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研究

2023-01-24 11:31党敏
公关世界 2022年24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法律

文/党敏

引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警察法体系是组成部分,也是客观存在的。警察法在相关部门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关键的法律部分,现如今因为这方面的基本理论研究不足,所以将其视为独立部门法的过程中,容易受到质疑,地位比较尴尬。当前从多方面探究警察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构建相应的警察法体系是重要的。

一、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基础

1.理论基础

在加强我国特色警察法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明确警察法体系的概念与性质。当前在研究警察法概念过程中,学界对其概念的研究较多,其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呈现出来。首先,警察法主要是指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通常是一些与法律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检察机关和相对人。其次,警察法是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通常是以社会关系为主的法律文件,部门和人员在运用警察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警察法来调整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最后,警察法是一种调整警察权,可以很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治安秩序,也可以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预防制止与打击,充分保护相关公民,可以对国家安全维护、多方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公民保护工作等工作中构成的警察关系进行有效调整,是各种法律关系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述提到的概念不是全面的,并不能包括我国警察法体系的整体内涵。在法理学视角下,分类组合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法规,促进不同部门的有机联系,然后形成统一的整体就是法律体系。与警务活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是警察法体系的调整对象,警察法体系的构建依据是以宪法确定的法律原则,主要根据中国人民警察法的核心内容。警察法体系是一个层次分明的有机统一整体,有机统一整体是由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宪法应该是警察法体系构建的渊源,而且存在行政、组织、刑事等比较多的属性,不能只是片面的来理解警察法体系,认为这方面的体系就是公安行政法体系。

2.现实基础

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有着现实基础,在形成特色警察法体系的过程中,对警察法体系构建和形成产生深远影响的是世界警务改革。特别是警察现代化、警务社会化等,在多种因素影响下,推动警察法体系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方面发生较大变化。在新警察模式改革中,主要是以社区警务运动为主要内容,这种情况下就造成我国加大了社区警务改革力度,从多角度促进各项工作开展,而且也对警察组织法、行政法做出与其适应的调整。新时期背景下,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的思想是国家警察与社会警察并存,其主要目的是改变传统体系构建现状。其方向是内部在运行期间,采用企业化管理模式,通过这一方式规划警务,结合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实现警务的社会化。进而更好改变我国警察法体系的价值理念,逐渐从权力公安角度进行转型,成为责任公安。当前我国警务活动呈现出比较鲜明的特点,其中主要从两个方面呈现出来。一方面,各项工作的现代化发展特点更加显著,其中警务制度和手段等开始运用现代化发展方式。在改变相应的执法理念,以及多方面促进法制建设以后,让“警察更像警察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以及在社会矛盾更加复杂的时代下,警察职责有了更大的变化,提出警察职责是三大政治,还有具体的社会责任,即对国家长治久安进行维护,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保障,还有加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这些也是当前公安机关在新时代背景下建设与发展的根本使命,让警察职能有所延伸向着更加广泛的领域前进。所以,在分析我国特色警察法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有效把握这两个基本属性,在了解相关属性的基础上,加强警察法体系的构建。

二、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内容的特点

1.多元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中国的警察法体系是主要组成部分,加上警察权具有强制性、广泛性、权威性特点,所以使得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过程中,其结构内容也体现出多元性、复杂性以及广泛性特点。多元性作为警察法体系构建内容中的重要特点之一,对警察法体系构建产生深远意义和影响。在多元化内容的影响下,可以增强警察法体系建设效果,也能让警察法体系在构建过程中涉及的范围更加丰富、广泛。[1]因为警察权有着双重职能,具体表现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方面。这也决定了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过程中其内容的多元化,其中包括行政法规以及刑事法规。

2.复杂性

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中,其构建内容表现出复杂性特点,复杂性作为构建内容的特点之一,通常表现在内容形式的复杂性方面。整个警察法体系中包含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并且在法律效力方面也呈现出多个层次。警察法体系构建内容的复杂性表现在内容性质方面,与其他法律体系相比,警察法体系具有十分特殊的双重强制性。不仅有行政强制,还有刑事强制,与此同时,警察法体系的强制性程度比较强,也是其他法律在实施和发展过程中的主要保障。

3.广泛性

广泛性是我国特色警察法体系构建内容的特点之一,警察法体系主要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和社会各种行业、组织等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只要与社会安宁、国家安全这些问题有关,那么就会出现检察权行使的情况。所以,我国警察法体系在构建中,其体系的内容比较广泛,和公民个人生活之间存在很大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与公民个人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在广泛性特点引导下,我国特色警察法体系定位过程中需要准确认识到警察法体系定位,区分该体系和行政法体系范畴之间的差别,不可轻易地纳入行政法体系范畴中,也不能结合职能分工属性划分到行政法等其他不同的法律部门。应该将其当作一个比较独立的法律体系,从这方面展开研究和构建工作。警察法体系具有属于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通常是对一些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些社会关系必须是围绕警务活动产生的,其中主要包含警察行政、组织、刑事关系等。在开展调整工作期间,同其他部门法对比,警察法体系的调整方法有着本质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手段和制裁方式方面,同时存在比较强的垄断性、强制性。例如,强制戒毒、搜查、逮捕等。在我国特色警察法体系研究与构建过程中,应该针对性地梳理和分类与检察权行使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掌握不同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新时期背景下,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就是确立与完善中国特色警察法体系,加强这一体系的建设,对于增强警察素质,促进执法规范性发展,让相关权力行使得更加明确,达到警察有效负担重大政治、社会责任等方面来说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三、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应明确的问题

首先,在警察法体系研究与构建中,需要明确其体系构建是运用人民警察法体系,还是警察法体系。在体系构建中,应当有效运用人民警察法体系的概念。从人民性角度而言,我国警察的实质就是落实宪法原则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这一要求,并且在警察活动过程中,具体体现这方面的宪法原则,进而有效体现我国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国警察法体系研究与构建中,人民性是根本所在。在区别我国警察和资本主义国家警察的过程中,其人民性是根本区别之一。因此,在研究与构建警察法体系期间,需要明确运用人民警察法体系,还是警察法体系的这一根本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体系,但为了体现人民警察一切为了人民的这一特征,需要选择人民警察法体系,并且加强研究和构建力度,进而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合理维护人民财产安全。

其次,在研究与构建相关体系中,应该思考是否应该在公安警察法体系范围内纳入已经归属或者独立形成的法律部门的法律以及法规。当前,我国公安刑事警察法和行政法中分别包括了很多法律部门的法律以及法规,其中包括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法律。在具体问题研究中,是否应该在公安警察法体系中融入已经归属相关部门的法律以及法规,其答案是可以的。理由就是在划分法律部门的过程中主要是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来划分,不是结合实际法律规范的属性来进行划分的。已经归属相关部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可以有效地纳入到公安警察法体系范围内,而且独立形成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也可以纳入其中。在纳入以后可以对公安警察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也可以对公安警察的刑事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综上所述,在公安警察法体系范围内可以融入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最后,在研究与构建警察法体系中,需要关注我国公安警察法体系范围内是否可以纳入公安规定的这一问题。公安行政规定的简称是公安规定,就目前实际情况发展而言,很多已经制定的行政规定其中包含公安行政规定的内容。[2]一些行政规定拥有法律规范的内容,还让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较大影响,已经拥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和性质。所以,在公安警察法体系范围内是可以纳入公安规定的,需要在其体系范围内进行有效研究和分析。

四、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策略

1.重新塑造价值理念

在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中,需要始终坚持自由与秩序平衡的理念,明确建立秩序的前提是实现自由。而形成秩序是立足于自由被规范的程度上,应该有效防止警察法体系构建期间过于追求稳定,而不顾公民自由,还有牺牲公民财产的错误价值取向。总而言之,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等是构建警察法体系的目的,而相关体系在构建过程中应该将正确价值理念表达出来。其主要是指对比例原则进行严格遵守,确定警察权利在应用期间的成本和效益,还有目的和手段之间的比例关系。并且在体系建设中,应该符合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还要落实尊重人格的相关要求,进而才能更好地推动人道主义关怀彰显出来,还可以避免警察权的泛滥。在创建警察法体系过程中,需要注重公众安全的保障,并以为公众安全提供保障的原则,促进警察权利对公民自由的保护。而在与犯罪斗争过程中尽量减少权利使用对公众自由的干预,通过最小干预公众自由的方式,换取安宁与和平。

2.创建开放性的体系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已经形成警察法体系的基本框架,然而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其比较欠缺的是开放性的程度,立法规制铺开的覆盖面不足。在社会实践发展过程中,相应的法律体系也应该有效创新,跟上时代发展脚步,在发展期间必然会出现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特征。宪法是一种开放性的体系,其开放性主要通过社会现实合理性开放方面体现出来,还是促进规范性和现实性价值充分协调的合理方式。一个宪法规范和实践的互动过程就是宪法体系的开放性。当前在构建警察法体系过程中,可以对宪法经验进行借鉴,并且要让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和现实性价值之间呈现出相适应发展的状态,还要达到警察法体系和其他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有效衔接。目前,国家在应对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的问题中,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监察执法体系,这种体系呈现出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特征,该体系不断满足法律体系本身各类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等要求。需要关注的是,由于警察权会涉及社会很多方面的问题,而且体现出广泛性和权威性特征,所以,这方面的特质是其他任何行政权都不能有效比拟的。

所以,在警察法体系构建中,应该创建开放性的体系,在开放性法律体系的构建中,需要坚持审慎态度,避免过犹不及。在构建开放性的警察法体系中,制定与实施《人民警察组织法》是开放性警察法体系构建的重点。在构建过程中,需要结合宪法理念指导。在了解相关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宪法的要求加强《人民警察组织法》的有效制订,而且主要调整的主体是现行警察体制中的人民警察还有与其相关的组织机构,进而促进开放性的警察法律体系构建及发展。

3.科学性设计其制度

我国警察法体系构建中,需要在制度设计方面体现出科学性和前瞻性。首先,在体系建设中,可以规制相关的警察立法。在加强立法期间,应该坚持“不抵触原则”。不断推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之间的一致性发展,还要让这方面的内容和宪法保持一致,根据人大的立法审查全方位监督与警察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而防止警察法律法规在体系方面展现出各种效力等级重复问题,还有一些内容冲突问题。其次,在体系构建中,应该实现前瞻性和政策性的博弈目的。[3]由于国家仍然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并且相关法律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与此同时,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一些民主政治也在不断改革,相应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面对这种情况,需要通过前瞻性的理念促进警察法体系的建设,从而促进体系建设的稳定性发展。但是由于警察权的政治特征比较明显,相关政策还会影响和制约相关权利,所以在体系构建中应该有效借鉴政策的灵活性。

五、结语

目前在构建我国警察法体系过程中,需要重新塑造价值理念,明确警察法体系构建的重要性。从警察法体系的根本价值取向上而言,该体系在构建过程中需要将宪法思想体现出来,树立自由与安全的平衡理念,还要对自由与秩序的平衡理念进行有效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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