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演变及名称刍议

2023-02-15 00:50束荣华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3年11期
关键词:边防名称类别

束荣华

徐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江苏 徐州 221111

随着晚清国门被西方列强坚船利炮强行打开,近代意义上的外事警务在我国开始产生。口岸出入境查验是其重要的基础业务,体现着国家主权,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则是外事警务的重要执行载体。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曲折的过程,其名称有着重要的时代指向特征。当前,我国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省级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其中的“边防检查”和“站”作为我国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职责和类别名称长期使用。分支机构名称与主管部门(国家移民管理局)名称迥然有异,虽有其独特的历史沿袭因素,但随着我国移民管理事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逐步融入全球化,必将面对日益繁重的国际交往查验任务的考验。以现代行政管理观点来看,这种称谓上的异构,极易在国内外造成混淆,或有调整的必要。由于新的移民管理体制建立时间较短,而之前的边防管理体制公安性、外事性、军事性等特征相互交融,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相互交杂,体制相对复杂和封闭,一直不为学界所熟悉,此方面的专题研究尚付阙如,笔者试抛砖引玉以就教于方家。

一、我国口岸出入境查验体系的近代演变

(一)清中后期口岸出入境查验权力的渐失

近代之前,中国统治者在对外交往中多以“中央帝国”“天朝上国”自居,将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视为“番”“夷”。对于外国人入境更多地视作蛮夷归服、朝拜、朝贡等政治表象而泛化处理,并不作对等交流或是互惠往来,即便对于带来巨额税收的海外贸易也视为“天朝”对“外夷”的“恩泽”。故并未将外国人出入境作为国家正常的行政实务,未设专司机构,由地方主政官员兼顾处理,规条不尽相同。乾隆九年(1744年),清廷根据署理两广总督印务策楞、广东按察使潘思榘等奏请,同意专设广州府海防军民同知(后称澳门同知),“专理澳夷事务,兼管督捕海防,宣布朝廷之德意,申明国家之典章”[1]。首任同知印光任到职视事后,其在临近澳门的前山寨设立的海防衙门,应该算是近代中国最早的出入境查验机构,其议定的《番舶出入稽查章程》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外国船舶(人员)出入境管理的规程,首次明确船舶“引水”及“检查”规程:“洋船到日,海防衙门拨给引水之人,引入虎门,湾泊黄埔,一经投行,即着行至通事报明,至货齐回船时,亦令将某日开行预报,听候盘验出口……洋船进口,必得内地民人带引水道……请责县丞将能充引水之人详加甄别……给发腰牌执照准充,仍列册通报查考……限每船给引水二名,一上船引入,一星驰禀报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文通报,并移行虎门协及南海、番禺,一体稽查防范。其有私出接引者,照私渡关津罪,从重治罪。”[2]535-537民国史学家郭廷以认为该章程“于洋船入口出口手续,曾予明白规定,此后无大变动,直至南京条约”[3]。随着欧洲殖民者在工业革命后向远东扩张,欧洲人开始频繁造访中国沿海,中外各类纠纷特别是贸易争端数量快速上升,清王朝开始重视对西方人入境的管控。首先施行的就是“一口通商”定例,即禁止来自欧洲的“番商”前往江、浙、闽三地海关,只能在粤海关进行商业贸易。乾隆廿二年(1757年),乾隆谕旨:“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4]乾隆廿四年(1759年),清廷因洪仁辉事件,首次批准具有外国人入境管理性质的章程——《防范外夷规条》,对外国人“入境”和“居留”进行管控:“夷商在省住冬,应永行禁止”,即使业务未处理完毕,“亦令在澳门居住”;“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夷船进停泊处,应请酌拨营员弹压稽查”[5]。嘉庆十四年(1809年),因英舰炮击澳门事件,清廷批准《民夷交往章程》,进一步收紧外国人入华和在华居留的渠道:“外夷兵船应停泊外洋,以肃边防……各国夷商只准暂留司事之人经理货账,余饬依期归还,不许在澳逗留……澳门华夷宜分别稽查……夷船引水人等,宜奏令澳门同知给发牌照。”[2]548-550道光十五年(1835年),因律劳卑事件,清廷再次颁行《防范夷人章程八条》,对前述防夷章程作进一步概括:“外夷护货兵船,不准驶入内洋……夷人偷运枪炮,及私带番妇人等至省,责成行商一体稽查……夷船引水买办,由澳门同知发给牌照,不准私雇……夷人在内河应用无篷小船,禁止闲游……夷船在洋私卖税货,责成水师查拿,严禁偷漏。”[2]564-567上述口岸出入境管控体系总体上日趋严密。然而,随着清廷在鸦片战争中的战败和《南京条约》的签订,以及其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的口岸管控和外籍人员入境管理自主权开始丧失,沿海(沿边)门户洞开,外籍船舶(人员)依据不平等条约,可自由进入各通商口岸甚至内水(内地)。1858年,清廷与英、法、俄、美四国分别签订《天津条约》,被迫开放外国人游历内地,对中国地方官员查验护照职权作出规定:“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中英天津条约》)[6]97;“凡大法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然务必与本国钦差大臣或领事等官预领中、法合写盖印执照,其执照上仍应有中华地方官钤印以为凭”(《中法天津条约》)[6]106。但是,基本丧失口岸出入境查验这一重要的主权象征:“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办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中英天津条约》);“自今以后,凡大法国人家眷,可带往第六款所开中国沿海通商及江之各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工作,平安无碍,常川不辍。若有盖印执照,任凭在议定通商各口周游往来”(《中法天津条约》)。

总体而言,清中叶后,在“西学东渐”的历史趋势中,口岸管控体系是最早接触西方工业文明的国家政务系统,在传统中国步入近代的早期过程中,自主的口岸出入境查验体系在应对西方列强的叩关中缓慢演进。客观而论,鸦片战争之前的系列防夷章程虽带有浓厚的闭关锁国色彩,但也有重要的维护国家主权的自卫成分,其中对于中外互贸口岸的划定、外籍船舶(人员)入境和居留问题的规范也有近代意义上出入境管理的初浅脉络。然而,西方列强的武力侵犯中断了中国自主型的近代化进程,直接导致尚处于初创期的近代口岸出入境查验体系就此止步。门户洞开的晚清在外力强压之下被动地进入西方主导的近代世界体系,在此过程中逐步半殖民化,主权也逐渐沦丧,口岸出入境查验体系作为重要的国家主权象征自然在此时期难以独立完整地建立。

(二)民国时期口岸出入境查验制度的构建

近代中国国门自晚清被迫打开后,大量外国船舶和人员开始进入中国,我国原先自主的传统出入境管控规则体系逐渐废止,且受限于不平等条约,未能建立起与西方规则相接轨的近代出入境管控规则体系。在被迫开放的通商口岸,晚清政府长期未能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出入境查验机构,并延续至北洋政府时期。“我国对于外人入境护照之查验,在民国二十年前,仅有东北陆路数者。沿海各口,数十年来,因关禁之权旁落,对于外人入境之护照,向不施以查验。”[7]直至南京政府时期,我国才开始建立具有国际规范意义的口岸出入境查验体系,并纳入警务序列。1930 年8 月22 日,南京政府行政院颁布了《查验外人入境护照规则》和《查验外人入境护照规则施行细则》,首次较完整地规定查验对象、查验地点、查验机关、查验程序、护照内容、护照存疑处理等事项,明确将查验地点分为陆路、水路、航空路三类,分别列举陆路、水路查验口岸,并规定航空路“由航空器入境者在空站未设定以前,应于核准第一降落地点行之查验地点”[8]。条文中首次出现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站”的称谓。但《查验外人入境护照规则》第3 条又规定“查验护照由国境之地方行政官署办理,于必要时并得委托海常关协助,中央主管部于必要时得直接派员指导监督之”。事实上,南京政府将属于中央事权的出入境查验下派给地方政府和外国人把持的海关,故“站”作为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名称并未能推行开来,各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设置名称各不相同。以上海为例,上海口岸的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定为“所”,上海警察局设立检查护照事务所作为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当时报刊详细记载上海口岸的查验情形:“凡自外洋(包括香港、大连在内)到中国上海第一口岸,载有搭客之轮船抵沪,除日本因中日互约关系,免于查验外,先由全国检疫处医官上船检查,继即由公安局检查护照事务所派员上船查验,再由江海关检查违禁物品,在查验时间,无论何人,不得上岸,颇为严格,如查获无护照者,则禁止登陆,如护照上缺少中国公使加签者,须到市公安局补行签字。”[9]上海警察局检查护照事务所设立之初,设主任、副主任各1 名,查验员15 名。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国际地位大幅提升,来华外国人不断增多,南京政府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的出入境查验办法。1945 年12 月7 日,行政院公布《查验外人护照实施办法》,该办法扩大了查验范围,规定除法令及条约另有规定外,凡出入经过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均适用该办法。该办法第4 条明确规定:“外人出入或过境之处设置查验站,以训练合格之外事警察二人至四人为查验员,办理查验外人护照事宜”以及“查验站设置地点由内政部以命令定之”,并要求“查验员查验护照时,应佩着警察之证章制服”[10]。至此,南京政府正式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规格名称——“站”。此后,各口岸所在地都在当地警察局之下正式设立查验站。当时的首都南京在机场、码头、车站都正式设立护照查验站[11],光复不久的台湾地区也根据中央政令在基隆、高雄两港口及台北松山机场设立外人护照查验站[12],吉林省则在省府长春设立外侨查验站[13]。

二、“站”作为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类别名称的演变

(一)“站”作为机构类别名称的最初含义

“站”作为表示地点场所的称谓,并非汉语的原生义。根据明朝编修的《元史》中说法,其源于蒙古语中“驿传”的汉语音译“站赤”:“元制,站赤者,驿传之译名也。”[14]当代学者方龄贵(蒙古族)详细考证了“站”的起源,认为蒙古语“站赤”来源于汉语“驿”的音译[15]。作为场所名词,“站”即为“驿”的蒙古语音译借词。元朝之后,“站”作为名词一般专指驿站,即传递军政文书的人中途换马、食宿或转递之所。《清会典·兵部》对站的定义为:“凡置邮,曰驿,曰站。”[16]至晚清,随着近代交通的发展,“站”由驿站本义自然引申出与交通、邮政事务相关的场所的词义,如车站等。“站”作为国家机构类别名称,最早出现在国民党政权的特务系统——军统局。20 世纪30 年代,“站”开始作为国民党特务系统的外勤组织单位的机构名称出现。1933 年,军统局前身“复兴社”首先在湖南省设立湖南站[17]。作为特务系统的外勤组织,当时“站”的机构称谓并不对外公布,选用“站”作为特务外勤机构的称谓,既有保密因素,也因其本义中含有交通通联场所的意思,这与情报机构业务特征比较契合。南京政府用“站”作为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规格名称,主要因查验站编列人数较少,功能类似于派出机构,用局、处等常用行政类别称谓并不合适,又因出入境口岸在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等交通场所,故由站的本义自然引用为新设机构的规格称谓。总体而言,“站”作为行政机构的类别称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并不常见,并不作为公开或完备的行政机构的类别称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站”作为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类别名称的由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在辽宁大连设立第一个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18]。此后,我国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由公安军接管,在天津、青岛、烟台、厦门、深圳和中朝边境等重要港口、通道建立一批公安检查站,开展边防检查。此时,“站”更多地作为一种特定地点从事专项事务临时机构的称谓。1951年1月25日,公安部根据政务院的指示,正式要求: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开放对外贸易口岸,国际航空站,特许的货物进出口地方,国界江河上准许货物、旅客出入国境的交通孔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国境检查制度和负责执行此项任务的边防公安检查机构。这些机构统称“××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检查站”。公安部并对检查站的编制和领导关系进行了规定。至此,“站”正式成为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规格编制名称。1952 年7 月,政务院颁布实施《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条例》,重申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孔道和特许的出入境口岸等地方,设立边防检查机构,并统一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站”。1998年,中央实行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同年1 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等九城市实行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1997〕76 号),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等九个城市边防检查站实行职业制,与上述九城相关的现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站”从公安边防部队成建制划出,改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代管的职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并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与基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之间,设立一个类似省级的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19]。此后,我国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进入现役制和职业制并存的“双轨期”,直至2018 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才终结。2018 年,国家移民管理局正式组建并统一领导全国各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双轨制”正式宣告结束。根据中央编办的批复要求,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编制名称自2019 年1 月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省级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编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三)当前社会对“站”作为机构类别称谓的认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站”作为机构类别称谓得到广泛使用,除继续表示交通相关场所的机构称谓(如车站等)外,更多地用于某一特定事业功能的基层分支机构的称谓(如气象站、消防站、保健站、防疫站、供应站、水利站、广播站、文化站、农机站等)。使用“站”作为称谓的这些机构具有一些共同特点:这些机构都是某类事业单位的末端分支机构,大部分都属于乡镇一级政府的直属事业机构,编制等级低且人数极少,基本上都没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除地方机构有“站”的称谓外,军队某些专于某一特定事务场所的基层单位也用“站”作为编制称谓(如雷达站、侦听站、转运站、供给站等)。这些单位都属于部队基层单位,与上述地方单位类似,编制等级低且人数少。因此,当前社会对“站”作为行政机关称谓的通常认知是,“站”是一个等级低、人数少、职能单一的事业机构,很难将之与具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的政法机关联系起来。当前,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省级出入境查验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作为代表中央政府在特定区域和口岸履行出入境查验职能的机构,都为独立建制单位,具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行政级别分别为正厅级、正处级(少数为副局级)。沿用“站”作为机构编制称谓,确与社会通常认知中“站”的概念容易混淆。

三、现行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的局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出入境管理体制主要借鉴苏联模式,具有浓重的严格防控特征。改革开放后,我国出入境管理体制开始转型,由严格防控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但管控特质仍较明显。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二大经济体,对外国移民吸引力逐步增强。近十年来,全球化趋势虽遇到一些阻碍,但国际间人员、货物、资金等交互趋势仍趋于扩大,各大国对于全球人才的引入日趋重视,国际移民管理重点也从防控管理转向服务管理。我国于2018 年调整建立新的移民管理体制,也是审时度势,主动顺应国际移民形势变化之举。“随着中国综合国力进一步提升,来华工作生活的外国人不断增加,对做好移民管理服务提出新要求。组建新机构亦是为加强对移民及出入境管理的统筹协调,更好形成移民管理工作合力。”[20]组建新的移民管理体制的路径,则是大部制改革中常见的对于横向部门交叉职能的整合。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设定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的路径:“将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21]然而,在中央层面实现上述交叉职责的整合后,出于种种原因,在地方层面未能跟进实现上述职责整合,继续沿用原有离散型的条线分工,这直接影响新移民管理体系分支机构的整合和命名。2018 年4 月,公安部在国家移民管理局成立时强调了新移民管理体制的“服务理念”:“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高起点谋划、高水平推进国家移民和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研究推出更多出入境便民利民服务新举措,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22]按照新移民管理体制顶层设计的理念初衷,服务管理应该是新体制的重心,这也契合现代服务型政府的发展趋势,故更新原体制带有浓重防控管理色彩的名称就实属必要。同时,国家移民管理局对于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功能定位为:“在对外开放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实施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查验管理、口岸限定区域管理,防范查处非法入出境活动等。”[23]其机构功能的关键词是“(行政)管理”和“查处(违法)”,这与行政执法机关的通识表征并无二致,故其机构名称亦无脱离行政执法机关惯常命名方式的必要。

(一)“站”作为类别名称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

新移民管理体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宣示了中国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全球移民治理体系。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是外国人进入中国最先接触的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代表着国家及国家职能机关的形象,规范的名称在对外文化展示、扩大交流与合作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同时,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以及深度参与国际事务,国人出入境人数屡创新高,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在国人的社会生活中已不再陌生,故其规范名称在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对于服务人民、协同执法等同样大有裨益。如前所述,按照社会通常认知,“站”是一个等级低、人数少、职能单一的事业机构。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使用“站”作为机构的类别称谓,与中央事权的庄重性、政法机关的严肃性、涉外机构的外向性并不相符。同时,行政机构名称中的类别名称具有标明机构等级的功能,一般须符合名实相符的原则。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大多为正处建制(少数为副局建制),目前我国行政体系中独立建制的处级单位类别名称通常用“局”,而用“站”作为类别称谓,并不能较明晰地标记出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等级。跨系统的行政机关横向交流和协同时,一般采取级别对等原则,因使用与其他同级别国家机关迥然有异的类别名称,使其难以快速准确地被识别单位等级,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在提请地方党委政府、外系统单位予以工作协调、协助、协同时产生诸多不便,也给口岸安全风险管控带来一些消极影响[24]。“站”作为机构类别名称,起源于国民党特务系统外勤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对于“站”称谓的沿用,既有对原南京政府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自然沿袭的因素,也有当时作为军队单位所蕴含的保密因素。进入新时期,按照党中央“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要求[25],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已全部脱离现役体制,转制成为政务信息需公开的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类别名称已无须再有掩饰其单位隶属等级和性质的必要。因此,无论从现实考量,还是从历史溯源来看,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都不宜用“站”作为类别称谓。

(二)“边防检查”作为职能名称与当前职责不相适应

边防检查,长期以来是我国对于口岸出入境查验这一行政检查行为的独有概念,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边防”一词,是我国自有概念,在英语和俄语中并无对等词汇。唐代以前,称“兵之戍边”,意指国防;后又据屯垦戍边政策,称为“沿边控御,屯戍之政”,进而囊括了国(边)界防卫、边境地区生产和管理等诸多方面。当代主流辞书对此定义为:“国家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侵犯和人员、牲畜、物资非法越境,在边境地区采取的防卫措施。”[26]“国家边界防卫和边境地区建设及管理的总称。是以军事防卫为主,以经济建设、法制管理、群众工作等为基础的综合工程。”[27]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边防具有浓重的军事管控色彩,由其叠加“检查”组合而成的“边防检查”一词自然也带有浓重的军事色彩,加之长期由公安现役部队执行此项行政权力,致使该词的外在词义已偏离其所指代的具体行政检查行为的准确内涵。目前,边防检查获得法律授权的法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 年)。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条文中给出了边防检查的授权,但并没有给出具体释义。原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编纂的工作指引中对“边防检查”释义为:“国家通过设在对外行政开放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货物等实施检查,监护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28]国家口岸办组织编纂的通关实务中对此释义为:“国家通过设在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等实施检查、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18]公安院校教科书给出的定义为:“边防检查是指边防检查机关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入境秩序。”[29]上述释义更加阐明“边防检查”的属性——行政管理行为,并无太多的军事属性。所以说,用“边防检查”这种带有明显军事色彩的词汇来定义口岸出入境查验这一纯粹的行政管理活动并不合适。2018年国家新的移民管理体制建立后,在口岸出入境查验机关的职能名称中保留“边防检查”一词,与国家移民管理机关所需展现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对外交往等特性并不合拍,而且“边防检查”在基层实际工作中通常简称为“边检”,更无法呈现出移民管理工作的内涵。

(三)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英译名与美英类似机构名称差异明显

作为外向型的国家行政机关,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履行出入境查验职责时主要面对外国人,官方对于“边防检查”职能称谓以及“站”机构称谓的英译无疑具有重要的外宣指向作用。各国语言不同,在用另一种语言表达时,要注意内容、风格“等值”[3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 年)官方英文版中将“边防检查”译为“frontier inspection”,将“边防检查站”翻译成“Frontier Inspection Station”[31]。frontier 的主要释义为国界、边界和边缘,inspection 的主要释义为视察、检查、审视。“站”译为“station”,station 在英文牛津词典中作为名词的释义,有车站、从事特定活动的地点和场所、小型军事基地、身份地位等,不表示行政机关分支机构的专有称谓[32]。显然,无论是“边防检查”还是“站”的中、英文所表述的内涵有着明显差异。为迎接2008 年北京奥运会,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编纂了一本英语培训教材,其中边防检查站沿用上述翻译,将总站翻译为“Station Commander”[33]。commander 释义为负责人、指挥官,显然这种翻译对于总站的表述不够精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官方英文版将“边防检查”译成“the Exit/Entry Border Inspection”,该法中文条文中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指代“边防检查站”,将之翻译为“Exit/Entry Border Inspection Authorities”[34]。border 释义基本与frontier 相同,但作为官方译文,对于同一概念表述前后不一致稍欠严谨。2021 年,国家移民管理局编纂的业务培训教材中“边防检查”译为“immigration inspection”,“边防检查站”译为“the Immigration Inspection Station”[35]。immigration 释义为移居、移民数、移民检查机构等。官方此次对“边防检查”对外释义的调整,反映了移民体制建立后,对原有职责自我认知的更新。这也与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官方译名“National Immigration Administration”相对应。目前,国家移民管理局对于所属的总站和站的英译名称尚无统一示例,多由各单位自行翻译。北京、上海、广州等外国人出入境人数较多地区的总站和站,对于“出入境边防检查”职责的翻译分为两种:一是译为“the exit and entry frontier inspection”,另一种译为“immigration inspection”。对于机构类别称谓则比较统一,总站译为“General Station”,站则译为“Station”。这导致同一系统的查验机构却呈现出不同类型的译名,易造成混淆和疑惑。

我国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英译中常用的inspection 和station,在美英等国的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中几乎没有。美英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大体与中央管理机构相同,主要以职能的名词所有格直接表示机构,并无单独表示机构类型的词。美国的口岸出入境查验职能归属于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 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 CBP),该局有四大职能部门,口岸出入境查验职能在外勤业务办公室(the 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s),负责管理全美328 个入境口岸及16 个预检区(分布在加拿大、爱尔兰、阿联酋和加勒比海地区)[36]。该部门在各口岸设立派出的外勤业务办公室,如纽约外勤办公室(CBP’s New York Field Office),履行口岸出入境查验职能时统一使用CBP的称谓和标识[37]。英国的口岸出入境查验职能归属于内政部下属的边境部队(Border Force),该部门在口岸设立边境管理处(Border Control),履行口岸出入境查验职能[38]。

四、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的趋向

(一)国内类似垂管机构的称谓情况

我国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在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呈现出高度统一的特征,即“职责同构”,其重要的外在表现特征就是名称上的同构性。这虽是中国特色的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和命名方式,但也可用西方社会管理学理论进行解释。美国学者保罗·迪马乔和沃尔特·鲍威尔(Paul DiMaggio & Walter Powell)共同提出社会管理学经典理论“制度同构理论”(Institution Isomorphism Theory),指出社会组织的结构和行为越来越趋同的结果及其动因。“制度同构”强调符合社会期望之下一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外力作用下的“约束性过程”,其主要机制包括:强制性同构(coercive)、模仿性同构(mimetic)、规范性同构(normative)[39]。无疑,我国不同层级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同构”符合我国社会对单一制国家的期望,既有上级对下级的强制和规范,也有下级对上级的模仿。“制度同构理论”提供了理解我国垂管机构“职责同构”之下“名称同构”现象的一种理论视角。我国绝大多数中央垂管单位上下机构的设置都符合“职责同构”原则,功能和名称都采取上下“同构”,其在地方的厅(局)、处级分支单位名称中的类别称谓主要有两类:第一,以“局”作为类别称谓。这种方式比较普遍。与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同属口岸联检单位的海事系统,在地方也设立两级分支机构。区域分支机构级别一般为正局级,基层独立建制单位级别一般为正处级,两级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省名、城市地名)海事局”,机构类别名称使用“局”。这也是其他中央垂管分支机构的通用类别名称,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海关缉私警察局等。第二,与所属的中央机构的类别名称保持一致。这些单位的类别名称一般具有专属性。如: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厅级、处级分支机构一般都用“××(城市地名)分(支)行”,其全系统的类别名称都使用“行”。此外,在海关系统中,中央机构“海关总署”类别名称为“署”,除派出单位“分署”外,其在地方也设立两级分支机构,类别名称与中央机构名称同源,在地方的分支机构一般称为“××(城市地名)海关”。一级分支机构级别一般为正厅级,基层独立建制机构级别一般为正处级(少部分为副厅级),两级分支机构类别名称都使用“关”。“关”从晚清开始即作为海关机构类别名称的专属用语,在国内并无其他机构使用。

(二)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趋向蠡测

我国新的移民管理体制建立后,其自上至下的机构设置,未能像绝大多数政府部门那样做到上下“职责同构”,存在着显著的上下“职责异构”特征。在中央层面,国家移民管理局统一领导全国移民管理相关事务。在地方层面,则分为两支:一是其垂管的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和沿边地区边境管理机构,二是其业务指导的各地公安机关内设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这种上下“职责异构”折射出新体制的某种待完善之处,其也必然带来上下“名称异构”问题。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属于中央垂管分支单位,中央垂管部门地方分支机构的类别名称主要原则是:要么采用通行的“局”,要么采用专属称谓,如“行”“关”等。国家移民管理局管辖的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既未采用国家行政机构序列名称中通行的“局”,而其类别名称“站”也不专属,基层行政事业机构普遍使用,识别度较差,直接影响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乃至移民管理体系的整体形象。随着形势的发展,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类别名称“站”将来可能会予以调整。鉴于难以找到具有历史传承性的高识别度的专属类别名称,笔者推测可能会参照多数中央垂管部门做法,采用国家行政机构序列名称中通行的“局”。近年来,一些垂管单位分支机构的类别名称,也纷纷改为“局”,如财政部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19 年更名为“财政部××(省、市名)监管局”。除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类别名称“站”可能修改外,省级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类别名称“总站”也可能会参照中央垂管单位的通行做法,改为“局”。

此外,目前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中职能称谓为“出入境边防检查”,该职能称谓与国家移民管理局的称谓明显“异构”,且极易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所用职能称谓“出入境管理”相混淆。此外,“出入境”与“边防”两个词缀同时修饰“检查”,词义功能重叠,“边防检查”一词军管色彩较浓,难以体现口岸出入境查验所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为我国独有的概念范畴,不利于我国移民管理工作更好地与世界接轨。目前,国家移民管理局编纂的教材以及许多总站和站都将本单位名称中职能称谓英译为“immigration inspection”,这反映出新的国家移民管理体制建立后,从上到下都对于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属性有了新的认识,也反映出机构称谓上下、内外“同构”的重要性。此外,“检查”一词过于生硬、宽泛和浅白,对于新的移民管理体制下出入境管理的新职能、新特征、新趋势的指向并不明显。不仅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出入境查验机构名称中基本没有该词,而且我国厅、处级行政机关名称中含有“检查”一词的也别无二家,故极大可能将来会修改为“监管”或“管理”。

综上所述,作为国家移民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之举,笔者认为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会逐步像其他政府部门那样实现上下“职责同构”。作为重要的外在表征,“名称同构”或将会较早实现,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的称谓或将会被改为与国家移民管理局一致或者相近,如“××(省、市地名)移民管理局”或“××(省、市地名)移民监管局”等,以体现单一系统上下机构名称的同构性。或许考虑到与现行法规条文中对于口岸出入境查验机构称谓的衔接,会在一段时间内仍保留现有名称,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作为过渡,并对英文译名进行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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