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比较分析

2023-01-15 10:23周华林李玉芳郭金龙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支柱专属养老金

周华林,李玉芳,郭金龙

(1.云南财经大学,云南 昆明 650032;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028)

一、引言

针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为加大商业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力度,2018 年我国在部分城市开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试点结束至今我国并未正式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2021 年,我国又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由于试点效果较好,2022 年该保险正式在全国推广。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都是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金融工具[1-2],在养老风险管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成功,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效果却不理想,由此引发了市场对两种产品的比较思考。甚至有人认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已形成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绝对替代优势,我国无须推进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样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主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人民福利的金融工具,在管理养老风险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3]。《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研究报告》认为“税收政策是第三支柱发展的引擎,没有税收政策的支持,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支柱”[4]。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未取得预期效果,并不意味着我国不需要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并不能取代其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地位。2022年4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对我国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由个人完全承担,采用完全积累方式;参保人每年缴纳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上限为12 000 元,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可用于购买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为贯彻落实这一指导意见,2022年10月26日我国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指出,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激发个人积累养老资金的积极性,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的正式实施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具有政策激励作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进行比较分析,综合评价两种养老保险工具的价值,并结合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实施分析其对两种养老工具的政策影响,探索提升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方法。

二、地位比较

(一)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主要组成部分

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养老金各支柱的主要政策工具,通过所得税减免或递延等方式实施国家福利政策。由于多数发达国家或者地区的个税在总税收中的占比较高,个税负担相对较重(如美国),税收递延通过部分减免当期个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以征收个税的方式减轻个税负担。这些国家或地区主要通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方式促进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在养老风险管理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5]。美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共同促进了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占养老金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普通的商业养老保险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开发的针对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产品,对领取年龄、积累期间和退保等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增强了其长期养老服务专属功能。由于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体现国家税收福利特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仍然是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的一种,并不是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

三、政策试点情况及试点效果比较

(一)试点内容比较分析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试点区域、试点对象、账户管理方式、交费方式、是否享受个税优惠、收益模式和保险责任划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同(详见表1)。

表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内容对比

续表

总体来看,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的主要内容[6]包括:按照年工资的6%或12 000 元的最低值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上限;个人商业养老金账户封闭运行,具有唯一性;个人商业养老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合同约定按月或按年领取养老金,领取金额的25%免税,余下部分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所得税率为7.5%,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领取养老金期限不少于15年。

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内容则包括:以万能险形式设计投保简便、缴费灵活和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领取年龄在60岁以上,领取期限不少于10 年,积累期采用“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提供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不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养老金领取可衔接养老、照护服务,需另行签订合同,积累期可按现金价值退保。

(二)产品设计形式比较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采用分红险和万能险形式,可设计为保底收益类、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类,各类产品都设有保底利率,养老金账户的价值主要来自保费和投资收益。试点期间保底收益类保费占比45.52%,固定收益率保费占比41.34%,浮动收益类占比13.14%①。由于分红险和万能险都是投资型险种,投资收益波动对账户价值影响较大,试点期间我国多数消费者更青睐保底收益类和固定收益类产品,倾向选择收益更为稳定的养老金保险产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采用万能险形式,设立稳健型(保底利率在2%~3%)和进取型(保底利率在0%~1%)两个账户,消费者可以在稳健型和进取型之间自由选择账户模式。保险公司收取初始费用后(初始费用较为优惠),剩余的资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三)销售方式比较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购买,消费者需要到银行开设“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用于保费缴纳、获取收益以及养老金领取等目的,账户采取封闭管理方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主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实际购买方式并不受试点地区的影响,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官方销售平台或其隶属的保险集团官方网站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由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我国仍处于疫情管理阶段,线上销售方式可以克服疫情管制造成的线下展业困难,实际上也相当于扩大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范围。

(四)试点产品比较分析

根据试点政策的指引,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了多款保险产品,具体落实试点政策的相关规定。产品设计不同及其对市场吸引力不同,均会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具有绝对优势的保险产品更受市场青睐,可以产生挤出效应,使得处于劣势地位的产品被挤出市场。本文选择泰康养老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以下简称泰康养老税延保险)和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人保专属保险)这两款产品来对比(见表2)。

表2 泰康养老税延保险和人保专属保险具体产品条款对比

1.目标群体分析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优惠政策主要针对16岁以上、月收入超过税收起征点的群体,收入未超过税收起征点的群体购买该类产品并不能享受个税优惠政策,仅相当于购买一般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灵活,投保简单,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不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龄范围内的群体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推出后,受到这类群体的广泛欢迎。

2.保险责任分析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产品的保险责任包括养老保障、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基本的身故责任和年金领取责任外,还附加了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范围比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产品更广泛。保险费率与保险责任密切相关,同等条件下保险责任范围越广泛,保险费率越高。

3.保险资金运用分析

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是影响保险产品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略有差异。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都是政策性险种,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也做了特殊规定。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可配置于公募基金等产品,利用公募基金运作安全、成熟稳定、侧重长期保值的特点进行保值增值,可减轻保险公司面临资产荒及利率下行时期的投资压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配置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上浮一档执行,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比其他资产投资账户高5个百分点,保险公司可配置更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但相应的投资风险也更高。

2021 年6 家保险公司推出了6 款不同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稳健账户的结算利率约为4.90%,投资账户的结算利率约为5.40%。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收益率为3.50%;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收益保底型产品保底利率为2.50%,结算收益率在4.00%以上;浮动收益类产品收益与保险公司投资情况有关,基本在1.00%以上。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底收益账户结算收益率在4.00%~6.10%之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4.30%~5.00%之间(见表3、表4),波动范围较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稳定。

表3 六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账户利率

表4 部分保险企业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账户收益率

4.养老金领取额度分析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享受的个税优惠额度有限。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较为灵活,消费者可自由选择缴费时间,缴费不设上限,能充分满足不同收入投保人的养老需求。如表5所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人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领取的养老金金额较高;泰康养老税延保险产品领取的养老金额度低,主要原因在于泰康税延保险产品在领取养老金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表5 的比较仅限于这两家公司两款产品的比较,并非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两类产品的一般结论。目前,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金额低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表5 人保专属保险与泰康养老税延保险领取养老金额对比

5.退保分析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规定,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或者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可以退保,其他情况下养老账户中的资金不允许提前支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规定了积累期及领取期退保详细规则,允许投保人可因特殊情况申请退保;非特殊情形退保,则将损失部分费用或账户累计收益,例如第5个保单年度退保损失保费的1%及全部利息收益,第6 个保单年度退保损失账户累计收益的25%。相较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锁定了产品的养老保障功能。

6.转换服务机构分析

购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可申请跨公司转换产品,转换产品期间,前三个保单年度收取产品转换费比例依次不超过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而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则只能选择重新购买或退保去购买其他保险公司产品,非特殊情形申请退保成本较高,损失较大。以较低的成本更换养老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更有利,客户流失的不利影响倒逼最初的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服务。

(五)试点效果差异及原因分析

1.试点效果比较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未取得预期效果,主要表现在保费规模不大且增长缓慢、养老金替代率不足、优惠额度不高、优惠覆盖的人群有限(个税政策改革减少了试点惠及人群)[7]等方面。2019年1月1日我国实施个税政策改革后,苏州工业园区有17.5 万人超过个税优惠门槛,但是截至2019 年6 月,试点地区的总投保人数仅4.5 万人②,累计保费(含续期)1.5 亿元,目标人群参与积极性不高。而2021 年6 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开始在浙江和重庆试点,截至2022 年1 月底,6 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 万件,累计保费4 亿元。其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近1万人③。由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市场反响较好,2022年3月1日起开始全国推广。

2.原因分析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一是所得税减免的上限太低,养老金积累金额有限。我国每人每年最高12000 元不纳税,低于2020 年德国吕鲁普养老金单身最高免税金额14.42 万元④、2016 年英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每年免税金额34.09 万元⑤等,优惠力度不足以吸引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投保。二是明确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按月扣除税收,这极大地增加了投保人及其就职单位的工作量,影响了个人投保和单位宣传的积极性。三是领取期缴税税率较高,激励作用不太明显。领取养老金时对超过政策优惠部分按7.5%的税率征税,部分投保人积累阶段免税优惠可能不足以抵消领取阶段所缴纳的税收。四是个税优惠政策覆盖的人群较少[8]。2021 年6 月美国拥有IRA 账户的家庭占比37%⑥,而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仅覆盖现阶段纳税人群,大量纳税门槛以下的人群无法享受个税优惠政策。五是养老金领取条件较为苛刻,仅退休、全残或重疾才可以领取账户基金。六是未规定投保人断保或者工资发生浮动导致收入不在纳税起征点以上时保险公司及投保人该如何处理。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成功的主要原因:我国消费者有巨大的养老保险需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设计实现了有效供给,因而可以较好地匹配市场需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克服了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弊端,满足了特定消费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缴费不设限额,可按需缴费;采用线上销售方式使得消费不受区域限制;不用月月缴费、月月申请减税;等等。

四、实施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对两者的影响分析

(一)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

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实施将为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提供多方面的支持,或将推动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尽快落地实施,有利于提升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市场份额,提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程度。《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明确指出要推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这将为解决2018 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中的诸多问题提供更有效的解决措施。例如: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最高税收优惠上限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上限一致,年最高优惠额度为12 000 元;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可以按月、按次或者按年度缴纳,次年重新计算,与我国2018 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的优惠标准及方式基本一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阶段的所得税优惠减免可以借鉴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方式简化所得税减免的流程,进一步消除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消费中面临的投保人和就职单位的工作量增加问题,更好地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国家对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福利措施。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实施可以归集个人通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积累的养老金,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阶段征收所得税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降低征税成本和管理负担。美国等国家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在发挥养老金第三支柱功能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激发了个人积累养老资金的潜力。

(二)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

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可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等特定消费群体的商业养老保险,符合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使用的规定,因而,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实施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群体范围,未超过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的个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而享受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励部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群体通过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方式享受国家福利政策,有利于提升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市场份额。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我国特定消费群体的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及实施后保费规模及参保人数的情况,也反映出我国这类特定消费群体的市场潜力。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实施将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政策机遇,有利于激发特定消费群体的养老保险需求,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份额的提升。

五、主要结论

(一)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并不存在绝对替代效应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都是养老风险管理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在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定位和作用不同,两类产品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特点,并不存在绝对替代效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产品覆盖范围、保险责任、养老金领取额度、退保等方面有优势;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个税优惠政策支持、保险资金运用、转换服务机构等方面有优势(见表6)。

表6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竞争优势

(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没有取代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

针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世界多国或地区都采用了养老金三支柱的管理方式,并针对养老保障体系的各部分提供了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所得税税收福利参与养老风险管理,担负国家对养老风险管理的责任。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养老风险管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虽然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分担养老风险的负担,试点政策效果较好,且被我国推广,但并非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主要工具手段,并没有取代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地位。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并未充分激发市场的消费热情,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并未改变该险种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需要深入分析政策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方案,充分发挥该险种的激励机制,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落地做好准备。

(三)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对两种养老保险都具有政策激励机制

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实施分别通过不同的方式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生政策激励作用,超过所得税起征点和未超过所得税起征点的群体都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享受国家养老风险管理的福利政策,既有利于推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市场份额,促进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建设。

六、发展建议

一是引导市场正确认识两种政策工具。政府和保险公司应正确引导市场舆论导向,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都是我国针对人口老龄化开发的政策工具,并不存在哪种政策工具劣于另一种政策工具的问题。我国应加大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严禁部分保险机构或者个人为了推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恶意贬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价值的行为。二是政策制度设计应体现两者的优势互补效应,减少政策交叉竞争现象。作为国家扶持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政策工具,国家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应当充分体现各种政策工具的优势互补效应,避免政策优惠交叉重叠,形成绝对比较优势;同时结合两种政策工具的优势特点,发挥两种政策的优势效应,通过强化两种政策工具的优势有效匹配市场养老保障需求。三是结合试点及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优化政策工具。我国应充分研究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不理想的根源,设计更为合理的政策方案,加快推广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当然,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我国应针对这些问题,优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使其能更有效地匹配市场需求,如可以结合市场特点,开发分红险或投资连结险等形态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四是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实施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都具有政策激励作用,保险业要根据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的要求,研究保险参与养老风险管理的税收优惠机制,扩大税收优惠覆盖的群体范围,同时做好两种险种与个人养老金账户衔接的相关工作,打通税收优惠的障碍环节,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进一步发挥保险在养老金第三支柱中的作用。

[注释]

①数据来源:李金辉.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与探索[J].中国金融,2022(05):52-53。

②资料来源:索寒雪.税延型养老保险试运行投保率低于预期 专家建议继续减税扩围[N].中国经营报,2019-10-28(A02)。

③数据来源于银保监会。

④2020 年德国吕鲁普养老金单身最高免税额18000欧元,按照2020 年12 月31 日欧元兑人民币汇率8.0202 计算,免税额18000欧元=18000★8.0202=144363.6元。

⑤2016 年英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每年免税金额40000 英镑,按照2016 年12 月30 日英镑兑人民币汇率8.5236 计算,免税金额40000 英镑=40000★8.5236=340944元。

⑥数据来源:Holden S,Schrass D.The Role of IRAs in US Households'Saving for Retirement,2021[J].Available at SSRN,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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