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珣,杨小平
(西华师范大学 文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以下简称《南部档案》)产生于清代顺治十三年(1656)到宣统三年(1911)的256年间,按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盐房、承发房八房分列。现存于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共近两万卷,八万多件。这些档案多为手写,真实记录了清代四川省保宁府南部县衙处理的各种社会事务,内容也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司法、宗教、文化、教育、民俗、建设等方面,在语言学、文字学、文献学、档案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领域的价值不言而喻。
《南部档案》中有相当多的俗语词,读起来晦涩难懂,给整理与阅读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在数字化南部档案的基础上,拟对“孔道”“汎目”“地崘”“分关”“开篆”等俗语词进行考释,扫除阅读障碍,尚望方家雅正。
(1)《为具禀场头王明魁抗不应差滋哄欺藐事》:“富村驿因系赴省孔道,去冬大差过境,场头王明魁、王泽庆、汪元义、汪元顺等抗不照旧在于斗市抽取应差,反支店主杨成义倒讯汎目沈文炳滋闹。”(《南部档案》7-762-1,光绪五年七月十一日)①
(2)《为具告陈光富毁路凶诬事》:“生祖业傅井硚地方大路,向系驼盐运炭孔道。”(《南部档案》7-766-2,光绪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按:“孔道”一词存在歧义,需要根据《南部档案》上下文确定含义。
《汉语大词典》释义“孔道”为:“(1)大道;通道。(2)必经之道;四通八达之地。”[1]4卷182汉代扬雄《太玄·羡》:“孔道夷如,蹊路微如,大舆之忧。”[2]卷一11《汉书·西域传上·婼羌国》:“去长安六千三百里,辟在西南,不当孔道。”[3]卷九十六3875清代王先谦《补注》引王念孙曰:“孔道犹言大道,谓其国僻在西南,不当大道也……《说文》曰:‘孔,通也。’故大道亦谓之通道,今俗语犹云通衢大道矣。”[4]卷九十六3262元代李治《敬斋古今黈·史书》:“师古曰:‘孔道者,穿山险而为道,犹今言穴径耳。’此又误矣。孔道止谓大道也。前言‘辟在西南’,故后言‘不当大道’。”[5]卷三24
究竟是大道,还是必经之道呢?根据《南部档案》上下文,表面上大道或必经之道似乎都能讲通顺。“富村驿因系赴省孔道”即富村驿是赴省大道,富村驿在盐亭,是南部到省会成都的大路。“傅井硚地方大路,向系驼盐运炭孔道”,先说大路,后说孔道,对文同义。但是,仔细辨析,还是感觉不对,“孔道”解释为大道还是欠妥。“孔道”并不是指的是来往交通便利的大道,而是必经之道。富村驿、傅井硚均是地名,地名不可能是大道,而是必经之道。
同卷号的下件却把“孔道”称为“古道”。
《为具禀陈光富捏词诬控遵批呈契祈察情事》:“地名梯子塆,硚号傅井硚,内有大路,系驼盐运炭古道。”(《南部档案》7-766-3,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按:对比两件,说明“孔道”为“古道”,为必经之道,并非大道。
此义多见于其他文献。
(1)《文山集》:“自狄难以来,从淮入浙者必由海,而通为孔道也。”[6]十三别集304
(2)张潮《历代笔记小说大观·虞初新志》:“六奇世居潮州,为吴观察道夫之后。略涉诗书,耽游卢雉,失业荡产,寄身邮卒。故于关河孔道,险阻形胜,无不谙熟。”[7]201
(3)《章太炎论学集》:“至于都会地当孔道,则五方杂错,民族不纯,祠堂之制,视之蔑如也。”[8]113
(4)《郭小川全集 3 长篇叙事诗·诗残篇》:“西边一座桥,东边一座桥,成了沟通南北的交通孔道。”[9]439
(1)《为具禀场头王明魁抗不应差滋哄欺藐事》:“富村驿因系赴省孔道,去冬大差过境,场头王明魁、王泽庆、汪元义、汪元顺等抗不照旧在于斗市抽取应差,反支店主杨成义倒讯汎目沈文炳滋闹。”(《南部档案》7-762-1,光绪五年七月十一日)
(2)《为差役速唤李联芳具禀场头王明魁欺藐抗延案内人等候讯事》:“计唤:被禀王明魁。词照:王泽庆、汪元义、汪元顺、杨成义、沈文炳、罗德盛。原禀:汎目李联芳。”(《南部档案》7-762-2,光绪五年七月十一日)
按:“汎目”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和《近代汉语词典》都未收录。
《汉语大词典》“汎”字条:“漫溢。《荀子·儒效》:‘(武王)至汜而汎。’杨倞注:‘谓至汜而适遇水汎涨。’”[1]五卷927《汉语大字典》“汎”字条:“浮游不定貌。《说文·水部》:‘汎,浮皃。’”[10]1664
“目”,《汉语大字典》:“看;注视。《左传·宣公十二年》:‘目于眢井而拯之。’《史记·陈丞相世家》:‘(陈平)渡河,船人见其美丈夫独行,疑其亡将,要中当有金玉宝器,目之,欲杀平。’”[10]2640
以上意义均无法讲通顺。“汎”即是“泛”字,但“汎目”理解为“泛目”仍然无法理解。经仔细推敲,我们认为“汎目”当作“汛目”,“汎”是“汛”的俗字。
我们请教了专门研究南部档案佐贰官吏的左平教授,他告知,“汛目”与清代绿营制度有关。我们检索了绿营制度,疑惑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原来,清朝正规军队分为八旗兵和绿营兵。八旗兵为旗人军队,驻扎在京畿、东北、内地重点城市等地区。由于满族八旗兵数量较少,广袤汉地不得不建立汉人汉兵,以绿旗为标志,以营为单位,因此称为绿营兵。提督为一省绿营最高武官,总兵为省内总镇一方大员,副将协防重要地区,副将以下依次为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分列正三品、从三品、正四品、正五品。守备以下则为千总、把总、外委千总、外委把总、额外外委等,分置从六品至从九品不等。绿营有标、协、营、汛,四种军事编制。“营”驻扎在城邑关隘,“汛”则防御道路边境,在几人到几十人之间。也就是说,绿营驻扎在南部县的为汛,是明清时军队驻防地段。营汛驻兵除镇压民变与反叛外,还承担着察奸、缉私缉捕、解送钱粮、承催等任务,具有镇戍和差役功能。除千总、百总外,分马战兵、步战兵、守兵三类。清代兵制,凡千总、把总、外委统率的绿营兵均称“汛”,驻防巡逻的地区称“汛地”。
清代孔尚任《桃花扇·移防》:“三镇各释小嫌,共图大事,速速回汛,听候调遣。”[11]99
《清史稿·藩部传二·克什克腾》:“二十七年,噶尔丹侵喀尔喀,诏选兵防苏尼特汛。”[12]14350
汛,即一个驻地,士兵由十数名到上百名都有。“目”是头目,类似与班长、排长。
该词在清代的其他文献中也有用例。
(1)《乾隆新兴县志》卷九:“簕竹汎目兵十三名,白鸠山汎目兵八名。”[13]152
(2)《光绪澎湖厅志稿》卷七:“新城汎目兵一名,战兵一名,守兵四名。”[14]231
(3)《康熙诸罗县志》卷十二:“塘汎目兵饷才餬口,于是有开赌放头攫金以供使客者。”[15]373
在民国的方志文献中仍有相关用例。
(4)《民国德兴县志》卷六:“而又设为汎目驻防,以扼要害,意良美矣。”[16]339
(5)《民国乐昌县志》卷十:“又拨梅花青峝二汎目兵三十名添防,共额防汛兵八十名。”[17]159
“汎目兵”出现都是和“战兵”“守兵”等其他兵职名称相对,我们可以据此推测,“汎目”其实也是指的一种兵职称谓,可将“汎目”解释为“驻守河海边关,观察和预防洪灾的部队头目。”
《南部档案》中还有“汎兵”的说法。
《为具禀场头王明魁抗不应差滋哄欺藐事》:“更于四月二十九日,复与汎兵罗德盛滋凶,迫兵于五月初七日,禀前黄主批准唤究。”(《南部档案》7-762-1,光绪五年七月十一日)
按:驻扎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即为汛兵。兵是普通士兵。作为绿营最基层的官员,或分领哨司,或守汛塘,驻扎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即为汛兵。
无独有偶,在前面提到“汎目”同期的方志文献中,也有称作“汎兵”。
《民国榴江县志》:“黄冕汛防在黄冕博爱街,汎目由提标委充,汎兵六名。”[18]90
这也印证了“汎目”是当时官兵职位中的一种。
《为具告陈光富毁路凶诬事》:“因与黄姓地土接壤,黄姓地崘在上,生管业大路在下。”(《南部档案》7-766-2,光绪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按:“地崘”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和《近代汉语词典》都未收录。
“地”字很好理解,就是指土地。“崘”就有点费解。传世文献未见“地崘”用例及其相关资料。
《汉语大字典》解释“崘”为:“同仑。《集韵·魂韵》:‘崘,昆崘,山名。或写作仑。’《集韵·谆韵》:‘崘,崘崓,山儿。’”[10]807
传世文献“地仑”的例证则较多。
(1)《康熙诸罗县志》卷十二:“地高而宽坦,台人谓之仑,邑有黄地仑,郑氏居台时,征南社畨,亲屯兵于此。”[15]372
(2)《同治安化县志》卷三:“凉水井庵,在土地仑,均详建置。”[19]303
(3)《道光忠州直隶州志》卷六:“周俊德界斜下熟地仑坎,仍交尖角地为界。”[20]501
(4)《民国庐陵县志》卷十上:“平田南溪邓氏,宋理宗时由吉水邓塘徙居今地仑祖基。”[21]489
“崘”同“仑”,我们认为“崘”是“仑”的同义俗体字。就目前我们看到的文献中,“地崘”的“崘”仅出现在《南部档案》中。
《为具禀陈光富捏词诬控遵批呈契祈察情事》:“兹陈光富向黄廷泽业边讨石打碾,妄将生廷瑞管业,自砌石崘,大路抄毁,改作碾滚。”(《南部档案》7-766-3,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而与其同时代的其他文献中都写作“地仑”。因此,我们将“地崘”解释为“地理位置高,地势平坦的地方。”
(1)《为具告陈光富毁路凶诬事》:“现有分关审呈,相隔陈光富住处四里,兹陈光富藉向黄姓讨石打碾雇匠,将生大路石崘抄毁,改作碾盘磙子。”(《南部档案》7-766-2,光绪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2)《为具禀陈光富捏词诬控遵批呈契祈察情事》:“着将分关及田地文约呈验再核。”(《南部档案》7-766-3,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按:“分关”一词,《汉语大词典》收录,解释为:“分家析产的文书。《古今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我弟兄两个,都是老爹爹亲生,为何分关上如此偏向?’《古今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论起家私,其实全未分析,单单持着父亲分关执照,千钧之力,须要亲族见证方好。’清张大复《梅花草堂集·分关》:‘顷为高阳氏作分关。’”[1]2卷590
显然,南部档案的“分关”并不能都用《汉语大词典》的意思来解释,例(1)可以理解为是分家析产的文书,但也可以理解为分家析产,代表文书的“文约”省略。例(2)则是指分家析产、分割财产,后有中心语“文约”。若是“分家析产的文书”,则与后面的“文约”重复。
其他传世文献多见“分关”一词的用例。
(1)龙泽江《小江文书·盘乐卷》:“立孝议分关叔侄凭亲族商议,均派田产,先除养老田,田名登落冲四丘,又并盘妹田乙丘,共收谷十二挑。孝议分关二家发达各一纸存照。”[22]10
(2)赵彦龙《中国古代经典文书档案导读》:“立写分关合同文约人王兴达、子王发万、发福、发泉等。”[23]371
(3)喻岳衡《增补乡党应酬精编》:“立分关合约字人张甲,所生几子某某,俱已成立婚配,今因年迈,难以照料诸务,请凭族戚某某等,将祖遗业并自置之田山屋宇基地竹木、荒熟园土、副物器皿、牲畜等件,均作几股品分,拈阄为定。”[24]212
清水江民间契约文书是迄今在中国的西南地区发现数量最多的民间契约文书。清水江文书中用例丰富。很多文书题目中就有“分关”一词,如“嘉庆十年六月二十四日杨粹璋分关合同”(黎平卷LP-03-132)、“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龙光梅分关遗嘱”(三穗卷SS-111-4-273)、“同治三年三月十三日杨再仁、杨再礼兄弟分关合同”(黎平卷LP-03-512)、“民国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欧仲干兄弟分关合同”(天柱卷TZ-47-02-18)例多不赘。
这些例证中的“分关”都是指兄弟家人之间分家产,因为分家产,所以立下凭证或文约。《为具告陈光富毁路凶诬事》的原告李廷瑞和被告陈光富显然不是兄弟家人,只是生活邻里,所以“分关”范围并不仅仅限于兄弟家人,而是包括左邻右舍。陈光富向别人讨石打碾,将李廷瑞家原有的大路占用、石崘抄毁,违背之前定下的约定,擅自占用他人的土地,才被李廷瑞告上官府。
综上,“分关”当为“分家析产或邻里划分土地”。
《为差唤陈光富具禀李廷英等忿控毁拉案内人等候讯事》:“据陈光富具禀李廷英等忿控毁拉一案,据此,当行差唤未讯,兹已开篆,合行差唤。”(《南部档案》7-766-8,光绪六年正月二十七日)
按:“开篆”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和《近代汉语词典》都未收录。
《汉语大字典》“篆”字条:“篆,运笔书写。《说文·竹部》:‘篆,引书也。’段玉裁注:‘引书者,引笔而着于竹帛也。因之李斯所作曰篆书,而谓史籀所作曰大籀,既又谓篆书曰小篆。’”[10]3196《汉语大词典》“篆”字条:“篆,用篆体字书写铭刻。唐韩愈孟郊《赠剑客李园联句》:‘太一装以宝,列仙篆其文。’宋曾敏行《独醒杂志》卷三:‘时有诏太学篆石经,廷臣复荐之,伯益不得已遂至阙下。笔毕,除将作监簙,伯益固辞。’”[1]8卷1233篆书曾是官方通行字体,而官府办案常常公开公办,按照一定的程序,结合历史背景和环境,“开篆”并不能够解释为“用篆书公开记录”。
实际上,“开篆”即“开印”,官印多是篆书。意思是打开封条,重新恢复办公。
“开印”和“封印”相对,与明清时期休假制度有关。朝廷专门出台了过节的休假规定,称为“封印”和“开印”。“印”即官府的大印。封印是把官府的印信、关防等加上封条锁起,即代表停止办公。开印即打开封条,重新恢复办公。
明代的春节假期一般是四天,从除夕到正月初三。清代封印期变长,整整一个月。每年的封印日,一般在腊月十九、二十、二十一日中的一天。开印日在次年的正月十九、二十、二十一日中的一天。具体选择哪一天,由钦天监选择吉日,奏明皇帝后颁示全国遵行。南部档案例证时间点是正月二十七日,刚好是开印、开篆后的时间点。
每年的封印和开印,官府都要举行非常隆重盛大的典礼。清朝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每至十二月,于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四日之内,由钦天监选择吉期,照例封印,颁示天下,一体遵行。”[25]93“开印之期,大约于十九、二十、二十一三日之内,由钦天监选择吉日吉时,先行知照,朝服行礼,开印之后,则照常办事矣。”[25]49“官凭印信,私凭文约。”用印,是官府办公的重要标志之一。清代衙门就设有封印、开印的制度。封印,就是把印信、关防加封条锁起来,停止办公;开印,就是启开封条,恢复办公。《狩缅纪事·外二种》:“清代官员李星浣日记记录道光二十九年(1849)腊月十九日参加的封印典礼:‘辰起。至院贺封印。午初至署,更朝服升座,钤封印三颗,望阙行九拜礼。’清代官员孙宝瑄在日记中记载光绪二十年(1894)正月十九日工部的开印典礼:‘是日午正开印,内外皆张幕结彩,朱绿辉映,焕然改观。’”[26]21清代官署衙门举行封印、开印仪式,一方面是以示印信管理的严肃性和使用印信的公开性,另一方面也是向百姓宣布在封印期间除了命盗等重大案件外停办其他一切公务。有趣的是,四川方言俗语词中,教训责打或恐吓小孩,称为“封印”;责打小孩则曰“开印”。
“开篆”一词,其他文献也有不少用例。
(1)《宜焚全稿18卷》卷二:“通查所属大小衙门,如有应换印信关防条,记明开篆文字数,具本类奏。”[27]35
(2)胡文炳《折狱高抬贵手补》卷一目录: “事毕,内署方开篆,始行文提,邱大人定期本道,亲临县境,检验审问。”[28]530
注 释:
① 本文例句引自《南部档案》,所引例句标明题名,括注目录号、卷号、件号、书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