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是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重要指向。乡村治理不仅关乎乡村的和谐稳定,也深层影响国家繁荣发展。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浪潮下,乡村治理环境随之变化,风险与机遇并存,乡村治理体系亟待重构。
目前,乡村治理主要面临以下桎梏。一是治理主体缺位。随着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农村空心化”现象加剧,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引发了其家人亲眷的“次生外流”。有知识、有能力的农村青壮年在乡村治理中缺位,农村世代相承的村民自治制度难以为继。二是社会结构分化。随着城乡二元对立结构被打破,城与乡的互通互往不断强化,农村社会结构之间的异质性也大大增强。社会结构分化,带来的不仅是新的社会要素和社会关系变化,也增加了社会整合的难度。不同群体、阶层之间抱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原有的社会治理体系无法对新的社会利益格局做出回应。三是多元思潮盛行。农村自古以来便是稳定的熟人社会,虽不及《桃花源记》中所述那般恬淡悠然,但整体也算有序合理。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下沉到农村,“利字当头”引发了农村的礼崩乐坏、道德崩塌。四是矛盾复杂激化。以往的农村社会矛盾多为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随着农村发展进入纵深阶段,矛盾形式也逐渐趋于复杂、多样、激化,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或治安、刑事事件,严重威胁乡村的和谐稳定。五是族群势力干扰。农村社会以“族”形成聚落,各族势力盘根错节。在部分民主决策的大事上,不乏各族相互较量、对抗基层政权的现象,村民自治的功能被架空。族群势力试图在基层治理队伍中寻找“代理人”或安置“自己人”,将本族利益置于全村利益至上。
上述现实困境钳制着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也影响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乡村治理纾困解难的必然之举,也是夯实乡村振兴发展根基的应有之义。
以自治为方向引领,拓展村民自治空间。所谓村民自治,就是将治理的权力真真切切放到村民手中,并且要拿好、用好。因此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落实村民当家作主。一是推进村民治理能力建设,让村民成为合格得力的治理主体;二是完善微观自治基础,让自治贯穿乡村治理的各个环节。如,江西赣州上犹县上湾村的“空心村”改造不失为村民自治的良好范例。针对宅基地产权不清的难题,当地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成立理事会总揽全责,先后召开了10余次协商会进行民主协商,采取了按面积收取土地置换费、补偿无房农户等措施,并对村庄建设的收支进行“阳光管理”。上述举措极大地激发村民建设村庄的内生动力,不仅推动了村庄的改建,也融洽了邻里关系。
以法治为根本保障,夯实乡村法治基础。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依托,也是乡村治理体系行稳致远的根本保证。一是要健全农村治理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村治理事项的利益分配、争端处理、矛盾解决明确落实,减少涉农立法的真空地带。二是强化村民法治信仰,让村民学法敬法用法守法。如,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代村由“脏乱差”到“美富兴”的蝶变密码,便在于其始终以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逻辑。从20世纪90年代起,代村开始坚持用法治思维推进乡村治理。代村通过创建《新代村》报刊、建设法治文化街等形式,向村民开展普法知识宣传,推动法治理念入耳进心见行,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村民的行事习惯和行动自觉,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以德治为内在支撑,赓续乡村德治传统。德为根源所在、精神所归,乡村治理体系要以乡村德治为支撑,才能汲取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礼义廉耻忠孝节悌”是一切良治善治的基石,传统美德具有巨大的精神力量,有助于推动形成向善向好的乡风民风。如,浙江省长兴县水口乡徽州庄村之所以能获得“浙江省善治示范村”的荣誉称号,在于其对“德治为先,道德润村”理念的坚守。一方面,庄村推行农村党员家庭“挂牌亮户”,积极创建“美丽社区”“示范家庭”,用榜样的力量感召村民;另一方面,庄村还深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积极弘扬乡贤文化,培育文明乡风,通过组织传统节庆、戏曲演出、文化下乡等活动,调动村民共建文明乡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创建文明徽州庄奠定扎实基础。
总之,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各成一脉,又互为一体。只有以自治为引领、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构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才能最大程度地接续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