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骏
(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5)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已成为新时代持续推进改革事业、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指引,成为中国政治现代转型与社会主义现代性建构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在现代性建构的视域之中全面、准确地去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重大时代课题的概念界定、中西比较、历史逻辑和现实路径,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现代国家的构建和治理肇始于近代以来西欧社会早发内生型的现代性。现代性作为近代以来改变人类历史和社会形态的最深刻变革,形塑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价值理念、组织机构、社会动员体系等要素;而现代国家的建立和发展也对现代性自身产生了重要的反作用,对现代的经济和政治秩序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西欧现代国家的生成模式看来,现代国家的建构动力和基本原则主要来自“民族”“民主”这两大现代性的维度。近代民族国家和主权国家的最初成型,源于资本主义现代性在西欧的萌芽和发展,“民族国家是现代性的产物,是现代性催生的和赖以存在的政治实体”[1]。建立民族国家与建构现代性在促进国内经济与政治形成统一、增强自身实力以参与国际竞争等历史任务上存在着一致性。资产阶级的壮大、民族语言文化的发展、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兴起等,最终催生了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为标志的西欧众民族国家的确立。但此时的民族国家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形态,因为大多数国家尚未完成从封建君主专制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转变。直至18、19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通过经济、政治方面的进一步革命,最终建立起通行至今的现代民主代议制政体,现代国家的建构方具最基本政治形态。有美国政治学者将这种西方现代民主政体概括为“世俗—自由模式”,这一政体模式“从结构上讲,制度必须为运用理性和实现自我利益提供最大的机会。由此,它强调的是建立一个能够防止强制和有限政府的框架。通常,实现这一需要的途径是一种具有防止专制政治的、具有制衡机制的代议制政府”[2]。由此可见,确立主权在民、抑制国家的绝对权力是现代国家构建的指导原则,而理性和主体性既是现代性建构,也是现代国家产生与发展的理念基础。学者林尚立认为,现代国家产生于现代化的历史运动之中,二者的历史理论与前提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民众个体的独立与解放,以及由此孕育出的现代社会,国家在现代转型的过程中是从原来全面统治社会的独立力量转变为社会用于维护自身的内在统一和运行秩序的保障力量[3]。
16—18世纪中叶,以英国等国为代表的早期现代国家正处于新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秩序逐步形成的阶段。此时的国家治理更倾向于自由放任和“小政府”的模式,擅于利用市场交易中“无形的手”来推动社会的良性运作与发展。而到19世纪中末期至20世纪上半叶,随着大工业的发展、都市化的推进,以及民族国家的进一步巩固和强化,现代性之中的理性化法则、功利主义维度逐步对现代性建构初期所内含的个体主义、主体性原则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倾轧,国家治理日益向官僚科层制、刚性管理、流水线化作业的方向发展。这种治理模式在推动现代社会快速转型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治理问题,甚至人道主义的危机。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后工业时代的来临和后现代主义社会思潮的兴起,以及公共性领域问题的增生,从国家“统治”(government)到国家“治理”(governance)成为发达国家现代性论域中广泛出现的政治热题。面对现代性发展进程中国家、社会、公民的关系界定与重新梳理,欧美学者定义“治理”多从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分权这一角度着眼,认为“治理”应当是国家公权力机构向社会组织、私营部门的授权、放权,是治理主体的去中心化和多元化,是社会横向管理与互动的增加,是各种非正式、非政府机制的出现与成熟,是推动实现国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平等合作共治,力求达到最低限度的政府管理和干预水平下的社会自我治理。例如,面对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滞胀和福利国家体系所带来的社会负担等治理问题,坚定的自由主义派学者诺齐克仍主张“最弱意义的国家”和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倡导国家功能趋于极小值,反对国家的多功能化管理,认为最低限度的国家是最合乎理性和理想的国家形式,是乌托邦想象得以投向我们的现实世界的模式。“能够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力、偷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等;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都会强迫人们去做某些事情,从而也都无法得到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既是令人鼓舞的,也是正当的。”[4]
但是,欧美等国对“治理”的定义体现出明显的社会中心主义倾向和自由主义传统,是明显的“国家—社会”关系二分的分析范式。这类关于治理的概念是依自西方发达国家现代性历史进程和现实需求而来,与其内生形态的现代性、资本主义经济结构、政治文化传统有关,并不全然适用于世界其他民族和地区。对此,美国持保守主义观点的政治学家亨廷顿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指出,对于许多正在努力实现现代化的后发国家的治理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5]。可以看到,时至今日许多第三世界的国家和地区,在国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仍如亨氏所言是“国家的发展落后于社会的演变”[5],立法、行政机关和政党等仍是脆弱而无组织的,国家的权威和执行能力还有待建立,因此有效的治理还无从谈起。
由此可见,欧美学界、政界关于“治理”的定义是有其特定的西方语境。因此,我们在讨论关于本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时,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但不能简单套用,要从本国的具体经济政治情况、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出发去理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6]
从中国的政治思想史来看,“治理”的概念和理论古已有之。从为人熟知的老子“治大国若烹小鲜”与管子“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等言,到具体化为各理论学派如商鞅、韩非重法治,慎到和申不害分别主张势治与术治,儒家倡德治等,各种国家治理思想形成并汇入到封建社会的具体政治实践之中,产生现实的治理影响与效果。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治理”形成了一整套对国家与民众实行有效管控的“皇权—官僚”机制。如费正清等学者所观察到的:“中华帝国有一个不可思议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7]但这种帝制时代的“治理”从本质上来看,仍是一种统治和管理,是少数权威主体对多数被统治阶级的单向度管辖,是国家统治者通过自上而下的官僚行政体系所进行的政治统治与封建专制,其中虽有民本、尚贤、礼仪教化、经世济民等可供借鉴的思想内容和制度,但仍与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相去甚远。
近代以来,在西方现代性入侵挤压下产生的总体性治理危机,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起点。西方列强的侵入与封建专制的压迫,使得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和现代治理之路内在地蕴含着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的双重变奏。辛亥革命推翻了旧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半殖民地的国家境遇和尚未变革的封建经济社会关系使得现代国家治理难以真实地、全面地开启。直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国家主权的完全独立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秩序建立,现代国家的建设与治理在中国才切实地逐步展开。“20世纪中期最突出的政治成就之一,就是1949年中国在经过百年的动乱后首次建立了一个真正能治理中国的政府。”[5]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现代性进程的加速发展,关于治理现代化、现代社会的制度建设等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党的十八大之后,“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命题表述在党中央会议和决议中被正式地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等专题讨论国家治理问题的会议公报和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始终是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表明,中国的国家治理与西方式治理有着本质的不同,是明确有着自身的性质、前提和遵循方向的,在具体的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目标等问题上有着根本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语境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的特征体现如下。
第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国家治理不是简单的政府放权和去权威主义、去中心化。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的同时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性建构的领导核心,始终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国家治理是党领导人民科学、民主、依法、有效地进行治国理政的现代性实践。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和体系有效整合于党和国家的领导之下,必须始终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制度和法律框架内进行现代治理方面的探索。
第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要素是现代社会协同和公民有序参与。要实现预期的治理目标应注意在现代性进程中,培育良好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相应的公民能力素质,重视现代社会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保障制度的建设,着重培养公民对民主、法治、自由、公正等现代价值观念的认同基础,从而使国家治理现代化真正起到改进社会基层治理方式和效果、激发社会组织和个人创造活力、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相关机制的作用,使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现代社会发展实现协同促进。
第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种总体性的概念和范畴,国家治理包含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政府治理作为国家行政体系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国家治理的具体依托和能力体现;社会治理作为社会自治体系是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自我管理与服务,是国家治理的民主实践和有效补充。二者均是国家治理总体系之下的次级体系和分支领域,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实践。
第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现代性建构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社会主义现代性的建构除了要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层面的发展基础之上,还要求国家治理适应现代社会的结构变迁与群体分化、利益格局多元与竞争内卷等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新局面。这需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更强的适应性、整体性和吸纳性,以自身的现代化促进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现代政治文明。政治现代性的建构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权力制约、公正法治等,其实践则是政治结构、政治制度、政治观念、政治行为的现代转型和持续进步,以期达到切实保障社会公正和公民权利的目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促进形成完善的现代政治和法制体系、提升政府的行政现代化水平、引导公民进行现代政治实践,从而在当代中国推动实现真正的现代政治文明转型。
现代性和现代国家治理起源于西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方案、路径的同质化与单一向度。具体到各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通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程上,由于受到众多不同历史经验的塑造,会产生出各异的制度形态和解决方案,况且西方发达国家自身的治理进程也在不断地出现超出最初规定与前提的深刻变化。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应当是一元化和单纯以西方经验为预设的,而应该是多元性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在认识和总结中外国家治理经验的基础上,认清中国治理现代化的自身底色,坚持不断创新治理路径以回应时代发展要求,有效推动国家治理走向更加成熟、更加稳定的方向,进一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性建构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具体的辨析,可知二者之间存在着多重关系:历史一致性,二者在历史基础、历史挑战、历史走向等方面是相通的;内外契合性,二者在内在价值的培育造就和外在制度的设计构建上是相统一的;现实互动性,二者在现实中形成双向的影响和协同的实践。从以上三种关系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在现代性建构整体进程中所呈现的历史逻辑与现实进路。
中国共产党引领了百余年来的中国现代性进程,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性建构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创造了历史前提和现实基础。以建国初期的历史为例进行考察,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核心和主导力量在构建政治制度、改造社会结构、更新思想观念等现代性建构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和实践,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初步的政治、社会和思想基础。在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建立方面,党领导人民在巩固和加强新政权的基础上,按照民主、平等、法治的现代政治理念和原则建立起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党政机构,从而使国家治理逐步走上民主化、体系化、法治化的轨道,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确立搭建起了基本的政治与法律架构;在基层社会的动员和整合方面,中国共产党着力于党的组织建设和力量加强,使得党的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深入各基层单位如乡村,最终构建起了以各级党组织为中心的社会组织模式和动员体系,从而实现了直插社会最基层的有效治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广泛且坚实的社会基础;在社会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更新转变方面,随着政权的稳定和制度的革新,中国共产党通过坚持群众路线,将广大群众广泛地组织起来进行一系列的经济建设、社会工程、政治实践等活动,使得人民群众个人的主体性意识得到觉醒与确立,自我认识、自我解放的程度明显提升,进而推动了妇女解放、大众参政议政等一系列重大的社会现代性转变,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确立起共同的现代理念和价值认同基础。因此,从历史的渊源看,中国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之后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各层面的现代性建构,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确立了基本的历史前提,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其所建立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和思想风尚,一直延续至今天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时代课题有着根本且长期性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性历史进程明显加速,中国社会发生了全局性、结构性的深刻变革。这些变革为社会主义现代性建构、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契机与动力,同时也使二者面临共同的历史性挑战。一是社会结构、社会矛盾、利益格局的分化变迁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例如,市场经济体制和利益原则的引入在极大解放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带来了贫富差距拉大、地区发展不均等问题;城镇化的发展、人口的流动速度加快带来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流动的中国”等社会剧变;原有的传统社会治理结构、社会组织体系被打破,然后持续不断地发生着转型、重组。正如邓小平所预见到的,“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8]。高速发展背后的压缩式现代性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广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要求。二是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自然环境污染、生态危机、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现代性社会的工业属性使之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无限度索取资源、无视自然环境破坏、滥用科学技术的倾向,有学者谓之“风险社会”。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也广泛存在自然生态环境方面的潜在性风险和联动性危机。这就对治理手段和发展过程中的自我调控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三是前现代性、现代性、后现代性在当代中国社会形成的时空并存格局。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地理不平衡结构与历史时空的倒错重叠”[9],现代性建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常常面临着前后相互矛盾、交错又断裂的复杂局面。譬如发展经济与生态治理之间的博弈、传统思想习俗与现代性乃至后现代性话语思潮的论争、互联网治理的方兴未艾等,都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有与此纷繁复杂现状所相适应的更强的吸纳性和平衡性。四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深化和近年来世界格局形势的多变,中国现代性建构和国家治理的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例如,中美关系这一当今世界外交中的最大变数,不仅对全球治理格局的形成有巨大影响,也与中国国内发展和国家治理存在深度、密切的内在关联。内外部治理问题的策应联动、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的交流互动也在考验着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的灵活性与沟通性。
对“现代性”的定义,从外在制度的角度分析,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是“具体指在后封建时期的欧洲首先形成的,而后却在20世纪日益具有世界和历史性影响的制度及行为模式”[10],并将其外在的制度性概括为资本主义、工业主义、监督机器和对暴力工具的控制四个维度。从内在的价值理念来看,近代以来的学者从内在层面出发,侧重于阐释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在现代性进程之中的张扬与解放。黑格尔指出:“说到底,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11]而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时代课题,有国内学者从外在治理体制和内在治理主体两个角度进行了基本的定义:“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主体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12]由此可见,现代性建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外在制度、内在主体两方面的变革过程和现实需要上有着高度的契合性。因此,在协同推进这两大历史任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二者在制度安排、运作体系、法律规章等“外在硬件”方面与价值导向、素质理念、伦理精神等“内在软件”方面的统筹整合。
追求社会制度的民主、高效、公开、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原则也是其典型特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离不开各项现代制度的稳定性、合理性、有效性。第一,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确保制度、法律层面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诺思认为:“制度在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动的稳定(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13],不同于封建时代的统治者以专制和暴力手段来确保一致性,在多样性、多元化不断加速的现代性社会中,社会各成员主要依靠的是制度设计与法律规范来寻求稳定性。人们推导、制定并践行的是具有普遍意义、体现公共意志的社会组织与治理原则。例如,哈贝马斯所讲:“在多元主义社会里,宪法表达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共识。”[14]因此,稳定的、非人格化的制度规则和治理结构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共识性、规范性的前提。第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依托于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以良法促善治。外在制度建设应当兼顾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寻求技术与价值、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协调。一方面要根据现代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特点等情况不断探索确立更具效率、更能推动社会繁荣进步的行政体制和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也要谨防社会制度、公共治理层面的价值取向和现实目标被现代性之中的工具理性、技术主义的膨胀所挤占与异化。如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就体现出对内在价值追求和外在治理手段的平衡。第三,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不断深化改革以保证制度的执行力和有效性。从古至今,制度的生命力都在于落实,如西汉《盐铁论》中所言“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现代国家治理范围之广、处理问题之多更要求外在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得到高效、切实的执行,否则不仅会影响到实际的治理效果,更会损害治理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完善考核监督机制、优化运行组织架构等手段保证外在制度法律的示范引领、约束激励等功能真正地发挥好。
内在价值理念的引导也是现代社会和国家治理之进步性的重要保证。在黑格尔的国家观中,国家直接就是一种外化的伦理性整体,是自由诸理念的现实化,“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15],“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15]。当然,国家不是理念的产物,而是现实历史运动的结果,但一个社会内在的精神价值的确能起到为国家治理发展指引方向的作用。
确立核心价值的导向、构建政治认同的基础,起始于现代公共政治生活的内在需求,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对公民个人的德性伦理、观念素质的要求。在当代中国的现代性建构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层面主导建构的现代性公共精神和文化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它蕴含着社会理想、社会信念、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行为准则的基本取向”[16],起到为现代社会做思想动员和凝聚共识的重要作用,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精神枢纽和内生性力量。因此,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之中,要特别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在价值理念的培育与践行,引导个人的思想理念、道德规范、利益诉求与国家政治发展的现代化方向和公共性价值的追求达成一致,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起到潜移默化的塑造作用。此外,发展公民教育和文化事业,强化公民在国家治理全过程中的主体性意识,培养公民的现代治理能力与思想素质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在推动力。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趋势和要求,是政治现代性问题的集中体现,也是当代中国社会整体现代性变革历程的重要组成之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性建构在现实中构成了紧密的互动性关系,这种互动性一方面呈现为交互发生影响的危机与问题,另一方面则指向彼此的协同与促进。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全方位的,当代中国的现代性建构也是全面展开的。改革开放的发展在提供更全面的物质基础和政治保障的同时,也必然使社会发展与国家治理之间形成更为频繁、更为复杂的现实互动。这就对作为政治现代性之关键一环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处理现实发展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危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俞可平曾分析指出:“我们现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相对落后,跟不上社会现代化的步伐,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需求。如果不采取突破性的改革举措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紧迫问题,那么我们目前的局部性治理危机有可能转变为全面的统治危机和执政危机。化解治理危机的根本途径,就是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7]
在当前的国家治理语境与实况之下,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助于减少发展代价和治理成本,研判并化解当代中国现代性建构进程中以下几方面的现实性和潜在性危机。一是经济社会发展转型中的市场机制不成熟与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缺位问题。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曾提出过一种关于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之间关系的“诺思悖论”,即“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18]。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从中国官方正式提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构至今,实践不过三十年左右的时间,经济从计划向市场的体制转轨仍存在滞后性、非均衡性等特征。一方面存在市场法规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调控手段单一、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受重视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市场秩序的引导者和监督者,却时常出现过度介入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干预市场主体决策、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等行为。这些问题造成了市场和政府之间的治理真空地带,促生了危害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现实危机。二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公共危机与冲突问题。在社会各公共事务领域,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以及随之而来的大众心理预期的转变、公众意见表达渠道的增多等因素,由此引发的现代社会多元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越来越多。此外,由于政府机关职能履行不到位、个别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与贪污腐败等现象,极易诱发民众围绕个体权益诉求形成对政府的不信任、不配合,即所谓“官民矛盾”,甚至造成特定团体之不满和怨恨情绪的“街头式表达”,即不同程度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不同形式的舆论危机和实际冲突,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预防体系都提出了不小的考验。
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谈到中国社会的现代性问题时曾指出,区别于西方式现代性的历史和规律,在发展时间和空间方面更为紧张的中国式“压缩的现代化”进程“既加强了风险的生产,又没有给风险的制度化预期和管理留下时间”[19]。因此,面对现代性建构受时空挤压的挑战,以及处于中国这一独一无二的超大规模治理场域之中,科学合理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成为我们防范、化解现代性进程中个别局部危机扩大为全局性风险的重要方案。针对当前社会发展中市场经济、公共事件、网络舆论等领域的现代性危机与挑战,持续推进国家治理理念与行为的现代化,有助于在完善经济体制、规范市场行为的过程中,进一步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良性互动,使国家治理能力这一影响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状态、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变量成为积极推动力,使从属于总体国家治理之下的市场治理能够释放更多活力;有助于推动破解政府公共危机应对“层层加压”式的刚性管控模式和政策法规执行下放过程中“层层递减”的问题,在推动解决重大问题治理主体缺位、治理失灵、治理方式不当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作,在完善公共治理领域中民意表达机制、利益均衡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等各项机制的制度化之路中,把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性建构的双向协同促进推向更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