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数据确权分析

2023-02-13 14:07王元昇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关键词:公共数据个人信息权利

王元昇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53022

伴随信息技术革命在全球的兴起,数据的生成、流动速度越来越快,获取、处理成本也越来越低,人类社会也开始步入大数据时代,为充分发挥数据对数字经济的巨大经济价值,数据确权是前提。但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权利的界定尚不明确,严重制约了数据作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的价值发挥,亟须加快推进数据确权工作。

一、数据确权的定义

数据确权中的“数据”指是数据资源。首先,“数据”并不是指单个独立的数据,而是一个宏观的定义,指的是“大数据”也称数据库、数据集等;其次,不是所有的数据都属于数据资源,只有当数据具备使用价值时才转化为数据资源,这也是数据资源能引发企业乃至国家“追逐”以及产生矛盾的根源。

所谓数据确权,就是清晰界定数据的权利,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首先,确定数据的权利属性,即给予数据何种权利保护;其次,确定数据的权利主体,即谁对数据享有权利;[1]最后,确定数据权利的内容,即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二、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亟须数据确权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为数据价值的发挥提供了基础,数据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显著变化,成为影响社会生产和创新的重要因素。要更好发挥数据的潜在价值亟须清晰地界定数据权利。

(一)数据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

随着全球经济社会向数字化转型进程的加快、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任何人都能够随时随地访问数据,数据逐渐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各式各样的数字服务和产品也不断涌现。2020 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第一次明确将数据作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同时提出要加快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

(二)数据确权是发挥数据价值和保护数据的迫切需要

伴随全球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的应用行为日趋增多,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数据的价值日益彰显,数据确权迫在眉睫。

1.数据确权是实现数据资产化的前提

从企业资产定义可以看出数据资源要实现资产化,对数据权利进行清晰界定是基本前提。假设没有明晰的数据权利,从会计的角度,数据就无法估值,数据资源永远也进入不了企业的财务报表,无法实现从资源到资产的转化。

2.数据确权可以规范数据交易和降低交易成本

数据蕴含着巨大的潜在价值,但是在数据的掌控者角度,不一定能充分挖掘出价值。数据要实现价值最大化,可能就需要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通和交易。而数据交易的本质,归根结底是对数据权利的转让,如数据的拥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数据确权是规范数据流通和交易的重要前提。清晰的数据权利一方面可以规范数据交易的市场秩序,减少数据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能更好地繁荣数据市场。

3.明晰数据权利是数据规范使用和数据保护的需要

由于数据权属界定不明,部分企业为了获取占有更多的数据资源,过度采集用户数据现象屡见不鲜,为了逐利,数据滥用现象也屡禁不止,大数据杀熟、网络诈骗、非法数据交易等侵害个人信息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三)数据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擎

2021 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到贵州视察时强调“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的要求。2022 年初,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明确赋予贵州“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的战略定位。数据的本质体现数字经济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关系,日益成为人类社会一切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基础,正在创造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形态、国际格局。

三、数据确权的难点

2015 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同年8 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系统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但至今我国数据确权仍在积极探索中。数据权利之所以难以界定,在于数据权利作为一个新事物有其区别于其他传统产权之处,导致其权利界定存在一些难点,具体如下。

(一)数据权利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数据在权利属性和内容上存在差异,建立完善的数据权利体系较困难

首先,个人数据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其数据可能会包含姓名、个人隐私等内容,因此,个人数据权利还涉及人格权属性;其次,企业数据有可能涵盖个人数据,也可能包含其他权利,例如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公共数据虽然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公共资源,但同时其中还包含国家主权属性,而公众通常也应能访问、使用。因此,完备的数据权利体系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财产权方面的制度、人格权方面的制度、数据“所有权人”权利形态以及数据他人权利形态。从权能上看,数据“所有权”内容主要包括知情权、同意权、更正权、删除权、求偿权等。数据他人权利内容包括占有权、处理权、使用权、收益权、服务经营权等。而且随着应用场景的变化,数据权利内容也可能随着变化,甚至衍生出新的权利内容,从而导致建立完备的数据权利体系难度较大。

(二)数据生产链条涉及多个数据权利主体,权利需要在各主体之间进行划分而引发界定困难

数据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涉及多个数据权利主体,如数据创造者、控制者、处理者、使用者等,其各自环节每一个主体都有可能提升数据价值。正常情况下,数据要产生价值,需要经过采集、处理、分析等多个环节,也意味着各主体间往往不能脱离其他数据主体单独行使数据权利。如果要更进一步挖掘数据价值,涉及的主体权益只会不断丰富和变化,数据权利范围也会随之扩大。因此,赋予某数据权利主体专属的、排他性的所有权比较不现实,需要在各主体之间进行协商和划分以确定数据的各类具体权利分属,导致数据权利界定越发困难。

(三)数据与传统普通物的所有权性质有所不同,无法将所有权绝对化

数据的重要特性就是数字化,从而导致其复制成本很低,甚至可以无限共享,经过流通和使用,数据的价值也不一定会减少,数据主体还能在与数据分离的情况下继续获取利益,不像实物资产那样具有天然的排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完全所有,所有权人完全拥有占有和使用该物的权益。虽然通过特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数据主体能实现其对数据的“所有”,但由于数据的特性,与《民法典》中对应的所有权相比,其“所有”不是一种绝对的完全所有。数据权在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中有不同的支配主体,且各权利人也需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2]

四、数据确权的原则

为充分调动各方数据主体的积极性,使数据价值得到最大化利用,数据权利应在充分考量各阶段数据主体作用的前提下正确划分,以确保各方的正当权益。综合已有关于权利保护、界定的标准和产业发展实践情况,在确定数据权利和权属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格权保护优先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指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这是数据确权需要遵从的第一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已明确规定:数据采集中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以及最小合理采集原则,并不得以用户让渡隐私权作为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条件;数据流通、使用过程中,应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害,以及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原则,同时个人还享有知情同意权、选择权、更正权、删除权和撤回权等。同时,数据使用者正常情况下不得采用默示许可的形式告知个人相关处理事项。

(二)价值贡献原则

目前数据权利归属的认定原则在法律界、产业界都尚未定论,综合当前相关学说,关于数据权利归属可以考虑价值贡献原则,如创造者归属原则、“额头出汗”原则等,承认和保护数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数据价值的产生过程中,特别是对于一些经过处理后的数据成果,除了数据创造者的贡献外,数据处理者也做出了贡献,甚至有时候是数据处理者创造了更大的价值,因此,应尊重各阶段数据主体的劳动付出,充分保障各阶段数据主体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承认和保护各阶段数据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相关权利。

(三)个人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利益平衡原则

尽管随着大数据的高速发展所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威胁到了个人权利,但是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在数字时代,一国促进创新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决定着该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劣态势。因此,数据确权应在鼓励创新与保护权利之间找到合理平衡。随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既明确界定了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的权利,也为促进数据产业的健康茁壮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我国充分协调了各方的利益关系:既保护自然人的权益,也保障企业合法收集、存储和利用个人数据的权利,最终实现促进产业发展和保护个人权益的平衡。

五、分类进行数据确权,构建数据安全、公平、自由流通环境

为促进贵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安全、公平、自由的数据流通环境,建议贵州省积极探索对数据进行分类确权,加快推进数据确权。对相关数据进行确权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遵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自然人的个人数据权利,加强个人数据权利保护

伴随《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对个人信息中包含的人格权的保护及自然人的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赋权容易保护难。在赋予个人数据权利以后,贵州应加强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数据进行更清晰界定,进一步明确“个人数据”的范围,出台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具体规则、标准,制定政府和企业收集、使用个人数据的程序和具体规定,以及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和企业对个人数据的使用行为,让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二)允许企业对匿名化数据享有限制所有权,规范数据利用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这已经为个人信息匿名化的数据处理、应用预留了空间。大数据时代,凭借自身经济与技术优势,特别是大型互联网企业收集、存储了大量的匿名化数据,成为数据的真正控制者。但由于数据权利的不确定性导致数据流通不畅,阻碍了匿名化数据的充分利用。为促进大数据产业的更进一步发展。贵州省可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重要前提下,积极探讨匿名化数据权利应用。

(三)赋予企业数据(不含匿名化数据)生产者所有权,促进企业数据流通应用

在我国,企业数据的数据权利还存在不确定性,事实上,虽然企业控制着数据,但由于数据确权的缺失,数据流通往往较为困难。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企业数据的权利虽尚未完全明确,但可参照《民法典》中所有权方面的规定,对合法收集或制作的企业数据赋予数据生产者享有所有权,若多个主体共同生产的数据共同拥有,释放企业收集、处理、分析数据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数据的交易应用。

(四)明确政府对公共数据权利、责任和义务,开放使用权利,有效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

政府管理的公共数据通常具有公共属性,一般是公共财政资助的产品,在将公共数据设定为国家所有的同时,也应落实公众、企业的使用权利。因此,可以制定相关法规,按主权在国、企业开发、全民共有、共享共用的原则,明确政府对公共数据的各项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落实公共数据的共享性,保障公众、企业对公共数据的使用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促进公共数据的管理、使用,保护和开放、利用。

(五)探索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随着云计算、边缘计算等技术的高速发展,贵州省可充分发挥贵安新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优势,探索将原始数据集中统一存储到数据中心,在不转移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利用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做到数据可用不可见,实现数据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提高数据的开发利用。

(六)规范监管部门为履职获取数据的权利和要求,确保数据监管合理有效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已经规定了个人信息监管部门及职责。为了保障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获取数据(包括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条件、特定程序和具体要求,要进一步规范监管部门数据获取的权利,避免滥用权利。同时鉴于实践中存在多头管理,也应积极协调各监管部门职责,减少重复报送,提高审查和监督效率。

综上所述,数据确权虽然困难重重,但随着我国数字化转型进程的深入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贵州省可在数据确权中先行一步,积极探索分类进行数据确权,尝试建立初步的数据权利体系,充分激发数据要素的潜能,发挥其在数字经济中的关键核心和基础性支撑作用,从而加速贵州数字化转型,更好地体现贵州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的先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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