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不同持股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2023-02-08 08:35杨宁
今日财富 2023年2期
关键词:非上市所得额股息

杨宁

本文对自然人不同持股方式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进行了比较分析,结论是个人通过成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有限公司进行间接持股后,不仅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而且多数情况下投资所得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甚至还存在个人所得税被重复征税的风险。因此,个人直接持有有限公司股份明显比通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对投资者而言更有利。笔者建议从税收角度考虑,自然人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方式应慎重做出选择。

近年来,部分增速巨大的科技型企业和基金公司的投资者出于便于管理和集中性决策考虑,将个人股东和纳入股权激励范围内的员工整合为合伙企业,使得个人与法人公司的所有权之间增加了一道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尽管由个人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法律身份仍为自然人身份,但自然人对有限公司的股权由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自然人无论是转让股权还是转让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许多投资者认为个人直接持股与通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同,但却忽略了个人在每一纳税年度均需依“先分后税”的原则就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持有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一)从非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1.个人股东从非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红利

个人股东从非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红利,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非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红利

如果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非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红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上述比较分析,个人直接对非上市公司持股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与通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税负相同,均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二)从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1.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红利

(1)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分得限售股股息、红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2)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分得非限售股股息、红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红利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上述比较分析,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红利,无论是持有限售股还是非限售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均能享受到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但是因财税〔2012〕8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和财税〔2015〕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仅为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均不适用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系通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获得的间接收益,其股息、红利所得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转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1.个人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如股权转让时个人申报缴纳的印花税。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并入其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个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金额单位:元)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的部分 35% 65500

经上述比较分析,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他经营所得的前提下,两个应税项目税负相同的所得平衡点为405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设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X

X*20%=X*30%-40500

X=405000

当股权转让所得低于405000元时,个人适用“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税负较低,当股权转让所得高于405000元时,个人适用“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税负较低。

(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1.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1)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非限售股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的相关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對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合伙人是个人的,从合伙企业分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依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投资者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的股票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经上述比较分析,如果单纯从税收角度考虑,通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方式不如个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间接持股方式下的重复征税问题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假设1:2019年度张先生出资60万元、王先生出资40万元共同成立合伙企业A。2020年度A企业取得经营所得200万元,张先生与王先生需各自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3.35万元和19.35万元。计算过程见下列公式:

张先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0*60%-6)*35%-6.55=33.35(万元)

王先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0*40%-6)*35%-6.55=19.35(万元)

A企业税后所得=200-33.35-19.35=147.3(万元)

对于A企业税后所得147.3万元,张先生和王先生决定暂不进行分配,2021年度全部用于股权投资,成立有限公司B。2022年度王先生因家庭变故将所持有A企业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款为160万元。2022年度王先生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印花税忽略不计)。计算过程见下列公式:

王先生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60-40)*20%=24(万元)

在对A企业的整个投资生命周期里,王先生出资40万元成立合伙企业A,转让A企业出资份额的全部变现收入为160万元,实际取得投资收益120万元,合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3.35万元,税收负担率约为36%。

假设2:2019年度王先生与张先生直接投资成立有限公司B,2020年度B公司同样产生200万元税收利润,则B公司2020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一般企业)或15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如果B公司未对股东王先生与张先生进行利润分配,则王先生与张先生均无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22年度王先生以160万元价格转让B公司股权应申报缴纳24万元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仅为20%。

笔者对上述两种假设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形成较大税负差异的根源在于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对经营所得进行分配,出资人均需按照应分得的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公司除股东占用企业资金需视同利润分配等特殊情况外,就企业未分配利润无须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四、税负分析结论及建议

对上述不同持股方式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后的结论是,相对于通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有限公司间接持股,个人对有限公司直接持股在税收上总体具有更大优势。特别自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取消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失去了持股上的税收优势,相对于个人直接持股而言,不仅无法享受到减免税优惠,而且还可能在股权转让所得项目上加重税收负担。因此,在个人直接持股还是通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问题的决策上,股东应慎重做出选择。

为避免对个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国家在个人转让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时,可考虑允许其“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出资期间内已经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或是考虑在计算其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已完税的经营所得,体现真正按照财产转让中的增值性收益征税,避免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中累积的出资人未实际分得的税后所得进行重复征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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