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两端”实践的科学性、系统性思考

2023-01-09 20:02王振伟胡天宏李建淼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行刑罪犯监狱

王振伟 胡天宏 李建淼

(浙江省第二监狱 浙江杭州市 311199 )

新中国监狱工作方针从“三个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两个结合”到“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历史实践证明了监狱是刑事司法的末端,也是社会治理的前端。在中国全面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监狱究竟应扮演什么角色,如何扮好角色,还没有明确的理论认识和路径规划。监狱探索“两端”实践①无疑对指导当下监狱工作,从长远上正确把握监狱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监狱“两端”实践的科学依据

正义是法律、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监狱行刑作为刑事司法的末端活动,当然要维护社会正义。自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康德、卢梭和当代的罗尔斯、诺齐克等思想家对正义有过无数定义。正义分为分配领域的正义和矫正领域的正义②。分配领域的正义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基本结构,对社会生活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监狱行刑活动力所不能之处。而矫正领域的正义是法律领域内的重要价值。矫正正义强调有罪必罚,且不因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而有所偏袒。

不少思想家认为报应刑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亚里士多德认为杀人者、伤人者与被杀者、被伤者之间的利益不均,刑罚的目的在于剥夺杀人者和伤人者的得而被杀者与被伤者的失〔1〕。康德特别强调等害均衡作为决定刑罚的唯一标准:“惩罚方式与尺度是什么?只能是平等原则。在公平的天平上,指针便不会偏向一边。”③报应对于社会正义的实现还表现在报应对于刑罚的该当性的坚持。康德从肯定角度论证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和从否定角度排除刑罚与非罪联系的可能性。

监狱行刑只是刑罚的终端活动,并非报应的所有要求都是监狱行刑追求的目的。从肯定方面来说,报应所追求的有罪必罚在行刑阶段表现为监狱惩罚功能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狱对罪犯要管理、监督好,不能让罪犯逃避法律的惩罚。同时,监狱对罪犯实行的处遇不能与社会现实脱节,不能让社会公众觉得罪犯不是服刑,而是度假。然而,同态报复和等害报应不应成为监狱行刑的追求。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那种同态报复的肉刑已是野蛮行刑的象征,但是,等价报应却仍是监狱行刑考虑的因素之一,刑罚的“宽严相济”即具有对此种因素的考虑。从否定方面来讲,监狱行刑并不能单独实现社会正义。社会正义要求有罪必罚、无辜者不受罚,但并不仅仅指在监狱行刑,而是包括制刑、量刑、行刑整个刑事司法活动链条。

在维护社会秩序之下确定行刑目的,人们往往偏爱一般预防。在一般预防论看来,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一般人犯罪,而预防犯罪只不过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代名词。在功利主义行刑思想中,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始终处于首要地位。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侵犯,预防犯罪则意味着阻止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发生,进而保护社会秩序。当代一体化刑罚理论已表明,确立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是刑事制度的重要价值。但在监狱行刑阶段,更主要的是通过监狱的刑罚执行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进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为了实现刑罚最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一方面个别预防论主张剥夺罪犯的再犯罪能力,将那些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罪犯与社会相隔离,使其无法再危害社会;另一方面个别预防论还主张将精神疗法、行为矫正、道德感化、社会服务等手段广泛用于对罪犯的矫正。在个别预防论看来,刑罚虽然是防卫社会的必要手段,但是它并不是孤立地,而是与社会治理、经济、教育等措施一起协调运行。当然,强调监狱行刑以个别预防为目的,并不是不强调一般预防,而是将一般预防的职能转给监狱行刑外的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控制领域。个别预防通过主动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矫正其不良的行为习惯,降低其人身危险性,使得他们回归社会之后,不再扰乱社会秩序〔2〕。

然而,监狱行刑目的不是单一的报应或预防犯罪或恢复社会关系,而是要把这三个目的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报应是行刑的基本目的,是监狱赖以存在的逻辑基础;预防是监狱的积极目的,是行刑过程中应该尽量追求的效应;而恢复是监狱的理想目的,是体现监狱制度文明的重要价值。报应维护的是个人的权利,表现为正义价值;而预防维护的是社会整体的安全,表现为功利价值。二者一般没有冲突,但当二者有冲突时报应限制功利或报应让步于功利④。恢复是监狱的理想目的,在满足基本的报应和预防为目的的基础上,监狱要尽量减少监禁对罪犯带来的身心危害,尽可能恢复罪犯的社会适应性,修正社会关系,促进受害者、社会、罪犯三方的利益。

综上,包括监狱行刑在内的刑罚发展理论充分证明监狱“两端”实践的科学性。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末端强调行刑的报应功能,实现的是监狱行刑的社会正义价值;监狱作为社会治理的前端强调的是行刑的预防、恢复功能,实现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修正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受害者、罪犯各方的利益,彰显的是监狱行刑的社会治理价值。

二、监狱“两端”实践的历史渊源

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监狱工作就已经在实践改造人、感化人的教育刑理念,乃至劳动改造、实行人道主义、个别谈话等做法都有史实可考。毛泽东在20世纪 30 年代指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的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3〕。40年代,《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规定“犯人每天必须认字、读报及听课”,“倘有专门学识的,准许专门研究或写作”〔4〕。1945年1月6日延安《解放日报》报道:“犯人进监狱,虽然被限制了自由,但就他们所过的教育生活来说,入监狱就是入学。”犯人在狱中有“三大课程”:生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⑤〔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经济十分困难,接管过来的旧监狱破烂不堪。1951 年 5 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大批应判处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犯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6〕。“三个为了”的监狱工作方针由此确立。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好转和人民民主政权的日益巩固,对罪犯的监管生产、教育改造走向正轨的情况下,1952 年 6 月,在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的“政治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基础上,为了把前段改造罪犯的实践经验更加条理化,便于指导下一步的劳动改造工作,党和国家适时调整了工作方针〔7〕。1954 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强调对罪犯进行惩罚管制、劳动生产和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必须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监狱工作方针从“三个为了”向“两个结合”发展,在当时既纠正忽视对罪犯实施惩罚管制的错误倾向,又防止忽视实施政治思想教育的错误倾向,大大加强了对罪犯的思想改造工作,使劳改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大批罪犯被成功改造。

1956 年5月,中央领导指出劳改工作的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8〕。1982 年 1 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更明确强调:“现在,劳动改造对象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多数罪犯是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青年,是职工子弟,面对这个新情况,劳改工作更要强调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注重改造。”〔9〕

20世纪80 年代后,监狱工作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党和国家为了监狱工作能适应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高度出发,在总结 40 多年中国监狱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遵循“改造人”的根本任务,研究修改监狱工作方针。1994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颁布。《监狱法》对监狱性质、体制机制、罪犯权利义务、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作了规定。其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围绕《监狱法》的实施,1995 年 2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确定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从而取代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这一方针坚持监狱以对罪犯依法实施惩罚为前提,在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实现惩罚与改造的有机结合,加大对罪犯的改造力度。“改造人”成为监狱工作的根本任务。这既是 40 多年来新中国监狱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特征的体现。

1983 年,司法部还加强了对劳改场所办特殊学校工作的指导。1985 年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争取在三五年内基本上把全国劳改场所办成特殊学校〔10〕。1985 年 6 月,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首次将劳改场所的办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劳动部门的统一规划之中。 6月25日至28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劳改场所办特殊学校经验交流会,提出办好特殊学校的要求,从宗旨到指导思想、从内容到形式、从办学标准到时间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把劳改场所办成特殊学校,对罪犯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基本实现系统化、规范化,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1〕。

从1994年起全国监狱开始推进“分押分管分教”工作。同时,实施监狱工作“三个延伸”,大力开展社会帮教活动,为解决罪犯回归社会后有一技之长、自食其力奠定基础。2010 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落实衔接措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 年底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无缝对接、心理矫治、安置帮教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新要求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其核心都是要求监狱提高教育改造质量〔12〕。2019 年 4 月,中央关于加强监狱工作意见的文件再次强调,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这为新时代的改造罪犯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13〕。

中国监狱工作的发展实践充分表明,监狱在通过依法惩罚罪犯来实现社会正义的同时,注重教育改造、社会化改造等包含预防、恢复功能的行刑。尽管没有明确提出监狱是社会治理前端的观点,但实践证明中国监狱行刑包含有报应、预防和恢复多种刑罚目的,注重发挥监狱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社会关系的社会治理功能。

三、监狱“两端”实践的内生动力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监狱作为国家机器和重要的政治机关,承担刑罚执行任务,必须积极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重新认识监狱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必要性,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监狱加强自身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监狱应当重新认识刑事司法末端定位。首先,监狱是刑事司法链条的末端,监狱执法应当树立罪责相当的整体意识,体现刑事司法的规范性、严肃性。其次,监狱刑罚执行既是刑事司法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刑罚价值最终实现环节。监狱要依法惩罚和打击犯罪,惩戒是监狱的基本功能和正义要求。再次,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器。监狱执法应对整个刑事司法的功能和价值负责,要确保严格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在尊重罪犯人权的基础上,使受害人权利得到保障。

监狱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前端功能。首先,监狱行刑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犯罪的前端。从全球社会治理来看,再犯罪一直是社会治理的毒瘤。美国社会的再犯罪率高达46.9%⑥,中国社会再犯罪率虽明显低于其他国家,但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犯罪实现是“多因一果”的,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和构建再犯罪预防的机制,毫无疑问监狱是这一机制的重要一端。其次,监狱是社会警戒文化形成的前端。社会治理中道德文化的警戒治理一直居于重要位置。现代法治社会,同样需要完善、强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文化,监狱在提供法治、公正的警戒文化中理应发挥重要作用。再次,监狱是刑释人员与社会衔接的前端。在刑罚执行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死亡处置以及罪犯回归社会等环节中,都形成了监狱与社会衔接的独特地带。在这些具体的执行环节,发起方均在监狱,但承接方在社会,两方互动中监狱处在前端位置。从实际执行看,监狱有不能承受之重,应推动这一环节的立法、机制的构建与运行,促进社会与监狱良性互动。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末端与社会治理的前端是辩证统一的。首先,监狱重新认清自身定位是发挥好社会治理前端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刑事司法赋予监狱依法惩罚、严格管理的职能,若没有履行好,刑事司法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无法实现,监狱的社会治理前端功能就难以完成好。末端是前端的基础,甚至做好末端本身也是在参与前端。定位末端的时候要有前端意识,发挥前端职能的时候要有末端意识。其次,社会治理前端有丰富刑事司法末端的价值。有了社会治理前端意识,监狱履行刑事司法末端职能才有意义才有方向,才能有效形成监狱治理的生态圈和价值链。如果仅仅停留在末端,没有从前端来看待和思考末端的价值意义,监狱工作仍将回到封闭循环的老路。再次,刑事司法末端和社会治理前端互为一体,凸现了教育改造的独特社会价值。末端和前端概念的关键点是惩罚、改造和安全的三维一体,其中改造是监狱主动赋予的维度。改造既是减少再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某种程度上也是实现安全和惩罚的参与手段。监狱要实现惩罚、改造和安全的最佳结合,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监狱要正确把握刑事司法末端与社会治理前端关系,催生并蕴发积极履行末端与前端职能的内生动力。首先,促进监狱工作回到基本面的精准定位。很长时间以来,监狱在强调安全维度时,削弱了监狱其他职能的履行,影响了监狱职能的准确定位。在坚持安全底线下,如何履行好其他职能,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狱作为社会公器的作用?“两端”观点很好地把握了监狱的功能定位,打开了仅停留在安全视野的桎梏。其次,加快构建监狱工作新业态新体系。长期以来,监狱工作呈现了“封闭”“信息孤岛”“偏重安全”等工作业态和体系架构。这一状态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如队伍的分类管理和专业化建设难以有效推进,队伍的人力资源效能低下,人才体系建设无法有效开展;业务建设偏重安全概念,业务发展科学架构不够等。前端与末端观点为打破和克服封闭循环的老路提供了思路,为角色转换、监地融合、数字赋能等构建新的业态体系提供了可能。再次,构建正向循环良性发展的态势。一是激发队伍活力。从当前队伍实际看,监狱工作不是没有人才,而是缺乏使用人才的业务空间和体制机制。监狱职能和定位的回归,可以极大地激发队伍活力。二是打破封闭惯性。监狱的封闭性除了地域性封闭外,更深层的是执法与职能履行的封闭性。这导致监狱在诸多领域缺乏社会“参与感”。末端、前端新的两端定位,使监狱的社会角色回归,能够破解原有的封闭状态。三是引导监狱文化建设。监狱文化本应在监狱基本职能中形成和派生的,从而形成核心价值体系、外在表现形态以及派生文化等。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监狱过于注重安全职能,导致监狱文化建设几乎失语,监狱把组织文化如唱歌跳舞这类在于活跃队伍的活动当作了监狱文化本身,而真正围绕监狱本职的惩戒警示等文化提及不多。所以,一直以来新中国监狱文化无法摆脱传统的有明显等级歧视的监狱文化“母胎”,无法在现代社会有效传递监狱的警戒警示文化,甚至有的人“愿意”坐牢,有的人对犯罪不以为耻。这些情况,监狱作为社会治理前端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改变。

四、 监狱“两端”实践的现实路径

(一) 充分认识社会赋予监狱职能的新变化

一是把握由封闭式管理到开放式治理的新变化。以数字化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建设监狱综合执法办案平台,全面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机制;以强化执法监督为切入点,建立新型监狱执法办案机制,全面落实民警执法责任制;以规范会见服务大厅,完善监狱办事服务中心为抓手,方便政法部门、法律服务人员、罪犯亲属及社会各界人士办事服务,推动社会理解支持监狱工作;以“监狱开放日”和新媒体新宣传为特色的宣传着力点,推进监狱及其民警形象系统建设,大力提升社会影响力。二是把握由单兵作战到协同治理的新变化。完善“情指行”一体的监狱信息化实战指挥体系,提升监狱智慧监管和数字治理水平;通过双警联动、联防联控,加强监狱与武警四防共建水平;加强数字联通和协同配合,拓展监狱与政法部门的协作;通过监地协作,齐抓共管,将应急处突工作纳入政府应急管理平台;真正打破自我封闭格局,深度融入全省政法工作体系。三是把握由狱内矫治到社会共治的新变化。监狱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以共同帮教、共同帮困、共同转化为基础,实现由狱内矫治到社会共治的深刻转变。四是把握由末端管控到前端治理的新变化。监狱在抓好末端管控基础上,通过前端化解罪犯与受害者的矛盾、前端解决罪犯心理危机、前端做好罪犯回归社会的对接、有效扶正新生之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 精准把握监狱工作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定位

监狱是维护地区安全稳定的“助推器”,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中发挥特殊力量。监狱是化解社会最尖锐矛盾的特殊战场。监狱要坚持“每改造好一名罪犯,就挽救了一个家庭、和谐了一片社区、稳定了一方百姓”的理念,推进“社会包容、政府帮扶、部门联动、家庭接纳,监狱与社会共同参与”长效机制,在社会矛盾源头的治理中发挥特殊作用。监狱是构建社会联动治理格局的特殊环节。监狱是社会治理的组成细胞,在与公、检、法、地方政府及社会各部门共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联动联防联调联治的重要功能。监狱是实现刚性管控、柔性服务、理性调和的特殊领域。在刚性管控方面,通过标准化、精细化的管控筑牢安全底线;在柔性服务方面,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务,多渠道开展普法教育;在理性调和方面,调和罪犯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改造与被改造之间的矛盾。

(三)发挥监狱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担当作为

一是铸牢维护大局安全稳定的“保险柜”。要构建预防预警防控体系,构建联动联处格局、打造智慧监管大脑,严防狱内风险外溢,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打造化解社会尖锐矛盾的“净水池”。要以公正执法树立正气,消除戾气;以高质量改造罪犯,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以社会共教重塑信心,回送新人,充分发挥“过滤”“净化”的积极作用,向社会注入更多“清流”。三是构建司法行政联动治理的“推动极”。通过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协同互助,推动刑罚执行共同发展;通过延伸普法边界、丰富普法内涵、创新普法方式,推动普法宣传协同发力;通过建立狱地联合调解机制、设立罪犯调解委员会、建起“和合”工作室,完善“和事佬”机制,推动人民调解深化合作;通过加大与戒毒系统和各地司法局的协作,推动禁毒防艾交流互通,横向构建共治同心圆,纵向打造善治指挥链。四是培育一支法治建设的“生力军”。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化党史学习,在示范引领上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在共建共治上充分发挥体量优势,在能力担当上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生力军”作用。

五、监狱“两端”实践的内容体系

(一)转变治理理念

一是从安全本位向价值功能本位转变。监狱安全是“1”,但不是监狱全部。安全本位对监狱发展造成了极大影响,削弱了监狱的整体建设发展。价值功能本位是要回到监狱作为社会公器的地位,体现其应有的功能价值,安全仅是其中一部分。职能履行是一个生态链,各部分相互作用,互为促进,过于强调一个方面,甚至发展到本位主义,客观上易导致次生效应,甚至畸形发展,长时间必然形成治理困境。所以,监狱上下应转变治理理念,增强对监狱本质功能的理性认识,把监狱作为社会公器去治理而非仅是安全工具。

二是从传统封闭向现代开放的治理模式转变。封闭现状的造成有些是客观的,比如地域性、执法的末端性、社会职能的单一性;有些是主观派生造成的,如社会职能的削弱,就监内治理谈监内治理的局限等。封闭模式中,监狱警察的职能是监内秩序的维护者;开放模式中,监狱警察的执法是刑事司法链条中的一环。封闭模式中,监内执法状况不够透明、公开和缺乏监督,是自我体内循环;开放模式中,监内执法状况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部分,与社会价值和社会的信息流相统一。因此,监狱应当在人流、物流、信息流等诸方面构建开放渠道,加强监地融合的体制机制建设。

三是从单一治理主体向协同治理主体转变。首先,监狱是刑事司法全链条中的最后环节,现实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政策已经对监狱治理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刑事执行环节应当构建统一的治理平台。其次,罪犯改造仅凭监狱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罪犯毕竟是社会的罪犯,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改造是世界行刑的潮流与趋势。再次,罪犯刑释后回归社会,必须依靠社会体系的保障和支持。以上三个方面促使监狱改变治理理念,发挥主体参与协调协同作用,推进构建监狱新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生态。

(二)提升治理效能

一是用好标准化的基础性作用。标准化是管理科学发展的重要成果,其体现的规范性、精细化、专业化特征直接促进了管理的可控性、可复制性,对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十分有利,可以真正起到固底板、补短板、锻长板、强弱项、擦亮点的功能。目前全系统标准化工作有序推进,但对标准化的科学认识尚待提升,实际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还有一段路要走。当然之务是要加大调查研究面向基层的力度,提高标准制定的接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用好数字化赋能功能。没有数字的管理不能称其为现代管理,监狱管理中一方面数字效能十分不够,另一方面大量数据处于沉睡状态。要以标准化为基础,加大数据开放;要以信息化为平台,加大数据应用。要在罪犯管理、监狱治理和服务社会等方面,提高数据使用率。

(三)创新治理模式

一是探索以处遇为中心的罪犯管理科学架构。罪犯管理有良好的传统优势,但也存在散、乱的问题,缺乏有效的科学体系。处遇既是对罪犯的惩罚,也是罪犯改造绩效的体现,是罪犯管理的“牛鼻子”。应以此为主干,构建形成立体、多维的管理构架,形成高效、科学、管用的管理体系。并且,罪犯的处遇制度、处遇状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二是探索从入监到出监的阶段式罪犯改造体系。罪犯改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监狱安全和教育改造两个维度看,构建阶段式罪犯改造体系既有利于安全管控,也有利于教育改造的有序实施和绩效评价。目前罪犯的改造体系有横向面,缺乏纵向面,因而教育改造的效能未充分发挥。应从教育学角度结合监狱改造特征,研究构建罪犯改造体系。

三是探索以修心教育为特色的罪犯教育浙江实践。修心教育是治本之策,要从修心教育的原理进行研究,构建修心教育的学科特色和体系,探索完善修心教育实现路径,从而构建以修心教育为特色的罪犯教育改造浙江体系。

(四)加强文化治理

一是加强文化治理规划。让监狱文化正本清源,发挥好文化的源头活水效应。要从源头上进行监狱文化治理。监狱文化应该是从其基本功能价值上生发延展出来的。要从治理的高度加强文化建设规划,形成文化治理的基本格局和对策。可利用发挥好陈列馆优势,设置开放型监狱,建设监地融合法治小镇等,形成若干文化组团,打造文化治理金名片。

二是建设美好职业。文化建设一个重要的落脚点是职业价值的体现和职业吸引力的提高。要厘清职业建设对于当下监狱民警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的重要意义。虚功要实做,前提是要清楚虚功的实际意义。要从硬件、软件、管理等多方面设计规划好职业建设。

三是加强理论学术建设。思之不深则行而不远。理论是旗帜,指导行动。加强理论学术建设既是监狱学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培养优秀干部队伍、提升日常行政水平的需要。要构建理论学术建设体系,打造层次清楚、实用管用的理论学术组织体系,发挥利用好警院作用;抓紧培养干部队伍的理论思维和素养;支持鼓励开展监狱学研究创新。

注释:

①监狱“两端”实践是指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监狱是刑事司法的末端,也是社会治理的前端的观念。监狱坚持“前端”观点有助于提高自身站位,更好地完成“刑事司法末端”的任务;监狱坚持“末端”观点有助于扛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做好“社会治理的前端”的工作。

②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是法律思想史的论题。柏拉图首先提出对正义概念的思考,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到上述两个正义的分类,并进行论述。引自: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9.

③康德认为刑罚的根据并不在于预防犯罪,而是在于报应,且强调等量报应。引自:朱立恒.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罚观依据[J].时代法学,2012(8):69-73.

④报应要求刑罚做出有利于个人的选择,而功利要求做出不利于个人的选择,那么报应限制功利,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出报应所允许的限度而做出不利于个人的选择。如果报应要求做出不利于而功利要求做出有利于个人的选择,报应让步于功利,即在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功利的要求做出有利于个人的选择。

⑤那时状况诚如薛梅卿所言:“对犯人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人权主义已经超越了‘把犯人当人看’的简单内涵,既不限于法律条文维护的享有权利,也不停留在基本衣食住行医疗卫生的物质保障上,而是渗透在改造罪犯工程的方方面面,贯通于罪犯思想言行的表表里里,使之真正成为无害他人、有益社会的人,即在于使其思想深处树立‘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使其体会一个活着的人享有人权的同时自身律己行为的重要性,使其省悟灵魂性的改造具有‘金不换’的重大意义。”引自:薛梅卿,黄新明.中国革命根据地狱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14.

⑥2011—2015年美国释放罪犯的重新被逮捕率、重新被定罪率、重新被判入监率、重新被监禁率分别为67.5%、46.9%、25.4%和51.8%。重新被监禁的罪犯,包括因新的犯罪被判再次入监服刑的罪犯(占总体的25.4%)和纯因违反假释规定而再次入监服刑的罪犯。美国的犯罪与中国的犯罪概念有差别,美国的暴力犯罪加上财产犯罪率相当于中国的犯罪率。据联邦调查局2019年发布的《2018年美国犯罪报告》显示,2018年美国发生1 206 836起暴力犯罪案件,7 196 045起财产犯罪案件,犯罪率为2.57%。参阅:周勇,葛向伟.国外重新犯罪调查研究与借鉴[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9):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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