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崔丽华
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环节。在审判过程中,书记员的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司法性,不仅责任重大、事务较多,而且其工作的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书记员工作需要听从法官的指挥,在其相应的指导下实施,尤其是各项记录和审限变更、文书核对、案件报结、归档和司法统计等工作,更趋于规范化。所以要落实好民事审判任务,有必要明确书记员民事案件工作规范,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升书记员综合素养和能力,进而使其能够更加科学高效地配合主审法官完成审判工作。
(一)庭审前的工作。在开庭前,书记员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不仅要加强对案卷材料的阅读和熟悉,还应清楚并充分了解各种信息,尤其是当事人姓名、诉讼地位、相互关系、专用名词术语、案件基本事实等;与此同时,还应和审判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地了解和沟通,不管是庭审重点、还是争议焦点都需要做到心中有数。此外,书记员还应通过电脑做好笔录格式。在这方面可加强专业速录机的应用,因为在做格式时,由于输入法具有词语记忆功能,无论打的是人名、地名还是名称,从某种程度上都具有一定的记忆功能,这样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这些经常用语只需打缩写即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庭审中的工作。在开庭审理具体的民事案件前,书记员需要提前到法庭检查庭审现场情况:首先,要注重对法庭布置的检查,检查法庭标牌的摆放是否规范,比如人员座位牌是否合理摆放,尤其是法官和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座位牌;检查开庭时需要使用的设备能否正常使用;还要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核实身份、检查诉讼手续。其次,书记员在庭审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做好庭审笔录。书记员必须严格落实制作笔录的各项要求,正确使用笔录文头、专业术语、记录符号,熟练掌握并妥善运用好笔录记录的各种技巧和方法,确保准确、如实、客观地记录庭审过程中的情况。严格按照笔录的格式,完成相应的要求和内容,做到整洁、完整、全面。
(三)庭审后的工作。当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迅速检查、确认无误后,打印出庭审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加以核对、签名确认。庭审结束并不意味着书记员的工作可以告一段落,就当前的情况来看,法院的卷宗材料主要包括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通常庭审结束后,需要书记员加大整理力度,并围绕本次开庭的相关材料,及时录入网上办案系统,之后向电子卷宗转入。审判员制作完判决书后,书记员应加大核对力度,必须逐字逐句核对,尤其遇到语句不通顺、语意不符合逻辑、错别字、漏字和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等问题时,要认真反复校对,最大程度提高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准确性。此外,书记员还要做好裁判文书的送达工作,遵守送达前和送达后的工作要求,避免送达过程出现错误,确保及时准确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并保管好送达回证。书记员在订卷归档时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按照文书材料的名称和顺序,将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排列好,避免遗漏或者丢失,妥善装订好。只有完整规范的卷宗材料,才能经得起检验和审查。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根本保障。书记员工作较为特殊,不仅要具备基本的社会公德,还应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爱岗敬业。书记员除了要明确自身的职业规范和工作职责外,还应该全面认识和客观定位自身的工作,有恒心和毅力来做好本职工作。二是公正清廉。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灵魂,更是书记员需要遵守的准则。书记员要自觉主动地维护好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杜绝因工作失误而导致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违法。同时还要遵守并执行好回避制度、不单独会见其中一方当事人,防止人情案件和关系案件的发生。三是保守秘密。书记员具有保密意识,谨言慎行是司法职责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书记员在处理民事案件期间,有时会接触到一些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机密等一些审判秘密,如果不经意间泄露,会给当事人、书记员工作、法院等带来诸多不良影响。此外,书记员工作中需要制作和保管各类卷宗材料,如果随意放置或者将案卷借给其他人员阅读,一旦泄露证据材料等信息,将给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因此,书记员必须认清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保密意识,谨言慎行,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属于保密范围内的信息。四是谦和自信。书记员和审判人员应保持密切联系,主动沟通,在共同工作的过程中做好配合;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应加强计划制定,按照计划进行并灵活调整,勇敢面对工作中的难题。在独立工作过程中,不仅要坚持原则,而且要细心、耐心,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不厌其烦地做好解释工作。
(二)熟练的业务技能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内在要求。在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下,对书记员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要求也越来越高。基于此,在民事案件审判中,书记员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还应加强对审判实践环节的了解,并通过科学有效的学习渠道,全面掌握审判相关的知识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综合水平,为日常审判工作提供精准高效服务。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书记员众多业务素质中,熟练掌握好相关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素质。书记员必须知法懂法,这是做好自身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把相关的法律知识充分掌握好,才能为及时、准确、全面、细致地做好各类记录打下坚实的基础,进而保障第一手材料的可靠性,更好地向法官提供正确评判案件的记录材料。以民事一审案件庭审程序为例,书记员在记录庭审笔录时,要把开庭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解阶段的主要内容记录全面、清楚,如果不掌握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内容,记录中可能出现阶段混乱或者内容缺失,不能真实准确反映出庭审过程。其次,要逐步提高文化修养,提升综合技能。书记员要树立学习意识,主动学习优秀书记员的典型事迹,增强做好书记员工作的定力,不断提升自身文化修养。在书记员众多事务性的工作中,庭审笔录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书记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而且要熟练操作专业速录机,通过反复练习和积累,提升文字速录技能,提高庭审笔录制作的速度和准确率。在书记员各项工作中都要用到语言文字,尤其是记录、制作以及校对工作,需要书记员具有较强语言文字综合处理能力。以案件合议讨论笔录制作为例,有时发言会出现被打断的现象,这时即便忠于原话也难以将最真实的意思充分反映出来,这时候书记员记录要详略得当,可采用归纳整理法等记录技巧并根据实际情况熟练运用。
(三)得体的工作形象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外在要求。书记员基本上是和法官共同办案,发挥辅助性作用,书记员文明的举止和得体的仪表,会向大家传达出司法公正的信息。书记员自身的形象不仅直观反映书记员个体的素质,更直接关系到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活动的文明程度。如果书记员没有正确认识到自身工作的特殊性、不注意外在形象,随心所欲、不拘小节,就可能使其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中缺少公信力,甚至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崇高地位。所以,书记员要遵守司法礼仪,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举止得体、仪表端庄、规范着装,文明礼貌接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时刻维护和保持司法的形象和威信。
(四)健全的综合素质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必要条件。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要想做好本职工作,还应具备以下意识:首先是主体意识。在每一个民事案件诉讼活动中,书记员处于主导地位,要清楚自身在审判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并高度重视法院的公正形象,将其维护好;依法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诉讼活动,并主动地参与其中。其次是服务意识。服务意识是书记员具体工作中的重心,为审判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书记员和法官之间能否更好配合,将关系到案件审理的水平,所以书记员要加强和法官之间的联系,做到沟通顺畅化、反映及时化,互相配合、提高效率。最后是独立意识。在实际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书记员需要在法官的指挥和指导下有序开展各项工作,但在具体任务的完成和落实中,需要书记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这就要求书记员要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举一反三,选择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完成各项任务,为提高办案质量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要想把书记员工作做好做精,就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严守工作程序和要求、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