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研究综述

2023-02-08 07:53梁爱云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23年3期
关键词:党组织国有企业制度

梁爱云

广西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国外,公司治理作为一项规范的企业制度安排,始终没有将政治组织引入企业内部体系,公司治理的实质只是出资者与经营者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形成的权益分配关系。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这一制度安排称为党组织治理)是我国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独特之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不仅涉及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配置,也关系到党的建设,是一个集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于一体的复合性课题。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启了探索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之路,但学术界对此研究起步较晚。20 世纪90 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关系逐渐为研究者所关注。其中,以马连福为代表的学者在这一课题的研究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他从“内部人控制”角度检验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效应的研究,启发了后续学者的研究思路。党的十八大以后,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话题,研究文献快速增长。目前,学术界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必要性与可行性、参与方式和治理效应三个方面。

一、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研究

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如何?党组织究竟该不该参与公司治理、能不能参与公司治理?这既是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也是研究者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一)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必要性的研究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顶梁柱”的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与政治基础,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对于国有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由此也决定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孔宪峰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和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的迫切需要两个层面,阐述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至关重要性,主张国有企业党建是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前提基础[1]。蒋铁柱等主张将党组织建设融入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更好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2]。郑寰等认为,只有找回政党,才能深刻理解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国家特性[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职能从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调整为发挥领导作用。对此,邵奇等认为,对国有企业党组织职能进行重大制度调整表明,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中,党组织的作用不可替代,唯有如此,方能有力促进企业快速发展[4]。董学群从中国党政合一的政治格局出发,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反映在国有企业中即是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5]。包炜杰提出,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以党的领导重构现代企业制度,以此从根本上突破西方的企业理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而在这一进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国有企业中党的领导如何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6]。程承坪进一步分析认为,国有企业构建确保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的治理结构,既是中国特色公司治理制度的鲜明特征和本质要求,更是对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扬弃[7]。

(二)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可行性的研究

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二者均是构成国有企业组织架构的核心要素,从制度安排上看,党的领导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是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具备可行性的前提。与此同时,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否符合企业的效率原则、进而促进企业发展,则更是可行性研究需要正面回应的问题。对此,学者们从法理赋予的正当性、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目标的协调性等方面展开相关研究。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法理正当性。2022 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201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九条要求“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章和公司法的这些制度性安排,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依据,从而使法人治理结构和党组织并存成为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特色。学者们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最高领导地位、党章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展开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正当性的研究。马连福等认为,宪法公司法和党章的有关规定,使国有企业党委会具备了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资格[8]。蒋大兴分析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法理基础坚实,中国“重视国企”“重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符合宪法逻辑和公司法逻辑[9]。钟原认为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本身具备法律正当性[10]。在此基础上,谭劲松等进一步探讨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基础,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正是宪法作用的体现,公司法明确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定地位,党章则具体界定了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范围和方式[11]。

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目标的协调性。国有企业的性质和使命决定其目标必然包含政治目标、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为多元目标的实现提供相应制度环境和机制保障,从而使党组织与公司治理协同并存,助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蒋铁柱指出,国有企业是营利机构与政治组织合二为一的载体,在确保企业长远发展与协调企业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等根本目标上,公司治理与党组织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存在一致性,具备和谐发展的经济基础,因而通过制度设计能够发挥两种制度的协同效应[12]。陈世瑞认为,国有企业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国有企业与党的领导之间存在深刻的政治逻辑,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是国有企业重要的组织资本,是企业发展的软实力,因而国有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协同效应,更有利于企业发展[13]。张弛认为,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融合的企业制度新模式,可以很好克服传统治理机制缺陷,有助于国有企业微观效率的提升[14]。刘大洪等侧重党组织政治干预的作用,呼吁党组织依托独特干预优势从企业内部调适公司治理以实现多重功能目标的兼顾,从而突破发展困局[15]。张凡认为党的领导制度具有制度吸纳力、制度整合力和制度执行力优势,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是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国有企业治理效能的关键所在[16]。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对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必要性的研究结论一致,表明理论认同高度统一。但现有研究大多从政党属性方面展开,尚缺乏从国有企业内生需要层面进行探讨,如果能进一步从国有企业微观层面阐释其有内在需要党组织领导的动力,更能科学地回击国有企业党组织该不该参与公司治理这个原则性的问题。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可行性的研究,已从宏观层面勾勒出党组织治理的积极效应,但尚未从机制上阐明党组织的独特优势如何通过参与公司治理转化成国有企业效率提升的重要力量,也就是说,现有文献还未完成对党组织治理与企业绩效提升二者关系内在作用机理的深度研究。

二、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方式的研究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属高度操作性议题,一直处于实践探索之中。在顶层设计的指导下,当前实践中实施的主要有“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和“讨论前置”决策机制两种具体参与方式,前者从20 世纪末开始实施,后者始于2016 年10 月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之后。

(一)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的研究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是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实践中较多采用的方式,它强调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2017 年之前,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主要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方式实现党组织的意志。早期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包括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和管理层治理等方式。由于当时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没有统一和细化的规定,实践中的具体形式有党政联席会,党委副书记和董事长、监事长或总经理交叉任职,以及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两职合一的“一肩挑”。对此,理论界曾有学者进行过为数不多的经验观察总结,研究结论不尽相同。孙爱平等通过梳理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进路,发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为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了重要体制保障[17]。“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的实施,让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直接实现人员双向对接,较好解决了党组织成员个人嵌入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难题。然而,由于多数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委成员高度重合,马跃指出,从整体上看,目前尚未在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摸索出科学有效的契合点[18]。

(二)对“讨论前置”决策机制的研究

为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基础上,2016 年10 月中央启动实施党组织“讨论前置”决策机制,要求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策。前置研究决策程序的实施,表明党委(党组)深度嵌入国有企业决策体系,这是新时代中央在党组织内嵌公司治理结构上做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国有企业党组织直接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成为重要治理主体,是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当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建立了“先党内、后提交”的讨论前置决策程序。与此同时,学界相关研究也将重心转向组织嵌入。强舸分析指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党组织“讨论前置”决策机制标志着党委(党组)在重大决策中的定位从“参与”向“主导”转变,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组织内嵌公司治理结构最重要的顶层设计,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他基于经验材料系统分析讨论前置的历史脉络、实践困境和制度目标,探讨制度设计方案[19]。随后,强舸聚焦“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如何改变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决策过程,分析政治干预对国有企业产生的影响[20]。郑琦认为前置程序体现国有企业兼具政治性与经济性的特有属性,落实前置程序的关键是界定研究讨论范围、规范研究讨论程序、运用研究讨论结果[21]。秦永法则进一步阐释了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原则和实现途径[22]。苏虹强调前置程序的核心要义在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践中需要通过制度衔接、任务融合、工作渗透等环节保证前置程序的落实[23]。刘福广等通过建立讨论前置决策博弈模型发现,在党组织讨论前置决策机制下,董事会与经理层合作意愿更强,这有助于企业决策系统与执行系统协同发力,保证企业决策的执行效果[24]。

如上所述,学界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和“讨论前置”决策机制的研究聚焦于参与方式对企业的影响、实施步骤和关键点,而对实施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关注不够,不利于未来寻找更优的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路径。总体来看,由于国有企业党组织以何种方式参与公司治理具有高度操作性,上述文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研究不多,尚不足以回答实践中的困惑。

三、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效应的研究

政治行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究竟会给企业带来何种影响?为检验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效应,学者们运用定量方法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展开实证研究。

(一)对公司治理自身影响的研究

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给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带来的影响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马连福等研究发现,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治理效率,抑制高管攫取超额薪酬,缩小高管与普通员工间的薪酬差距,但与此同时也会加大国有企业的冗余雇员规模[25]。王元芳等研究证实,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治理水平和董事会效率有显著影响,是制约内部人控制的重要平衡力量[26]。代彬等的数据分析表明,党组织嵌入可以抑制国有企业高管攫取超额薪酬等自利行为[27]。陈仕华等发现,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可抑制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抑制高管的非货币性私有收益,但对高管的货币性私有收益影响不显著[28]。柳学信等通过考察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对董事会决策过程的影响,发现党组织参与治理可以通过影响董事会异议进而提升企业绩效[29]。谢海洋等则发现,党组织嵌入董事会提高了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30]。“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具有信号传递效应,有助于增进人们对公司治理质量的认识。程博等基于2006—2012 年A股国有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参与治理对企业审计师选择的影响,结果发现这一制度安排增加了国有企业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从而验证了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信号传递效应[31]。李雪等在探寻党组织参与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时发现,党组织参与治理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32]。于连超等发现党组织嵌入董事会和嵌入监事会能显著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33]。

(二)对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影响的研究

内部控制是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充分有效使用各种资源,进而达到企业管理目标而制定的一种程序。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中究竟起到何种作用,也是学者们关注较多的问题。张婷等分析2012—2019 年A 股国有上市公司样本发现,通过改善国有企业内部环境和强化内部监督,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显著提高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质量[34]。而李越冬等通过对2005—2016 年A 股国有上市公司数据分析则发现,只有本级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才能正向影响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35]。吴秋生等对2012—2014 年A 股国有上市公司样本分析结果显示,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均呈倒U型关系[36]。胡国柳等以2009—2019 年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一步考察党组织治理在董责险与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关系中的作用,发现党组织治理下“双向进入”和“交叉任职”能显著抑制董责险对内部控制的不利影响,说明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风险监督管理体系中监督效果明显[37]。进一步地,由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徐朝辉等的研究证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质量水平的提高可以更好抑制过度投资导致的信用风险[38]。

(三)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研究

企业创新包含从技术发明到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全过程,具有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为检验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翟华云等以2007—2017 年上市国有企业数据分析党组织治理与企业创新策略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实行“交叉任职”的国有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实质性创新策略,更加重视创新质量,而且这一现象在企业组织冗余较多和受产业政策鼓励时更为显著[39]。而李明辉等的研究结果则显示,党组织参与治理抑制了企业创新投入,但却提高了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40]。

上述文献主要运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相关数据研究党组织参与治理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实证研究显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其局限性,但现有研究还未对其局限性展开分析。由于前置决策机制在国有企业落地时间较短,目前仅有少数学者运用双重差分方法探讨“讨论前置”决策机制对国有企业绩效的影响。如,陈其安等以2010—2020 年沪深A 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分析发现,党委(党组)“讨论前置”决策机制通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实现了国有企业绩效的帕累托改进[41]。金晓燕等对2013—2018 年A 股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讨论前置”决策机制能够改善国有企业的决策流程,从而显著提升国有企业绩效[42]。

四、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启示

学术界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结论表明:第一,党的领导和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参与公司治理,法理的正当性和党组织的独特优势显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可行性;第二,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方式的制度安排,“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与“讨论前置”决策机制有效提升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深度,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第三,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效应的实证研究,结论不尽相同,但整体上积极效应明显。将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有机融入公司治理之中,是中国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的探索,没有任何可供借鉴的外部经验和基本定型的做法,唯有在实践中摸索前行。在这一实践进程中,学术界的相关理论研究不仅有助于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同时也让我们对当前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有清醒认识。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高度操作性议题,制度设计能否转化落地,依赖于相关保障机制的建立。从当前推进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形成体系性的保障机制,无疑是确保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行稳致远发展的关键因素。在这点上,我们或许能从学术界的研究结论中找到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而完善现有相关保障机制。

(一)聚焦理论武装,筑牢思想保障机制

将思想理论武装作为第一任务,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思想保障,是构筑保障机制体系的首要任务。具体而言,就是要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国化版本,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更新迭代的产物,它包含两个基本要件:一是“中国特色”,即坚持党的领导,这是重大政治原则;二是“现代企业制度”,即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是对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扬弃,其公司治理的出发点是追求包括资本、劳动者、社会和国家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共赢,这不仅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也与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治理相异。“中国特色”既要求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也要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从而使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呈现出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独特特点。因此,从理论上认识到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处理好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才能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坚实的思想保障机制。

(二)健全党组织体系,夯实组织保障机制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需要相应的组织机制予以保障。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我们党在基层的重要延伸,能够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确保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党组织是我们党在国有企业内部可以依靠的力量和开展工作的具体方式,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问题。健全的党组织是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组织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较于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殊优势所在。党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核心,如何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质量,是新时代给国有企业提出的新课题,需要我们结合新的形势,以问题为导向从组织体系建设和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靠党的组织体系来实现。国有企业党组织是党组织体系的“神经末梢”,是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的坚实力量支撑。国有企业只有构建起严密的党组织体系,推动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才能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提供坚实组织保证。从组织体系看,国有企业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要跟进到哪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就要体现在哪里。根据党章的规定,国有企业所属单位和部门,只要有三名正式党员,就必须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当前,部分国有企业存在基层党组织设置不健全、设置方式不完善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有企业党组织战斗力的发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按照没有组织的抓组建、有组织的抓规范的工作思路,使党组织设置更加科学规范。一是严格落实“应建尽建”,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必要前提,着重关注新设立机构、新成立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和境外机构的党组织成立情况,确保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确保党组织建立健全。二是做到“应调尽调”,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党的组织设置,并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等工作,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确保企业在哪里,党的组织就在哪里。三是立足企业生产经营实践创新基层党组织的构建形式,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党的基层组织建到车间班组、建到工程项目,弘扬“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真正实现党组织全覆盖;同时,在一线组建党员突击队、攻关小组,把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国有企业发展链条上的关键环节,企业党委通过严密的党组织体系抓关键作表率凝聚人心,汇聚企业发展强大合力,从而将党的领导有效融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各环节。

(三)做实党建工作,创新工作保障机制

在健全党组织的同时,国有企业需以解决“两张皮”问题为导向,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党的工作制度,创新党组织主动适应公司治理运作规律的工作机制。

首先,构建党建和业务融合机制。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践来看,党建和业务都有相应的目标要求,但二者未能从根本上实现有效协同,导致部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两张皮”问题存在,党组织也由此出现弱化、虚化、淡化和边缘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要避免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各自为战”,就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时纳入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框架。对于国有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而言,就是要求在保证国有企业正确发展方向的同时,建实建强党建,找准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有机融合的切入点,按照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党组织建设方案,将党建工作内容与企业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只有构建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的机制,使党建工作根植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以党的优势破解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党建资源方能转化为发展资源、党建优势方能转化为发展优势。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于国企发展,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既能为国有企业发展注入新活力,同时又能彰显党建对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

其次,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当前,部分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党建工作上过于倚重传统方式,党组织建设互联网转型滞后,党建工作活动载体缺乏新颖性,既使党建工作范围受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与年轻人的交流壁垒,制约了党建工作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国有企业党组织也应与时俱进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党建工作的主要阵地需从传统的会议、纸媒、面对面谈话转向互联网。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党组织更应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党建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结合,积极探索“互联网+企业党建”的工作模式,搭建党建工作和企业工作相融合的智慧云平台,充分发挥微信、QQ 等新媒体在党员教育、政策解读、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优势,用现代科技元素增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活力。

最后,坚持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协同发展。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自身特色的文化形态,它体现企业的价值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灵魂所在。企业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凝聚员工合力的强大作用,是企业的“软实力”。国有企业是党领导下的企业,其文化建设也离不开党的引领。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是企业文化的主导者、建设者和维护者,这一逻辑关联内在地要求国企基层党建必须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必须发挥党组织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的作用。新时代国有企业的文化建设,要突出政治性,坚持以党内政治文化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使国有企业文化在价值导向、行为操守等方面与国有企业的特殊定位相一致。与此同时,要充分挖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传统文化底蕴,打造讲政治、讲奉献、讲服务的企业文化。在具体实践中,要善于依靠群团组织搭建基层党建与企业文化协同发展的平台,积极探索“党建+企业文化”模式,创新活动载体,运用“党建+公益”“党建+团建”等形式提高党建与企业文化的契合度,使党建“软实力”真正成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

(四)完善正式制度,强化制度保障机制

制度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构成,清晰的制度安排能对权力进行有效规范,从而维持参与主体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关系。从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演进历程看,国有企业党组织能够持续不断地参与公司治理,主要依赖于一系列正式制度的安排,集中表现为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为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保障。这些正式制度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石,它一方面减少了党组织与国有企业内部组织之间的摩擦,降低国有企业的治理成本,另一方面确保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的有效执行,从根本上保障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很多制度都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有的则是在党章修订中明确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具体制度安排,宪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则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合法地位。进入新时代,有关党领导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但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在制度层面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例如,公司法只是要求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没有直接规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没有对公司治理结构中各类治理主体的权力范围给出清晰的界定,极易发生国有企业内党组织职能行使范畴与内部其他治理主体的职能范畴相互交叉重叠而延误决策的情况。党组织职能的发挥仅凭党章的间接赋予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容易制约党组织公司治理职能的发挥。只有通过法律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和权力,才能确保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促进企业内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因此,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党组织的作用和职能将是国有企业治理改革的核心任务。与此同时,还需要通过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将党组织权责规范到各项具体的公司制度中,进而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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