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器 破解网暴治理难题

2023-02-02 06:44计为民
人民之声 2023年6期
关键词:网暴受害者暴力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极具风向标意义的司法文件,从行为界定、社会危害、司法追责、法律救济、综合治理等多个纬度,首次全面聚焦网暴议题,旋即在网络上引发了“刷屏”效应。

以十多年前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为发端,网络暴力犹如打开的潘多拉魔盒,手段、频率、规模不断升级。施暴者或躲在键盘背后肆意发泄人性之恶,或缚于信息茧房却自以为占据正义高地,扒人隐私、造谣抹黑、恶语谩骂、羞侮骚扰,各式诛心之论、精神霸凌的杀伤力已远超现实中的一般暴力。受害者面对道德私刑滥用的疾风暴雨,轻则遭遇社会性死亡,重则精神崩溃、以死了结。近年来,由网暴引发的公共事件频发不止,“按键伤人”乃至“按键杀人”的悲剧一再上演,可谓触目惊心。

另一方面,由于网暴具有匿名性、群体性、即时性等特征,同时网暴与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往往不够清晰,与正当批评的区分界限常常模糊不定,导致对网暴的溯源、认定、举证、追责等都困难重重,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成为普遍的困境,甚至最终陷入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可见,要切除网暴这一网络毒瘤、社会顽疾,就必须直面治理难点,寻求行之有效的破解之策。

比如在立法层面,目前网暴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概念、范畴、类型等等均缺乏明确的立法界定,与网暴有关的立法规定,只是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各层级立法中,既缺乏针对性,也不具协调性,这就难免使执法、司法陷入效率欠佳、尺度不准等困局。

正因此,此次三部门拟定的《指导意见》,可谓反网暴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比如,《指导意见》将网暴犯罪行为清晰划分为5种表现形态,并与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逐一对标,进而确立了覆盖较为全面的网暴判断标准,基本解决了网暴的界定难题。再有,《指导意见》将网暴的“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明确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并列举了“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这无疑抓住了当下网暴事件日趋组织化、产业化、利益化的危险苗头,进而对那些博取“噬血”流量、恶意营销炒作的大V、网红、机构乃至平台,形成强大的震慑。诸如此类立足问题意识的精细化规则设计,无疑为惩治网暴提供了更为明确、有力的行动指南。

尤其是,《指导意见》针对治理网暴所面临的立案难、取证难、公诉难等难题,提出了一系列破解之策。比如,如果就侮辱、诽谤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属于刑事自诉,自诉人需自行收集证据,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才会提起公诉。然而与传统违法犯罪相比,网暴受害者与施暴者往往素不相识,面对匿名、海量的网暴攻击,弱小的个体根本无力溯源追凶、收集证据,难免陷入维权的绝境。

对此,《指导意见》一方面要求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为提起自诉的网暴受害者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则要求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并具体列举了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等常见的网暴恶果,均纳入其中,这就为刑事公诉介入网暴案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此外,《指导意见》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暴行为,首次明确引入了公益诉讼机制。诸如此类的制度安排,不仅为网暴受害者开辟了更为通畅的法律救济渠道,也彰显了公权机关积极作为的责任担当,昭示了公民私益与公共利益有机融合的网暴治理新理念。

同时应当看到,《指导意见》侧重的是以公检法为主体的执法、司法机制,但治理网暴是需要多方共治、多点发力的系统工程,既包括政府部门的执法职责、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也包括公民群体的积极参与、网络生态的良性改造,等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指导意见》并非反网暴法制建设的终点。未来,除了及时修改相关立法,还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反网络暴力法,厘清判断标准、确立各方职责、协同治理机制、衔接法律责任、统摄标本兼治,进而为铲除网暴奠定更为坚实的法制基石。

以法为器,筑起反网暴的堤坝,方能守护美好的网络精神家园。而文明和法治,也终将取得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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