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用疫苗GMP管理中生物安全要求

2023-02-12 10:51刘芬吴浩王冲
上海医药 2023年1期
关键词:病原车间疫苗

刘芬 吴浩 王冲

(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 上海 201210)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我国疫苗领域的研究呈明显上升趋势,生物安全贯穿于整个疫苗生命周期。疫苗生产过程中可能有活的病原生物体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可能有相关人员暴露并扩散的危险。本文从疫苗生产角度,分析疫苗生物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疫苗生产环节生物安全管理的建议。

1 疫苗质量管理及生物安全的内涵

疫苗是人类医学史上重大的发明之一,在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广泛人群疫苗接种,建立群体免疫屏障,可有效阻断传染病流行[1]。按照生产技术路径,疫苗可分为灭活疫苗、减毒活疫苗、基因工程重组蛋白疫苗以及新型mRNA核酸疫苗、腺病毒载体疫苗等类型。而无论采用何种技术路径,安全有效、质量可靠是疫苗最关键的标准。这就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for Drugs, GMP)及其相关附录要求,确保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的疫苗。GMP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3]第二条规定:生物安全的内涵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由此可见,生物安全既包括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安全方面的影响,也指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产生的现实或潜在威胁,还包括国家有效应对生物相关的内外各种损害性、破坏性因素的影响和威胁,以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的生物安全预防和控制措施[4]。

2 疫苗GMP管理中的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现行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生物制品附录[5]规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等(表1),建立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对整个生物制品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表1 我国疫苗GMP管理中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生物技术的进步,生物安全得到空前的重视和加强。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疫苗生产车间安全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疫苗生产过程涉及病原微生物,而对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生产车间的生物安全管理,应依照生物安全法中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规定和其他生物安全管理规范进行。

根据车间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风险,车间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低生物安全风险车间和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6]。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对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要求也最高,分别对应在四级、三级实验室或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从事实验或生产活动;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为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对应二级及以下实验室或低生物安全风险车间。对于国家正式批准的疫苗生产用减毒、弱毒毒种的分类为另行规定[7],如在现行20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除部分菌毒种(如出血热病毒和森林脑炎病毒)为二类病原微生物外,其他疫苗品种生产用菌毒种均为三类或四类。当前,我国现有的大多疫苗生产可在低生物安全风险车间内进行,灭活新冠疫苗的原液生产须在高级别生物安全生产车间内[8]。

3 疫苗生产及检定中存在的生物安全风险

疫苗包括病毒性疫苗和细菌性疫苗。病毒性疫苗其生产工艺流程基本包括细胞制备、病毒接种、病毒培养、病毒收获、灭活、纯化、半成品配制和灌装等工序。细菌性疫苗包括基于基因工程的重组蛋白疫苗,其生产工艺流程一般包括菌种(重组工程菌种)培养、发酵、收获、杀菌、纯化、脱毒、蛋白结合、半成品配制和灌装等工序[9]。

结合上述疫苗生产工艺流程可见,在疫苗规模化生产制备过程中,菌毒种接种后培养、收获、至灭活前,所产生的细菌或病毒数量极其巨大,特别是当涉及敞口操作时,如病毒/细菌的接种、离心、超滤、层析、收获等环节时,是最为主要的生物安全风险因素。

在疫苗的检验检定过程中,可能涉及比较多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如鼠疫杆菌、炭疽杆菌、羊布氏菌、结核分枝杆菌强毒株、乙型脑炎病毒强毒株、出血热病毒、森林脑炎病毒和脊髓灰质炎病毒等,也同样存在较大的生物安全风险。这包括但不限于阳性菌毒种的使用、检验用细胞与动物的使用、检验用动物源性材料的使用(如检测抗体),具体实验环节如病毒滴度测定、免疫原性测定/效价测定(包括或不包括动物感染实验)、无菌检查、支原体检查、控制菌检查等。

综上可见,疫苗生产及检定中有关微生物学、免疫学及动物实验等环节的操作中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种类多、数量大,其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涵盖疫苗菌毒种的保藏运输、生产过程、动物效力评价、废弃物处理以及生产操作人员等多个方面。

4 疫苗GMP监管中的生物安全问题及建议

我国生物安全法规相关条款及指南要求与我国现行GMP要求之间更多的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如废水废气废料按照生物安全要求规范处理、生物安全隔离系统和无菌隔离屏障、缓冲间的设置、新风口及排风口选择、菌毒种管理等诸如此类,即在保证生物安全设计要求的同时也降低了污染及交叉污染的可能。此外,大多用于疫苗生产及检定用的病原体均应验明其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征,确保疫苗质量的持续稳定和检定结果可靠,从生物安全角度考虑,风险也更可控。

根据两者概念可见,GMP与生物安全所考虑的出发点是不同的。GMP条款以产品质量为中心,确保生产出质量可靠的药品。而生物安全是以人为中心,从人类健康、生态平衡及国家安全等多个维度出发。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疫苗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偏重于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和生产用病原微生物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风险,对于生物安全监管内容较少;其监管依据也主要偏重于生产设施的“厂房与设备”部分,往往忽视了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度。另外,在实际药品监管过程中发现,疫苗生产企业对于生物安全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尤其是对生物安全相关人员培训及微生物防护等方面,但这些生物安全问题往往会成为制品质量不佳的关键诱因[10]。

对于涉及活病原体的疫苗生产车间在厂房设计时应充分评估GMP合规与生物安全的风险防控,如制剂无菌灌装线核心区域产品暴露较多,GMP要求B+A级洁净度,对外围的洗瓶区和轧盖区设置相对正压,以确保核心生产区产品暴露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从生物安全角度考虑,对于内含活病原体的暴露区域,应相对外围区域负压控制,以降低病原微生物外泄和扩散风险。对于此类问题,企业应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根据品种特性及工艺充分考量和评估可能的生物安全风险,在保证产品合规生产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预防及控制措施。

5 小结

得益于GMP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持续推行,国内药品生产行业日益规范。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对生物安全认知的逐渐加深,生物安全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并逐步走上正轨[11]。特别是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形势下,为确保疫苗生产过程的生物安全,国家连续出台了多部疫苗生物安全相关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为我国疫苗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有效用于指导和规范疫苗生物安全车间建设、硬件配套、设施条件、人员培训及生物防护等。但是,在疫苗GMP实际监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对生物安全的重视还不够;二是GMP监管过程中更多偏向质量体系建设和管理,往往忽视了生物安全相关管理;三是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还不够充分,未能有效识别和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四是生物安全相关领域人才储备还不够充足。因此,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应进一步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其前提是提高生物安全认知,其关键是健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其基础是加强生物安全研究和人才培养,由此守好疫苗生物安全底线,加快生物安全强国建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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