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远 赵凤梅
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开发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其良性发展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丰富市场供应都具有重要作用。中小企业要取得竞争优势并实现良性发展,需要加强技术创新,保持技术领先,并把技术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因此,注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具有大企业无法比拟的优点,其知识产权也有着突出的特点。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和资金的限制,产品升级换代时经常采取受让大企业或科研机构新技术的方式,既包括购买他人的新技术(包括专利权),也包括与技术研发人或专利权人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另外,为了让自己生产的产品被消费者关注和接受,中小企业也愿意成为大企业商标权的被许可人。我们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侧重保护权利人,凡是未明确转让或许可的权利均视为未转让或未许可。如果中小企业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时,不了解法律规定和这些合同的特点,就很可能留下隐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中小企业贴近市场,往往能够迅速从市场在售的产品中发现需要改进的地方。在已有产品基础上改进成功概率大、研发时间短,故中小企业大部分专利都是改进型专利。但是,改进型专利权人想实施自己的专利,极有可能会侵犯在先专利权,这就需要取得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若不被许可,中小企业的改进专利就无法实现市场价值。因此,中小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专利法》第51条规定了改进型专利技术与在先专利技术的交叉强制许可。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运用品牌扩大市场影响力,利用技术提供产品竞争力,以经营模式创新快速打开销路。中小企业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只有通过技术创新,生产与大企业有差别、填补市场空白的产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增加品牌知名度、增加资本实力、开拓销售渠道都非常重要。因此,只有注重创新活动,才会给中小企业创造突出重围的生机。中小企业决策快、机构精简高效,一旦发现商机,可以快速决策、调整产业方向,开始研发新产品以适应市场不断更新的需求;可以快速捕捉市场机会,创造、应用贴近市场的新技术,并将新技术申请专利保护维持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的转型发展。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技术发展、资信程度、资金、人才数量方面有着一定的限制,其知识产权保护在现实中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小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制度知之甚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专业知识欠缺,容易发生“善意”侵权。一方面,企业欠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意识不到某些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看到很多企业或个人都有侵权行为,认为法不责众、自己不会成为被发现和追责的那个个体。
第二,未意识到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表现在“确权”和“维权”两个方面。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宁愿将资金投入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却很少关注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自己辛苦研发获得的技术成果没有及时采取保密措施或申请专利保护。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在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缺乏专业人士提供建议和指导,不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中小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有些中小企业已经具有了初步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意识到为技术申请专利、为产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对他人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即与自己相近的技术被他人申请了专利,与自己使用的商标相似的标识被他人注册了商标),不懂得运用专利池、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等制度来全面保护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1]
中小企业大多更重视土地、房屋、车辆、存货、原材料等有形物资的管理,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未能足够重视。实践中具体表现为:
第一,多数中小企业未建立知识产权的保密制度、劳动合同中无保密条款。中小企业除了申请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之外,还可以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比申请专利保护更为合适。但大多中小企业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保密制度,特别是劳动合同中也大多未增加保密条款,使得中小企业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陷于被动。
第二,未建立技术研发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小企业大多缺乏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制度,对研发过程的立项、技术研发进展汇报、技术成果申报专利等无制度可循,导致很多本属于中小企业的技术被研发人员作为自由专利申请专利权。原因在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但员工离职、调动工作一年后的发明成果与原单位无关。如果缺乏知识产权研发相关制度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无法掌控技术研发的进程,许多发明人可以规避法律规定,在离职或调动工作一年后去申请专利权。
第三,缺乏知识产权成果管理制度。中小企业对于享有知识产权的商标、专利权没有管理制度,一般也没有专人管理,会出现在商标保护期限截止时不能及时续展、不能及时缴纳专利维持年费等情形,导致企业丧失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是让“强者更强”的法律制度,大企业本身具备的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使得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目前对国家及企业战略层面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较多,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研究如何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理论成果相对较少。理论层面成果的缺乏使得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了解掌握不足,因误入“雷区”引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企业发展带来重大障碍。
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强中小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以及权利被侵犯后的法律救济保障机制。
1.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制度。中小企业要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企业培训计划。要明确不同级别及岗位人员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的不同要求,对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人员要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培训,要求他们熟悉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及特点,具备知识产权纠纷应急事件处理能力。对于其他人员,要强化保密要求和知识产权一般知识的培训,使其熟知与各自岗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2.注重知识产权培训效果和考核。逐级落实知识产权培训责任,公司层面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培训,部门层面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地结合岗位具体需求,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教育。要注重知识产权培训的考核,无故不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可以单次给予处罚,也可以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中进行综合奖惩。
1.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第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通用制度。在制度中明确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梳理本企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环节,明确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厘清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及各类员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二,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技术引进及许可管理制度。明确申请专利权的评估机构及程序、申请专利的具体负责部门及职责,获得专利授权后,在专利使用过程中对专利权转让及许可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技术引进、许可和转让等相关事项的管理部门、人员及职责;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手段等制度。[2]
2.建立企业保密制度。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常见的方式。一是无需投入精力申请专利授权,二是避免技术公开。因此,中小企业要制定保密制度,在制度中要明确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形式,各级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等。同时还要注意保留使用保密措施的证据,企业与凡是能够接触到该秘密的人员均要签订保密合同,对于重要的人员要逐一签订保密合同,对于一般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要有保密条款。员工进入公司的培训内容要包含保密制度,且要留好员工参加培训的记录;涉及技术研发的会议要重申保密要求,在会议记录中要有参会人员签名。
3.建立技术研发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是要加强技术创新过程管理。中小企业完善技术开放档案,在技术方案尚未成形不能申请专利时,禁止研发人员为了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果而公开技术。二是要加强技术研发管理。中小企业要与研发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明确规定违约的责任,防止法人发明创造被作为自由发明申请专利。三是要完善技术研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研发日志记录的内容及上报程序,确保科技研发进展在企业管理控制之中;项目完成后技术人员要及时将所有研发资料存档;人员离职时要对其技术研发资料进行全面交接,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四是要结合企业和技术特点选择保护方式。技术研发人员对该技术是否申请专利权作出初步评价,对需要申请专利权的,启动有关程序评估是否申请专利权以及申请哪种专利权进行技术保护;对不需要申请专利权的,按照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中小企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等各项事务,需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提供服务。因此,要充分借助各种外部力量提升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力量。一方面,在知识产权的评估、申请和保护等专业性高、程序复杂的工作上,中小企业必须借助专业服务机构的力量进行相关活动,帮助自己实现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代理与交流合作,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发展。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一般由行业内有声望的企业负责人主导,对规范行业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更具优势。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要建立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通过与政府密切合作传递企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另一方面,作为中小企业领袖的行业协会,在加强市场协调、优化市场环境的同时,积极构建中小企业间充分交流沟通的制度机制,帮助中小企业掌握市场信息和新技术的发展态势,使其在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中把握市场脉搏。
3.充分借助大学、科研院所力量。中小企业要善于利用大学、科研院所科技法律人才,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中小企业在与大学、科研院所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时,要明确约定研发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在知识产权许可和受让合同中,也要明确约定权利类型、许可的权利性质、地域、期限等内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从实验室到工业生产过程较长,要采取措施降低受让方风险,让研发人员深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
针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主要包括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综合运用法律保护手段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一,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目的来选择维权途径。若权利人的维权目标仅在于制止侵权行为时,寻求行政保护是较好的选择;若权利人由于侵权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需要索取赔偿时,民事司法保护则是比较好的选择。
第二,根据知识产权侵权类型确定保护方式。对于商标和著作权而言,侵权判定相对简单,结案周期较快,而且由于行政部门的审理经验更为丰富,建议选择行政保护为先。对于专利权,由于技术较为复杂,即便提起了行政审查,由于行政决定是可诉的,可能也需要进入民事司法程序才能够最终结案,因此权利人在专利案件中的优先选择是直接寻求民事司法保护。
第三,根据掌握的证据确定保护方式。对于侵权证据容易搜集的情况,权利人可以在公证后寻求民事司法保护。对于证据难以搜集的情况,权利人可以优先选择行政保护,行政部门可以主动地搜集证据,甚至能够深入侵权人的场所进行实地查证。
第四,在寻求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侵权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以积极敦促民事审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知识产权侵权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