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研究

2023-01-23 12:10张磊
人民论坛 2022年24期
关键词: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新时代

张磊

【关键词】新时代 爱国主义教育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我国法律及党内法规中均明确爱国内容,开展与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具有国法与党规驱动的双重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用好红色资源”,“深化爱国主义教育”,“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以法治手段保证爱国主义教育的常态化,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治理方略,有利于提升爱国主义教育质量与实效。

首先,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建设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其一,加快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是落实宪法规定国家义务的必要举措。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属法律保留事项,须由国家立法实施。对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将宪法义务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从而为行政机关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法律依据。其二,打通不同法律法规的内容,更利于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优势。通过整合制度资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本范式,有利于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其三,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主体-责任,受众-权利(义务),行为模式与后果奖惩机制,有利于形成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约束力。

其次,法治化建设是提高爱国主义教育质量的应然途径。其一,法治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具有必然性。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具有天然的爱国基因。法律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经由法治实施,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其二,依法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有利于引导公民理性爱国。虽然公民可以多种方式表达爱国之情,但须警惕“民粹主义”“狭隘民族主义”等非理性的“爱国”。法律在引导公民理性表达情绪、规范实施爱国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三,法律能够从顶层更合理地配置爱国主义教育资源,明确各主体权责,形成“全民共建”的基本结构,激发公民爱国热情,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稳定预期。

最后,依法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有力应对外部挑战的必要保障。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巩固意识形态安全的需要。爱国主义教育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维护统治秩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法治力量是巩固“爱国长城”的重要支撑。

第一,爱国主义教育缺乏专门立法。从法规数量来看,现有爱国主义教育内容散布于其他法规中(据不完全统计,相关法规有近180余部,其中包括10余部党内法规)。其一,在相关法规中,爱国主义教育大多为原则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条仅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而无如何进行施教、如何保障施教的相关规定。爱国主义教育规定成为宣示性规定,这将使法律权威与社会现实之间产生罅隙,容易造成制度落空。其二,在无上位法依据时,国务院部门与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为细致的、可操作的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制度阻力较大。

第二,爱国主义教育主体间缺乏规范联动。根据《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爱国主义教育要面向全体人民、聚焦青少年,课堂教学与校外实践结合。其一,爱国主义教育主体间联动缺乏有序组织。通过调研走访笔者发现,当前校外实践主要为学校活动与商业研学两种。一是学校活动,如参观各场馆时,由于缺乏常态化、制度化的组织规则,面对数量庞大的参观群体(一场参观动辄几百人),各场馆陷入被动应付的局面,参观失序、参观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商业研学,行业服务标准尚待完善,如乱收费、学生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等现象频发。其二,爱国主义教育主体间联动缺乏个性化内容。除青少年外,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对象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等。当前,如何根据不同对象选择教育内容、方式等,尚无明确规定,大多数为自主设置(如各场馆讲解员根据不同受众自主设置讲解词等)。受教育者缺乏“身份认同”与责任感,教育效果易泛化。其三,爱国主义教育主体间联动缺乏集约化调度。爱国主义教育的主体多元,各主体间发展状况不同。如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烈士纪念设施等,存在分级。由于缺乏集约化的调度机制,实践中往往出现国家、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接待量庞大,市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接待量较少的情况。一方面,不利于爱国主义教育主体间的均衡發展;另一方面,爱国主义教育容易导向同质。

第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缺乏持续发展动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已经成为党员领导干部强化党性修养、人民群众培养爱国感情、青少年学习革命传统的重要依托,但如何持续发展面临难题。其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存在人才发展障碍。当下,虽然光影技术应用广泛,但讲解员对于输出爱国主义教育内容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普遍面临人才引不来、留不住、难培养的难题。一些事业编制的讲解员存在“跳板心理”,“借调”“人走编留”等现象较为普遍。其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缺乏持续造血功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运营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财政对于免费开放的补助。在后疫情时代,财政负担日益沉重。面对财政投入不足的困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就是通过盘活资金来源,提高造血功能。文创收入能否自主支配,成为基层从业人员和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此外,文创产业发展还面临其他问题。打造自有文创品牌时,不能使用英烈姓名、相关地址名称等注册商标。网络销售平台为规避法律风险,一般规定有商标产品方可上架销售。这导致相关场馆在发展文创产业时受到较大阻碍。其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缺乏专业的考评机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专业性相对较强,与其他行政事业机构相同的考核机制,难以充分激发其发展动力。此外,将考评标准简单化为线下参观人数等,不利于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社会效果的发挥。

首先,加快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建设,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在保障和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方面,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内布拉斯州的《美国主义法》明确规定教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日本通过《教育基本法》及《学习指导纲要》等明确学生爱国主义学习内容;俄罗斯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为主干,建立了涵盖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参与主体、法律关系和工作机制等内容的法律体系。其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项立法工作计划。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技术方式,在对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制度体系的审查与完善的前提下,探索与提炼共性内容,设计我国爱国主义教育专门法律的基本框架。其二,经由立法将“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的重大论断上升为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宗旨。其三,以爱国主义教育基本法为依据,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加快推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细化规定。

其次,打造爱国主义教育五位一体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监督”体系。其一,健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主义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直接责任下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如教育局、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部门等)各负其责的“权力”(职责)格局。列明各部门的责任清单,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水平纳入地区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因职责不清、边界不明、权责不一而致的推诿扯皮现象。其二,针对不同公民的需要及其教育水平、社会地位等因素,规定个性化、差异化的教育内容,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等法的修法行动,建立公民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内容体系。其三,明确爱国主义教育主体、对象等违背法定义务时的责任与惩罚机制,建立爱国主义教育执法、司法的指导规范。其四,建立爱国主义教育预算经费、运行情况的信息公开、审计等制度。目前党纪国法中均无与爱国主义教育相关的预决算规定,应通过信息公开、审计等制度,强化监察督导、责任追究等。

最后,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发展的保障机制。其一,通过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去行政化,使其向科研机构、教育机构转变,从而改变以行政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模式,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工作重心从收藏、保管、研究等,向提供社会教育与公共服务转变。其二,构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范化、常态化的横向合作与纵深交流机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走出去”,规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延伸和拓展服务活动,建立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间经常性的交流合作机制。其三,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人才保障制度。讲解员等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重要的传播者与教育者。破解人难引、人难留的问题。探索合理的职称晋升路径,明确可申报的專业职称(如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等),建立科学的同行评价机制,提高讲解员队伍的准入门槛与教育质量,形成人才队伍发展的内循环动力。其四,完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创产业的保障机制。消解文创产业发展的制度摩擦,探索文创产业公益性与经营性间的均衡点。用活知识产权制度。文创产业发展的基点在于自主的知识产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创产业,尤其是红色文创难点在于对红色文化基因的挖掘与转化。其五,完善社会资本适度合理参与爱国主义教育的机制。应以税收激励奖补、授予荣誉等方式,激励社会捐赠。借鉴PPP模式,开辟事业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新路径等,不断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走深走实。

(作者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荣誉、纪念、庆典法治建设的研究”(项目编号:17AHJ002)阶段性成果】

责编/韩拓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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