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煜寒
(辽宁科技大学 理学院,辽宁 鞍山 114051)
产学研协同创新,即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多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因利益共享而结合,秉持风险共担原则,利用各自优势进行资源与知识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谋求共同发展与共赢[1]。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2]。
目前关于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研究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国内学者对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朱英[3]利用多源流理论政策框架,揭示了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制定的动态过程,提出应围绕各源流及政策之窗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进一步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陆元媛[4]分析了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不断发展过程中企业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保证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长效发展措施。程华[5]等人基于互动合作视角,将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产学研互动合作、企业创新绩效整合在一起,探讨了其内在作用机理。梅华斌[6]对双高计划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相关内涵进行了初步分析,探究在双高计划背景下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有效策略。
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鞍山市为例,本文分析了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意义,从创新驱动的角度,对进一步加快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提出了对策建议。
产学研协同创新一直是推动企业创新的有效方式和途径[3]。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是贯彻实施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必然要求。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一方面,世界范围内的科技发展势头迅猛,技术融合与相关学科交叉发展不断加速,新一轮的世界科技创新革命逐渐兴起,引领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正逐渐转变为新兴产业、新兴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研究的一体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显著。通过积极实施国家自主创新发展战略,推动全球自主创新技术资源整合,从而有效面对科技创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够推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有利于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有利于建立健全创新体系。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重点是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的有效搭建和科技管理体制的有效改革,加强各类以承担科技项目为主体的产学研用的协同联合,推进科技管理体制不断改革,才能够促进一批战略性协同创新产业的快速崛起,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核心竞争力的新兴战略性主导产业,带动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同时,产学研协同创新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型,发挥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一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科技重点项目或者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工程,通过政府层面的有效动员才能逐步开展实施。要建设一批可实现国家科技革命性突破的战略性协同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如新药研发与创制、核高基、海洋生物科学与现代化工程等重大战略性专项,也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重大专项和重大战略性工程的规划部署和组织。
其一,不少高校课程教学重理论轻实践,课程教学与科研发展不平衡。而教学与科研都是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渠道,科研实践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一些高校近年来不断调整理论课与实践课的课时比例,但实践课程课时偏少的现象仍较为明显[7]。其二,创新人才协同培养对高校教学内容和学生科研能力有着一定的要求,部分高校实践课程内容安排主要以验证理论为主,缺乏探索未知的内容,不利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三,产学研协作开展不够深入。企业主要以生产市场所需的产品为主,高校培养社会需要的创新型人才,科研院所则主要研发创新技术,产学研各部门各司其职,在当前创新人才协同培养的过程中,主要以高校为主,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处于被动位置,三者之间缺乏合理有效的沟通,产学研协作不充分不完善,合作关系不稳定,难以调动各部门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市场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基础。如果市场缺乏敏感性,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能力欠缺,那么基于市场需求导向的机制就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从而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匀,市场要素配置不合理。究其原因,一方面,企业缺乏利用大数据来分析预测的能力,不能及时有效判断市场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需求,以至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被企业转化运用[8]。另一方面,部分高校没有以创新技术为导向,对技术市场的变化反应比较迟缓,所做的研究不太适合产业发展,而且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创新性研究相对较少,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模式不稳定,创新型人才培养运行机制无法完全满足企业对技术变革的需求[9]。最后,很多企业在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中的主动性并不强,主要是由于近年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大部分企业都追求短期利润,限制了产学研协同创新各主体之间的资源共享,导致企业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也导致高校与企业之间协同育人的机会变少[10]。
产学研协同创新建设的许多政策目前尚未健全。一方面,高校、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建立协同创新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部分政策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三个主体之间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深度合作的积极性,但是政策的制定方面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技术创新、科研转化成果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政策都比较匮乏。另一方面,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的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主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途径的融资较少,融资渠道相对狭窄。政府相关部门在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等方面缺乏创新性,科技金融服务流于表面,对产学研合作体的科技金融服务意愿不足,导致技术创新的研发资金不足,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积极性难以调动[11]。
高校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需要树立科学的人才培养观,以创新的观念改革培养方式,进而健全创新人才协同培养运行机制。一方面,高校要尊重学生的差异性,因材施教,树立创新发展的人才培养观,构建科学合理的创新人才协同培养课程体系。高校要创新现有的课程设计,不断优化课程内容,调整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占比,理论知识与实践训练相结合,不断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意识,提升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为社会培养创新型人才[7]。另一方面,高校要建设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健全创新人才协同培养运行机制。首先,高校要创新人才管理方式,不断加深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三者之间的合作,积极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其次,高校要不断完善创新型人才分配模式,树立明确的培养目标,构建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并重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产学研一体化的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加深与企业以及科研院所的稳定合作关系,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的平台。最后,政府相关部门要协调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院校创新型人才培养工作与企业之间的对接,激发企业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的主动性,促进产学研协同培养创新型人才工作的开展[12]。
产学研深度合作涉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利益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构建离不开各主体的努力配合。政府对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开展以及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与协调作用,协调组织企业、高校以及科研院所共同构建产学研深度合作体系,完善创新型人才协同培养运行机制,提高企业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另一方面,市场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基础,也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主动力。当前,市场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导向机制尚不够完善,因此要加强协同创新的内部激励措施,激发推动创新内部动力。同时,还要促进市场需求、企业技术竞争压力等外部动力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助力作用,不断加强产学研各主体之间协同创新的深度合作,完善相关的动力机制,健全市场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导向机制[13]。最后,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关于产学研深度合作方面的政策与法律体系。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前产学研合作现状,了解各主体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制定保证参与方能够积极履行义务、保护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进而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法律保障体系。
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一方面要完善高校、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建立协同创新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协作创新系统的相关法律条例,颁布保护技术创新、科研转化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政策,积极宣传产学研深度合作的支持政策,切实保障企业、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的正当权益,打造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外部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拓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的融资渠道,不断提高科技金融服务质量[14]。产学研深度合作需要注入大量资金保障科技产业创新发展,因此要创新金融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多元化使用金融工具,拓宽产学研深度合作的融资渠道,提高协同创新方面的科技金融服务质量,为产学研合作奠定高效的外部融资环境。除此之外,政府要提供足够的教育经费以及财税政策优惠以缓解高校、企业以及科研院所等主体在产学研合作中面临的资金压力,促进产学研合作以及创新型人才协同培养,激励各主体积极进行协同创新合作,打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15]。
我国正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产学研协同创新是创新驱动战略的一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进程中,大力发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关键作用,也有利于通过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升国家硬实力[12]。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从而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大力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