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洛 忠,崔 露 心
(北京师范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矛盾在法律意义上的表现形式[1],是指不同的利益群体和阶层之间、个体之间因为利益失衡导致的冲突关系[2]。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与制度变革的攻坚时期,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并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征,[3]使得我国司法难承其重,社会治理面临严峻挑战。特别是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时代担当,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结合理论和实际、贯通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举措,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内涵是什么”以及“如何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影响深远的重要论述。这一重要论述具有深刻的理论性、针对性、指导性,是党在治国理政进程中的思想创新与现实举措,是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中国化进程中的“中国道路”与“中国方案”,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武器与实践指南。
在已有研究成果的理论指导下,本文重点关注和梳理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系列重要讲话原文和各大媒体公开报道,并通过文本分析,积极探索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深入研究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基本要义和实现路径,全面阐释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以期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中,能够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的逻辑结构和理论内涵,促进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产生与发展并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而是复杂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有其自身的历史背景和现实依据。具体而言,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发轫于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需求,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治理思想的理论基石,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矛盾治理的伟大实践。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伟业的使命要求,为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形成提供时代坐标。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新时代描绘的宏伟蓝图和美好愿景,这一关键历史机遇期必然要求增进社会共识,创造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提出是对时代大趋势的深刻把握。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法治引领的平安中国的形势要求为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形成指明战略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精准定位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时代主题,高瞻远瞩地作出“四个全面”的战略谋划和重要部署,推动了以法治为引领的平安中国建设驶入“快车道”,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要求,为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新思路新方法的提出提供了指引。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向更新、风险挑战的迭代升级为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形成筑牢客观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的征程,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导致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有了新的转向。而在现实社会环境中,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新型矛盾持续涌现、风险不断叠加,这对党和国家在新时代背景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了更高要求,于是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应运而生。
马克思主义社会观重视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是瞬息万变、日新月异的有机体[4]84,其中,“现实人”作为关键角色构成社会有机体的主要元素,并在有机体中结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社会观表明人民是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要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这为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形成提供了基本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注重维护社会秩序,是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理论指南。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具有双重职能,分别是政治统治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政治统治维系国家安全和秩序稳定,是社会管理运行的前提,社会管理实现发展效率和公平正义,是政治统治实施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言,政治统治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以此维系其存续的合理性[5]。国家治理内嵌于国家统治与管理的有机结合之中。因此,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转,是国家治理的职能所在。这为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提出夯实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强调社会治理应与法律相结合,是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法治思想源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治理与法律联系密切。作为上层建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归根结底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影响的[4]2,特别是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更是对法律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法律必然会被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影响,同时也在生产关系变革中扮演重要角色。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成为习近平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法治理念的重要基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观,是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理论基石。作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开拓者、奠基者和领路人,毛泽东大刀阔斧地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与社会主义观进行了本土化的修正与改革,其著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巧妙地通过唯物辩证法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基本矛盾,论述了准确识别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位居国家政治生活的焦点,诠释了社会主义建设过程遇到的许多突出矛盾和复杂问题,独具匠心地提出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科学论断,形成了具有原创性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观,为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提供了丰厚的理论滋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矛盾治理实践,为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形成提供了历史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主义社会治理道路中始终直面社会矛盾纠纷,注重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探索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经验。就顶层设计而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始终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要任务和战略目标,例如,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改善民生,重视法制建设,安定社会秩序;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注重依法治国,加强法律在社会矛盾治理中的作用,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就基层实践而言,20世纪60年代前期,一批来自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基层干部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独树一帜地摸索出运用群众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对“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1964年,中共中央作出指示,把“枫桥经验”推向全国。从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枚标杆。多年来,“枫桥经验”持续演进更新,逐渐发展成为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这些制度思想与重要经验,为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形成提供了宝贵借鉴。
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是系统完整、逻辑严密、面向实践的科学理论体系,包括“一个目标、两种要求、三项原则、四条路经”等丰富内涵。其中,目标、要求和原则从理论上诠释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基本内涵,路径则从方法论层面描绘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路线,理论与实践相互融合统一,共同构成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主体内容,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领域的创新性进展和成果。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是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总体目标。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国政法机关在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等方面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6]。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7]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高度,为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明确了奋斗目标。
1.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是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关键主线
“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纠纷,其精髓在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要坚定不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推动群众工作方法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及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例如,2013年10月,习近平围绕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了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深刻领会“枫桥经验”的价值和意义。[8]2019年1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9]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六中全会和“十四五”规划中反复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可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贯穿于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始终,成为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的重要遵循。
2.完善矛盾纠纷治理机制是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重要任务
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明确提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10]。2020年3月,习近平在浙江省考察时提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11]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再次强调“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12]。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重要工作,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必须改进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方式方法、创新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机制。
1.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根本保证
2020年6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抵御重大风险、化解重大矛盾,党的领导始终是最根本的保证。[13]我们最大的制度优势和政治保障就是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道路才会更加明晰。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下,社会矛盾纠纷治理被赋予了诸多工作内涵,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等,这为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突出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才能为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提供活力和动力,有效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根本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是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根本立场。2013年12月,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强调坚守人民立场、回应群众关切,提出人民权益切实得以保障是评判党的执政水平和成效的重要标准之一。[14]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也是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最为直接的体验者和评价者,注重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努力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是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探索矛盾纠纷化解路径的重要导向。
3.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价值原则
妥善处理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公平正义在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的体现,明确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6],强调“我们的制度安排要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15]29-30。据统计,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公平正义出现的频次高达十八次,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在社会治理部分特别强调要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加快实现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必然以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引领。
1.凝聚治理合力:注重合作共治
习近平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16]。2020年8月,习近平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7]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凝聚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各专业领域组织等多元主体力量,调动法律工作人员参与矛盾化解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协同配合、融合发力的多元合作共治格局。
2.狠抓主要环节:加强源头治理
基层是中国之治的根基所在,是党的工作的支撑所在,但与此同时,基层也是各种矛盾和社会问题的聚集与爆发之处,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予以妥善处理十分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17]。2021年2月19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力争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最前面,促使更多的法治力量作用于引导和疏导端,从而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丰富和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尽可能从源头之处减少诉讼增量”[18]。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有必要推动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平台,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有序衔接和优势互补,打造多元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联动工作体系。
3.把握核心引擎:完善依法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明确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序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9]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应当引导人民群众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努力营造运用法律化解矛盾冲突的良好法治环境。[20]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1],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
4.创新治理工具:推进数据赋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理预见性、准确性、高效性”[22],“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23],这些重要论断表明以大数据技术为治理手段,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治理走向智能化,能够极大地提升治理效能。[24]因此技术赋能是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科学路径和必要支撑,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开展智能分析,精准研判矛盾变化趋势、科学预警矛盾风险热点,应用推广智能移动调解系统,形成数据赋能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新模式。
通过梳理发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重要论述并非局限于矛盾纠纷治理的策略方式与体制机制,而是从治理目标、治理要求、治理原则和治理路径多个维度全方位丰富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内涵。具体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主要思想可以归纳为: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是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为总体目标,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治理机制为基本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指引下,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合作共治、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数据赋能治理的过程。为了更加直观、系统、完整地把握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逻辑和内容,本文构建了“一个目标、两种要求、三项原则、四条路径”的框架,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 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整体框架
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丰富深刻的思想内涵,体现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有机统一。既有对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战略方位和历史使命的论述,又有对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基本要义与实现路径的论述,它们构成内在统一的整体,为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呈现了既丰富又完整的理论指南。
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是社会治理领域内具有关键性和创新性的理论进展与研究成果。具体而言,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对我国社会发展的新背景、社会矛盾转变的新趋势进行审慎思考,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社会观和法律观进行继承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矛盾治理经验进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逻辑严密、科学完备的理论体系,推动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理论创新发展,拓展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学术研究的领域范畴。
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明确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时代要求和实践基础,对社会主要矛盾历史性变化作出了应答;回答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理论内涵和时代意蕴是什么、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实现路径有哪些等现实问题,摸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道路;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使命,饱含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真挚朴素的为民情怀。
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规律和特征,是创新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实现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南,是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根本遵循。以习近平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重要论述为引领,才能不断提升新时代中国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水平。
习近平关于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改革、社会治理实践不断丰富完善的开放体系,需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学习、不断付诸实践。具体而言,必须准确把握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时代要求和发展趋势,坚定不移地将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指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依靠党委政府与调动社会力量相结合,坚持传统方式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不断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重要论述的研究、宣传和践行模式,为化解矛盾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如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心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出更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