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风控,从骗保案刑事判决谈起

2023-01-08 21:06蔡吉恒
中国社会保障 2022年2期
关键词:保险金经办张某

■文/蔡吉恒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社厅

扎实推进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是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目标之一。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整理了两个“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以期准确分析社保基金待遇支出风险防控措施。

案例一:伪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骗取失业保险金【详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2072 刑初280 号】

法院查明:2002 年3 月至2017 年12 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珠在Z 市某塑胶制品厂从事财务及人事工作。2015年5 月24 日,被告人林某珠私自使用Z 市某塑胶制品厂公章伪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于同年6 月8日到Z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2015 年6 月至2017 年5 月共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0981元。2019 年10 月29 日Z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林某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告人林某珠退回社会保险金30981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诈骗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珠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隐瞒重新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件参见:广东省F 市S 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1451 号】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6 年7 月19 日失业后,于同年7 月25 日向F 市S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F 市S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张某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2016 年8 月至2018 年7 月,并从2016 年8 月开始向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此期间,张某重新就业,于2017年3 月17 日与F 市S 区某制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领取工资。随后,张某隐瞒自己重新就业的事实,继续每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至2018 年7月。被告人张某于2017 年4 月至2018年7 月期间,骗领失业待遇共计人民币21846.24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主要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失业保险待遇,就构成骗保行为,达到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则构成诈骗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两个案例,都是由于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数额较大,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判决涉及到的主要法规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 月)——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风险分析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常见手法有两类:一是利用虚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的社会人员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失业保险,缴费超过一年后再伪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二是隐瞒重新就业情况,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为:(1)行为人具有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直接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欺诈行为,通常在申领环节提供虚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伪造“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事实;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隐瞒已重新就业(或其他丧失领取待遇资格条件的情形)真相。(3)社保经办机构对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对失业人员欺诈行为的“信任”而为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结合前述要件,可分析出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管理风险。失业保险经办模式不同,待遇支出风险表现形式也不同。

“自证符合条件”经办模式下的风险分析。在2019 年实行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改革前,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实行“自证符合条件”的经办模式,即失业人员需要每月证明自己符合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才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有的地方性法规要求失业人员应当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如果不按月报告有关情况,将会被暂停支付待遇。在这种模式下,社保经办机构的主要风险是,不能识别出虚假的信息、材料而导致基金被骗取。由于采用欺诈的方式获得待遇构成骗保,因此,如果严格执行有关经办规定,需要有“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才导致失业基金损失。这类模式下,基金风险在于社保经办机构未严格执行经办工作规定,管理手段滞后,未能及时识别出业务申办人员提供的虚假材料或信息,导致基金受损。

“数据比对”经办模式下的风险分析。为扎实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人社部于2019 年2 月印发的《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 号)要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无须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而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将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将掌握的参保信息一并传送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进网上受理、审核、反馈。失业人员无须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加大信息比对力度,验证领金人员是否出现停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这可以概括为“数据比对”的经办模式。在此模式下,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无须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也不要求每月承诺说明自己是否符合继续领取的条件,只要消极不告知就能继续得到失业保险金。如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可能由于不知道如何报告或者向谁报告,或者是怕麻烦而不主动报告,形式上体现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主动给其支付失业保险金,难以认定参保人存在故意隐瞒就业真相的情况。这种既无法证明有骗保主观故意,又无法证明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骗保的构成要件,难以适用骗保的规定追究责任。这种模式下的风险,主要在于经办机构未严格执行数据比对制度,或者比对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

经办机构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弥补了“自证符合条件”经办模式下过分依赖个人诚实守信原则的被动局面。但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数据比对不够及时、准确的话,容易出现向不符合条件人员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如果不适应新的改革要求,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将会放大。

风险防控措施建议

为防止发生被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关键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准确识别出申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真伪,二是及时发现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资格的情形。在“数据比对”经办模式下,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事前防控措施。主要目标是从源头防止发生被骗取问题。需要抓“两头”:一是待遇支付环节。在首次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时,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依法审查待遇资格条件,要求申请人承诺“出现法定停发待遇的情形,应当多少天内、通过什么途径、向谁报告情况”,同时告知其“不报告”的法律后果。另外一个环节是,失业人员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当查询、比对、核实参保人员是否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状态,对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告知其“先办理停发手续,再办理重新参保手续”。

事中防控措施。每月开展数据比对的同时,实行每月承诺制度。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开展数据比对的主要内容是,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数据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数据等进行比对。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要每月向社保经办机构作出“仍未就业”的书面承诺(可以采取网络方式承诺,以弥补数据比对的漏洞)。如果发现虚假承诺,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后防控措施。对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要依法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发挥个案的警示教育作用。定期开展社保稽核、监督检查也是比较好的风险防控措施。

猜你喜欢
保险金经办张某
你非叫我跑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酒后应赌跳江溺亡 虽非恶意仍需担责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比较分析
——太平洋、友邦
浅析如何提高我国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素质
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互联网+社保经办:用便捷提升幸福感
北海市社保网上经办系统正式上线
一句气话引发赔偿案