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等性质恶劣、危害较大的犯罪依法追诉、从重打击的同时,通过对绝大多数罪行较轻、危害不大的案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减少了社会对抗,修复了社会关系,彰显了司法温度
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这样的战略部署,凸显的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党和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适时更新和调整。在最高检的统筹推动下,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强化能动履职,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公开听证等结合起来,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同步提升。
少捕慎诉慎押从检察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一年多来,办案数据呈现明显变化。
诉前羁押率大幅下降,从20年前的91.4%、2年前的59.3%下降至2022年9月的28.3%。逮捕质量明显提升,2018年至2021年不捕率分别为22.1%、22.4%、23.3%、31.2%,呈逐年上升态势,2022年1至9月已达41.8%。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占59.4%,较2018年增加20.6个百分点。不起诉裁量权行使更加充分,不起诉率从2003年的3.3%、2020年的13.7%、2021年的16.6%,到2022年1至9月的25.2%。
轻罪案件羁押率高,构罪即捕、构罪即诉、一押到底的现象得到明显改善,羁押办案的常态正在逐步扭转。案件质量方面,2022年1至9月,捕后不诉和无罪判决率同比减少0.4个百分点、捕后判轻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率为6.2%,同比减少4.8个百分点。
在保证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等性质恶劣、危害较大的犯罪依法追诉、从重打击的同时,通过对绝大多数罪行较轻、危害不大的案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减少了社会对抗,修复了社会关系,彰显了司法温度。一年多来,政策适用得到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支持。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少捕慎诉慎押的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共有15个。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才华表示,刑事司法更加重视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必要羁押的问题,基于简单、传统的思维定式,把羁押作为方便省事的办案方式,“这也说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是个长期的过程”。
2022年9月底召开的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上,该政策也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高度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刘艳红认为,要通过构建一体化的实质出罪机制来深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而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她指出,要以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开展实质审查时,对主观恶性不大、证据已固定的案件,可优先考虑取保候审;在审查逮捕阶段要注重事实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时具备;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实现逮捕案件全流程开展,防止“一押到底”。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在重庆市检察院分会场参会的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孙长永作专题发言时表示,自己在调研中发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效果正在逐步显现。“司法机关还需继续凝聚共识,进一步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健全配合制约机制。”他表示。
声音
杨晶(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政协常委)
少捕慎诉慎押上升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如何将制度和政策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考验着办案人员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需要不断夯实完善机制。数字化非羁押监管具有隐蔽性,能有效减轻非羁押人员的心理压力,确保其在非羁押期间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充分体现出对被监管人人格权的保护,符合司法文明的进步方向。
杨震(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教授)
以检察能动履职,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首先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理念,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建议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公开听证、司法援助等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供制度保证。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增强一体化意识,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推动不同行政区划检察院之间跨区域合作机制等。
为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21年11月,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简称《办法》)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办法》在明确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和范围的同时,还根据侦查办案实践需要,对羁押听证的参加人员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了羁押听证不公开的基本原则,并对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当月,最高检印发第一批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5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案例深入思考、全面把握准确适用的具体方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充分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大力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共同做好不捕不诉后的依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声音
权太琦(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连云港市交通控股集团团委书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形态也在不断变化。检察机关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持续释放司法善意,让法律不再冰冷,而是更有温度,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希望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公安、法院的一体化协作,取保候审“电子监控”,“社区公益服务令”等创新做法,“三位一体”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减少社会对立面,让社会环境更加稳定,让人民群众更加安心。
袁俊洲(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要积极探索更多好机制。山东省检察机关实施的捕前分流过滤、捕中听证过滤、捕后跟踪过滤“三层过滤”审查机制效果很好,建议其他地方检察机关灵活借鉴。
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部署,对内统一司法理念,对外加强与各司法部门协作,一体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浙江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先后对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赌博等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作了细化规定,规范依法不捕不诉标准。同时,出台《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理工作规则》,要求加强羁押必要性和起诉必要性审查,建立捕诉案件科学评价体系。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坚持把好“三道关”——把好“源头关”,破除“构罪即捕”的思维定式,促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形成统一认识;把好“审查关”,优化审查逮捕办案模式,细化逮捕适用标准,在客观全面评估逮捕必要性的同时,统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羁押;把好“宣传关”,强化释法说理,用好公开听证,引领公众跳出对逮捕羁押的认识误区,避免出现“不捕=放纵”“不捕=无罪”“不捕=司法不公”等误解。
2022年,最高检制发《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办理不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导各地充分用足用好不起诉裁量权,防止滥用、错误适用,提升不起诉案件办理质效。
最高检还推动应用电子手环、“非羁码”大数据监管措施,降低办案风险。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试点或开展此项工作,超过110个检察院应用科技手段保障4万余人的非羁押强制措施执行。
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检部署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和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3类在办羁押案件加大审查力度,全流程、全覆盖地在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备案审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5个重点环节开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从严把握羁押标准,减少不必要羁押,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
“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如何从类案上把握变更强制措施、释放与不变更、不释放的总体要求?”一位检察官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业务交流微信群里提出在实践中遇到的困惑。
很快,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二级调研员李占州给予回复:“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罪行轻、人身危险性低等案件的不必要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除了点对点答疑释惑外,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成员,最高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检察厅还在各自条线牵头组织了数次以专项活动内容为主题的系统性培训。
在专项活动推动下,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下半年的诉前羁押率降至40.5%,比上半年下降近5个百分点,比2020年同期下降3个百分点。
2022年初,最高检将专项活动延至2022年12月31日。案件范围从原来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和当事人申请等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2022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开展各类羁押审查892189人(次),经审查后不捕、不延、对重计提出纠正意见、决定变更或释放以及建议变更或释放等共计不羁押313034人(次),占专项活动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总人(次)数的35%(不羁押率),推动全国诉前羁押率降至28.34%,同比减少37.2个百分点,有30个地区下降幅度超10个百分点,“降押”成效明显。
2022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深化推动“创新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机制”再次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由最高检牵头,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推进。
各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新规首次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写入。这为取保候审难破题,提供了政策支撑。
比如,在取保候审对象上,《规定》将“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作为核心评判标准,有利于防止取保候审“利器”被“藏而不用”,拘捕等强制措施被“扩大化”;在取保候审地点上,明确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的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给流动人员、外来人口解决了“燃眉”之急;在取保候审程序上,规定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有利于减少对有关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在保证金退还方面,则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有利于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等。
纵观这些“有的放矢”的举措,秉持立法之精神,以最大程度的“自我限权”,避免取保候审权力被滥用,也最大程度地“保障权利”,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便捷,有力防止不必要的羁押,推动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更有效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