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明耀,林倩帆
1.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南宁 530012;2.广西社会科学院 人事处,广西 南宁 530022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1]实践证明,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的风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生物医学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新兴科技的不断发展,引发了基因编辑婴儿、“黄金大米”、滴滴平台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等一系列事件,使科技伦理相关问题愈发引人关注。科技伦理治理也因此逐渐成为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要的议题。我国作为科技后发并快速追赶的国家,及时总结自身在科技伦理治理上的经验教训,同时认真借鉴西方国家在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上的有效经验,是当前加快补齐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短板、引领科技向善发展的迫切需要。
科技伦理治理思想源于早期西方的科技批判思潮,这些思潮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人文的角度对科技进行批判。持这类观点的主要是以叔本华、尼采等为代表的现代西方人本主义思想家,他们基于科技与人的关系的立场,主要揭示科技进步给人类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主张通过人文约束来推动科技重回人性的轨道。
二是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对科技进行批判。持这类观点的代表主要包括如M·韦伯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对科技进行分析,齐美尔从合理化与物化之间的关系对科技进行批判,胡塞尔基于实证主义对科技进行批判,海德格尔对技术世界中人的文化困境进行剖析,这些都是从不同侧面分析科学主义、技术膨胀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危害。
三是从生态环境角度对科技进行批判。持这类观点的代表主要是一些生态学家和人类学家,他们基于工业化时代科技给大自然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等一系列问题,对科技进行了批判反思。如19 世纪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说:“我们切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2]
马克思科技伦理思想主要阐述了科技与科技伦理的辩证关系、科技从业人员的科技伦理规范、科技异化中的科技伦理思想和科技伦理的价值目标等四个方面内容。马克思认为,科技与伦理之间互为对方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既相辅相成又相互依存,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科技人员应该遵循献身科学、科技创新、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谦逊勤奋等职业伦理规范。马克思还对科技异化现象进行了深刻阐述,指出科技异化会导致人与自然相异化、人与社会相异化、人与人相异化及人自身的异化等负面影响。马克思因此提出了科技伦理的价值目标,认为科学技术应该着眼于为整个人类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满足某个人甚至某个集团的利益服务[3]。
通过文献梳理可知,一般情况下,当前世界各国都普遍认为科技伦理主要是从以下四个层次对科技活动进行限制。一是伦理原则。它是科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等不同人群共同讨论形成的基本共识,多以高度凝练的概括性语言表述出来,从价值观层面上对科技活动进行限制,如要求科技活动要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等原则。二是行业规范。它一般是由特定领域内科研人员提出并得到社会各界认同的基本规范,有的国家则是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的,目的是用于指导科技活动、引导价值判断,如国际干细胞研究学会出台的《干细胞研究和临床转化指南》和我国出台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三是部门规章。它主要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基于伦理原则和行业规范制定的具有强制性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对某些科技活动进行明确限制,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四是法律文件。它一般是由国家主导出台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违反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并明确违法处罚措施。如我国近年来相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中,针对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我国,科技伦理是一个宽泛且综合性较强的概念,至今尚未有权威且被认可的定义。但受马克思科技伦理思想的影响,国内学术界认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是防范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的重要治理手段;科技伦理治理是防范风险非常重要的方面,旨在通过向善的价值观念和相应的伦理规范,引导和约束科技行为。
基于以上认识,本研究将科技伦理治理的内涵界定为包括政府部门、科学共同体、企业相关利益者、社会团体和公众等在内的所有参与科技发展或科技活动的相关主体,以科技伦理为指导,共同致力于解决科技发展面临的伦理问题的持续互动过程。
1. 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近代科学起源于西方并得到了较快发展,他们也较早地感受到了科技发展及其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治理行动也开展得更早。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与实践,欧美国家及日本、韩国等西方科技发达国家或科技先行国家先后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如美国构建起了由政府负责规范指导、大学和科研机构负责调查处罚、学术组织负责指导约束的较为完整和系统的层级分明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日本主要是借鉴了美国的科技伦理治理经验,同时结合本国科技管理的特点,建立了从政府、科研机构、大学及学术团体再到科研工作者本人的全覆盖式科研治理体制;英国采取的则是主要以高校、科研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等科研团体来承担维护科研诚信的任务,而非由政府主导监管[4]。
2. 成立了数量众多、涵盖面广的科技伦理委员会
20 世纪60 年代,在推动科技发展过程中,西方科技发达国家或科技先行国家就开始成立科技伦理委员会,由科技伦理委员会来评估和审查科技研究过程中的伦理风险。如英国卫生部成立了“全国伦理研究服务体系”,同时设置了地区伦理委员会及多中心伦理委员会,各个地区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进行伦理审查,多中心伦理委员会负责对一些涉及跨四个以上地区的临床试验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日本积极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先是在医疗卫生领域成立了各级治验审查委员会和大学医院的伦理委员会,随后逐步在物理、机械、医学、看护、计量,生物学、工程师、电气学会等各行业学会都设立了伦理委员会。韩国则是由韩国教育部和韩国研究基金会主导,联合成立了韩国大学科研伦理委员会,形成了以大学为中心的覆盖全国各高校的科研伦理体系。
3. 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制化建设
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西方科技发达国家或科技先行国家结合实际需要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指南或规章制度,对各项科技行为进行规范或限制,不断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制化建设。如德国出台了《纽伦堡法典》,对医生进行人体试验提出了10 条标准;美国出台了《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研究行为指南》,明确要求科研人员在做人体实验时要保障受试者的知情权;法国在《生物伦理法案》中也明确指出“不允许通过克隆获取人体干细胞,违者将面临7 年有期徒刑以及100 万欧元罚金”;韩国则颁布了《生物伦理与安全法》,明确提出“防止在研究人类和人类来源的材料或处理胚胎、基因等时侵犯人的尊严、价值或损害人体,改善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4. 高度重视并重点依托高校开展科技伦理教育
西方国家较早在社会发展中遇到科技伦理难题,因此也较早开展了科技伦理教育的探索。这些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依托高校来实施科技伦理教育,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本科阶段的通识教育中以及本科和研究生的专业教育中,开设有伦理思辨类课程和科技伦理必修课或专业课,同时普遍设立了“伦理通识+专业学科+应用伦理”的课程。二是在专业课程已有内容的基础上增添伦理的维度,将伦理内容融入专业课程中,如在“导论”课程中增加相关伦理内容,并与后续专题课程中的伦理内容相互呼应。三是将科学、技术、政策、伦理等要素结合在一起开设“混合课程”。这类课程更多地依靠高校内的科学、技术与社会(STS)研究中心,如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中心开设了“生命伦理、法律与生命科学”“伦理、生物技术与人类未来”等课程,麻省理工学院科学、技术与社会中心开设了“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的社会研究”课程,伦敦大学学院也针对本科生开设有“科学与伦理”课程。
5. 面临着科技伦理治理的严峻挑战
从全球层面来看,科技伦理治理已然成为当今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一方面能够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新力量;另一方面科技产品本身拥有的能力或功能在某些方面已经远超人类自身,如果不能善加利用或被滥用就会带来巨大风险。如2017 年7 月《科学》杂志报道,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病毒学家大卫·埃文斯成功研究出了合成马痘病毒,该病毒与天花病毒高度同源,对人体的危害很大,而合成所需要的DNA 原料又极容易获得,若被人为地恶意使用将会引发大规模的病毒传播。又如,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使用,给人类的隐私与数据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讨论。微软公司据称拥有全球最大的公开人脸识别数据库,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2019 年6 月也不得不整体删除了这些人脸识别数据[5]。
1. 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科技伦理治理方面的制度规范
我国关于科技伦理治理方面的制度文件,可以追溯到1988 年,由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该条例针对试验动物开展科技活动的各个环节都作了规定,如饲育管理、检疫和传染病控制、应用以及进出口管理等,还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提出了相关要求。此后,国务院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针对人类遗传、药物临床试验等生物医学领域方面的道德伦理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党和国家更加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国家重大制度文件都对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2022 年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顶层设计。
2. 国内一些省份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进行积极探索
在国家相关科技政策法规的指导下,近年来,广东、江苏、湖南等地在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是注重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法制化建设。广东省早在2010 年就颁布实施了《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重点对实验动物行业进行审批准入。2017 年广东省又出台《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将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视为严重失信行为。而江苏、湖南等也是开展科技伦理治理探索较早的省份,他们就科技活动出台了一些规范性制度文件。如江苏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出台《湖南省科技伦理委员会规章制度》《湖南省科技伦理委员会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科技伦理培训与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医学伦理委员会制度和SOP 建设》等。
二是注重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建设。湖南省现已建成由湖南省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指导的湖南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组建了涵盖生物医学、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管理、法学、伦理等多学科领域组成的科技伦理专家库;建设了“湖南省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平台”,实现了科技伦理审查的规范管理。广东省也成立了广东省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同时在绝大多数高校中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特别是针对实验动物的研究项目,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伦理审查审批制度。
三是注重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工作。国内一些科技较发达或科技先行省份中,以广东省最为重视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工作,他们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在省内高校开设相关伦理课程的形式,对广大高校师生进行科研伦理教育。如广东省在南方医科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广州药学院等一些侧重于生命科学的院校,将医学伦理学设为专业必修课;同时在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其他开设生命科学相关学科的高校,也适当开展科研伦理方面的教学。此外,广东省也要求科研机构或科技企业积极开展科研伦理教育,或是将遵循伦理道德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进行宣传教育。
1. 建立起了自上而下较为成熟的科技伦理治理系统
截至目前,欧美国家和日本、韩国等科技发达国家或科技先行国家在科技伦理治理上均已形成了自上而下较为成熟的系统。但由于不同的发展状态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科技伦理的理解存在差异,这些国家科技伦理治理的重点和方式也因为文化传统、制度结构、社会包容度等方面的不同,他们所建立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也存在一些差异。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科技伦理治理上,某个国家认为最好的治理机制,到了其他国家也不见得是最好的。
2. 建立起了涉及面广、数量众多的科技伦理委员会
欧美国家和日本、韩国等西方国家都先后设立了科技伦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尽管名称不尽相同,但其职责都是评估和审查科技活动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经过长期的科技实践探索,各国大都形成了从政府部门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从政府部门到各个行业,抑或是从政府部门到各个大学等形式组成的科技伦理审查体系,有统一的行规且遵循业内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
3. 注重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法制化建设
科技伦理治理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比如政府部门、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以及社会大众等都与科技活动利益相关,若权责范围界线不清晰,极易使科技伦理治理工作陷入“各自为政”“九龙治水”的不利境地。对此,西方各国都有清晰的认识,十分重视加强科技伦理法制化建设,结合本国科技工作特点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指南,对各类科技行为进行限制或规范,着力防范科技活动可能带来的伦理风险。
4. 注重加强科技伦理宣传教育
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西方科技发达国家或科技先行国家也逐渐地意识到加强科技伦理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他们主要通过在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在科研企业或机构开展相关培训等形式。在着力提高广大师生和科研人员科技伦理意识的同时,也培育了一大批从事科技伦理管理相关业务的人才,这些大都成了各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支撑力量。
近年来,广东、江苏、湖南等省份根据国家科技伦理治理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动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探索形成了一些与西方国家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有共性的先进经验,如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法制化建设、成立了科技伦理治理委员会、注重加强科技伦理宣传教育等,同时也形成了一些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个性经验,如组建了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科技伦理治理专家库、建设了科技伦理治理网络资源综合平台等。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起步较晚,还存在职责体系不健全、制度体系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有待提升等问题,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和水平滞后于科技创新的步伐,还不能适应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需要。为解决好上述问题,全面加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推动科技向善,真正造福于人类,本研究根据马克思科技伦理思想,结合西方主要国家和包括广东、江苏、湖南等国内省份的科技伦理治理先进经验和启示,提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应对策略。
一要不断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科技伦理治理涉及多个创新主体和利益相关主体,我国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国科技管理工作特点,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和各地方在科技伦理治理上的职责与分工,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与各科技伦理治理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加快构建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行顺畅、监管到位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当务之急,特别是要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和具体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
二要不断完善科技伦理治理方面的制度规范。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较西方国家还比较滞后,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在一些领域甚至还存在空白的现象。因此,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科技工作管理部门、各科技创新主体及科技伦理治理利益相关主体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精神,加快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和本领域的科技伦理治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标准,为科技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三要不断加强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监管。科技伦理领域所引发的事件已充分证明,监管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到位是主因。特别是近年来科技发展加速,科技伦理监管的真空地带越来越多。因此,科技工作管理部门必须牵头制定出台涵盖各科技创新主体和科技伦理治理相关利益主体的监管工作制度机制,如出台科技伦理治理负面清单、建立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等,加强对科技活动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对触犯伦理问题的科技工作者实行终身追责,全力确保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才能有效防范违反科技伦理的事件发生。
四要着力强化国民的科技伦理自律意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是否能取得预期成效,要靠各相关部门的监管,更要靠全体国民特别是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自律。教育系统要开展科技伦理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学生不断增强科技伦理素养,自觉遵守科技伦理原则和规范。同时,各科研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涉及多学科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培训,不断强化科技工作者的自律意识,真正让科技伦理治理理念入脑、入心。社会媒体也要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地认识科技活动带来的科技伦理问题,共同营造重伦理、讲道德的科技创新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要坚定不移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制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指出“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制化是贯彻落实中央这一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的力量来严肃查处各种科技伦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巩固科技伦理治理成果;另一方面,要借助法律的权威,切实增强科研人员和科技企业的伦理意识,引导他们在遇到科技伦理问题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大大提高科技伦理治理的工作成效。
随着科技全球化趋势日益显现,科技伦理治理已不再是一国之问题,而是全世界必须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人类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加快科技发展进程并解决新科技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作为负责任大国,我国对此高度重视并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但由于我国在该项工作上起步较晚,应不断总结自身的经验教训,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的经验,切实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推动科技向善,才能使其真正造福于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