校教师缴纳社保期限较短,其个人账户的实际保险金额不多,一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被退出高校,其参加工作到2015 年之间缴纳社保的年限将视为无从落实。所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被彻底退出,高校应当为其缴足“视同缴纳”年限的养老保险。
二是建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给予补偿制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因自身原因被退出高校,其要对自己今后的生计承担责任,但考虑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被退出前对高校所作贡献,有必要根据其教龄及职称给予一定补偿,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要有效贯彻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关于不合格及不能胜任思政课教学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予以退出之规定,有赖众多学者对此进行广泛深入研究。但因不合格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涉及公益与私益的尖锐冲突,对不称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制度设计须对该冲突予以适度平衡,否则会适得其反,过犹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