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海 吴丹 李斌
摘 要:案例教学法运用于高职教学是可行的。它在高职“合同法”课程中的应用,有助于提升课程教学的有效性和学生合同实务能力培养目标的实现。本文以案例教学法及合同法实务能力的培养为切入点,对在“合同法”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价值、实施困境的破除及具体实施策略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教学改革;合同法;高职教育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4.088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为达成职教改革目标,就需要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
高职的合同法课程是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课程,本课程不但要系统讲授合同法知识,还承担着培养学生为适应未来的企业法务等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管理等合同实务能力及合同纠纷解决能力。从而,本课程承担着较繁重的教学任务。而采用何种教学方法才能更好地达到教学目标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因为从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经验来看,教学方法的选择与革新正是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突破口。目前,在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是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及诊所式教学法,其中尤以案例教学法受到法学教师的欢迎。但教师对于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教学中能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则意见不一,如下将从理论和实践经验层面对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中的应用进行探索。
1 案例教学法运用于高职教学的可行性分析
法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使用真实司法案例、判例对学生进行教育,通过师生问答、生生分享等互动手段启发学生独立思考,以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学知识运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虽然古代就有人采用案例作为传授知识的基本方法。但是,现代的案例教学法(case-dialogue method,case teaching method)主要是指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兰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提出的一种教学方法,他认为,要想洞悉案件中潜在的法律原理,只有通过仔细分析判决时的推理路径这样一种方式。它最早应用于法学教育中,随之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各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兰代尔因而曾被称为是美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教师。当前,哈佛法学院的案例库中有五万多个案例供校内外教师使用。后来,这种教学法被广泛用于其他学科,如医学、工商管理学、社会学等。从19世纪70年代起一直到现在,这场教法的改革和研究仍在持续。我们可以从现代的学习风格理论、认知理论和建构主义等理论中找到其相应的理论基础。
对于能否在高职院校教学中推行案例教学法,专家意见并不一致,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一方面,在理论上,较多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已掌握一定的学科理论知识为前提条件的,从而只能运用于研究生及本科高年级课程,或高素质学生。另一方面,事实上,虽然案例教学法在理论上较为成熟,也很切合高职院校的定位,但它在国内高职院校的应用并不理想,广大教师在实际授课中主要还是采用比较传统的讲授法。故,对案例教学法运用于高职课堂教学的可行性问题,仍有必要加以研究。
1.1 基于学习风格理论的可行性分析
学习风格(learning style)是一个用于描述学习者相对稳定的个体差异的概念。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学习风格的研究蓬勃发展并形成了系统理论,并得到世界各国教育学界和教师们的认同。这一理论认为:学习者在学习环境中会呈现较为稳定的感知、交互和反应指征;当教学方式与学生的学习风格相匹配时,学习效果就会更好,反之亦反。国外有学者统计了“学习风格”相关论文,发现有94%的论文对学习风格持积极观点,89%的论文认为学习风格对学生的学习有积极作用。
国内的一些实证研究及统计分析也支持了这一理论。有学者对高职提前单招学生的学习风格进行了统计分析,表明这些学生有动手能力优于数理分析能力、理论学习能力偏弱的生源特征,他们喜欢自己的情感体验和参与体验,喜欢看到自己的学习成效,他们更多的喜欢自己动手实践,对老师的讲授则希望讲练结合。笔者曾对某高职学校的学生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其中只有约一半的学生对理论知识感兴趣,另一半对实用知识感兴趣。那么,为适应高职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学习兴趣的特征,就需要采用对话性、示范性、实践性的教学方法,这样才能取得好的学习效果。比如,有教学效果对比研究表明,运用案例教学法相比于講授法,更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其课堂配合度以及自主学习能力,改善课堂氛围,提高理论与实践成绩。那么,从学习风格这个角度来看,在高职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是可行的。
1.2 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可行性分析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学习者心智建构的结果,它强调学习是学习者自身把接触到的新信息融入他们自己已有知识的过程。这就要求把学生当成是教育活动的中心,即以学生为中心,激发学生的内生动力以完成其自我知识建构,促进自身发展,而教师要成为学生知识建构的帮助者而不是灌输者。这一理论所提倡的学习方法是,推动学生主动地去探索、发现知识的意义,主动去搜集并分析相关知识的信息和资料,对所学习的问题提出各种假设并尝试进行验证;要把当前学习内容所反映的事物尽量和自己业已知道的事物相联系,并对这种联系加以认真的思考。这种联系与思考将有助于学生新知识的建构,若再附之以讨论、分享则学习效果会更好,知识迁移(即应用)能力也会更强。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非常提倡在教师指导下,学习者自主探索知识、检验和修正自己的认识,并与学习环境(教师、同学)交流、讨论、合作,从而全方位地培育个人的知识体系和知识应用能力。可见,案例教学法是非常契合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高职教学重在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则通过案例教学法来推动学生专业基础知识的建构和知识应用能力的培育是可行的。
不但如此,多种教学法教学效果对比实证研究也清楚地表明,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传授效果、分析能力培养、态度转变、人际交往能力、知识留存、学生接受度等方面都优于讲授法。也就是说,案例教学法不仅在学生内在素质和应用能力培养方面表现出色,而且在传统的考试场景中也更有优势,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教学中的可行性是毋庸置疑的。
虽然案例教学法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但为了能更好地把学生培养成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为了更好地完成职教使命,就应在高职教学中积极推行案例教学法。
2 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教学中的应用价值
案例教学法的采用改变了以往那种由杰出律师和法官担任法学教师的师徒式教学法,而改为由非专门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业教师专门从事法律教学工作。并且,为了使学生洞悉案例中潜在的法律原理,而引导学生仔细分析法官判决案件时的推理过程,从而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习惯和法律推理能力,也利于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自信心,从而受到学生的欢迎。这种教学法适宜于上百人的大班教学,提高了教学效率,节约了教育成本,也受到学校的欢迎。从而,案例教学法有广泛的适用性。
在合同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有成功的先例可循,其首次试水即是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兰代尔编写的与案例教学法配套使用的《合同法案例选编》(A Selection of Case on the Law of Contract,1871年出版)一書,其中包含了自16世纪以来的350篇案例。虽然这种教学法在其应用初期遇到了一些困难,但随着教师和学生对这种教学法的应用越来越熟练,师、生都非常欢迎这种教学模式。
在高职的合同法教学中同样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具体来说,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在高职的合同法教学中也具有应用价值,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案例教学法利于培养应用型人才。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而不是研究型人才,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就需采取恰当的教学方法,而传统的讲授法之不能满足这一需要是早已达成的共识。就合同法而言,其应用价值一方面是体现在公司实务中的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等合同实务,另一方面是体现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面,这些都是很具体的应用型事务,而这些合同应用能力的习得需要结合企业合同实务而不是能仅是理论讲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纳案例教学法以实现对这些应用知识的快速、准确掌握。
第二,案例教学法利于培养技能型人才。由于法律事务专业的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目标是企业法务、律师助理等基层岗位,则如何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岗位技能是教学面临的主要挑战。为满足这一需求,通过顶岗实习、模拟演练等可以掌握一部分感性知识,但核心的业务技能仍需通过教学,特别是案例教学法来获得。以合同法来说,之所以在合同起草、合同审查过程中有那么多的合同风险点需要防范,就在于已有众多合同案例作为前车之鉴。那么,通过合同法典型案例的研习、讲解、讨论和深入分析就能使学生对合同实务中的重要技能有深刻的体验和把握,有鲜活的案例和教训为认知基础,再辅之以实务指导,从而促进学生实务技能的形成。
第三,案例教学法利于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对于高职课堂来说,尤其不能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满堂灌”的教学方法,而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中心”实际上是指以学生的素质提升和发展利益为教学宗旨,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运用适应的教学方法,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主动学习以建构自身的知识,培养学生的自我约束、沟通表达和实践应用等多方面的能力。为使学生能真正地投入教学中并成为教学的主体而不是被动的“听众”,教学方法就应有所革新。在各种教学方法之中,以案例教学法比较能切合这一教育理念。在采用案例教学法的课堂上,学生为了参与案例的研讨就要进行课前课后的自主学习,并且在课堂上的讨论和互动对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知识结构是一个很好的历练和提升。
从如上的多个方面来看,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教学中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和必要性,并且有长期的应用实践作支撑。那么,我们理当用好这一教学法,以期取得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效。
3 案例教学现状及实施困境破解
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中,理论课课时比重通常低于总课时量的一半,实践课课时占比则是略高于理论课的,这一方面是由于职业教育是以应用性、技能性知识的传授为主,另一方面也是高职学生的特殊学情使然。
高职的课程设置本来应该是有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的,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则就需要实事求是地找到问题的症结而加以解决。
首先,适于高职的用于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教学案例明显不足,这导致案例教学无从正常开展。其解决的办法是调查研究学情和就业岗位能力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选取教学案例。
其次,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课堂上往往只有数个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和分享交流,其原因主要是学生课前准备不够、自信心不足、知识基础不牢、表达能力不强等多个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确立考核指标、引领示范、小组合作、任务驱动等途径加以缓解,争取逐步改善。
再次,案例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视不足,而单纯的举例说明或对案例的简单讨论并不能取得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目标。案例教学法的最大功用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也就是通过案例教学的进行而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方法和法律知识及知识用法,进而使学生为未来的企业法务职业做好准备。为此,需要在案例教学中把在企业实务中常见的、重大的、疑难的合同业务环节和流程作出重点关注和深入探讨,以形成良好的职业敏感性和工作方法。
4 案例教学应用策略
案例教学法固然有其重要的应用价值,但不能不顾学情和我国法律体系本身的具体情况而生搬硬套地运用它,而须实事求是地根据学情、师情、校情及学科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应用策略,这才能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
4.1 选取与岗位职业能力密切相关的案例
合同法的教学案例选择,需要根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岗位能力培养目标来进行。由于我国并不是普通法国家,那么,教学案例就不包括培养判例观点的溯源等方面能力的案例。并且高职教学并不侧重于理论知识,那么,也就不宜于选取理论背景较深的案例及过度复杂的不常见案例。就学生的就业方向来说,民法典所规定的19类典型合同中只有一部分会与高职学生岗位业务能力有较大关联,比如,企业法务岗位上接触较多的是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教学案例就尽量选取这方面的合同案例,以及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有关的典型案例。另外,新法律的颁布、新情况的出现会带来业务或知识结构上的变化,为使学生适应这些新的业务能力的需要,就需要选择一些较新的典型案例。并且,为使学生易于参与、易于接受,所选择的案例以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实际为主,入口案例尽量简单、直观、实用,以小见大,举一反三,从而利于实现对相关能力的培养。在这些考虑的基础上,优选适宜的案例,并且及时进行更新,从而形成一个有一定体量、结构合理、类型丰富且适于高职教学的合同案例库,为案例教学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4.2 案例教学过程中重点培养岗位实务能力
案例教学法重要的价值是它在培养学生的實务能力方面的突出表现。于高职教学来说更是如此,一切教学活动都以形成学生真实的岗位能力或职业能力为依归。就高职合同法教学而言,这些能力主要有识别和防范合同风险的能力、推动债务履行的能力、合同纠纷的化解能力、合同管理等。当然,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的养成也要顾及。为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所进行的提问、讨论、反思等活动就向这些能力目标倾斜,并要及时检验训练效果。比如,无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是有一定履行风险的。在我们收集的一个教学案例中,双方达成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不管是基于尽快达成协议的考虑还是基于相互的信任,但实际上导致合同长期得不到履行,而举证证明违约损失又较为困难,正是在律师的介入下,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而引入违约金条款,这才使得对方及时完成了合同的履行。从这个案例中,学生通过参与分析、讨论而对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有了直观的认知,从而有利于合同审查能力的培养。通过一系列贴近企业法务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交流、口头或书面的总结,可提升学生对合同实务问题的敏感性,使学生的岗位实务能力得到提升。
4.3 制定使学生积极参与的措施
要取得良好的案例教学效果,不但需要有教师的规划与引导,更重要的是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这就要采取一些支持措施。第一,给学生充分准备的机会。为了便于学生的参与,在课前就把教学案例分发给学生,使他们提前熟悉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从而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他们也可以把自己的想法、观点和疑问写下来,这些准备工作对案例讨论和交流分享的顺利开展和取得效果非常重要,也可以避免案例教学流于形式。第二,在考核评价上要向案例教学倾斜。一方面,根据学生讨论发言、分享交流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课堂表现分数,也将对案例分析的书面总结计入平时作业的考查对象而赋予一定的分数。另一方面,案例教学部分的分值要占到课程考核总分的一定比重,从而能引起学生的重视。第三,案例教学中要兴趣与负担兼顾。一方面,案例及案例讨论更多地与学生的日常生活及将来的工作岗位密切联系起来,使教学体现出一定的趣味性。另一方面,每个课时根据职业能力目标和教学重点而确定一个案例而不是多个案例,以之为据展开分析讨论,避免因学习负担过重、知识过杂而引起学生倦怠。总之,要采纳多种措施,以推动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
5 结语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教学中有其重要的应用价值。高职的合同法教学也应该重视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并以学生就业岗位的实际技能需求为导向,以有实务价值的典型案例为载体,实事求是地根据学情、师情、校情及本课程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应用策略,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并实现能力培养目标,使学生真正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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