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专栏开栏词)
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8月20日指出“长江禁渔是为全局计, 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 要求“沿江各省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同, 细化政策措施, 压实主体责任, 保障退捕渔民就业和生活, 要加强执法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务求禁渔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在2020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53条中规定: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十年禁渔已经是写入我国法律的国家政策, 对拯救濒危水生生物, 维护生物多样性, 修复水域生态系统, 具有重大意义。
让渔民转产转业, 停止使用迷魂阵、电捕等破坏渔具资源的渔具渔法, 保障鱼类自然繁殖, 以不断扩大种群规模。这在2017年最早实施禁渔的赤水河已初见成效。但是, 长江上游有125种特有鱼类, 除少数种类生活在滇池、泸沽湖、程海、邛海等湖泊中, 大多数种类的栖息地是河流的激流环境, 主要摄食河滩砾石上生长的着生藻类或是爬附于石上的水生昆虫。在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 分布于长江上游的鱼类除长江鲟、白鲟等1988年已列入一级保护动物, 川陕哲罗鲑升为一级保护动物,原有的二级保护动物除胭脂鱼和滇池金线鲃外, 又增加了圆口铜鱼、长鳍吻、岩原鲤、金沙鲈鲤、细鳞裂腹鱼、重口裂腹鱼……等17种。在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等水量较大的河流水电开发, 形成高坝大库后, 它们的栖息地水文情势显著改变, 因而不能在库区江段内继续生活。河流梯级开发, 使很多特有鱼类和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栖息地大面积消失, 使它们的生存受到不利影响。与这些河流相连通的次级支流, 如青衣江、安宁河、水洛河、藏曲等, 原来也分布有这些鱼类, 由于20世纪80、90年代无序的水电开发, 尤其是引水式电站使河流间断性脱水断流, 鱼类的栖息生境遭到严重破坏, 数量日渐稀少。如重口裂腹鱼过去在青衣江较常见, 但在几年前就已经很难见到。川陕哲罗鲑曾在青衣江有繁殖群体, 有人报道过在其支流芦山河中发现其产卵场的情况, 但自从小水电一修, 这种鱼便在青衣江消失了。现仅剩大渡河河源的足木足河和麻柯河栖息有少量的川陕哲罗鲑, 已处于极度濒危状态。
可见, 长江上游大量珍稀特有鱼类的保护, 除了严格的禁渔外, 还必须对栖息地进行生态修复。水电站修建与鱼类栖息地的生态功能发生了矛盾, 为了保护鱼类, 需要将一些小水电拆除, 以恢复河流原有的自然状态。赤水河干流的水电开发规划, 经20世纪90年代调研和辩论, 决定不建电站, 现赤水河在上游一些特有鱼类和岩原鲤、长薄鳅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保护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现在赤水河一些支流的小水电站已大部分拆除。这些小支流虽然水量不大, 但可以作为一些诸如虾虎鱼、平鳍鳅、高原鳅等小型鱼类的栖息地, 特别是作为许多鱼类幼鱼的隐蔽场所, 以躲避敌害威胁。赤水河的生态修复可以作为示范, 为长江上游青衣江、水洛河等主要支流的生态修复提供参照, 希望有关河流流经的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河流的生态修复工作, 为长江大保护作贡献。
关于禁渔的效果, 需要科技人员使用相关设备进行监测。采样方法和设备应当统一标准, 监测结果才有可比性, 在野外无法鉴定的标本, 应将其固定带回室内鉴定。希望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监测工作给予支持。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 实现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要求的: “到2035年,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 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 水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望各方面同仁共勉, 圆满完成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