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研究

2023-02-08 07:53聂淑亮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23年3期
关键词:生产者管制共生

聂淑亮

中共娄底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 公共管理教研部,湖南 娄底 417000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已经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之一。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社会各个群体的努力,其中,呼吁企业主动承担相关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让企业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力求在政府的公平治理下,努力实现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更要追求绿色发展理念与高质量发展的统一、经济发展与生态效益相得益彰的发展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之一。强调绿色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依据美丽中国建设提出的时代性战略部署,这是解决人与自然关系失衡问题的关键,也是党和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位。

在人与自然方面,人就是自然界的产物。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彼此相互制约、紧密联系,共同形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正确认识、科学把握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与自然环境达成融合、统一、和谐共生的关系,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核心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就是人与自然之间形成共生共存的“生命共同体”关系,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生命共同体价值[2]。

人与自然共生存、同发展而形成“生命共同体”,这是生态文明建设中转变“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文明形态,凸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3]。中国式现代化因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入,是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现代化建设模式变革,这需要我们理性地看待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西方现代化,主要是企业生产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激化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甚至导致了生态危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是“先污染后治理”,专注于企业财富增加带来的经济效率,因而造成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对立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放纵企业迅速发展经济,导致全球性生态危机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主要表现为企业物质生产方式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自然资源不断耗竭等,人与自然关系呈“恶性循环的发展困境”[4]。

企业无序掠夺物质生产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属于不可持续的现代化道路。因此,中国式现代化做出了与西方现代化截然不同的抉择。中国式现代化,就是要维护和实现生态公平正义,“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5]。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要坚持追求生态文明的发展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方向明确了坚持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性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二、企业应承担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贡献者,也是影响生态环境的关键力量。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中,关键是促进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切实有效保护自然环境,属于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做到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一个基本条件,社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面对新征程上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任务,需要社会中的各行各业齐心协力去完成。然而,在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中,较为突出的是企业生产效率与自然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认真总结企业生产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内在冲突,可认识到企业生产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其“生产实践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6]。这种物质变换是一个双向性的循环过程,相互制约的同时影响着企业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企业在进行物质生产时,必须在生产活动与生态效益之间建立和谐共生关系,构建物质生产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人类社会只有不断扩大物质生产才能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各种需要,而物质生产活动,是在企业劳动与自然环境交往的过程中实现的。如果企业长期坚持粗放式的生产模式,或片面追求增长速度,则容易破坏生态环境。因为粗放式的生产模式,是一种从自然资源投入到企业产出之间的单向流动。企业生产未能参与到生态循环以及生态补偿过程之中,这就容易破坏正常的生态平衡。比如,过度开发导致水土流失、山洪暴发等。生态环境条件恶化而形成反自然的发展模式,容易给人们生活带来较为严重的灾害。以生态环境为成本换取物质产品总量,容易使稀缺的自然资源更加稀缺,从而导致企业生产面临更大的资源压力。强调企业生产对于自然资源的充分索取与利用,而缺少对生态环境的优化与保护,将会严重阻碍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7]。

在物质生产不发达时,也就是人们期望满足于温饱问题时,自然环境还能维持其正常的调节、修复功能。传统的简单生产在利用自然资源时,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不计生态成本的经济机会。但是,随着现代化工业社会的企业生产速度加快、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若仍放任人类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必将受到大自然的报复。尤其是当代快速兴起的科学、信息技术等,在财富的创造方面起着更大的推动作用。这就更加需要企业生产与自然和谐共生,才能平稳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企业应承担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责任

利润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也是企业的经济责任,同时企业还应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20 世纪60 年代以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21 世纪以来,各国社会进一步确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通用标准,明确了企业与社会交往的行为准则。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制度、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以及商业道德等方面。这些内容的目标只有一个:保障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在环境保护方面,利益相关的社会为企业物质生产提供了共同的自然环境资源,那么根据利益相关者的理论,“企业理应对其承担责任”[8]。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是指企业出于保障整个社会福利而自觉谋求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义务。随着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企业应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的社会价值,而且“企业环保社会责任的实践是一个线性的过程”[9]。

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存在争议,但学界基本认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来源:“基于‘企业公民’理论。”[10]制度经济学从企业人格化假设来分析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认为企业是“经济人”与“社会人”的结合。一方面是企业的经济性。在追求个体利润时具有经济理性,应尽可能地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然而,每个人的经济理性汇聚起来就容易造成集体的不理性,比如资源过度利用的“公地悲剧”理论。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社会性。企业与社会之间应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相互依存”要求每一个体将社会他人实现利益的机会作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因此在企业与社会的整体发展中,企业是融入社会的“社会人”:为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作出贡献。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看,回到市场竞争中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融入相互依赖的公民社会,企业必须承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既然企业是双面体的“经济人”与“社会人”,那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包含了“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人格化的“企业公民”身份,是企业社会化的表现。对于企业而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要是促进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将企业利润追求与社会共同需要更好地结合起来,让企业从多方面认同环境保护的责任。首先,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应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负有环保社会责任的企业,应把遵守环保制度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道德底线与首要任务。实质上,“企业社会责任实际就是企业在各种不同制度性安排下的理性行为”[11]。其次,提升企业环保社会责任的认同感。企业必须认识到自然环境的社会价值:“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12]企业发展与生态环境构成共同体,企业生产利润离不开自然环境产品的持续供给。因此,每个企业都应负有尊重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责任,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最后,企业生产利用生态环境产品的过程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环境公共产品关系到社会公众美好生活的切身利益,民众对企业“经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状态享有知情权。在环境利用方面,保障社会公众监督权是企业的义务。

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政府调控

企业的生产能作用于环境,但目前市场还没有直接阻止企业污染生态环境的硬性手段。企业的“社会人”身份难以体现,企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促进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企业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离不开政府调控

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有足够理由证明企业应当承担环保社会责任。但是在市场与社会之间,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主要基于道德驱动,基于社会压力与风险防范的制约力比较微弱。企业的产出品是为了利润的私人物品,而保护的“生态环境产品具有极强的公共物品属性”[13]。生产的公共物品没有价格,企业是市场上为股东谋利的“经济人”,转变为公共环境产品并做出利润牺牲的“社会人”,仅靠企业的道德自觉比较难以实现。企业的这种转变需要承受一定的压力,必要时让企业体验到生产公共环境产品比生产市场私人物品的成本更低;保持低成本的动力远超道德的驱动性,以更好地发挥企业“社会人”的作用。如何推动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多种转变的途径,如改变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利益相关者诉求、制度变革理论等。这些理想措施存在共同性,都是在市场或社会中寻觅动力的出路。企业环保社会责任由压力转变为动力,在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中难以成为现实[14]。在企业行动的互动关系中,必须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理论引入企业环保社会责任领域。由企业环保社会责任的市场、社会两方之间嵌入政府而成为三方,并由政府主导和调控。推出、强化政府治理制度因素,如促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环保社会责任。

在现代制度经济学中,政府管制也被称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对企业或组织予以严格控制和直接干预。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对“政府管制”的界定被广泛认同,“在斯蒂格勒看来,管制是国家‘强制权力’的运用”[15]。主要体现为一种迫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强制力,“所谓政府管制,就是政府采取的干预行动,它通过修正或控制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来达到某个特定的目的”[16]4-9。政府管制依市场与社会分类,市场竞争中进入壁垒的反垄断管制被称为“经济管制”;而社会民众所需的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强制干预,都属于“社会管制”[17]。企业生产承担环保社会责任,应施行严格的社会管制。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管制,要求被管制企业的运行、企业的决定被政府的规范与治理所替代。

社会管制是明确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政府管制可以并应当决定企业“社会人”的责任;为了生态环境的安全,政府对企业生产什么及生产多少进行干预。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现代一系列的政府干预,几乎影响到从企业董事会到生产层的新雇员等所有层面上的管理”[18]。一个企业不论大小,都应遵循政府的调控;企业重要经营决策都要受到政府的影响、检查与调控,政府相关部门调控或有力地影响企业内部的决策。生态环境是社会公共物品,在民众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时,可以依靠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调控;在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承担缺乏自觉的时候,也必须依靠政府管制的强力驱动。

(二)政府调控源于市场失灵

企业、社会与政府这三者的关系中,“政府作为重要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和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的制定者,其作用不容忽视”[19]。从这方面来说,企业在市场与社会之间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不足。稀缺的自然资源属于非相容性使用的物品,如果被企业污染就不能安全利用。这就表明,企业生产中的污染排放会制约社会公众对环境的利用水平。进一步来看,企业处置的排污不一定达到呼吸洁净空气等公众的需求。一旦政府不采取干预措施,公众的正常生活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市场经济就是效率经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总是支持作用企业生产者的经济效率。如果企业生产者不向自然环境中排放,就要投入更多成本改造生产设施、降低产量或转换产品等,而这些成本的投入还不一定能为企业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生产者是理性经济人,总是规避不能产生收入的成本投入。部分企业“经济人”理性将自然环境作为任意排放的垃圾场,环境受影响的成本由社会相关联人承担,让社会他人承受环境条件恶化的后果。这就是生产者追求的效益最大化,意外地让社会他人承担生产成本,于是产生了经济的负外部性。这也是市场上的“排他”失灵。那么,社会“在自然资源使用中,排他的失灵将导致资源的破坏”[20]。

市场对自然资源被破坏表现得无能为力,“所以,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将会误导我们”[21]。为了企业生产者的效率,自由市场总是支持企业生产者规避没有收益的成本投入,难以顾及企业社会责任,这就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失灵。在生态环境、农用地用途等方面,市场失灵较为常见。近年来,福利经济学的主流观点表明,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分散的个人与自由的市场都难以阻止企业生产者的成本外部化,尽管个体与组织为洁净环境做了努力但效果不够明显。所以说,“如果市场经济不能够‘正确’地发挥作用,就应当用政府管制来纠正它”[16]4-9。市场失灵是政府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政府的相应机构建立更多是为了解决市场配置资源出现失灵问题。尤其是对一些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企业来说,依靠政府干预可以有助于市场变得更有效率。

四、政府调控促进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

市场失灵时,政府对企业的调控显得尤为必要。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的政府调控也有可能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在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保护方面,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难以兼顾,调控中政府的社会管制政策优先选择公平。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社会至少在原则上把平等的优先权置于经济效率之上”[22]。

(一)政府调控以公平为原则

为了促进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政府管制迫使企业安全排放,以此保护清洁的环境。企业因政府管制的出现而改变了产出结构,产出的环境产品增加有可能使私人收益产品减少。企业中的大量新增投入用于生产公共产品,导致企业活动的私人成本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就会降低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公平的政府调控,主要是通过使企业放弃他们本不愿意放弃的经济效率,以便让社会他人得到“市场失灵”时不能得到的安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政府调控不仅对企业效率产生一定影响,同时还关系到这个国家的整体发展速度。因此,自20 世纪初凯恩斯主义兴起以后,是放松管制还是严格管制企业环保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一直存在争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现代化建设,社会发展已从以财富增长为中心转向了以财富利用为中心;社会主要矛盾也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要有足够的智慧来丰富和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为了达到保护和促进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应扩大政府的社会管制作用;最大限度地依赖政府的监管措施,甚至在必要时由政府实施强有力的限制。为此,我国的环境治理政策应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环境“治理成效却不如预期”[23],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力度。促进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了生产公平的公共产品,有时可以适当地放弃市场调节的效率。

企业生产者效率是个体的“私人效率”,社会整体福利增加才是“社会效率”。私人效率与社会效率之间的平衡,应以公平的尺度去度量。企业投入成本维护生态环境有时会减损企业生产者的经济效率,但是污染环境而导致其他人美好生活的质量降低,这又明显不公平。在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过程中,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成为检验政府调控能力的关键。企业生产者需要效率,生态环境也要得到保护。尤其是在生产效率与生态保护方面,更需要政府调控制度的公平性。应清醒地认识到,政府调控“制度是约束、解放和扩展个人行为的集体行动”[24]。

同时在人与自然和谐方面,需要重视纵向的代际公平与横向的区域公平。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自然资源公共所有,也是当代人与后代人共有。这就要求政府要公平规划与管理自然资源,在当代人利用自然资源时还要考虑到为后代人留足可持续利用的资源。保障后代人能够有更好的生存机会,是当代人利用资源过程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在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双碳”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区域间碳排放与碳消费的公平配置问题。比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的工业化快速发展造成超额排碳,但企业并没有承担相应的排放成本。

(二)政府公平治理的措施

“公平”也是约束政府治理的原则,以公平原则对治理主体进行规范。在公平原则下,政府社会治理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方面是明确治理的目标,通过空气质量等级或排放水平的最高限度等方式,保障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如我国承诺在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以及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另一方面是实现治理目标的手段,包括直接的与间接的手段等。治理的目标已经确定,特别是“双碳”经济指标已确定到了具体年限,现在主要是实现目标的手段需要探索与实践。

首先是要具备尊重自然的意识。培育生产者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提高生产者的生态文明素养。生态环境是物质生产的要素,“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25]。让企业生产者形成一种生态自觉,即有意识地维护生态安全。因此,应动员企业生产者理解新时代的任务,处理好企业与自然的关系。重视企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关联性,由此建立绿色经济新秩序。

其次是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政府要制定规范政府治理的系列制度,依法进行治理。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政府公平治理的效果依靠的是法律制度的保障。还要建立企业效率与生态文明协调的法律制度,形成政府有效、有序推进绿色发展的系列规范。法律制度既要约束企业生产者也要规范政府行为,这是促进企业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手段。另外,坚持依法行政,防止政府治理越位与缺位。企业生产者应依法形成一种自觉性,在制度环境下约束其排放行为。虽然我国目前有环境保护法以及一些单行法,但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仍需予以完善。

最后是政府治理时以市场为工具。政府基于生态环境目标的治理,可利用市场激励手段。在“看不见的手”失灵时由政府起主导作用,而在发挥政府作用时又可以利用市场为工具,让“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共同作用[26]。例如,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根据生产者污染源的排污量征收税费,促使生产者减排;可交易的许可制度可以在总体污染排放制定后,以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在生产者中进行分配,可将许可证剩余的部分出售给其他生产者;补贴与收费是相对的,理论上都可以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激励,但在实践中部分补贴却造成了经济上低效率和环境损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少一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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